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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条学校立足学术自由、追求真理,有效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切实推动成果转化、决策咨询服务,竭诚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第七条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借鉴吸收人类优秀文明成果,推动文化传承、文化启蒙、文化自觉、文化自信、文化创新,进一步繁荣和发展人类文化。

第八条学校坚持走国际化办学道路,主动融入国际学术环境,积极推动跨文化交流,不断提高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与声誉。

第九条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政策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条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受教育者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及博士学位。

学校根据国家学位制度,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等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学校执行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是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四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技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包括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等。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和专业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学校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教职工与学生

第一节教职工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新聘用教职工,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二十二条学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学校按照国家和江苏省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福利待遇。

学校根据发展水平和实际条件,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管理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二节学生

第二十五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依法经过注册程序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章内部治理结构

第一节学校党委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中国共产党苏州大学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由校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

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条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党委书记(或受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二)常委会的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若校长不是中共党员,应征求校长的意见。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三)常委会应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书记、校长应同时参加会议。

在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其中对决定干部提任,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常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

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常委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五)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是党委提出应调研的重大事项,并责成相关校领导组织调研;

二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是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

对有关干部工作,会前应由校干部工作小组进行充分酝酿;

四是召开常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二节校长

第三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

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校长(或受其委托的校领导)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视需要参加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三)凡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分管校领导应责成相关职能部门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向会议提交书面材料。

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四)校长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监察处长一般应列席会议。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

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可就议题作必要的补充汇报;

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五)校长办公会讨论重要问题时,如对讨论事项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四条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十五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五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

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每年应向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述职并接受评议,如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认为其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或者校长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可在其任期内调整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另行提名人选,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前款程序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回避。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

第三十七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节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学校依法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学位事务工作。

第四十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原则上不超过二十五人,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包括校领导和教学、研究人员。

教学、研究人员主要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或撤销相应学位的决定。

(二)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五节教职工代表大会与群众组织

第四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学院(系、部)等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三条学校尊重和支持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的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两年举行一次,负责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修改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学生代表大会可成立常任代表会议,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大会相关职能。

第四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置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开展活动并履行其职责。

第六节教职工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分别受理教职工、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的异议,纠正违反规定的或者不当的处理,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监督学校相关部门依照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六条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学校人事部门代表、教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专家等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学生对纪律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校团委。

教职工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公平公正地调解和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发展需要,设立教学和科研机构,其组成为学院(系、部)、研究院(所、中心)。

第四十八条学校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部)相应的管理权限,指导和监督学院(系、部)运行。

学院(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与自身特色,制订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三)制订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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