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制度范本通用3篇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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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孵化园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4、由于创业公司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公司承担;

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创业公司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有义务立即向保卫处或孵化中心报告。

第八条评价与奖惩1、孵化中心为创业公司建立考评档案,严格管理。

2、孵化中心每季度末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财务报表上报创业教育办公室。

3、孵化中心依据考核办法和考评档案,对创业公司年度运营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组织评选年度优秀创业公司和创业之星。

四、创业公司入驻与退出第九条申请进入孵化园的基本条件1、创业公司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全日制在校生,且成绩中没有不及格现象。

2、创业公司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良好的市场潜力;

餐饮类创业项目不得入园;

创办有准入资格的企业,必须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如经营需要售后服务类的产品,则必须是在淮安市有售后服务部的产品。

3、创业公司应具备一定的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并佂得家长同意。

第十条创业公司的申请、注册与入园1、有创业意向的同学或团队向孵化中心提交《创业申请》和《创业计划书》,孵化中心报经创业教育办公室批准后,聘请相关专家和领导统一评审,确定入驻团队和项目。

2、通过评审的创业团队与孵化中心签订《孵化园入驻协议书》。

3、创业公司应履行模拟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手续。

4、创业公司应建立和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创建自己的企业文化。

第十一条创业公司的退出1、创业公司合同期满,经孵化中心审核后即可退出。

2、对违反孵化园管理规章制度的创业公司,经孵化中心核实认定后,可终止其入驻合同,并根据孵化园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相应处罚。

3、对因故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创业公司,经创业公司申请,孵化中心核实后,可以终止合同。

4、合同期满后,公司之间不得私自转让入园资格。

5、合同期满后,办公用品经孵化中心查验后封存,公司经营物品等由创业公司自行处理。

6、各创业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如该公司仍符合入驻孵化园条件的,可以续签合同。

五、孵化园优惠条件第十二条优惠条件孵化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标准收取创业公司的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收取标准按学校校内费用的一半收取。

六、附则第十三条孵化园的综合管理、卫生、水电设施及安全管理等严格遵照学校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淮阴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三江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以弘扬“创新、创业、创优”三创精神、塑造学生创业品格、培养学生创业素质为宗旨,为学校创业教育提供实践的载体。

为规范孵化基地日常管理、促进创业团队有效运行、优化创业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学生。

第二条三江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在校行政和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招生就业中心负责指导与管理的创业场所。

孵化基地以扶持大学生自主创业为核心目标,具有“服务性、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的特征的创业孵化平台,竭诚为在校大学生提供自主创业的理论、政策和硬件扶持,致力于培养一批技术服务型、商业服务型和产品开发型创业者。

第三条孵化基地设立“技术服务型、产品开发型、特色商业服务型”三种类型的创业团队。

创业团队的创业项目须经学校审批并入驻后方能在学校内运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招生就业中心负责孵化基地的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实行项目化引导、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具体工作职责为:

1.依据江苏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起草我校大学生创业政策草案以及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并负责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实施;

2.鼓励学生组建创业团队,广泛征集创业项目,并组织专家评审和遴选创业项目,公布入驻孵化基地创业团队名单;

3.代表学校与入驻创业团队签订相关孵化协议,办理入驻与退出孵化基地的相关手续,并按照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4.掌握国家、省、地方,以及学校的大学生创业政策,为学生提供创业咨询服务,鼓励、引导学生积极创业,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工作室的发展提供指导,含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服务等方面的咨询;

5.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政策。

对好的项目为其向省、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相关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争取创业孵化器以及扶持资金;

6.负责与政府以及企业间的合作,协调相关单位为我校创业团队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财税等有关手续;

7.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包括心态、知识、经验、资金管理等方面内容,使其适应社会和市场要求;

8.负责对创业团队以及创业项目全程服务、管理、监督、考核、评比、注销,防止其出现超范围运营、停滞运营以及擅自改变创业项目等违规行为;

9.负责孵化基地的整体装饰装修、改造工作,代表学校接受校内外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

10.负责孵化基地的运营管理,积极争创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和示范基地。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入驻第五条创业团队的申请条件1.创业团队申请必须由团队负责人提出;

2.团队必须是三江学院全日制在校生,团队总人数不超过8人,团队负责人原则上不能由一年级学生担任,且团队中一年级学生不超过1人;

3.团队必须有明确的创业项目,项目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好,符合地方产业发展政策和环保要求;

4.团队须具有创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能力;

5.团队须自行邀请一位以上在校职工作为指导教师;

6.对校外服务的团队必须取得工商、税务注册资格;

7.团队成员能够自觉接受并遵守执行孵化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在孵化期间能够正常运营;

8.团队要向招生就业中心提交创业申请表和创业计划书。

第六条创业团队的审批程序1.招生就业中心(管理机构)对团队提交的创业申请表和创业(商业)计划书进行初次审核;

2.招生就业中心对于符合标准的团队进行登记、组织专家评审团公开进行评审答辩,并向全校公示入驻团队名单;

3.公示结束后,合格的团队成员学习孵化基地的管理办法,并通过考核;

4.创业团队与招生就业中心签订孵化协议书、承诺书、交纳入驻保证金800元,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保证金在办完退出手续后,无息退还。

5.创业团队在招生就业中心的指导下,10天内完成创业工作室的布置和装饰,经检查合格,5天内正式开展创业活动,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第七条创业团队的评审标准1.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团队精神;

2.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成绩均合格,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3.团队负责人在校表现良好并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团队的项目要具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且适合在校内创业;

5.创业(商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现实操作性;

6.同等条件下,产品开发型、技术服务型和特色商业服务型项目优先审批;

7.同等条件下,团队成员参加过国家、省“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校内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项目优先审批;

第四章创业团队的管理第八条运营管理1.团队入驻后,必须按照申报项目依法开展创业活动,在运营过程中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团队须按实际消耗承担相应的水电费;

3.团队需提交不涉及经营秘密的学期和年度创业项目运营报表、数据及报告,并确保其真实有效,支持学校完成统计工作;

4.招生就业中心对创业团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每月末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学期和学年末进行一次学期和学年检查,防止其出现违规行为;

5.创业团队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创业文化学习研讨和相关创业培训活动;

6.招生就业中心制定考核评价方案,对创业团队学期和年度运营成果进行检查评比,对优秀创业团队予以表彰奖励;

7.招生就业中心为团队建立考评档案,将团队学生创业实况通报所在学院;

8.创业团队成员接受校内外媒体采访需要征求招生就业中心的同意,不得单独接受采访;

9.创业团队如需在学校公共场合举办创业相关的宣传活动,需要向招生就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招生就业中心和保卫处的同意方可进行。

第九条场地管理1.创业团队应在各自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成员须按照校方规定挂牌运营、带证上班;

3.团队需按照学校统一要求对创业工作室进行布置,制作“公司简介、公司文化、商业模式、科研成果”等KT板并挂墙展示。

不得擅自对场地已有的架构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团队所进行的任何装饰须提交相应方案,经招生就业中心同意方可进行;

4.团队须管理好各自的办公用品以及相关物品,如发生丢失或损坏等情况,招生就业中心不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发生贵重物品丢失或损坏,团队要及时报告招生就业中心,必要时立即报告保卫处;

5.因团队经营管理不当,造成公共物品丢失或损坏,团队须及时报告招生就业中心并按照原价赔偿;

6.团队不得在孵化基地内大声喧哗或从事干扰其它团队工作的任何事宜;

7.团队不得擅自在场地内部或场地旁边举行大型活动,如果举行需提前3天向招生就业中心提出申请,如果有校外人士参与,需要提前5天向招生就业中心提出请示。

第十条卫生管理1.团队须每天做好各自区域以及对应的公共区域卫生清扫工作,始终保持场地环境优雅、卫生清洁;

2.禁止将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停放在基地内部任何位置,或停放在基地道路旁。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1.团队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不得在基地内部留宿;

2.团队离开场地须及时关闭电源,锁好门窗;

3.团队成员要防微杜渐,发现任何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有义务立即向招生就业中心或保卫处报告;

4.因团队成员管理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损失由团队全部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创业团队的服务第十二条项目的创业基金由团队自行筹集。

对特别优秀的创业项目,经团队申请,报学校审批后,可获得三江学院大学生创业基金资助。

第十三条学校技术服务型招生就业中心为团队提供培训、咨询等服务。

第十四条学校为创业团队统一办理工作证,统一规划各项创业事宜。

第十五条学校开展校内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竞赛、创业论坛、我的青春创业故事等活动,依托国家、省及市举办的创业竞赛和培训活动等为学生提供锻炼平台。

第十六条学校免费为创业团队提供场地、桌椅等办公条件,入驻基地第一学期免交水电费,提供宣传推介等服务,负责协调学校各职能部门为创业团队提供帮助。

第六章创业团队的考核第十七条创业团队的考核1.考核时间:

创业团队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成果汇报考核两部分,日常考核贯穿整个协议期;

成果汇报考核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招生就业中心向创业团队发出通知;

(2)创业团队根据“考核指标”按照要求准备材料;

(3)招生就业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考核材料进行调查审核;

(4)根据考核指标评审打分;

(5)公布考核结果。

3.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分为日常管理(G1)、创业工作室布置(G2)、安全情况(G3)、运营材料上交(G4)、运营汇报评审(G5)、支持配合工作(G6)6个一级指标和若干二级指标。

创业团队考核前需提交创业团队花名册、内部管理制度、学期工作计划、学期运营报告(含财务报表、团队承担的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媒体报道、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营业执照以及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材料需要装订成册,具体详见考核指标附件。

第十八条考核结果的效用1.中止或缩减协议期:

创业团队孵化协议期以考核结果为准。

如果G≥60分,且G1~G6均须≥该项总分的60%,创业团队可以继续在协议期内孵化;

如果G第七章创业团队的变更和中止第十九条变更。

如果创业团队负责人以及成员在孵化期间发生变更,或创业团队成员在孵化协议期内毕业需要变更,必须向招生就业中心提交变更申请,填写《三江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团队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变更申请书》,经招生就业中心批准后变更。

如果在协议期内,创业团队负责人毕业或是休学,仍需继续孵化原项目,须按规定变更负责人,重新申报创业项目,经评审专家审核通过的,可保留原项目至孵化期满。

第二十条孵化时间。

三江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对团队项目孵化期限为一年,不超过二年。

孵化期结束,对继续需孵化的优秀项目,校方允许该项目重新申请校内孵化资格。

第二十一条创业团队若是出现以下问题,招生就业中心有权直接中止孵化项目。

入驻团队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15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

逾期不退出者,孵化基地将从逾期之日起按80元/天收取场地租赁费,并给予一定的校纪处分。

1.经学期末学校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2.创业团队负责人协议期间毕业、休学等情况的,需继续孵化原项目,按规定变更负责人,重新申报创业项目,经评审专家审核不通过的;

3.团队依托校外机构在校内孵化基地申请入驻孵化,并由校外机构或是非在校生主导在校内的创业活动,一经发现核实立即中止协议;

4.团队未按协议规定时间入驻基地并开展相关工作;

5.团队进入孵化基地,未按照基地管理办法从事项目的运营工作,项目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办公室经常处于空闲或是关闭状态者,经核实可中止孵化;

6.未按照项目申请书要求,随意扩大经营项目,从事与申报项目不相关的任何商业行为者;

7.凡是未征求招生就业中心同意,接受采访并造成舆论导向歪曲的团队,招生就业中心将追究其责任,并考虑缩减其孵化期或中止孵化协议;

8.未按时缴纳水电费者;

9.团队未经招生就业中心书面同意,擅自更改孵化项目;

10.团队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者,或被学校开除学籍者;

11.向招生就业中心提交的各项材料弄虚作假者;

12.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13.因安全问题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者;

14.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者。

第二十二条其它中止情况1.协议期满中止。

协议期满的,创业团队应及时到招生就业中心办理中止孵化手续;

2.自动申请中止。

入驻团队在创业实施中,涉及改变预定目标和项目内容,中止、提前或延期计划实施等变动,入驻团队须提前15天向招生就业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中止协议,办理相关中止手续;

3.孵化成功后中止。

对孵化成功的团队,须提前15天向招生就业中心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中止协议,办理相关中止手续。

第二十三条退出手续创业团队退出孵化基地前,需要办理如下手续:

1.结清水电费,上交水电费缴纳证明复印件;

2.提交《三江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团队退出申请书》;

3.提交团队运营总结报告;

4.清理工作室,检查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向学校移交校方资产与设备。

以上三项材料需要全部提交至招生就业中心,经审核无误,且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的创业团队方可颁发孵化证书。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三江学院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团队。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三江学院招生就业中心负责解释。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制度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湖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管理,保证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平台,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创业型人才,为高校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由株洲市人民政府和湖南工业大学联合创建,按照“政府扶持,学校主办,市场运作,集中管理,突出特色,区域共享”的建设原则,依托株洲市地方产业和株洲市高校专业特色,重点以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为主要业态,是大学生的校内创业教育、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的功能。

第三条准许进入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公司为株洲市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及毕业两年内的毕业生为主体创办的公司,分为见习创业公司和独立法人创业公司。

见习创业公司是指为满足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需要而组建,仅在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委会办公室登记注册并运行的经济组织,也称预孵化企业;

独立法人创业公司是指入驻创业孵化园、大学生组建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注册的从事经营管理的法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是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孵化企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由株洲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湖南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共同组成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委员会管理,下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设在湖南工业大学就业指导处)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专家顾问团(以下简称专家顾问团)。

第五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编制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发展规划;

2、指导管委会办公室和专家顾问团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管理工作;

3、统筹规划和落实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各项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创业成功人士担任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专家顾问;

4、负责对申请入驻的创业企业进行审批,负责对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考评和奖惩;

5、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部门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

6、其他有关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决策。

第六条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1、制订和发布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具体管理制度,负责园区的日常管理、对外宣传和联络;

2、协调入驻孵化园的企业与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关系;

3、受理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入驻企业的申请、以及评审工作,办理创业企业的入驻和出园手续;

4、对园区入驻创业企业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5、代收创业企业孵化期间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6、落实各创业企业的评估奖罚和转接,以及各类材料的归档工作;

7、协助入驻企业进行企业宣传、推广等工作;

8、为创业企业推荐指导教师、创业导师,进行运行指导、协调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9、建立和健全大学生创业孵化园服务体系,为创业企业提供服务,落实各项创业扶持政策和措施;

10、对大学生实施创业培训。

第七条专家顾问团职责:

1、负责对入驻孵化园的创业企业进行遴选、考评等;

2、为入驻孵化园的创业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和项目建设指导。

第三章创业企业的.入驻条件和入驻程序第八条入驻条件1、创业企业负责人原则上须是株洲市全日制在校或毕业两年内的大学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质,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的经营能力,且学有余力,要求大学二年级(含)以上学生;

2、创业企业成员应积极上进,乐观执着,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团队协作精神;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企业与专业、学业相结合;

4、大学生创业企业可分为科技类、创意类、服务类和商贸类,科技类、创意类公司优先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园;

5、创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6、创业企业必须自觉遵守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7、创业企业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8、创业企业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第九条入驻程序1、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

(2)负责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学生成绩单等。

2、管委会办公室初步审查后邀请专家对创业企业进行评审,综合平衡后审批入围;

3、评审入围的创业企业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入园企业;

4、创业企业制定本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组织团队成员学习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管理规章制度,培养团队精神,努力营造企业文化;

5、创业企业与管委会办公室签署入驻孵化协议、交纳入园保证金1500元(出园时根据物品损坏程度给予退还),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第四章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优惠政策第十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支持:

1、免费为入驻企业提供办公场地、办公桌椅、办公电脑、空调、资料柜、互联网等基本办公设备;

2、指导或协调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变更,以及银行开户等手续;

3、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4、定期举办优秀创业企业经验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创业沙龙,促进创业企业团队管理水平共同提高;

5、运用多种方式宣传介绍创业企业;

6、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关培训;

7、协助创业业解决其它有关事宜。

第五章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管理第十一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对申请入驻的创业企业一律实行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

创业企业负责人在接到入驻批准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与管委会办公室签署入驻孵化协议,根据入驻申请和孵化协议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创业活动。

第十二条见习创业企业的预孵化期为六个月(每三个月考核一次,决定继续预孵化或退出,按一定比例更新入驻项目),独立法人创业企业创业孵化期一般为两年(每年考核一次,决定继续创业孵化或退出,按一定比例更新入驻项目)。

第十三条入驻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定:

1、创业企业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严禁将孵化园场地转让或转租给他人使用;

2、创业企业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如确需业务需要增加装饰项目,装修方案需经管委会办公室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企业的整体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门牌统一规格;

4、创业企业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管委会办公室报批;

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5、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迟等,创业公司负责人须提前15天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6、各创业企业在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每月末需向管委会办公室上报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支持管委会办公室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7、遵守国家的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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