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6502679 上传时间:2022-11-24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56.9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西安市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暂行规定Word格式.docx

其中:

因人员增减变动、工资福利政策及公用经费标准调整,需新增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由市财政部门按相关政策审定。

因实际工作需要新增部门业务经费的,同一项目累计增加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市财政部门审定;

已有项目累计增加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形成安排意见,报市长审定;

新增项目累计增加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形成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其中因应急救灾等突发事件增加业务经费的,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报市长审定。

  市级部门预算执行中,如有市委、市政府确定预算调剂事项,按市委、市政府要求执行不再重复报批;

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预算的分配管理,按照《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市级财政出资设立政府性投资基金、参与PPP项目、购买公共服务的事项,参照以上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程序执行。

中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照中省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应急救灾等突发事件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重大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和市长批示或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后,从财政预算资金调剂安排。

  第五章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条中央下达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县级基本财力保障、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困难地区财力补助等财力性转移支付,按照转移支付办法和中省分配方案下达区县。

中省下达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等无转移支付办法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因素法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市级均衡性转移支付、激励约束考核等财力性转移支付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由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转移支付办法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市级村级组织运转等无转移支付办法的,由市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分配下达。

  第六章地方新增政府债券资金分配管理

  第十二条中省下达的新增政府债券额度,由市财政部门根据中省规定的债券资金用途,结合市级部门和区县(开发区)申报项目、债务负担情况等因素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债券资金分配方案,编制市级财政调整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预算调整及审批

  第十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调整年度预算盘子,确保硬化预算约束。

  第十五条增加或者减少市级预算收支、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调整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等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调整预算方案,编制市级财政调整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不断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中省有关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和我市“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务和要求,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中、省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中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包括职责分工、专项资金设立、预算分配与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专项资金退出、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

市财政部门和市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

建立与财力水平相协调的财政保障政策,科学确定专项资金规模。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坚持“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二)清单目录制原则。

严格规范专项资金的设立,明确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和时限、管理办法、分配方式和使用方向等管理要素,实行专项资金目录制管理,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原则。

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绩效管理理念,实行专项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外,专项资金的设立、分配、使用等全过程管理信息应及时、准确、规范的向社会公开,促进资金管理规范、行政效能提高。

  (五)职责清晰原则。

厘清财政、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管理职责,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科学规范。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总体政策研究;

  

(二)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退出等事项,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三)对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目录制管理;

  (四)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五)牵头组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以及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对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预算进行绩效评审,审核、汇总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向市政府提出年度专项资金支出规模建议,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大审查,经市人代会批准后下达预算控制数,并按规定办理拨款;

  (六)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使用;

  (七)对专项资金政府采购实施监管;

  (八)组织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考核,并按规定对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处理;

  (九)审核专项资金存续期内或退出后的清算情况,及时回收结余资金,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十)牵头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十一)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部门制订相关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退出等事项的申请;

  (三)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储备的管理,组织和发布项目征集、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和公示,对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库储备项目;

  (四)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分管副市长同意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五)负责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提出专项资金设立的绩效目标,审核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的项目绩效目标,并按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跟踪和评价;

  (六)在市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内拟定项目分配计划或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提交拨款申请或调整计划;

执行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七)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市财政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信息以及项目执行情况分析等资料;

  (八)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落实财政、审计等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报告整改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九)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存续期内或退出后的清算、结余资金上缴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十)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七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要求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提出项目的绩效目标,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在批准项目预算额度内组织项目实施;

  (三)按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财务信息以及项目执行情况分析等资料;

  (四)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

  (五)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落实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并报告整改情况;

  (六)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存续期内或退出后的清算、结余资金上缴以及后续管理工作;

  (七)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专项资金设立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设立包括新增设立、执行期满需延续、已设立需调整规模等。

  第九条专项资金设立必须符合的要求:

  

(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原则上不设立专项资金;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

  

(二)属于市级财政事权的支出责任、市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中市级支出责任。

  (三)必须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绩效目标、实施规划、使用方向、执行期限、分配方式、市级主管部门等事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外,专项资金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至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四)涉及多个部门的专项资金,应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管理机制,明确一个牵头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设立程序。

  专项资金设立程序是“部门申请、财政审核、政府审定”。

  

(一)市级主管部门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

  

(二)对确需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填写《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见附件),拟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设立依据、绩效目标、管理职责、使用范围和对象、执行期限、分配方式、申报条件及审批程序、监督评价及责任追究等内容,并提供资金测算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一并送市财政部门审核。

  (三)市财政部门对市级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进行评审、论证,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估,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审核意见。

  (四)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主管部门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严格控制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数量,加大清理整合力度,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使用。

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用途相近的专项资金,不得在政策性文件及工作会议中对设立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加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统筹使用。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专项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投向类似或相近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与编制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主要采取项目法、因素法等方式。

  第十四条实行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根据相关规划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征集项目,通过竞争性评审、联合审批等方式,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

分配范围包括全市重大项目、跨区县实施项目及与中省配套下达项目等。

  第十五条实行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选取“直接相关、客观量化”的因素,合理确定标准和权重系数,按统一公式测算分配,并在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和清单目录管理制。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的项目库,科学论证项目,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实行滚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预算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凡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或已纳入项目库但项目准备不充分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

市财政部门每年征集专项资金目录修订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专项资金目录,未纳入目录管理的专项资金不予安排预算。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预算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和“二上二下”程序编制。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作好项目储备,对项目库中的项目择优排序,按照市财政部门下达的控制数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经部门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报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级财力,对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进行汇总、平衡,编制市级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纳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草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八条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比照项目法分配程序执行。

加大专项资金向区县按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对具有地域信息管理优势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因素法切块分配,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区县(开发区)。

区县(开发区)征集确定项目后,需备案的向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逐步减少市级审批事项,下放项目资金审批权。

对中省明确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资金,按照中省具体要求切块下达区县(开发区),赋予区县(开发区)充分的自主整合权限。

  第十九条创新专项资金投入方式,逐步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性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

按照“直接变间接、分散变集中、资金变基金、无偿变有偿”的原则,改进财政支持产业发展方式,除市委、市政府明确的产业稳增长扶持政策外,各产业部门对市场一般竞争性领域的扶持政策,原则上统一通过产业基金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

  第二十条属于应急救灾、据实清算等不宜采取以上方式分配的专项资金,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预算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除预留部分应急项目资金和奖补类资金(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0%)外,应当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属于市本级支出的,编入市级部门预算;

属于市对下转移支付的,分解编列到具体区县、开发区,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将下年度市对下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区县(开发区),提前下达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实际下达数的70%,在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调整级次,以增强预算编制准确性。

跨年度项目预算应当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并根据当年支出需求编制预算,避免资金沉淀,影响财政资金效益发挥。

  第二十二条各区县(开发区)财政部门应将上级提前下达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增强预算完整性和上下级预算的一致性。

除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规定应由上下级政府共担事项外,一般不要求区县(开发区)承担配套资金,按规定需下级配套资金的,区县(开发区)应予以落实。

  第五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包括预算批复下达、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和验收决算等环节。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中用于市本级的支出在市人代会批准后20日内批复下达;

补助下级的专项转移支付,在市人代会批准后的60日内下达各区县(开发区)。

  对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有特殊要求的专项资金根据需要及时下达预算。

据实结算、有明确补助政策等特殊项目的专项资金,可分期下达或者先预拨再结算。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拨付实行项目库管理,市本级项目通过市级财政项目库下达市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出,补助区县(开发区)的专项转移支付,由区县(开发区)财政按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资金项目,按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市级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应做好项目计划下达、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预算执行均衡性。

预算批准后,未安排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二次分配时,或因重大政策变化造成绩效目标、投入方向、支出项目变动需要在预算批准额度内调整的,市级主管部门依据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分配计划或调整意见,报部门分管副市长审定后(涉及全市建设类的重点专项资金在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拨款申请或调整计划,市财政部门据此下达预算、拨付资金。

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配合做好上级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组织及资金监管工作。

项目单位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负有直接责任,应做好项目具体实施,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按照项目绩效目标合理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自行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九条原则上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预算批复额度执行,执行中不予追加。

如确需预算批准额度之外追加安排的,由市级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设立程序提出申请报市财政部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由市财政部门审定,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形成安排意见报市长审定,1000万元以上由市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形成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调整事项,按法定程序办理。

动支预备费从其具体规定。

应急救灾等突发事件支出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一事一议重大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会议纪要和批示或由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后直接从预留资金中安排。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市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结余资金应及时交回财政。

中省专项资金项目结余从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建立专项资金预算扣减机制。

对超过规定时限、逾期3个月以上未下达项目单位的,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逾期

  长短按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的一定比例进行扣减,扣减比例最少不低于30%;

逾期6个月仍未下达的,扣减全额预算,收回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对没有项目支撑、资金无法分配、结余规模占年度预算总量30%以上的,核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规模。

  第三十二条建立专项资金执行督办机制。

对已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开发区)应加快项目实施,尽早形成实际支出。

对已下达预算3个月以上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约谈相关市级主管部门和区县(开发区);

6个月以上仍未形成支出的,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取消项目计划、调减预算,收回资金统筹使用。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执行情况按季度通报并纳入市目标考核范围。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立、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三十四条市级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编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同步对外公开。

项目单位是具体项目的绩效管理责任主体,应设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

  第三十五条预算执行中,市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采取网络监控、绩效评价和报表报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进程和支出执行进度进行跟踪管理,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绩效执行偏差。

  第三十六条预算年度结束后,市级主管部门对每项专项资金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自评,编制自评报告送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对部门自评情况进行监督审核,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可进行再评价。

市财政部门每年重点评价项目资金规模不得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调整预算规模的30%。

  第三十七条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主管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价。

  第三十八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建立绩效结果反馈和报告制度。

市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目单位,存在问题的,督促整改。

重大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建立绩效结果应用机制。

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作为专项资金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按50%的比例核减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

  第三十九条市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四清单一张网”改革有关规定,主动公开相关专项资金信息,特别是涉及民生、个人的专项资金,应公开补助政策、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过程及结果、绩效目标及评价结果等。

  第七章专项资金退出

  第四十条建立专项资金退出机制,实行动态调整和目录制管理。

每年由市财政部门依据设立、清退情况拟定专项资金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十一条专项资金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专项资金:

  

(一)执行期满、政策调整、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需继续设立的;

  

(二)连续两年执行进度考核未达标的;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较差等次的;

  (四)审计发现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

  第四十二条专项资金存续期满自动终止或被撤销的,市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市财政部门需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回收和其他后续管理工作。

  第八章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完善相关资金管理、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监督。

  第四十四条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对专项资金分配和管理使用情况的依法监督。

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和市审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及时沟通监督检查计划、内容、方法和结果等信息,避免重复检查,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十五条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实行常态化监管。

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实施抽查,并选取部分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

对市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反政策规定问题进行处理,并责令整改;

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十六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活动的跟踪审计、执行结果审计和绩效审计,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对发现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市财政部门、市级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中介机构等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以及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对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致使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达到目标或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员实行绩效问责,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四十八条政府引导产业发展基金监督检查和追责问效按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工作总结汇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