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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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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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不同类型,实行分类治理。

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作用和各专业队伍的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坚持资源整合,综合协作为主。

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整合现有环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和环境监测网络,充分利用在京专家资源,建立专兼结合的应急队伍,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预备、物资预备、技术预备、工作预备,加强培训和演练。

1.3适用范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以下二类:

(1)辐射污染事件:

指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因事故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耀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事件。

核设施事故的应急工作,按照《北京市核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2)因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难和林业生态破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一是危险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二是自然灾难和林业生态破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是因企事业单位严峻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静稳、浮尘、扬沙和沙尘暴等重污染天气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按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1.4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峻性和紧急程度,依照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环境爱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专门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样(Ⅳ级)四个级别。

1.4.1专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专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死亡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截了当经济缺失1000万元以上;

(4)区域生态功能严峻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峻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峻阻碍;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贮存、运输中发生泄漏,严峻阻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7)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畴严峻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

1.4.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阻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污染,或区县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

(5)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阻碍;

(3)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4一样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因环境污染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样突发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引起一样群体性阻碍的;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耀。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由市环保局牵头,相关部门组成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和谐小组(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必要时,在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框架基础上,组建突发环境事件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临时应急指挥部”)。

临时应急指挥部的职责为:

指挥、组织、和谐本市重大、专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指导、检查区县开展较大、一样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作为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临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预防和应急工作。

3预防与预警

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预警工作。

预防工作以风险源调查、风险评估、研究制定标准规范、应急能力建设为主;

预警工作按照“早预防、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及突发环境事件等级、进展趋势、危害程度,及时公布预警或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组织实施相应的预警行动。

3.1预防行动和措施

3.1.1加强调查,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

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生产、销售、贮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等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监督有关单位事故状态下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

建立风险源档案并报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

3.1.2明确重点,监督整改到位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环境风险源单位的日常监管,组织、监督重点风险源单位的环境安全防范工作,限期整改事故隐患,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

3.1.3明确职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成员单位要履行相应工作职责,明确防范重点,制定本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严格的治理制度,组织实施应急演练,保证应急物资的储备,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3.1.4督促企业自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明确重点防范部位,建立完善事故状态下防治污染的设施;

严格环境安全治理制度,健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体制、机制,落实环境安全责任人制度,依照有关要求制定本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善资金、物资储备、应急队伍的建设,开展应急演练。

3.1.5以科技和制度为支撑,加强应急能力建设

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等装备建设,建立健全各项日常治理制度,通过制度落实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个人防护和环境应急监测能力。

3.1.6整合社会资源,建设应急救援队伍

结合本市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依靠社会专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

3.2预警分级

依照突发环境事件立即造成的危害程度、进展情形和紧迫性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依次采纳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加以表示。

依照事态的进展情形和采取措施的成效,预警能够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

因外省市、本市发生突发事件或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觉环境安全隐患,估量本市将要发生一样突发环境事件时,公布蓝色预警。

黄色预警:

因外省市、本市发生突发事件或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觉环境安全隐患,估量本市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公布黄色预警。

橙色预警:

因外省市、本市发生突发事件或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觉环境安全隐患,估量本市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因在敏锐时刻、敏锐地点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极易造成严峻后果时,公布橙色预警。

红色预警:

因外省市、本市发生突发事件或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排查中发觉环境安全隐患,估量本市将要发生专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公布红色预警。

3.3预警公布

3.3.1蓝色预警由区县政府组织对外公布,并上报市应急办备案,同时抄报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

3.3.2黄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公布,并上报市应急办备案。

3.3.3橙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上报市应急办,经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公布。

3.3.4红色预警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提出预警建议,上报市应急办,经市应急委要紧领导批准后,由市应急办或授权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公布。

3.3.5预警级别的变更、取消与公布程序相同。

3.4预警响应

3.4.1预警信息公布后,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区县政府依照事件具体情形和可能造成的阻碍及后果,采取针对性措施。

3.4.2蓝色预警响应

公布蓝色预警后,区县政府应赶忙组织召集辖区内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制定污染预防及隐患排除的具体方案,及时把握事态进展,确保不造成环境污染。

必要时,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协助处置。

3.4.3黄色预警响应

公布黄色预警后,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应赶忙组织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制定具体应对方案,把握事态进展。

3.4.4橙色预警响应

公布橙色预警后,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应赶忙组织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制定具体应对方案,快速开展污染预防及隐患排除工作,紧密关注事态进展。

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会商和和谐。

3.4.5红色预警响应

公布红色预警后,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应赶忙组织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和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制定具体应对方案,迅速开展污染预防及隐患排除工作,高度关注事态进展。

必要时,分管副市长赶赴现场,参与会商、指挥调度。

4.应急响应

4.1应急处置程序

按照事件级别启动相应的响应措施。

事件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应赶忙派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集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2分级响应

4.2.1专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专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临时应急指挥部,经市应急委要紧领导批准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

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指导、和谐、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临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4.2.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临时应急指挥部,经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临时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委和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制定现场应急行动原则及具体方案,和谐和调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2.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由区县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

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援。

必要时,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办有关负责人到现场和谐指挥。

4.2.4一样突发环境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由区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

必要时,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参与处置。

4.2.5事件本身比较敏锐,或发生在敏锐地区、敏锐时刻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区县政府应依照实际情形,按照市应急委要求,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4.2.6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阻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和台湾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应及时上报市应急办,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4.3扩大应急

当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峻,超出本市自身操纵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委将情形赶忙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和谐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一旦国家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市全力配合开展事件应对工作。

4.4应急终止

4.4.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终止: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得到操纵,事件发生条件差不多排除,无继发可能。

(2)污染源的泄漏或开释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现场的各种应急处置行动已无连续的必要。

(4)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爱护公众免受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阻碍趋于合理的水平。

4.4.2一样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启动预案的区县政府宣布应急终止;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

专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经市应急委要紧领导批准后宣布应急终止。

必要时,应及时通过新闻单位向社会公布应急终止消息。

应急终止后,必要时应连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

5信息报告与公布

5.1信息受理

  市、区县政府及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受理、接报。

5.2调查核实

市、区县环保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赶忙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差不多情形。

区县环保局调查核实一样、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必要时,市环保局给予关心。

区县环保局应组织先期调查核实重大、专门重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及辐射污染事件,市环保局负责最终调查核实。

5.3信息报告时限要求

5.3.1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及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治理部门,发觉突发环境事件后,应赶忙向所在地区县政府及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

5.3.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环保局、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赶忙向市应急办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发觉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2小时上报,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形。

市环保局按照有关规定向环境爱护部报告。

5.3.3关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锐或发生在敏锐地区、敏锐时刻,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赶忙向市应急办、市环保局报告。

5.3.4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环保局、各相关单位在向市应急办报告的同时,应及时通报属地区县政府和相关单位。

各区县也应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和有关单位通报。

5.4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5.5信息公布与新闻报道

5.5.1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公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的治理与和谐下,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5.5.2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事件信息,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新闻公布保证工作。

6后期处置

6.1总结与评估

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应在事件处置终止一周内,将事件处置工作情形的总结报告报市应急办。

由相关部门适时组织事故处置调查评估小组,开展事故缘故分析、事故责任调查评估。

6.2善后复原

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缺失核定和善后复原工作。

7.保证措施

7.1技术保证

(1)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证。

(2)与相关单位建立技术协作网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3)市信息办、市通信治理局组织和谐本市通信资源,保证应急处置工作通信畅通。

7.2物资保证

(1)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区县政府和相关部委办局要依照实际情形确定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2)各区县负责本地区物资保证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供应网络。

7.3装备保证

(1)市、区县环保局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应依照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加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质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

(2)相关部门、单位也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并适时更新,以满足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

7.4资金保证

为保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要紧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8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8.1宣传教育

市、区县环保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差不多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舞公众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

8.2培训

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增加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知识,增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8.3演练

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各区县和相关部委办局应依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和谐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各区县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9附则

9.1名词术语

(1)突发环境事件:

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缺失和对全市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固、政治安定构成威逼和损害,有社会阻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2)环境应急:

针对可能或差不多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赶忙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幸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

(3)应急监测:

环境应急情形下,为发觉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形和污染范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

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4)射线装置:

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5)放射源的分类:

Ⅰ类放射源:

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形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Ⅱ类放射源:

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形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Ⅲ类放射源:

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形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害,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Ⅳ类放射源:

为低危险源,差不多可不能对人造成永久性损害,但对长时刻、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复原的临时性损害。

Ⅴ类放射源:

为极低危险源,可不能对人造成永久性损害。

(6)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对在事件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会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3预案治理

9.3.1预案的制定和说明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负责说明。

本预案相关的子预案,由市环境应急工作和谐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说明。

9.3.2预案审核

本预案由市应急办组织审核。

9.3.3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觉的问题和显现的新情形,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子预案的修订由市环保局负责。

9.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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