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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瓦斯和CO2检查次数:

(一)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浓度检查次数。

1.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2次;

2.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

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个别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3.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经常检查瓦斯;

4.采掘工作面回风系统内的绞车硐室、钻场、机电硐室与采掘工作面检查次数相同;

5.停工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

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CO2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二)中央变电所、充电房、采区变电所、绞车房等机电硐室每班至少检查1次。

(三)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密闭内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四)矿井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设置检查瓦斯的其他地点,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审定。

第4条瓦斯检查记录、台帐、图牌板等内容要与上述规定的内容相符。

通风部门要根据矿井的通风系统,划分瓦斯检查区域,确定检查内容,规定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的路线。

第5条瓦斯检查员必须具有一定的煤矿实践经验,掌握一定的通风、瓦斯知识和技能,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岗的瓦斯检查员要进行定期培训,每次培训后均要考核、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6条瓦斯检查员下井时必须携带光学瓦斯机,仪器必须完好,精度符合要求,同时备有长度大于1.5m的胶管(或瓦斯检查测杆)、温度计等仪器仪表。

第7条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采、掘、修、机、运、通等单位班队长及以上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钻机机长、放炮员、流动电钳工、防突工、安全员、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电机车司机等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报警仪或光学瓦斯机。

老硐管理工必须携带瓦斯、氧气两用仪和光学瓦斯机。

通风部门队长以上的管理人员要携带光学瓦斯机。

第8条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按划分的瓦斯检查区域巡回检查瓦斯和CO2,每次检查的结果要清晰准确地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

瓦斯或CO2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在瓦斯或CO2超限地点的通道入口处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及时向调度所和通风调度汇报。

第9条瓦斯检查员不得空班、漏检、假检,并做到井下检查手册、记录牌板、瓦斯台帐“三对口”。

第10条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高瓦斯、突出危险区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在现场交接班。

其他地点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

第11条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矿井,必须定期检查一氧化碳浓度、气体温度等的变化情况。

有自然发火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一氧化碳便携仪,每班至少检查3次一氧化碳浓度。

第12条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每班要向通风调度汇报瓦斯、二氧化碳及温度等主要检查参数至少三次,发现问题或隐患必须及时汇报。

第13条任何人检查瓦斯时,都不得单独进入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区域。

特殊情况,必须制定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措施的要求执行。

第14条通风部门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要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15条矿井要建立采掘班组长检查汇报瓦斯制度。

采掘班组长(无班组长由代班兼任)除完成本职工作外,每班还必须亲自对其工作地点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

第16条检查内容包括采掘工作面(含修护、收作)进风、回风、工作面风流、上隅角或冒高区内瓦斯浓度以及“一通三防”设施情况。

第17条检查次数:

每班至少2次(要求施工前和施工结束前各检查1次),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有瓦斯喷出危险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应经常检查瓦斯。

第18条采掘班组长必须按时利用配备的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检查瓦斯,同时告知现场人员,瓦斯超限及时处理。

第19条采掘班组长必须分次将瓦斯情况向矿调度汇报,矿调度必须建立《采掘班组长瓦斯检查汇报台帐》,做到手册、台帐“两对口”。

第20条采掘班组长每班必须在上隅角或迎头指定位置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第21条各矿要制定采掘班组长瓦斯检查监督考核制度,凡违反上述规定,由矿调度进行考核处罚。

第二节井下交接班

第22条井下交接班地点。

配备有专职瓦斯检查员时,采煤工作面在上隅角处交接班,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附近10米内交接班,其他交接班地点由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的实际情况确定。

交接班地点要悬挂交接班牌板。

第23条矿井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瓦斯检查员井下交接班时间表。

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瓦斯检查员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交接班,不得提早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班。

第24条交接班内容。

交接班时,交班瓦斯检查员要交清本班如下几个内容:

(一)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防火、放炮、局部通风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是否需要下一班处理及应采取的措施。

(二)分工区域内的各种通风安全设施、装备的运行情况,是否需要维修、增加或拆除。

(三)分工区域内出现的”一通三防”隐患,当班处理的情况和需要继续处理的内容。

(四)有关领导交办工作的落实情况和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25条交接班要做到上不清下不接。

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员都必须在《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记录备查。

第26条交班时,如果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员未到岗,交班瓦斯检查员必须请示值班领导,由值班领导决定是由交班瓦斯检查员继续进行下一班的瓦斯检查工作,还是由地面另派瓦斯检查员。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不能造成空班漏检现象。

第27条矿井要建立瓦斯检查员电话反调制度,通风部门值班干部要电话反调瓦斯检查员上岗或交接班情况,杜绝空班漏检和不按规定交接班现象。

第三节排放瓦斯

第28条排放瓦斯分级管理规定:

(一)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3.0%时,由通风部门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矿负责进行排放。

(二)巷道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积存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巷道长度超过30m,由通风部门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后,由救护队排放。

(三)对于巷道积存瓦斯量大,排放时影响主要系统,涉及面较广的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专职救护队排放。

第29条特殊情况瓦斯排放规定:

(一)启封密闭必须编制启封密闭和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由救护队负责启封密闭,恢复通风,排放瓦斯。

(二)全风压通风地点出现瓦斯超过规定需要排放瓦斯,或特殊情况(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巷道冒高区、突出的孔洞等)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由矿负责进行排放。

(三)全矿井区域性停电停风排放瓦斯,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措施,按分级管理制度组织排放,且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排放顺序。

第30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放瓦斯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的地点、时间、积聚原因、积存量、预计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巷道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停电撤人范围、警戒人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

(二)排放瓦斯措施中必须明确排放瓦斯井下现场总指挥和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

井下现场总指挥应由矿通风副总、安全副总或带班矿长担任,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应由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或矿长担任。

凡由矿自排瓦斯的,排放瓦斯现场总指挥由通风部门负责人或带班矿长担任,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应由矿通风副总、安全副总、值班矿领导担任。

(三)排放瓦斯应采用限流排放法,严禁“一风吹”。

巷道内有风筒悬挂时,不得采用“分段排放法”。

(四)排放瓦斯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或积存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放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1.5%。

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和甲烷氧气两用仪。

(五)凡由救护队排放瓦斯的,排放瓦斯措施必须经救护队主要技术负责人签字。

(六)瓦斯排放过程中,安排专人检查瓦斯,只有确认被排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稳定30分钟,瓦斯浓度无变化时,瓦斯排放方可结束。

(七)明确责任范围和人员分工。

警戒人由生产单位担任,井下现场总指挥安排警戒人到指定位置担任警戒工作,排放期间,严禁任何人进入排放区,瓦斯排放浓度控制由救护队和通风部门负责,停送电和电器设备检查由机电部门负责,安全部门负责撤人和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

(八)对有积水或冒顶巷道排放瓦斯,在排水或处理冒顶期间,必须有救护队全程监护。

第31条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排放瓦斯地面总指挥组织参加排放瓦斯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排放瓦斯安全措施,明确责任。

(二)排放瓦斯前,排放瓦斯井下现场总指挥组织安排回风系统撤人,断电、设置警戒的人员,并在措施上签字。

(三)排放瓦斯前,由通讯部门在排放瓦斯地点附近的进风流中设置电话,并确保通讯畅通。

排放瓦斯各项准备工作按措施就绪后,井下现场总指挥向地面总指挥汇报,征得同意后,方可下达排放命令。

(四)排放人员必须按措施的规定进行排放,排放时观察局部通风是否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五)排放瓦斯后,由井下现场总指挥组织检查,确认排放区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符合规定后,方可向地面调度所汇报,由地面总指挥下令撤出警戒、恢复送电,宣布排放瓦斯结束。

第3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一)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的;

(二)排放措施未贯彻、责任未落实的;

(三)井下现场总指挥未到排放瓦斯现场的;

(四)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不齐、警戒人未安排到位、回风流撤人、断电未完成的;

(五)无计划停风未及时追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的。

第33条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一)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便携仪瓦斯报警仪、甲烷氧气两用仪等要符合防爆和完好要求。

(二)如需进入停风区检查瓦斯,必须由救护队负责,两人同行,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甲烷和氧气报警仪,其它人员不得进入停风区。

(三)被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大于3%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器设备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第四节瓦斯超限事故追查与处理

第34条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是事故就要必须追查的原则,矿井要建立瓦斯超限事故追查处理制度。

第35条瓦斯超限界定:

(一)采掘工作面进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5%、回风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工作面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5%、采煤工作面上隅角风流瓦斯达到1.5%;

(二)采区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1.0%,一翼、水平、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达到0.75%,;

(三)密闭外瓦斯浓度达到1.0%;

其他巷道及硐室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

第36条瓦斯检查员、监测员、放炮员、班队长等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时,要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并立即向通风调度、矿调度汇报瓦斯超限情况,调度所必须将瓦斯超限情况及时向矿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安全矿长、矿长等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安全部门。

第37条安全监测系统发现井下瓦斯超限时,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矿调度汇报,并由监测中心站向矿调度下达瓦斯超限通知书。

第38条矿调度负责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人员参加瓦斯超限追查会。

第39条瓦斯超限事故分级追查处理规定:

(一)瓦斯超限浓度在1.5%以下的,由当天矿值班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二)瓦斯超限浓度达到1.5至3.0%(含3.0%)的,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三)瓦斯浓度达到3.0%以上的,由矿长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追查处理。

第40条瓦斯超限事故追查会要有记录。

瓦斯超限事故闭合处理回执必须由通风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安全部门和通风部门存档备查。

第41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测监控信息利用分析制度,充分利用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测数据信息,分析排查存在的瓦斯隐患,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实现超前预警、超前治理,有效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五节瓦斯日报的审批

第42条通风瓦斯日报由通风调度员汇集瓦斯检查员当天汇报的资料制成,并将“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及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最大值填写到日报上。

安全监控日报由安全监控系统自动生成。

第43条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执行逐级审批制度。

首先由通风技术负责人和通风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然后报送矿通风副总、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签。

第44条参与审批的领导必须对报表进行认真审阅,对“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第45条审签人员要掌握井下瓦斯变化动态及规律,逐日审阅批示,严禁弄虚作假和流于形式。

第46条日报数据要真实、准确,上报及时,要做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领导批示信息要及时反馈。

第47条做好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的保存工作,通风部门必须保存一份备查。

第六节盲巷管理

第48条凡是井下巷道长度超过6m的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都叫做盲巷,出现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井下所有不通风或风速低于0.15m/s的巷道,均按盲巷处理。

第49条盲巷是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

矿井生产、技术部门要把好设计、生产布局及现场施工关,不准间歇式施工,尽快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杜绝或减少盲巷的产生。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凡停工时间较长需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必须立即断电、同时在距离巷道口不超过5米的地方设置密闭,同时必须切断盲巷内钢管、轨道、电缆等导电物体,防止杂散电流引入盲巷内。

第50条因临时停电或其他原因造成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的,必须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由当班瓦斯检查员设置临时栅栏(掘进巷道必须在距离回风口不超过5米的地方吊挂临时栅栏),并揭示警标。

掘进施工单位必须设专人在巷道口的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得随意进入停风区。

第51条临时停风巷道恢复通风前,首先必须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就地排放;

当瓦斯浓度超限时,严格执行排放瓦斯制度。

第52条所有盲巷都必须设置密闭或栅栏,同时设“禁止人内”牌和检查记录牌,实行挂牌管理,并建立盲巷管理台帐(与防火密闭分开)。

盲巷恢复通风,启封盲巷密闭排放瓦斯时,必须严格安排放瓦斯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53条盲巷检查规定:

(一)已封闭的盲巷,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密闭和栅栏的质量及密闭内外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温度等有关参数,并详细记录在管理牌板和盲巷管理台帐上。

(二)临时停风设置栅栏的盲巷,每班至少检查1次栅栏的质量及栅栏内1米处至巷道口这一段巷道内的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等数据,并详细记录在管理牌板和盲巷管理台帐上。

(三)凡发现密闭或栅栏损坏或墙内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异常的,要及时汇报处理。

第54条所有盲巷都必须及时填到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采掘工作面要接近盲巷,必须在距离盲巷20米以外时,先排除盲巷内积存的瓦斯,并保持正常通风后,采掘工作面方可正常施工。

第55条凡破坏栅栏、盲巷密闭或未经通风部门允许私自进入栅栏内的要严肃追查处理;

凡检查中发现密闭外瓦斯超限的,要对盲巷管理人员和分管负责人进行追查处理。

第七节不同地点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规定

第56条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57条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58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

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59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60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空间内积聚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61条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瓦斯浓度不超过0.5%。

第62条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63条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系统中,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进风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第64条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人工开启电气设备。

第65条采掘工作面进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

第66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订措施,进行处理。

第67条排放瓦斯时,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第68条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

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第八节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

第69条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工作面切顶线与风巷上帮的交汇处)瓦斯浓度达1.5%,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70条生产单位是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管理责任主体,上隅角要及时回收,超前管理,充满填实,消除瓦斯积聚空间,并要悬挂瓦斯管理牌板。

第71条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T0,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0%,断电范围与工作面传感器相同;

其位置距巷帮和采空区侧充填带均不大于8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

第72条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必须悬挂便携式瓦斯报警仪,报警浓度≥1.0%,其位置距巷帮和采空区侧充填带均不大于3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

第73条上隅角回柱时要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后方可进行,生产单位要洒水灭尘,回柱时要采取防止产生摩擦、撞击火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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