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综合项目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实施工作细则深圳市建设综合项目工程设计责任保险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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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工程设计责任损失是由第三者导致,被保险人为保存向该致害人索赔权利或进行追偿所支付费用;

3、被保险人在特殊状况下为查明和拟定保险责任损失性质、因素和保险标损失限度所支付必要、合理费用;

4、经保险人、被保险人双方批准鉴定费用、公估费、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

5、被保险人依照保险人规定而支付其她合理费用;

第六条责任免除补充阐明及其他

一、未按国家规定建设程序而进行工程设计免除责任。

不涉及经国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未按国家规定建设程序进行工程设计建设项目。

二、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或未按国家关于规定分包免除责任,仅指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转让、委托给未达到有关国家规定资质证书单位或个人完毕。

如果被保险人将工程设计任务委托给其她达到有关国家规定资质证书单位或个人,但该单位或个人未保险或资质证书低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及时告知保险人,保险人视状况加收保费。

三、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级别原则地震、雷击、暴雨、大雪、台风、洪水、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免除责任,不涉及如下状况:

即被保险人在设计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过错未按国家关于技术原则进行设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补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补偿。

四、在持续投保若干年后,因特殊因素而歇业,只要被保险人在歇业前一次性交足8年保险费,变更被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在此后8年内承担保险责任。

第七条免赔额

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8000元或每次补偿金额5%,两者以高者为准,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8000元和5%以高者为准是指每次因设计疏忽或过错而导致损失免赔额。

如损失是50000元,则保险人只赔4元,8000元免赔;

如本次损失50万元,则保险人补偿47万5仟元,25000元免赔。

如本次损失为万元,则保险人应补偿1950万元,即免赔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八条追溯期

一、在合同订立之前已在原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工程设计单位原投保项目在新保险人投保时,新保险人应承认并接受原保险人追溯期,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二、设计单位从本次投保开始,新完毕设计项目,如持续投保,其保险责任追溯期或发现期为:

年保最长为;

单项(多项)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拟定。

三、对曾经投保,后因特殊因素未续保单位,在脱保半年以上两年之内,提供未发生索赔责任损失证明和原保险人保险单正本状况下,重新办理投保手续,保险人对原先投保项目继续承担保险责任,但追溯期最长为8年。

四、对在此前从未投保会员单位已设计任务,予以2年追溯期优惠。

第九条保险费率

一、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年保费率

每次责任损失

补偿限额

年合计

基本费率(%)

市属设计单位

驻深设计单位

200-400万

0.71

0.76

401-600万

0.61

0.65

601-800万

0.51

0.55

801-1000万

0.48

0.52

1001-万

0.46

0.50

-4000万

0.43

0.47

4001-6000万

0.40

0.44

6001-8000万

0.37

0.41

8001-1亿

0.35

0.38

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勘察设计单位9折优惠。

1、第三者人身伤亡补偿:

每人每次最高补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如选取15万元,按上费率表费率×

1.05倍;

20万元,按上费率表费率×

1.1倍;

30万元,按上费率表费率×

1.2倍;

50万元,按上费率表费率×

1.3倍)

保险费=年合计补偿限额×

基本费率×

系数

2、发生索赔后下一年度续保时保险费

上一年赔付率

1—49%

50—60%

60—70%

70—80%

80%以上

100%以上

基本保险费倍数(倍)

1

1.1

1.2

1.3

1.4

1.5以上

3、持续数年投保该险种未发生任何索赔责任损失续保时保险费

持续未出险年数

4年

6年

8年

0.9

0.8

0.7

0.6

0.5

注:

当某一年出险发生索赔时,下一年度续保时保险费按2执行。

二、单项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费率(保险限额为工程投资估算时)

工程项目

费率(选取一)

费率(选取二)

公路、铁路(不含高架)

0.35‰

0.20‰

民用住宅、普通工业厂房、宾馆、商业楼宇、仓库、剧院、体育场(馆)

0.50‰

0.25‰

桥梁、高架铁路、隧道、特殊工业厂房

0.60‰

0.30‰

免赔额

每次索赔免赔额为2万元或损失金额5%,以高者为准

每次索赔免赔额为人民币10万元或损失金额15%,以高者为准

市属设计单位:

按上费率表费率×

1.0倍

驻深设计单位:

1.1倍

通过ISO认证单位按上费率表费率9折。

保险费=每次责任损失补偿限额×

选定费率×

费率调节系数

单项每次责任损失补偿限额和合计责任损失补偿限额原则上以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为准,但最高为人民币3亿元。

如选取其他方式拟定保险金额,其费率另行协商。

第三者人身伤亡补偿:

每人每次最高补偿额为人民币10万元如选取15万元,按上费率表费率×

1.3倍;

第十条投保程序

一、保险人及江泰向关于工程设计单位宣传解释设计责任保险条款、实行细则及投保等关于问题;

二、工程设计单位依照本单位详细状况自主选取适当险种和保险金额。

但年合计补偿限额不适当低于该保险年度内施工图设计总产值三分之一(但不得低于原已投保保险金额;

如在原保险金额基本上增长保险金额需告知新承保保险人);

三、保险人、江泰为投保单位办理投保手续,并对保险合同及投保项目等关于资料存档备案。

按年度投保设计单位应于次年第一季度末将本单位上年度完毕设计项目清单(附合同号)报送保险人和协会备案。

保险人、协会和江泰应为投保单位保守有关机密;

第十一条理赔程序

一、出险告知。

导致工程或第三者损失时,出险单位应及时告知江泰或保险人查勘现场,拟定保险责任、评估损失金额。

江泰协助出险单位书面出具出险告知书,出险告知书简要阐明事件发生通过、因素及初步估算损失限度。

二、重新鉴定。

设计单位或保险人如以为设计责任鉴定及损失评估不符合客观实际状况或有失公正,江泰协助出险单位和保险人提请业主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关于专家进行鉴定和评估。

必要时,可请协会派遣专家协助进行事故分析及损失评估。

三、拟定、核算补偿费用。

设计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经关于各方确认后,应按规定损失补偿范畴拟定、核算详细补偿金额。

四、提出索赔规定。

江泰协助协会协助出险单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祈求,及时办理有关手续。

五、履行补偿。

保险人对设计责任鉴定与损失评估报告及补偿金额承认后,应依照保险合同商定,于商定期间内支付补偿金额。

六、争议解决。

若出险单位、保险人或业主单位,对责任认定或补偿金额有异议时,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方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时,可以由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保险理赔服务

一、接报案

江泰经纪公司和保险人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

电话号码:

,保险人服务电话:

随时接受出险单位出险报案。

二、现场查勘

1、接到报案后,保险人查勘人员应在3小时内(市内3小时,市外、省内、省外保险人委托代查勘察机构在12小时内)赶到责任损失现场。

超过上述时限(应急特殊状况除外),被保险人可对责任损失现场进行必要解决,保险人应承认出险单位所申报责任损失通过属实,并承认出险单位采用关于施救解决办法及发生关于施救费用,但是出险单位应注意保存关于现场照片及关于索赔单证。

2、对于估损在RMB5万元以内损失,经保险人承认,可以免现场查勘,但出险单位应提供详细出险责任损失通过报告和必要照片、索赔单证等。

三、核定损失和补偿金额

1、出险单位向保险人提出索赔,应提供关于索赔单证。

保险人在收到出险单位书面索赔申请和索赔单证后,应尽快核定损失项目和金额,并按如下时限规定将赔付意见向出险单位反馈:

(1)估损金额在RMB10万元如下(含RMB10万元)时,不超过14个工作日;

(2)估损金额在RMB10万元以上时,不超过21个工作日;

2、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在接到出险单位补偿祈求后14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告知书》。

四、赔款支付

1、双方达到一致后,保险人应按如下时限支付赔款:

赔款金额在RMB5万元如下(含),14个工作日支付;

赔款金额在RMB5万元以上,21个工作日内支付。

2、对于拟定属于保险责任损失,保险人自完整索赔资料签收之日起21个工作日内未能拟定补偿金额,依照估损金额30%先予以支付;

待最后拟定补偿金额和赔付解决意见后,应当支付相应差额。

五、引入保险公估制度

发生重大保险责任损失,预计损失金额超过RMB50万元以上,索赔方与保险人就损失因素或补偿金额不能达到一致时,江泰协助索赔方聘请获得国内保险公估营业允许保险公估公司进行查勘、定责、定损。

保险人承担关于公估费用。

六、预付赔款条款

发生重大保险责任损失,预计损失金额超过RMB50万元,经查勘属于保险责任,依照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预计损失金额50%预付补偿金,别的赔款在最后拟定补偿金额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七、保险理赔需提供重要单证

1、出险告知书(含复印件);

2、保单复印件、委托设计合同、设计文献关于某些;

3、该项目施工图设计文献审查合格证明;

4、该项目勘察文献关于某些;

5、索赔申请书;

6、直接财产损失清单,各项施救、保护、整顿费用清单;

7、修复或新购费用预算表;

8、设备重置或修理原始发票;

9、索赔方索赔清单;

10、依照不同保险责任损失提供有关部门(如公安、消防、气象)证明;

11、保险责任损失现场照片;

12、公估公司出具损失理算报告(聘请公估公司时)或法院判决书;

13、权益转让书及有关追偿文献(损失涉及其她责任方时);

14、发生人身伤亡时,应提供:

伤亡人员名单、身份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伤残鉴定书;

15、特殊个案,应提供保险人所需要其她关于资料;

第十三条服务条款

为了向协会各会员单位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增进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服务条款。

一、成立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服务小组

1、保险人应成立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项目服务小组,负责协会各会员单位承保、理赔及其她各项有关服务工作。

保险人服务小组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服务小组

姓名

电话

组长

客户经理

项目服务人员

2、协会安排2个联系人:

姓名:

电话:

3、江泰服务小组人员及联系方式如下:

负责内容

联系电话

黄桂波

全盘工作

项目经理

廖芳

协助全盘工作

雷鸣

负责寻常技术、服务工作

张玉清

负责寻常索赔工作

车栋梁

负责寻常保全服务工作

二、制定服务手册或服务指南

由江泰与保险人共同制定服务手册或服务指南定期发至投保单位,或举办保险知识、设计责任损失及风险分析讲座,每年至少一期或一次。

三、定期提供理赔记录报表

江泰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供各险种投保、理赔记录报表,每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向协会提供各险种投保、理赔记录报表。

投保记录报表应涉及投保单位名称、保险金额、保费等;

理赔报表应涉及损失发生时间、地点、损失因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补偿金额等与赔案解决关于信息。

四、质量和质量管理检查

协会定期对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质量和质量管理检查,进行责任损失分析和技术分析,提高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单位管理水平和成果质量,减少风险率。

第十四条本《实行细则》由协会、江泰和保险人负责解释。

投保人代表:

保险人:

深圳市勘察设计协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受权代理人:

或受权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保险经纪人:

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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