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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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职工变动工作时,由单位到社保管理机构办理结转手续,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所在的社保管理机构。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金领取材料

1.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等材料

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领取材料

1.《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抚恤待遇核定表》;

2.关系人身份证明文件

3.医院或派出所等岗位开局的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

4.领取人身份证明及银行帐号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医疗保险

大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1.乡镇以上中小学在校学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含技校、职高)在校学生

2.学龄前儿童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

3.18岁以上非从业城镇居民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征地农转非人员)

大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

市境内的企业(含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都要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1.携带户口簿、学籍证明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同底一寸免冠照片3张。

下列人员参保时,同时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出示市、县(区)民政部门审验合格的《大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2.重度残疾人须出示由市、县(区)残疾人联合会审验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供复印件(留存)。

重度残疾是指评定为一级、二级残疾。

注:

参保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年龄不满18周岁、次年内年满18周岁的,按照未成年居民身份认定;

参保人员在申报缴费期内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并且年龄不满60周岁、次年内年满60周岁的,按照低收入家庭满60周岁人员(现指低保)身份认定。

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银行开户手续;

5.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报表和财务决算表

大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流程

1.参保范围的成年人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的城镇居民,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领取并填写《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18周岁以下的入托儿童、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由所在托幼机构、学校统一到所在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大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流程

新参保的个体参保人员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资料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报销指南

住院报销费用材料

1.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

2.入院诊断书、出院证明;

3.住院病历复印件;

4.费用清单;

5.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专用票据

6.如急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用的费用还需提交,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诊断证明

报销流程;

参保居民,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办理住院费用报销,需持《大同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用费清单等资料到,到所参保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费报销手续。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及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及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温暖提示: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参保对象:

市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4.《社会保险登记表》

5.员工劳动合同

1.申请人向相关经办机构提交参保材料

2.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受理

3.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审查材料

4.通过审查的给予办理参保手续

四、失业保险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2、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3、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审核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除外);

非农业户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1、个体工商户歇(停)业登记通知书(工商)或注销税务(地税)登记通知书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

3、本人姓名开户的银行活期结算存折及复印件。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大同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大同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主要指:

终止劳动合同的;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以及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而导致本人辞职的: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2.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寸)四张

3.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求职证明(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失业证》

1.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2.管理科,培训就业科业务大厅窗口

  3.用人单位提供缴费证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4.管理科予以资格审核认定,并将结果通知用人单位

  5.对失业人员进行短期政策教育培训

  6.失业人员在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7.核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及标准

  8.办理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编号录入申领记录

  9.录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台帐

五、生育保险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及计划生育规定。

参保女职工属生育第一胎的(含婚后第一次流产)须提供以下证件及复件(A4):

1、本人身份证;

2、计划生育证;

3、婴儿出生证;

4、独生子女证;

5、出院小结;

6、医疗费用发票;

7、剖腹产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

顺产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人工流产金额在300元以上需提供医院的复印、盖章医嘱单和汇总医疗费清单;

8、女职工人工流产须带围产期门诊病历及医嘱单、医疗费清单及计生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证;

9、父母均为独生子女,不办独生子女证的需加带父母双方的独生子女证件;

10、《企业职工产假规定》;

11、填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到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三楼工伤生育科办理。

每月6日至23日受理生育保险支付审核手续,材料齐全的随到随办。

参保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除上述证件外,还需提供:

1、配偶属城镇户口有,应提供失业证,配偶居住农村的应提供村委会失业证明(失业证距离生育前后三个月之外的需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生育期间的失业证明);

2、结婚证;

3、女方户籍本(户籍本上没有明确配偶农业人口或城镇人口的需当地户籍部门的户口性质证明);

(4)男女双方身份证。

办理生育保险手续均由企业经办人统一办理,并提供:

1、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明细表》(需地税盖章);

2、当月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工伤生育)或《福建省税库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税凭证》(工伤生育);

3、工伤生育欠款缴交后的凭证。

针对于不同地区,异地生育所需的手续和申报流程会有所差异,但是总的情况来说,相差无几。

所以打算异地生育的夫妻最好提前到当地社保局咨询,了解具体细节,毕竟对自己是有帮助的。

女职工在生育医疗终结后,携带本人的有关证明,到所在企业劳资部门填写《大同市职工生育保险金付款凭证》(一式四联),由劳资部门审核签章,并负责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审批手续(生育职工及其家属也可直接到保险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报销条件:

女职工在生育医疗终结后,携带本人的有关证明,到所在企业劳资部门填写《大同市职工生育保险金付款凭证》(一式四联),由劳资部门审核签章,并负责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审批手续(生育职工及其家属也可直接到保险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自住住房的。

3、翻建自住住房的。

4、大修自住住房的。

符合以上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提取家庭成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家庭成员仅指配偶、父母、子女。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6、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离休、退休的;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出境定居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购房提取公积金

1、房屋所有权证(含房改房绿本)(或网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2、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复印件;

3、个人申请(单位加盖公章);

4、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5、公积金提取四联单(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备注:

没有购房发票(或收据)的可按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房屋面积提取1000元/平米的装修费用。

提取流程;

1、提取人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票盖章

2、公积金中心审核资料

3、职工本人凭身份证到银行盖章提款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额度;

3、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4、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同),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5、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1、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2、婚姻证明;

如未婚街道居委会出具未婚证明;

3、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4、公积金缴存证明;

5、购房首付款有效合法证明;

6、购房合同有效合法证明;

7、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证明。

8、保证人具有保证能力的证明,保证人为自然人,包括个人资产及收入证明,保证人为法人的,包括营业执照,近三年财务报表、资质等级证明等;

9、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办理流程:

1、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

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2、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3、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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