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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讲师

摘要:

警务督察是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行为的监督检查,旨在遏制警察违法乱纪或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正式发布施行十三年来,督察制度得到不断完善,但在现场督察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公安事业的发展。

本文认为要从加强队伍素质、完善现场督察机制、规范现场督察程序等方面解决。

关键词:

现场;

警务督察;

督察制度

Abstract:

PoliceInspectionistosuperviseandinspectthebehavioursofpublicsecurityorgansandpeople’spoliceinfulfillingduties,exercisingpowersandobidingbydisciplinesandtocurbpolicelawlessandcriminalacts.After13yearssincethepromulgationandimplementationofPulicSecurityInspectorBill,theinspectorsystemhasbeenimprovingandperfecting.However,aseriesofproblemshavealsobeenexposedintheimplementationprocessoffieldinspectionandseverelyhinderthedevelopmentofChina’spublicsecuritycause.Thepaperputforwardstosolvetheproblemsbyenhancingpolicequalities,perfectingfieldinspectorsystemandstandardizingfieldinspectorprocedures.

Keywords:

field,policeinspection,inspectorsystem

前言

中国警务督察制度是与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同时确立的,该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我国公安机关实行警务督察制度。

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各级公安机关正式成立督察队伍。

十三年的实践证明,警务督察对于防范和从源头上解决公安队伍中存在的消极腐败问题,保证政令畅通,具有无可争议的重要性、建设性和无可替代性。

但是,警务督察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督察主体素质不高、督察体制不完善、督察权的使用不够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警务督察工作应坚持与时俱进,坚持执法为民,把握工作规律,提高工作绩效,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的作用,特别是现场督察的重要作用。

一、现场督察的概念、含义、及重要作用

(一)现场督察的概念和含义

 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现场督察是指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的同步监督和检查。

它包含有四个方面的含义:

1.涉及面广

它涉及到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各个方面,不仅包括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外部行为,而且包括了法定的警务保障和人民警察遵守纪律,组织管理的内部行为。

[1]

2.动态性监督

监督人员直接渗透于对人民警察执法和遵守纪律的监督中,是计划、部署、执行、完成、总结和检查同步、动态进行的。

3.同步监督

监督人员对人民警察执法、遵守纪律的情况实行同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解决问题及时。

4.是一种积极的监督

监督人员对人民警察执法、遵守纪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而且还对干扰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外部因素和某些警务保障不到位的情况进行监督,通过适当途径予以解决,尽可能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法定职权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

[2]

现场督察的四个方面是相辅相成的。

警务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执勤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监督是前提,督察公安民警队伍遵守纪律是保证,同步监督和检查是关键。

不对公安民警队伍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督察,就难以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

如果不能同步监督和检查,就难以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只能当消防队,工作只能处于被动状态。

所以说,前提、关键、保证互为条件,三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3]

(二)现场督察的重要作用

督察机构作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作用就是为了弥补以往内部监督机制的某些不足,以其快速反应、机动灵活、管辖面积广、现场处置权比较大等自身的特点和工作优势,及时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和民警在执法活动、行政管理和队伍管理方面的问题,从而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

具体来讲,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突发事件和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有损公安机关形象的行为进行现场处置,要求行为人停止错误行为并说明情况,必要时通知其所在单位领导到场协助处置;

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防止事态扩大。

2.对重大警务部署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和政令畅通

近些年来,中央、国务院、公安部都出台了不少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不少规定和制度,但是很多都没有得到贯彻落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是缺乏现场监督,缺乏同步监督,很难使之落实到实处,保障警令畅通。

3.对队伍内部的各种管理漏洞、事故隐患以及各种违法违纪苗头进行超前处置

监督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种类型,防止和减少各种重大事故和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最重要的就是事前监督,而随时随地的警务现场监督不失为最有效的方式。

它将许多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从而有效地防止和减少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

4.确保民警执法有完善的物质保障,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治安状况也出现多种问题,但由于公安机关任务繁重,现在大多数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保障都不充分,严重影响了公安民警执法的安全性和积极性。

督察机关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对下属机关的警务保障进行督察。

通过现场督察就可以有效提高警务保障。

同时,由于民警工作的特殊性,他们极易受到社会不法分子的诬告陷害,督察机关的另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澄清事实,还警察一个清白。

二、现场督察实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现场督察工作中,存在一些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等不作为、乱作为情形,甚至直接或间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究其原因,除了个人素质问题和教育不扎实外,最重要的还是内部督察体制不健全,工作不到位,责任未落实等。

主要表现在:

(一)现场督察主体素质参差不齐

现场督察工作点多、面广、量大,涉及公安工作的各个业务警种,而大多现场督察队员相对年轻,经历专业的岗位较少,积累的业务知识和经验比较局限,学习制度也多强调政治学习而忽视业务法律学习,队员的业务知识和实践能力总体不高。

[4]

(二)公安现场督察缺少对执法程序和警务保障的督察

目前的现场督察工作将督察重点定位于警察执法是否合法、警察形象、警容风纪以及内务管理上,而缺乏对执法程序的督察,比如在治安刑事案件现场,督察队员不能正常行使督察权,督察权被治安处置权、侦查权所排挤,使得现场督察名存实亡。

另外,警务保障也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工作,它对公安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但目前的公安队伍保障由于经费的原因,装备得不到有效合理配置,因而执法活动也极易因此出现问题。

现行的督察体制在对警务保障方面的现场督察比较缺乏,尚有待完善。

   (三)现场督察权的使用不够规范

目前,督察机关大多是从公安机关各个岗位抽调民警组建的,他们之前受原岗位工作环境的影响,对公安工作有很深的认识,对原来的老同事也有很深厚的感情,自己来到新的岗位,虽然工作对象有所改变,但和他们的感情依旧,因而督察工作极易受到影响。

当前工作实践中,行使现场督查权出现的问题是:

1.现场督查处权使用不充分

工作中,有的基层督察队员瞻前顾后,缩手缩脚,不能大胆、主动、充分依法行使督查职权,树立不起督察权威,打不开工作局面。

如有的基层督察机构在重大警务部署后不主动跟上现场督察。

有的督察机构由于督察对象是自己的老同事、熟人或他们打招呼要求”“行便利”,督察队员受此影响,便会以口头教育的方式取代本应处以的更严厉的处罚,从而降低督察的权威。

久而久之,现场督察队员自己也容易产生厌倦、消极怠工的心理,严重影响现场督察工作的开展和权威。

[5]

2.滥用现场督查权

在工作实践中,个别地方督察队员不是针对现场警务活动督查,而是负责上下班签到、检查卫生、管理车辆停放甚至参与一些业务部门的工作。

还有一些则无休止地纠缠于上访举报案件中,变成了第二纪检和第二信访。

这表面上是重视督察工作,实际上是滥用警力、滥用现场督察权,并把大量的矛盾集中于督察部门,影响了现场督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也有的督察队员处于私愤,对个别民警频繁“现场督察”,这样做虽然是其职责范围的事,但由于现场督察的性质,极易影响被督察对象开展正常工作。

3.现场督察结果落实困难

现场督察决定做出后,有的可以立即生效,但有的则要回单位报请领导批准才可实现,而在这段时间内,当时民警则会充分寻找其社会关系,到处讲人情,许多督察队员原来也是从各个警种调来的,大多也认识他们,因而督查结果如不是影响特别大的,大多在人情和其他人为和非人为因素的影响下,不能顺利实现,因而也缺乏权威性。

(四)督察体制相应的法规、条例不够完善

在基层督察机构里,督察队员现场督察的时间、地点、任务是由督察长决定的,今天想去进行现场督察就去,不想去就呆在单位里“督察”;

有的督察机构则每逢大型活动出去“现场督察”,其余时间则自由支配;

还有的督察机构则更为过分:

仅在上级领导布置大型督察任务时才开展现场督察的。

[6]

(五)督查情况反馈难惟实

情况反馈是督察部门为领导提供决策、落实服务的一个重要“窗口”。

领导同志通过这个“窗口”可以及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从而进一步做好落实和完善决策的工作。

但目前一些公安机关的领导在向上级反馈督察情况时,往往难以做到全面、准确、真实,担心向上反映问题会“惹麻烦”,怕承担“责任”。

他们在实际工作,对督察反映落实决策后取得的成绩往往“大写特写”,对存在的问题则“层层把关”,往往是谈问题轻描淡写,一笔带过。

这种报喜不报忧的领导心理直接影响督察工作的开展,不仅使督察工作起不到促进决策落实、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健康发展的作用,反而有害于警务督察工作顺利进行。

上述现场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削弱了公安机关法制执法监督的制约作用,影响了督察的权威与尊严。

结合当前现场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采取如下措施予以改进:

三、现场督察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一)提高督察人员的整体素质,减轻督察队员的心理压力与负担

自《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出台以来,各地公安机关积极组建督察机构,但由于地方编制的限制,很多地方的督察机构不是由专职人员组成的,即使是由专职人员组成,他们大多也是来自公安各警种,没有受到专门的督察培训,业务擅长差别很大,总体素质参差不齐。

另外,现场督察由于总是出现在民警执法的前线,可能面对各种意想不到的情况,这就要求督察队员必须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扎实的业务技能和随机应变的能力。

因此,首先就督察人员来源问题,可以在全系统内锁定条件,公开招录。

并对招录来的督察人员进行培训。

以标准化、技能化、专业化为标准,有计划地对纠察队员进行封闭式、军事化集中培训,从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组织纪律、内务管理、队列训练的多方面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素质,使执法人员日趋专业化,并要求考取纠察证,做到持证上岗。

现场督察人员每天的工作是督察公安机关民警的执法和形象,因而不宜受到督察对象的理解和配合,长时间的现场督察工作极易使督察人员在心理上出现问题甚至产生心理疾病,从而影响现场督察队员今后的督察工作。

公安机关领导者应该根据现场督察的工作特点引入心理咨询,定期对现场督察人员进行心理辅导,并对心理问题进行心理治疗;

同时,建立相关的心理咨询和治疗制度,针对特定的现场督察活动进行事后心理辅导,以尽量避免和减少心理疾病的出现。

[7]

(二)引入督察队员量化考评机制,完善督察制度

现行的督察机制是1997年开始组建督察机构时制定的,经过了13年的公安改革和发展,许多当初制定的督查制度以及考评制度已经与现状相冲突,甚至阻碍了公安工作的开展,因而公安机关必须紧跟时代步伐,不断发展完善督查制度。

根据当前社会趋势,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引入督察队员量化考评机制,制定考核标准,根据督察队员现场督察执法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

同时引入现场督察岗位竞争制度,使业务技能扎实、责任心强、个人道德品质自我约束力强,整体督察能力强的同志走到现场进行督察,提高现场督察队员的整体素质,确保现场督察的形象和权威性。

同时,要对现场督察实行责任到查制度,提高现场督察质量,提升现场督察的权威性,使得督查结果更能引起被督察对象的思考并能平静的接受。

  (三)建立规范化的现场执法督察程序

自督察制度建立以来,督察工作取得了不俗的成绩,也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但随着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督察程序却有待完善和提高。

现行的督察制度是弹性督察,督察机关认为需要督察就派出现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认为不需要的就不派现场督察人员,现场督察工作有很大的随意性。

虽然现在关于大型活动一般都有现场督察,但仍不完善,比如刑事治安案件现场督察工作就是一个空白。

针对上述问题,可以实行“网上督察”,实现对执法工作的全方位实时监督。

构建新型督察网络,丰富督察手段,增强监督效果,为执法程序规范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战略支撑。

在督察大队设立“网上督察室”,督察人员可以随时通过监控探头,对基层所队办公区域,特别是值班室、讯问(询问)室、候问室、服务窗口等重点部位实行全天候监控。

由仅依靠现场督察的传统模式,拓展为网上在线、实时督察与现场督察相结合,提高执法监督能力,规范现场执法督察程序。

[8]

 (四)加强物质保障,正确运用暗访手段

督察工作要获得民警的认可,必须使督察过程有说服力。

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装备不够完善,使得督察证据难以及时保全,许多被督察民警在接受处理时不承认被督察事实,这也为以后的处理留下了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现场督察要主动出击强化暗访工作,督察领导要积极向上级党委和后勤部门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争取领导和后勤保障部门在经费和装备上的大力支持,提高安放督察人员所必需的暗访装备,比如购置摄像机,数码相机,录像机等证据保全设备,在现场督察过程中充分保全证据。

(五)正确行使督查权

在督察公安机关及其警察的同时,维护公安民警的正当合法权益。

现场警务督察工作既担负着现场纠察民警违规违纪问题,又担负着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重任。

近些年来,群众的不实投诉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投诉人出于各种动机,有的故意诽谤,诬告,有的夸大甚至歪曲事实,还有些是因为不懂法而投诉等等。

这些不实投诉不但挫伤了民警的执法积极性,而且还损害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因此,当民警在执法工作中遇到这些不公正的待遇甚至被诬陷投诉时,迫切需要为他们澄清是非伸张正义。

每当此时,我们的督察人员就应该充分发挥作用及时站出来,理直气壮的为民警撑腰,还民警一个清白,依法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为民警营造一个良好的宽松的执法环境,凝聚警心,使广大民警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随着我们社会的发展,我国的法制工作也必将进入新的发展轨道,加大对执法部门的监督已是必然的趋势,公安机关作为目前中国最重要的执法部门之一,更是要率先加大对自身的监督,警务督察就显得更为重要。

根据目前中国警务督察机构的现状,我们必须抓好现场警务督察的制度建设和人员素质建设,加大警务督察的经费投入和装备保障,确实让督察的作用特别是现场督察的作用真正发挥出来,指导公安机关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段林萍.对现场督察的探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1

[2]马玉生.现场督察:

公安工作的重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7.14

[3]绍华.浅谈公安警务督察工作[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8.1

[4]叶政.浅谈对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的现场督察[J].公安研究.1998.4

[5]李应春.对警务督察工作中现场督察问题的认识[J].公安研究.2001.4

[6]张国茂.当前督查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武汉经学研究.2003.2

[7]张继金.关于加强警务督察的几点思考[J].云南公安研究.2003.1

[8]吴小虹.完善警务督察管理的几个方面[J].森林公安.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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