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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2、《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3、《关于铁路旅客及行李运输的国际公约》
4、《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
5、《国际旅馆业新规程》
6、关于制止在航空器内犯罪等国际公约。
(二)发达国家的国内旅游立法
1、美国的旅游立法
2、日本的旅游立法
3、其他国家的旅游立法
其他国家也都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制定了本国旅游法律。
如1966年巴西颁布了《巴西联邦共和国旅游组织法》,1967年韩国制定了《韩国旅游振兴法》,1969年英国出台了《英国旅游发展法》。
此外,西班牙、菲律宾、法国、埃及、瑞士等国也都制定了专门的旅游法。
三、我国旅游法制建设
(一)我国旅游业的发展
(二)我国的旅游法制建设
1、旅游法
2、旅游行业管理法律法规
1)旅行社管理方面
2)旅游饭店管理方面
3)导游人员管理方面
4)出境游管理方面
5)旅游安全管理方面
6)旅游投诉与纠纷处理方面
3、与旅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四、旅游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及作用
(一)旅游法的概念
旅游法是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以旅游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旅游法调整的对象及其作用
旅游法调整的对象是旅游活动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有四种:
1、旅游主管机构与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2、旅游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旅游企业与旅游者之间的关系。
3、旅游企业内部的关系。
4、旅游活动领域中的涉外关系。
(三)旅游法的作用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为旅游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保证了旅游业的正常有序的发展,维护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旅游法律关系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概念
旅游法律关系是指根据旅游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国家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旅游企业、旅游者以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些权利与义务关系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现。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特征
旅游法律关系与其他旅游关系相比较,有下面三个特征:
1、旅游法律关系体现国家统治阶级的意志。
2、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旅游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旅游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为前提,是旅游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
二、旅游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旅游法律关系构成要素是指结成旅游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必要条件,即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在我国能够成为旅游法律关系主体的是:
1、国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机关。
2、与旅游业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
工商、公安、税务、海关、园林、文物等部门。
3、旅游企业:
各类旅行社;
宾馆饭店;
交通运输部门;
与旅游相关的园林、文物及旅游景点管理部门;
邮电通讯、银行汇兑、工艺美术商店等部门。
4、旅游者,包括国内旅游者和国际旅游者。
5、境外旅游组织。
(二)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旅游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对象或标的)。
在旅游法律关系中如果没有客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就失去了实际意义。
能够成为旅游法律关系客体的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物是指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在法律关系中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一切有形物质财富,旅游法律关系中的物主要指旅游资源、旅游设施和旅游消费品等。
2、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中主体有意识有目的行为,旅游法律关系中的行为主要有服务行为和管理行为。
3、精神财富是指在旅游法律关系中主体从事智力活动取得的成果(智力成果权和知识产权等),如旅游企业的专利、技术秘密、科学发明、产品商标、企业名称标志、管理模式等,都可以成为旅游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
旅游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2、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3、旅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三、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一)旅游法律事实
旅游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二)法律事实的分类
按照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的性质,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
1、事件
事件是指能够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它可能是自然现象,也可能是社会现象。
2、行为
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有意识的活动。
它能引起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行为是最普遍、最广泛的法律事实,按其产生的原因和性质,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案例分析】
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取消合同并不违法
2019年12月,张先生一家三口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新年七日游”(2019年12月30日至2019年1月5日),并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交旅游款21000元。
正当他们满怀激情准备出游时,12月28日,张先生突然接到旅行社通知:
“因故取消新马泰新年七日游,请速到旅行社领取旅游款。
”张先生十分震惊,便亲自来到旅行社,旅行社工作人员向他解释说:
“12月26日,印度尼西亚苏门达腊岛西北近海发生地震,引起海啸,波及新马泰三国,当地无力接待只好取消。
”并向张先生出示了新闻媒体对此次地震的报导。
张先生认为旅行社违约,要旅行社支付违约金,双方争执不下。
张先生一气之下写信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旅行社,要求旅行社赔偿他违约金2100元。
旅游质监部门经调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做出如下决定:
(1)旅行社返还张先生旅游费21000元;
(2)张先生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分析与提示】
这是一起因不可抗力引起的旅游投诉案件,旅游质监部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旅行社的做出的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本案例提示我们:
在法制社会,人们要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既要懂法守法,又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
旅游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某种旅游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四)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
旅游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某种旅游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了变更。
法律关系的变更
某旅行社接受一项特殊的接待任务,与某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购票合同,预订50张从沈阳至上海的飞机票,后来由于该旅行团有10位客人因故需要在沈阳延长逗留的时间,减订10张机票,为此该旅行社与航空公司又另签订了一份购买40张飞机票的合同。
这是一起旅游法律关系客体变更的案例。
法律关系包括旅游法律关系都是不能随意变更的,这种变更是受法律严格限制的。
本案中因旅游团的旅客有特殊情况不能按约成行,某旅行社与某航空公司经协商决定改签了一份预定40张飞机票的合同,这符合法律关系变更的有关规定,所以是合法的。
(五)旅游法律关系的消灭
旅游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旅游法律事实,使旅游法律关系 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结束。
(六)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
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是指对侵犯旅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依照相关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
1、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2)仲裁机关。
3)司法机关。
2、旅游法律关系的保护措施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法律关系的法律保护措施可分为以下三种:
1)行政措施。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如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等),可以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做出警告、罚款、停止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2)民事措施。
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对旅游法律关系中有侵权行为或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做出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处罚。
3)刑事措施。
人民法院对旅游法律关系中构成犯罪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
教学目的:
了解、熟悉和掌握旅行社的概念、旅行社的开办与审批、旅行社的经营等规定。
教学内容:
旅行社、旅游交通、旅游酒店是旅游业的三大支柱产业,因此,旅行社不仅是旅游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且是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是旅游业规范发展的关键因素。
可见,依法管理和保护旅行社是各国发展旅游业的重要制度和内容。
关于旅行社的法律法规有:
1、国务院2019年1月1日起实行的《旅行社管理条例》
2、国家×
×
局制定的自2019年12月27日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2019年1月1日国家×
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这些政策与法规是管理和保护旅行社的主要制度,是旅行社权利、义务、责任的主要来源和依据。
第一节旅行社概述
1、了解旅行社概念和法律特征
2、掌握旅行社分类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重点:
旅行社经营范围
难点:
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经营范围
一、旅行社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一)旅行社的概念——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二)旅行社的主要法律特征
旅行社的概念概括了旅行社的法律特征有三条:
(性质、业务、目的)
第一,旅行社是法人企业。
(旅行社应当是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设立的)
第二,旅行社是从事旅游业务的法人企业。
其旅游业务主要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并接待旅游者,为其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旅行社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二、旅行社的分类及其经营范围
(一)旅行社类别
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将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而外商投资旅行社适用本《条例》的其他规定。
(二)旅行社经营范围
1、国际旅行社经营范围
(1)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2)具体经营范围为:
第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招徕华侨归国旅游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回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第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
第三,经国家×
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第四,经国家×
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
第五,经国家×
局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
第六,其他国家×
局批准的旅游业务。
知识点:
我国出境旅游的指导方针是实行“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发展策略。
未经国家×
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2、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
(1)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一,招徕组织我国公民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第二,为我国公民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并提供行李服务。
第三,其他经国家×
局批准的与国内旅游业务有关的业务。
3、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经营范围
(1)经营范围仅限于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
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业务及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赴港、澳、台地区旅游的业务。
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
1、掌握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及设立旅行社的程序
2、熟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3、了解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管理。
设立旅行社的条件和程序
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旅行社的设立
(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固定营业场所是指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为旅行社拥有或为旅行社使用的营业场所。
营业场所如果是租用的,应至少租用一年。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条件;
业务汽车。
3.有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国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国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此外,需缴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二、旅行社的审批
(一)申请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提交法定的文件:
1.申请书;
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
5.《资金信用证明》和《验资报告》;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二)设立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1.“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领取(审核部门)
(1)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国家×
局审批。
(2)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拟设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3)审核原则(三原则):
一、是否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是否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是否具备《条例》规定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4)审批期限——《条例》第11条规定: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2.营业执照的领取(工商登记)
审核批准后,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
(一)分社的审批
1.旅行社的非法人分社——是指由旅行社设立、以设立社的名义开展旅游经营活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设立社承担的分支机构。
2.设立分社的条件
设立分社应具备两个条件:
其一,必须达到年接待旅游者10人次以上;
其二,增加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国际和国内社每增加一个分社,分别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人民币,增加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和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对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二)门市部的审批
1.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营业点。
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
(三)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的管理
1.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是指由国家×
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
2.常驻机构的业务活动:
根据《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
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能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交通客票等经营性业务。
四、旅行社的变更
1.变更经营范围。
2.变更登记注册地。
应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其中,旅行社改变名称或歇业的,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或收回其许可证。
五、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的有关规定
1.设立外商控股旅行社的境外投资方应符合的条件:
P21
(1)是旅行社或从事旅游经营业务的企业
(2)年旅游经营总额4000万美元以上
(3)是本国(地区)旅游行业协会的会员
(4)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先进的旅行社管理经验
(5)遵守中国法律及中国旅游业的有关规定
2.设立中外合资(外商控股)旅行社中国投资者应符合的条件:
(1)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最近3年无违法或者重大违规记录
(3)符合国家×
局规定的审慎和特定行业的要求。
3.设立的外商控股或外商独资旅行社应符合的条件:
(1)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2)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3)投资者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
(4)注册资本不少于250万元人民币
第三节旅行社经营
1.掌握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和经营规则
2.掌握旅行社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3.熟悉旅行社业务年检管理
1.重点:
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和经营规则
2.难点:
旅行社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一)经营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二、旅行社的经营规则
(一)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
根据《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超范围经营包括:
1.国内旅行社超范围经营
(1)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2)国内旅行社一种较为隐蔽的超范围经营
2.国际旅行社超范围经营
(1)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例:
仅有组织韩国旅游线路的旅行社组织了新、马、泰三国游。
(2)国际旅行社擅自经营我国政府尚未批准的境外旅游目的地的旅游业务。
3.国家×
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经营活动。
旅行社擅自从事出国劳务、出国留学、出国访问等非旅游活动。
(二)旅行社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1)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2)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3)以承包、挂靠或变相承包、挂靠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
(4)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5)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6)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者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
(7)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8)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9)其他被国家×
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三)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3)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4)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三、旅行社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
(一)旅行社的职责
1.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例如:
旅游广告宣传“头尾五日游”。
案例1:
2019年5月上海某旅行社通过报刊广告推出“老年之福”云南、昆明、丽江双卧5日游,特价1580元(全包)。
但当20人的老年旅游团到达昆明后,当地接待社声称对老年团队的优惠政策已取消,要求每名游客补交门票380元,否则不予游览。
上海旅行社先垫付门票款,旅游返沪后,旅行社要求老人们补交门票,老人们以旅行社发布虚假广告,以“全包”应当包括交通、住宿、门票等费用为由,拒绝交付门票钱。
2.按约定提供服务
案例:
2019年12月22日,赵某等8人在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约定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1月28日7天6夜的泰国(曼巴普)旅游。
客人完成旅游返回后,向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理由如下:
1、投诉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与行程安排不符:
在签订合同前旅行社向客人出具的行程上显示:
1月26日当天的活动为“下午返回市内,晚上自由活动”。
在出团说明会上旅行社向客人出具的最终行程同样写明当天活动“下午返回市内”。
但由于下午领队将客人带往酒店,而该酒店距市区有一个多小时车程,适逢春节旅游旺季,导游和领队解决不了交通工具,客人无法到市内活动。
2、投诉旅行社安排的酒店不具备基本的住宿条件,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入住标准:
合同签订前旅行社向客人出具的行程上显示26日入住的酒店是“三星酒店或同级”,而在出团说明会上最终行程显示26日入住酒店是“二星酒店或同级”。
游客投诉称,该酒店无外窗,洗浴条件简陋。
没有达到旅行社向客人出示的最初行程中之“三星和同级”的标准。
3、投诉导游无基本的服务:
客人称普吉当地导游行程中无讲解,该导游不具有导游资格。
经旅游质监所2019年5月13日出具处理意见,旅行社补偿每位游客340元,赵某等8人不接受该处理结果,于2019年12月起诉至法院,诉请旅行社赔偿每人2019元。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做出旅行社赔偿每位原告500元的判决。
案例分析:
其一,关于行程的规范:
签订旅游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