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指引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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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指引模板Word格式.docx

1.2适用范围1

1.3编制主体1

1.4编制程序1

1.5编制原则2

1.6规划期限3

2基础调查与综合分析3

2.1资料准备3

2.2调查要求3

2.3相关规划对接与协调4

2.4现状综合分析4

3乡村建设规划目标4

4乡村体系规划5

4.1人口流动及空间分布预测5

4.2空间管制规划5

4.3产业发展规划5

4.4村镇体系规划6

4.5村庄规划分类指导6

5乡村用地规划8

5.1乡村建设用地规模8

5.2乡村建设用地管控要求8

6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8

6.1规划原则8

6.2规划内容9

7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12

7.1规划原则12

7.2规划内容13

8乡村风貌规划14

8.1乡村风貌管控分区14

8.2风貌分区指引14

8.3重点片区风貌指引15

9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指引16

9.1整治内容16

9.2其他要求18

10近期行动计划18

11实施机制19

11.1资金投入机制19

11.2规划技术支持19

11.3长效机制建设19

12附则20

13成果要求20

13.1规划文本20

13.2规划图纸21

13.3附件23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要求,为了优化配置涉及县域乡村建设的资金、项目、土地等资源,统筹安排县域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为了指导和规范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提高乡村规划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1.2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制定、修改。

地级市、市辖区、农垦、森工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引执行。

1.3编制主体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由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建立政府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参与、镇乡村屯配合、专项建设项目统筹、“多规合一”的规划编制机制。

1.4编制程序

1.4.1基本程序。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是县(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镇、乡和村庄规划的编制依据,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县(市)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审批和修改程序参照县(市)总体规划。

1.4.2意见征询。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编制中,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召开村委评议、乡镇商议、县级协调和论证会等会议,充分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要作为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

1.4.3成果查询。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可公开的内容外,编制成果应当在网站上公布,便于查询,鼓励各地建立统一的乡村建设规划空间信息平台,实现对乡村地区全方位、网络化、数字化管理。

1.5编制原则

整县统筹,多规协调。

从县(市)域层面统筹布局各项设施和乡村空间资源利用。

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其他相关专项规划等的衔接和协调,整合各部门涉农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现“一张图”管理。

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因地制宜,科学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发展条件下,村庄在不同阶段的具体发展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对策。

以问题为导向,集中力量解决本地区农村人居环境的突出问题,有选择、有重点地开展规划编制,加强乡村风貌和人居环境整治的分类指导。

绿色生态,彰显特色。

强调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不破坏自然环境、尊重村庄肌理和传统风貌,做到生态、生产、生活空间融合。

规划要彰显乡村特色和田园风貌,传承历史文化、乡风民俗、传统建筑等,塑造具有地域特点的乡村特色风貌。

项目带动,注重实施。

明确以项目为抓手的规划实施路径,落实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用地,建立重点建设项目库和行动计划,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以规划为依据,梳理打包项目,推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1.6规划期限

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15—20年,与县(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持一致。

2基础调查与综合分析

2.1资料准备

组织编制机关应及时无偿向规划编制单位提供规划范围的地形图、影像图和与乡村发展有关的统计数据、人口普查、地方志、土地权属、县(市)和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业、环保、交通、水利、林业、旅游等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等基础资料。

2.2调查要求

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对县(市)域所有乡镇和每个乡镇的20%以上村庄进行实地踏勘,同时要兼顾覆盖不同类型、不同等级、不同特色的村庄,并开展入户走访、问卷调查、政府部门人员访谈等工作。

结合相关基础资料的搜集和分析,为规划建设决策提供依据。

2.3相关规划对接与协调

收集整理地级市和县(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中涉及乡村建设的有关要求,明确需要衔接和协调的内容。

2.4现状综合分析

整理现状调查资料和村民意愿调查结果,建立基础调查数据库,结合相关规划解读,分析县(市)域乡村建设的总体水平、资源特色、发展潜力,综合考虑发展诉求、发展趋势,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明确县(市)域乡村建设发展方向和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3乡村建设规划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乡村规划工作的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创新理念、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要求,系统考虑本县(市)影响乡村发展和建设的因素,根据发展水平、区域条件等,应从居民点空间布局、建设用地管控、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历史文化保护、住房建设、设施建设和乡村风貌营造等方面,制定落实乡村建设决策的五年行动计划和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相应发展指标,五年行动计划应纳入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提出更具有地方特色的、体现多元化社会文化的软环境建设目标。

4乡村体系规划

4.1人口流动及空间分布预测

要从乡村经济、社会、空间以及城乡差距等方面综合评价县(市)域乡村发展建设条件,在充分研究县(市)域范围内及周边地区多年来的人口数量、结构和变化趋势的基础上,科学分析预测乡村人口流动、增减趋势和空间分布。

4.2空间管制规划

根据县(市)域乡村地区生态环境、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用地适宜性评价、自然和历史文化保护和防灾减灾等要求,同时对接国土、生态与环保等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未来人口分布、产业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等因素,协调乡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提出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措施和控制引导要求,具体要求可参照《镇(乡)域规划导则(试行)》(建村[2010]184号)。

4.3产业发展规划

在经济发展优劣势分析与资源禀赋条件评价基础上,明确县(市)域乡村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产业选择重点,寻求县(市)域乡村差异化的产业发展路径,划定发展片区,构建定位合理、特色突出的县(市)域乡村产业体系,制定各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和控制引导的措施,促进县(市)域城乡产业多层次融合发展。

4.4村镇体系规划

根据县(市)域乡镇和村庄的区位、规模、资源条件、发展特色等,衔接县(市)和镇总体规划,结合中心镇、重点镇、特色镇、传统村落、美丽乡村、旅游村庄等相关工作和乡村建设管理需要,确定重点发展的镇、村,合理划分村镇等级、规模和功能,作为乡村设施合理布局的重要依据。

村镇等级可分为中心镇、一般镇和中心村、基层村、自然屯等(其中的特色镇乡村可单独标示和说明)。

4.5村庄规划分类指导

4.5.1村庄分类

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革创新、全面有效推进乡村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村[2015]187号)文件要求,村庄可分为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一般村庄、特色村庄等类型;

结合黑龙江省情,将村庄分为五种类型:

禁止建设型村庄属近期撤并村庄,是指存在自然灾害安全隐患、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等因素,近期迁移撤并的村庄;

限制建设型村庄属远期撤并村庄,是指人口规模较小的、位于各类保护区范围内的、规划迁移撤并但近期又无法实施的村庄;

基本保障型村庄是指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村民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缺乏保障,村庄内外交通条件较差,基本生活条件尚未完善的村庄;

环境改善型村庄属保留发展村庄,是指基本生活条件比较完善,但是存在“脏乱差”现象,农房风貌杂乱,亟待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全面提升人居环境品质的村庄;

特色营造型村庄属保留发展村庄,是指基本生活条件比较完善、环境卫生干净、村容村貌整洁,正在通过整合现状资源和特色,提升特色优势、创建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

4.5.2分类指导

禁止建设型村庄。

近期搬迁,严禁在原址进行新建、改造,加强原址的土地整理。

限制建设型村庄。

远期搬迁,严格限制农房的新建,控制农房的改造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建设用地的扩张,引导农村居民逐步向城镇与中心村集聚。

基本保障型村庄。

首先保障村庄安全,以全面提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重点改善基本生活条件。

提出村庄安全防灾整治措施,完善农房改造、饮水安全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等基本设施的具体要求,全面保障村民住房安全、饮水干净、出行便捷。

环境改善型村庄。

以改善公共环境卫生、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重点进行环境整治。

提出生活垃圾和污水、公共空间、生态环境整治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开展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村容村貌整治、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等重点建设,实现生活环境干净卫生、村容村貌整洁、设施和公共服务完善。

有条件的地方可统筹相邻近的几个同类村庄,开展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

特色营造型村庄。

以提升村庄整体风貌、建成美丽乡村为目标,努力营造村庄风貌特色。

充分依托和挖掘当地自然生态、地理环境、农业生产和历史文化资源,结合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提出风貌整治、历史文化传承和活化利用、特色营造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建设特色鲜明、环境优美、宜居宜游的美丽乡村。

5乡村用地规划

5.1乡村建设用地规模

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考虑县(市)域不同地区的用地适宜性条件、资源开发情况、生态环保和防灾减灾安全要求、扶贫支持政策等,依据乡村建设规划目标和村镇等级,统筹规划县(市)域内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总量和年度建设用地规模,编制分乡镇的现状和规划建设用地汇总表,其中现状和近期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5.2乡村建设用地管控要求

分乡镇(分图)划定镇、乡和村庄建设用地近期规划管控边界,提出规划管控要求,并对远期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和规模提出要求,明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范畴。

同时,加强现状未利用地的梳理,研究乡村未利用地的生态恢复、保护和合理利用。

6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6.1规划原则

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查漏补缺,确定需配备和完善的农村基础设施,按照县(市)域统筹和共建共享的原则,明确配建标准和设施空间布局。

6.2规划内容

6.2.1道路交通设施。

提出县(市)域乡村地区交通发展的规划原则、目标和发展策略,完善交通系统,明确县道、乡道、村道的选线和建设标准,提出不同等级道路和两侧景观的整治要求,确定公交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铁路站点等重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优化县(市)域农村主要公交线路布局。

村庄对外联系道路规划应以方便村民对外联系为原则,其中中心村对外联系道路建议参照三级公路标准,一般村对外联系道路建议参照四级公路标准,具体要求可参照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4]372号)。

6.2.2供水设施。

提出县(市)域乡村地区供水发展目标,确定农村供水标准,预测用水总量,确定重要供水设施布局和供水管网建设标准,提出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措施。

结合村庄距离城镇远近、现有基础条件和未来发展规划等,分区选择供水方式。

城镇周边村庄宜将村庄的供水纳入城镇统筹考虑;

其他村庄视情况采用集中供水或分散供水方式,逐步完善供水工程系统。

6.2.3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1)排水设施。

确定县(市)域乡村地区雨水污水排放方式,提出农村排水设施建设标准。

提出雨水导排系统清理、疏通和完善的措施。

具备条件的村庄,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建设“海绵村庄”。

(2)污水处理设施。

提出县(市)域乡村地区污水处理目标,综合考虑乡镇和村庄的规模和发展规划、原有设施状况、人口集聚程度等因素,灵活采用城乡共网、城乡分治、自循环、分布式等不同污水处理模式,确定重要污水处理设施布局,分区选择污水处理方式。

城镇周边的村庄应充分利用城镇污水处理系统;

工业园区、旅游景区、工矿区等功能区应统筹考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现对接;

远郊村庄采用生态化污水处理方式,鼓励结合坑塘沟等因地制宜设置污水处理设施,鼓励相邻的村庄共建共享污水处理设施,科学选择污水处理技术。

6.2.4能源供应设施

(1)电力设施。

预测县(市)域乡村地区用电负荷,提出电网升级改造目标,根据县(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电力设施布局,合理选择供电电源,确定重要变电站位置、电压等级、主变容量,控制高压走廊通道,提出供电线路改造的重要任务和要求。

靠近城镇建成区和工业园区的村庄供电线路改造应与城镇、工业园区电力线路改造同步进行或参照城镇建设标准进行;

远郊村供电线路改造主要是对线路老化、私拉电线等线路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具体技术规定可参照《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和《农村安全用电规程(DL493-2001)》。

(2)清洁能源。

提出县(市)域乡村地区清洁能源建设目标,明确农村重要清洁能源设施供应的布局、等级和规模等。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清洁能源和分布式能源供应体制,引导乡村利用沼气、天然气、太阳能和秸杆燃气等清洁能源,对于尚未普及清洁能源的地区,提出传统非清洁能源的改造模式。

6.2.5环卫设施

(1)垃圾治理。

以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源头减量化为抓手,提出县(市)域乡村地区生活垃圾治理目标,近期重点解决乡村地区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方式,确定垃圾处理场、转运站、收集站等重要垃圾处理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

提出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等实施方案,引导村民进行垃圾分类。

无害化处理根据地区不同条件可采取(卫生)填埋、堆肥、焚烧等主要方式。

垃圾的收集和转运方式应区别对待:

对于经济发达、面积不大的县(市),建议推行城乡一体的“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处理”模式;

对于经济欠发达、面积较大的县(市),建议推行源头分类减量、适度集中处理模式;

对于交通不便、无法由乡镇集中清运处理的山区村庄,建议采取“户分类,村(组)收集、处理”模式,农户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后,由村(组)对不可回收部分进行统一填埋处理。

(2)厕所改造。

提出县(市)域乡村地区厕所改造目标、改造方案和建议,因地制宜地选择卫生厕所类型,推进公共旱厕逐步改为水冲式公厕。

现状公共旱厕应采用粪槽排至“三格式”化粪池的形式,公共旱厕的取粪口应加盖密闭,并确保粪池不渗不漏。

有完整给排水设施的村庄,优先使用水冲式厕所。

6.2.6通信设施。

提出县(市)域乡村地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合理确定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重要通信设施的布局、等级和规模。

加快农村光纤宽带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农村地区无线互联网络覆盖率。

6.2.7防灾减灾设施。

提出县(市)域乡村地区防灾减灾工作目标,划分防灾减灾分区,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片区防灾减灾设施建设的内容、标准和模式等,明确防灾减灾重大工程布局和项目计划。

兼顾农村生产生活需要,提出乡村地区防洪排涝设施建设要求,明确重大消防设施布局,提出边坡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和小流域安全隐患综合治理的措施和要求,提出抗震救灾、防雪减灾、冻融减灾和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合理规划农村应急避难场所。

7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

7.1规划原则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设施共建共享的原则,结合乡镇和村庄的等级、规模、职能和服务功能等,综合考虑村民的出行距离、设施服务半径等因素,查漏补缺,统筹配置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明确规划期间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引导村级公共服务资源优化整合,逐步实现乡村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7.2规划内容

7.2.1公共服务综合平台。

明确公共服务平台或公共服务站的等级、布局和配置标准,科学规划设置服务项目和内容,推动所有行政村(社区)建成集网上办事、政务服务、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电子监察、防灾减灾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站),完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体系,构建县(市)、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联动互补的基本公共服务网络。

7.2.2教育设施。

按照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的要求,结合人口分布特点和城镇化发展需求,明确县(市)域乡村地区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教育设施的配建数量、空间布局和配置标准。

普通高中、职业教育等原则上宜集中在县城(城关镇)布局,偏远地区可考虑依托中心镇布局。

7.2.3医疗卫生设施。

按照方便群众和适度集聚资源的原则,结合乡镇卫生院标准化改造建设要求,明确县(市)域乡村地区医疗卫生设施配置原则、空间布局和配建标准。

原则上1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站(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村卫生站),人口少于1000人和服务半径在3公里以内的行政村,可以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站。

7.2.4文化体育设施。

提出县(市)域乡村地区文化体育事业发展目标,确定文化体育设施的分级配置标准和建设重点,提出加强基层文化站、村综合文化室、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建设的措施,明确重点设施的空间布局。

鼓励结合乡村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特色村镇建设、乡村旅游发展等需要,丰富文化体育设施的类型,提高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7.2.5商业服务设施。

根据县(市)域居民生活水平和未来发展需求,合理配置集贸市场、邮政、农村电商、快递服务点等商业服务设施,确定配置等级和规模。

加强和完善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区域农产品批发市场。

7.2.6社会福利设施。

合理配置县(市)域乡村敬老院(养老服务站)、家庭服务中心、康复中心、无障碍设施等社会福利和家庭服务设施,确定配建等级和规模,明确重点设施的空间布局。

鼓励配置退休老人和老年居民活动场地和设施。

8乡村风貌规划

8.1乡村风貌管控分区

深入挖掘和分析地域风貌特色,按照尊重自然、突出特色、传承文化的原则,提出县(市)域乡村风貌建设的整体目标,结合各类景观载体(包括自然山水、文化遗存、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古驿道等),划分乡村风貌管控分区,明确田园风光、自然景观、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保护等风貌要素的控制要求,提出片区风貌规划指引。

8.2风貌分区指引

8.2.1田园风光。

梳理乡村地区农业景观的现状资源,对片区内用于农业生产的田地、园地、林地、坡地、草地、水域等要素提出风貌规划指引。

8.2.2自然景观。

梳理乡村地区自然景观的现状资源,对片区内的山水格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河流湖泊等要素提出风貌规划指引。

8.2.3建筑风格。

按照因地制宜、简单实用的原则,结合当地原有建筑风格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地貌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对村民新建房屋的样式、体量、色彩、高度、材料等提出指导性要求,强调传统文化符号(包括形态符号、色彩符号、材质符号、空间符号等元素)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传承具有东北特色的民居风格。

少数民族村庄应突显本民族特色的民居风格等。

8.2.4历史文化风貌。

梳理县(市)域乡村地区历史文化资源,结合片区内的村落形态、街巷格局、传统建筑、古井、古桥、古树名木等乡土环境要素和民族习俗、宗教文化、传统节庆或宗族活动等人文要素,提出传承历史文化特色的风貌规划指引。

8.3重点片区风貌指引

加强重点地区的风貌控制指引,结合地方实际提出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沿线、相关保护区和连片发展地区等重要节点地区的风貌控制要求。

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提出适应当地的创新性策略和风貌指引。

8.3.1城乡结合部。

针对城乡结合部建设活动较多的特点,重点对人居环境综合整治提出要求,完善公共环境绿化美化措施。

8.3.2交通要道沿线。

针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等交通要道沿线人车流动频繁的特点,重点对通道沿线及其可视范围内的乡村环境提出整治要求,对沿线的建筑风貌、绿化景观、标识系统、广告设置等要素提出规划引导。

8.3.3相关保护地区。

根据有关规定,重点对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及其周边的乡村环境提出整治要求,明确保护对象,对保护区范围内的村庄建设活动提出管控要求。

8.3.4连片发展地区。

结合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绿道、古驿道、乡村旅游等建设项目,提出乡村地区连片带状打造乡村风貌的建议和措施,对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需要连片保护发展的区域提出保护性发展措施。

9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指引

9.1整治指引

村庄整治指引,结合产业发展分区、风貌分区、村镇等级和村庄类型,综合确定村庄整治类型,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治理村庄环境、提升村庄风貌为主要任务,不同类型村庄可根据自身实际有所侧重地选择人居环境整治内容,明确重点整治项目、标准和时序。

9.2整治内容

9.2.1农房改造。

挖掘村庄传统民居特色,提出既有农房、庭院整治方案和功能完善措施,适度整饰已建房屋外立面,协调村庄主要道路两侧建筑风貌;

提出村内危房改造的选址、布局和建造指引,明确改造方式和标准。

9.2.2公共设施完善。

根据村庄实际需求,提出完善村庄供水、电力、通讯、防灾减灾等公共设施建设行动,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

9.2.3道路整治。

结合现状对主要道路进行硬化、亮化改造,确定道路路面铺装的形式(水泥、沥青、石板、红砖、沙石)和路灯的布置方式。

9.2.4生活垃圾处理。

确定村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方式;

提出垃圾源头减量方案,引导村民对生活垃圾进行简单的分类收集和处理。

提出村庄保洁制度,合理配置保洁员,结合村规民约明确村民保洁义务,禁止露天焚烧垃圾。

9.2.5生活污水治理。

确定村庄生活污水处理方式,提出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或升级改造方案。

尽量采用管道或暗渠收集生活污水,实现雨污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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