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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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专业管理7

5.1发展规划7

5.2基建项目管理7

5.3技改项目管理7

5.4设备质量管理8

5.5检验管理8

6信息管理9

6.1信息要求9

6.2实时信息交换和共享原则9

6.3实时信息维护管理9

7自动发电控制(AGC)管理9

7.1自动发电控制设备管理原则9

7.2自动发电控制设备测试验收10

7.3自动发电控制运行管理10

8安全管理10

9技术培训与考核11

10附则11

1总则

1.1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是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提高电网调度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管理,根据《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国家有关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2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是指直接为电力调度服务的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包括在此系统运行的应用软件。

调度自动化系统由调度自动化主站端、变电站自动化、发电厂电网调度自动化、传输通道以及相关设备组成。

1.3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电网。

广东电网各级调度机构和发、输、变、供电单位以及在广东电网从事调度自动化的科研、设计、施工、制造等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2管理体系

2.1广东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2.2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全省调度自动化专业实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全省变电站自动化、配网自动化的专业管理。

2.3广东省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中调)设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调度自动化主站端和发电厂电网调度自动化的专业管理。

2.4地区和县级供电分公司应设相应的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机构,负责所辖电网调度自动化的专业管理。

2.5与广东电网并网的发电企业,应专设调度自动化设备管理人员(专责),负责厂内电网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

2.6总调自动化处、中调自动化部、供电分公司或发电企业的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或专责,在专业管理上依次为上下级关系,下级接受上级的业务领导。

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或专责,应相互配合、紧密合作。

3职责划分3.1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职责

3.1.1负责组织制定全省调度自动化重大技术政策,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规定、标准和导则等文件,组织编制变电站自动化、配网自动化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设备及运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1.2负责全省变电站自动化及配网自动化的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3.1.3负责组织全省调度自动化设备改造项目的立项、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工程实施和验收等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3.1.4负责组织制定全省调度自动化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改造原则和建设标准。

3.1.5负责组织制定全省调度自动化系统发展与改造计划。

3.1.6组织变电站自动化事故及严重故障的技术分析及试验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3.1.7审核全省调度自动化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总结。

3.1.8参与基建项目工程中调度自动化的设计审查、招投标、验收等各阶段工作。

3.2中调自动化部职责

3.2.1负责全省调度自动化主站端和统调发电厂电网调度自动化的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3.2.2负责地调调度自动化主站端和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变电站调度自动化的运行监督管理。

3.2.3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规定、标准和导则等文件,负责落实南方电网总调制定的各项规程规定。

3.2.4组织制定全省调度自动化主站端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3.2.5负责中调调度自动化主站端的运行管理。

3.2.6负责审核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设备计划或临时检修方案、停复役和变更方案。

3.2.7负责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评价和考核,并按规定上报、下发。

3.2.8组织调度自动化主站端事故及严重故障的技术分析及试验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3.2.9组织地区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验收和复查工作。

3.2.10组织基建、技改项目工程中调度自动化主站端的验收测试工作。

3.2.11组织制定全省调度自动化专业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年度工作总结,召开全省调度自动化年度工作会议。

3.2.12组织全省调度自动化专业技术人员的经验交流、培训等工作。

3.2.13组织调度自动化主站端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测试、验收、推广和应用工作。

3.2.14组织制定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的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策略及工作流程,提出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3.2.15参与制定全省调度自动化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术改造原则和建设标准。

3.2.16参与制定全省调度自动化系统发展与改造计划。

3.2.17参与调度管辖范围内无人值班变电站的验收工作。

3.2.18参与变电站自动化和配网自动化的专业管理和技术监督。

3.2.19负责监督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中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建设与厂站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

3.2.20参与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工程中调度自动化部分的项目审查、设计审查、设备选型、招投标、验收等各阶段工作。

3.2.21执行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专业工作。

3.3地区供电分公司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或专责的职责

3.3.1负责本地区及所属县级调度自动化的专业管理、运行管理和技术监督。

3.3.2负责地调调度自动化主站端运行维护。

3.3.3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规定、标准和导则等文件,编制各类调度自动化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向电气值班人员和站内自动化人员介绍调度自动化设备正常使用的业务知识。

3.3.4负责审核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设备计划或临时检修方案、停复役和变更方案。

3.3.5组织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事故及严重故障的技术分析及试验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3.3.6负责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考核,并按规定上报、下发。

3.3.7组织实施县级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验收工作。

3.3.8组织制定地区调度自动化专业年度工作计划,编写年度工作总结,并按规定上报、下发。

3.3.9组织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专业技术人员的经验交流、培训等工作。

3.3.10组织制定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的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策略及工作流程,提出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3.3.11负责监督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中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建设与厂站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

3.3.12参与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工程中调度自动化部分的项目审查、设计审查、设备选型、招投标、验收等各阶段工作。

3.3.13参与调度管辖范围内无人值班变电站的验收工作。

3.3.14参与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的规划工作。

3.3.15执行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专业工作。

3.4县级供电分公司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的职责

3.4.1负责县调调度自动化主站端运行维护。

3.4.2负责所辖变电站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

3.4.3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规定、标准和导则等文件,编制各类调度自动化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3.4.4负责审核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设备计划或临时检修方案、停复役和变更方案。

3.4.5组织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事故及严重故障的技术分析及试验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3.4.6负责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评价和考核,并按规定上报、下发。

3.4.7组织制定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的信息和网络安全管理策略及工作流程,提出安全管理的指导性意见和建议。

3.4.8负责监督调度管辖范围内新建、扩建工程中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建设与厂站一次设备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运行。

3.4.9参与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工程中调度自动化部分的项目审查、设计审查、招投标、验收等各阶段工作。

3.4.10参与调度管辖范围内无人值班变电站的验收工作。

3.4.11参与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的规划工作。

3.4.12执行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专业工作。

3.5并网发电企业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或专责职责

3.5.1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中调颁发的各项规程、规定等。

3.5.2负责发电厂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并按计划进行调度自动化设备的检验。

3.5.3负责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统计分析工作并按时上报。

3.5.4编制并向所属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机构上报发电厂与调度自动化有关的技改工程计划,并按审核意见组织实施。

3.5.5提出设备计划检修或临时检修申请并负责实施。

3.5.6编制调度自动化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并贯彻执行。

3.5.7负责或参加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

3.5.8负责发电厂内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安全防护工作。

3.5.9负责发电厂侧自动发电控制系统现场调试和验收。

3.5.10按照所属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机构的要求组织技术实施改造。

3.6通信中心职责

3.6.1负责调度自动化系统通道的建设,满足调度自动化系统应用及发展需求。

3.6.2负责调度自动化系统通道的运行维护管理。

3.6.3负责调度自动化系统通道的故障及缺陷处理。

4运行管理4.1运行管理体系

4.1.1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4.1.2主站端运行维护单位应设运行值班人员,负责主站系统及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4.1.3子站端运行维护单位应设专责人员,负责子站系统及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和故障处理工作,配合主站端进行检测、调试和故障排查。

4.1.4投入运行的调度自动化设备应明确专责维护人员,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4.1.5运行维护单位应建立调度自动化设备帐(卡)、运行日志和设备缺陷、测试记录。

每月做好运行统计分析,按时向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上报所辖调度自动化系统及设备的运行情况。

4.1.6中调自动化部设置专责自动发电控制管理员,负责AGC软件的调试、运行维护管理及统计分析等工作,定期检查、分析主站AGC软件运行的稳定性和发电厂AGC功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作详细记录。

4.2运行维护

4.2.1各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本调度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

子站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由设备所在地的生产运行单位负责。

4.2.2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和发电厂、变电站调度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运行维护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4.2.3运行维护人员对所辖的运行设备的正常运行负有直接责任,必须经常监视设备的运行状况,定期对自动化系统或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测试和记录,发现异常或故障,立即处理,并将故障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运行管理机构自动化值班人员。

事后应详细记录故障现象、原因及处理过程,严重故障应写出分析报告并报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备案。

4.2.4运行维护人员在进行可能影响调度自动化设备正常运行或数据准确性的维护或测试工作前,应事先征得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同意方可进行。

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在同意进行该类工作前,应征得当值调度员同意,并有责任组织各方做好相应的信息替代措施。

4.2.5未经上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机构的同意,不得在调度自动化子站端设备及其二次回路上工作和操作,但按规定由运行人员操作的开关、按钮及保险器等不在此限。

4.2.6在调度自动化主站系统及设备上工作,如果可能影响上级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和信息准确的,必须经过上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机构的同意方可进行。

4.2.7为保证调度自动化系统的正常维修,及时排除故障,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机构应配备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

厂、站端应视需要配备调度自动化专用仪器、仪表、工具和足够的备品、备件。

4.3值班制度

4.3.1调度自动化机构应建立自动化系统运行值班制度。

4.3.2调度自动化系统主站端宜实行24小时现场值班。

可靠性高,且具有完善的故障报警功能的系统,经本调度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不实行24小时现场值班,但值班人员必须配置通讯工具,并将电话号码上报给上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

调度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在无现场值班人员的情况下,系统一旦出现异常,保证值班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处理。

4.3.3运行维护单位应加强子站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在设备发生故障时,运行维护人员应及时处理,影响上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应主动向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报告。

故障发生至开始处理一般不超过40分钟。

4.3.4值班人员在调度自动化系统或设备异常或信息有误时,应立即处理并做好运行维护记录。

4.3.5建立完善的交接班制度。

在处理事故、进行重要测试或操作时,不得进行交接班。

4.4设备检修及停退役管理

4.4.1计划检修应至少在2个工作日前向相关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以下规定办理,获批准后方可实施。

a.仅影响本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计划检修工作(包括主站端和厂站端),应办理相关专业的会签手续,报本级调度自动化分管领导批准。

b.影响上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计划检修工作(包括主站端和厂站端),除向本级调度机构申请外,还应向上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接受申请的调度自动化部门应办理相关专业的会签手续后方可批复。

4.4.2调度自动化设备的临时检修应在工作前通知主管该设备的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并填写调度自动化设备停运申请单,经许可并通知受影响的相关调度自动化值班人员后实施。

情况紧急时,可先进行处理,然后报告。

4.4.3检修工作开始前,检修人员应与主管该设备的调度自动化值班员联系。

设备恢复运行后,应及时通知批准停役的调度自动化值班员,并记录和报告设备退出运行的原因、时间及处理经过等,取得认可后方可离开现场。

4.4.4厂站一次设备退出运行或处于备用、检修状态时,调度自动化设备不得停电或退出运行,不得影响其它运行中的一次设备的遥信、遥测功能,确因检修工作需要停电或退出运行时,需提前2个工作日按规定办理设备停运申请。

4.4.5影响上级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的新设备投入、旧设备退出运行,应事先由设备维护单位向上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同时服务多个主站的设备,应经有关调度自动化机构协商后决定。

4.5设备缺陷管理

4.5.1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要建立调度自动化设备缺陷管理制度。

对设备缺陷进行评级和分类,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缺陷,保证设备完好。

4.5.2设备维护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在工作标准规定的时间内消除设备缺陷。

如确因设备情况特殊,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消缺,如果缺陷影响上级调度的,应向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报告。

4.5.3设备维护人员应详细记录设备缺陷情况,并对处理结果进行分析和总结。

4.6系统及设备的运行统计、分析和考核

4.6.1对运行中设备的运行记录要按月统计分析,按规定逐级上报。

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其调度自动化系统及设备的运行统计、分析,按月编制报表,上报主管的调度自动化部门。

4.6.2分公司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厂站、县级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考核,并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报表按要求上报中调自动化部并向所辖厂站和县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部门通报。

4.6.3中调自动化部负责组织制定全省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评价考核体系,按月汇总、统计、分析全省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情况,并于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对运行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4.7事故及障碍评定

4.7.1由于调度自动化系统原因使电网发生《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中所列事故(障碍)者,按该规程处理。

4.7.2调度自动化主站端设备及其辅助设备故障导致自动化系统主要功能失效,单机系统连续失效时间超过20小时者,定为设备异常;

超过36小时者,定为设备障碍。

双机或多机系统及整个数据网络连续失效时间超过1小时者,定为设备异常,超过2小时者,定为设备障碍。

4.7.3子站端调度自动化设备主要功能连续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者,定为设备异常;

连续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48小时者,定为设备障碍。

故障停止运行时间指从设备故障时算起,到故障消除、恢复使用时止。

4.8备品备件管理

4.8.1各级调度自动化运行维护单位负责其调度自动化设备的备品备件的年度计划编制、购买和管理,根据有关规定以及设备的运行情况,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

4.8.2备品备件应有专人管理,建卡登帐,备品备件的存储环境应符合制造厂规定的条件。

4.8.3备品备件应定期检测,保证其完好和可用性。

4.9运行设备图纸资料

4.9.1正式运行调度自动化设备应具有下列图纸资料:

a.5.2.9款所列的资料。

b.试制或改进的调度自动化设备应有经批准的试制报告或设备改进报告。

c.各类设备运行记录。

d.设备故障处理记录。

e.相关机构间使用的变更通知和整定通知单。

4.9.2现场设备因技术改造等原因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对有关图纸资料予以修改、补充、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入档。

4.9.3运行资料、光和磁记录介质等应由专人管理,应保持齐全、准确,要建立技术资料目录及借阅制度。

4.10传输通道

4.10.1发电厂、变电站基建竣工提出投运申请时,必须保证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开通调度自动化通道。

4.10.2必须保证数据传输通道畅通无阻。

通信人员需要中断调度自动化系统通道进行检修测试时,应书面通知调度自动化维护人员,转用备用通道,获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不具备双通道的,应征得调度自动化主站端运行管理机构和调度部门的同意后方能执行。

如果通道中断影响向上一级调度自动化系统传送数据,还应征得上一级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的同意。

4.10.3数据传输通道由通信运行机构按照通信电路的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统计和故障评价,在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指标中应列入此项统计数字。

当调度自动化通信发生异常时,应及时通知设备所属通信运行部门处理,并配合通信人员处理故障。

4.10.4调度自动化新设备投入运行前或旧设备永久退出运行,应及时书面通知通信部门以便安排接入或退出相应的通道。

4.10.5为保证实时信息的可靠传输,应定期测试数据传输通道的比特差错率。

测试中,比特差错率越出极限值,应会同通信人员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数据传输的要求。

4.11与相关专业的设备维护职责划分

4.11.1与通讯专业的界面

a.通过变电站控制室通信接口配线柜(提供ODF、DDF、VDF、以太网口等通信接口)连接的调度自动化通道,分界点为通信接口配线架的出口侧。

通信接口配线柜及其通信出口,由通信部门维护,通信接口配线架出口至调度自动化设备的电缆、转换设备等由调度自动化部门维护。

b.通过变电站通信机房配线架或通信设备连接的调度自动化通道,由各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暂行规定》5.6.1的规定执行。

4.11.2调度自动化专业与二次专业的维护管理责任原则上按以下界面划分:

a.遥信转接屏及变送器盘与二次回路接口电缆,分界点为端子排。

端子排至远动设备的电缆,由调度自动化维护人员负责维护管理;

端子排至二次设备的电缆(含端子排),由二次设备维护人员负责维护管理。

b.综合自动化系统的维护职责划分,由所属自动化运行维护单位根据人员岗位职责确定。

5专业管理5.1发展规划

5.1.1各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必须参与调度自动化发展规划工作。

5.1.2调度自动化发展规划要坚持技术先进、适度超前的原则,为广东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提供现代化的技术支持手段。

5.1.3按照统一目标、分级编制的原则,下级单位编制的调度自动化发展规划应提交上级单位审查。

5.2基建项目管理

5.2.1调度自动化设备的新建、扩建方案,应送调度自动化管理部门审查。

5.2.2选用的调度自动化系统或设备,必须先进成熟,满足5.4款规定的技术条件,并有良好的运行记录和评价。

5.2.3厂站端调度自动化设备应随一次系统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运。

5.2.4发电厂、变电站基建竣工提出投运申请时,必须保证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按设计开通调度自动化通道,经测试其通道质量应达到有关技术标准。

5.2.5厂站端调度自动化设备接入系统与主站联调前,必须使用模拟测试设备进行严格测试,提交详细的测试报告作为验收的重要内容。

5.2.6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于新设备启动前2个月,向相应的调度机构报送相关技术资料:

a.设计资料(原理图、安装图、技术说明书、远动信息参数表、设备和电缆清册等)。

b.设备技术资料(设备和软件的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设备合格证明、质量检测证明等)。

c.工程资料(合同中的技术规范书、设计联络和工程协调会议纪要、现场施工调试方案等)。

5.2.7项目启动投产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调度自动化系统验收,由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范主持验收测试。

5.2.8新调度自动化设备投运前,由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协调生产运行单位提前3个工作日向主管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提出投运申请。

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按调管范围审批。

5.2.9调度自动化设备转入正式运行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a.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资料;

b.符合实际情况的现场安装接线图、原理图和现场调试、测试纪录。

c.设备投入试运行和正式运行的上级部门书面批准文件。

d.设备的专用检验规程。

e.软件资料,如程序框图、文本及说明书、软件介质及软件维护记录簿。

5.3技改项目管理

5.3.1调度自动化技术改造坚持以技术进步为前提,不允许采用不合格产品、已淘汰或即将淘汰产品。

5.3.2调度自动化技术改造项目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组织立项审查、技术方案审查和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中调、分公司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必须参与上述各阶段工作。

5.3.3技术改造后的设备和软件应经过3至6个月的试运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5.3.4应满足5.2.5~5.2.9款的要求。

5.4设备质量管理

5.4.1除进行新技术、新产品试验外,需进入广东电网的新技术、新种类、新型号的自动化系统设备,应具备以下入网技术条件:

a.满足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

b.具备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颁发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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