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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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计分比例:
B、课程学习成绩占50%;
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25%;
50%+C×
25%+D×
博士研究生奖学金计分比例:
B、课程学习成绩占40%;
C、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占35%;
40%+C×
35%+D×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六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下设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设在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在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全校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二、各培养单位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评审程序如下:
(一)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本人申请并自评。
经培养单位分管本科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核查后,报本单位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初审,初拟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
(二)各培养单位将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公示后,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三)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培养单位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拟定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结束后,报武汉大学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复核。
经复核通过,将武汉大学港澳台及华侨本科生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三、原则上,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在全校范围内评选。
其评审程序是:
(一)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本人申请并自评。
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工作副书记、副院长核查,初拟本单位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议名单,经公示后,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二)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议名单进行审核,拟定武汉大学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议名单,并予以公示。
经复核通过,将武汉大学港澳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建议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各培养单位在不违背本细则规定的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补充办法。
各培养单位制定的补充办法须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各培养单位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九条本细则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细则自2009年10月开始实施。
附件:
港澳台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评审计分标准
一、基本素质计分标准
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身心健康素质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四方面内容,每个方面给定基准分为25分,共100分。
(一)个人品德修养(A1)
1.自觉维护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
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不奢侈浪费。
(二)学习态度状况(A2)
1.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
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考风良好,考试不舞弊。
(三)法纪观念(A3)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2.不打架斗殴,不赌博,不酗酒,不观看、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
3.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不留宿校外人员,未经审批不在校外住宿。
(四)身心健康素质(A4)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达标成绩合格。
2.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有益的文化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基本素质测评时,在法纪观念方面,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评本奖学金:
1.参与非法集会,以及有其它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2.受到学院、学校通报批评和警告以上处分;
3.有打架斗殴、参与赌博、酗酒、观看并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
4.有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行为。
基本素质测评其它方面,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根据以下有关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5分。
个人品德修养方面:
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4分/次;
因不负责任,不讲诚信,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
所在寝室在学院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
学习态度状况方面:
无故旷课减2分/次;
上课迟到、早退减1分/次;
违反学习纪律、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减2分/次;
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1分/次;
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20分。
身心健康素质方面:
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减8分;
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2分/次。
基本素质四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A),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二、课程学习成绩计分标准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评奖学年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所取得的成绩。
若课程成绩评定为优(A)、良(B)、中(C)、及格(D)和不及格(E),则分别换算为95、85、75、65和50分。
课程学习成绩评定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必修课程成绩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的成绩,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二)选修课程、辅修课程成绩
其中,X2j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选修课、辅修课的成绩,Y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
(三)各培养单位可将部分重要的专业选修课纳入B1评分,但不得超过4门。
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选修课程、辅修课程才能纳入B2进行评分,总门数不得超过8门。
学生有超过8门选修课和辅修课的,可选成绩较好的8门课程计入评分。
(四)课程学习成绩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B):
B=B1+B2
三、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计分标准
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是指学生在学习、科研等方面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所取得的创新成果。
科学研究与创新成果评定主要考核科研成果、学术论文与著作及文学、艺术、新闻作品等方面。
(一)科研成果(C1)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科研成果获奖,取得发明专利,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一加分。
同一科研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按级别最高项计分,不累计加分;
不同科研成果可累计加分;
若科研成果只有一位作者,则按第一作者计分;
若科研成果是研究生参与的合作项目,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导师为第一作者,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科研成果获奖后,又在刊物、报纸等发表者,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成果应有专利证书;
若该专利获得其它科研奖励者,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计加分。
大学生科研项目前二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表一:
科研成果评分
获奖等级
作者排名序号
作者得分(分/项)
国家级科研成果
一
1
45
2-3
40
4-5
35
二
30
三
25
省(部)级科研成果
22
20
15
12
校(市)级科研成果
10
8
5
国家发明专利
大学生科研项目(国家级)
优秀
7
良好
合格
3
(二)学术论文及著作(C2)
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学术著作、学术译著按表二加分。
所有论文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按篇数累计加分,同一论文被不同刊物收录或转载,以最高级刊物计分,不累加;
集体合作论文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研究生导师不列入作者排名。
同一篇论文在不同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收录,计最高分,不累加。
刊物级别由学院认定。
表二:
学术论文及著作评分
项目
计分
SCI、SSCI、ISTP、EI收录论文
30分/篇
国家权威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版刊登的学术论文
国家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15分/篇
统计源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10分/篇
省级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一般学术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
5分/篇
《武汉大学研究生学报》发表的学术论文
独自出版学术专著
25分/部
独自出版学术译著
20分/部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5万字以上
10分/部
参加翻译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5分/部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10万字以上
15分/部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5万至10万字
参加编著学术著作达2万至5万字
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论文
收入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论文集的论文
(三)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3)
出版的文学、艺术等著作,在合法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分别按表三、表四加分。
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作品按篇数累计加分,同一作品被转载,按最高级刊物计分;
集体合作作品,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刊物级别和作品由学院认定。
表三:
文学、艺术等著作评分
独(合)著
主(参)编
10万字以上
10万字以下
5—10万字以上
1—5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下
文学、艺术等著作
2—8
2
表四:
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权威
报刊或新闻
媒体
省级重要报
刊或新闻媒
体
其它公开发行的
报刊或地方新闻
媒体,学校主办
的公开发行的报
刊
学校主办
的其它报
刊或媒体
学院主
办的内
部刊物
4—5
2—3
1—2
0.5—1
0—0.5
四、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计分标准
社会工作与学生活动主要考核学生从事社会工作,参加学科与文体竞赛以及其它各类社会活动的情况。
(一)社会工作(D1)
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期以上,并履行工作职责的,按表五加分。
兼任多项社会工作,按最高职务计分,不累计加分。
表五:
社会工作评分
校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校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成员,院级学生组织主席
校级学生组织、校学生社团联合会各部门成员,院级学生组织主席团成员
校学生社团联合会、院级学生组织各部门成员,年级、班级学生干部
校级学生社团、其他各单位的学生干部
院级学生社团的学生干部
8—10
6—8
4—6
2—4
(二)学科与文体竞赛(D2)
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和未获奖的,按表六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
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表六:
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
名次
国际
竞赛
全国竞赛
省部(市)级竞赛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4
1.5
5—8
6
优秀奖
参加比赛
0.5
(三)社会活动(D3)
对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其他社会活动,或者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按表七加分。
受到学院(系)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特别是各种协会、社团、网站所设奖项)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
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同一事迹获得不同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计加分。
国家级
省部(市)级
校级
院级
标兵级
普通级
先进集体
负责人
成员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表七:
社会活动评分
主题词:
港澳台奖学金实施细则
武汉大学校长办公室2009年10月13日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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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良平校对:
张娟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