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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声字的形成过程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所以,此时的“凡”旁,还算不上为形声字之声旁,只是一个注音符号而已。

因而本文以为,只有具备了形与声两部分相益相成特点的字,才是真正的形声字,我们探讨形声字的形成过程,也就是讨论这种形与声两部分相益相成的形声字的形成过程。

汉字有个发展的过程,形声的观念、造形声字的自觉意识也有个形成的过程。

在古人有了造形声字的自觉意识后,才有可能在这种意识支配下创造形与声两部分相益相成的形声字;

没有成熟的形声理论自觉地支持造字实践,就不可能创造出形与声两部分相益相成的形声字。

分析汉字结构在古文字阶段各个时期的发展变化,我们发现这种自觉意识的形成是有一个过程的。

也就是说,形声字不是古人灵感一动,突然想出来、造出来的,而是在用文字记录语言的过程中,为困难逐渐逼出来的,是为解决文字运用中的困难而逐渐产生的。

所以,这期间自然经过了一个从无意识到有意识、从不自觉到自觉的创造过程。

2.关于怎样观察汉字结构和形声字的问题。

观察分析汉字及形声字,有两种不同的角度。

一种是静态观察,就是不考虑汉字的来源,不注意其发展过程,不注意有关偏旁在历史上的功能和所负载的信息,只看最后的结果,甚至是只看现代汉字的最终形式。

静态观察汉字的结果,就是把历史上不同时期形成的汉字压在一个平面上,根据一定的标准分类分群。

这样划分出的形声字,就只能看到是形旁加声旁而成的字。

其结果可能会把一些历史上原本不是形声字,而后世或由于讹变、或虽未讹变而由于已不明其本来面目的字,也当作了形声字,而且也看不到形声字的层次和变化过程。

另一种是动态观察,就是强调历史地发展地动态地看汉字,注重汉字及其结构的发展变化,注重汉字及其结构在发展变化中的层次性,注重了解字中有关偏旁在历史上曾经担负的责任,即当初赋予它的真正职责。

由此才能看清楚形声字产生和形成的过程,才能看到一些形声字在历史上的本来面貌。

本文所采取的是后一种观察分析。

3.关于“字”的概念的问题。

“字”的概念,这似乎更是无需讨论的了,但也有分歧,所以也得交代几句。

我们在这篇文章里说的汉字,是指直接记录汉语言的成系统的符号。

它有两个特点:

(1)有约定俗成的、有一定社会性的形体;

(2)与汉语言的词或词的一个音节相对应,有固定的读音,与特定的词义相联系。

同样,下文所讲的假借字,也只是属于这种“字”的范围内的一种文字符号,是指本为A词造的字,如果把它作为表音符号,借来记录其他音同或音近的B词或C词的时候,这个字就是假借字。

也就是说,我们强调的是假借字所借的那个形体已是文字,而不是未成为文字的记号或图画。

我们之所以作这个限定,是由于有的学者认为假借字的出现早于象形文字,如果早于象形文字,那么它借什么呢?

只能是借图画或记号了。

图画或记号还不是字,那么它何以称为“借字”呢?

因而,这种观点虽很有启发性,但还要有更多的证据来证明。

也许有人会说,我们这样判定字也是一种以今律古,但是,我们认为,确立判断汉字初创阶段的字和非字的标准,只能是在现代语言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汉字不是一时一地一人所造,所以绝不可能用一种方法造好一类字,再造另一类字。

更况在上古造字所用的所谓方法,当初根本就是非自觉性的,盲目的,所以,我们在文章中所说的形声字形成过程的有关阶段,只是叙述的先后次序,而并没有历史上发生的绝对的先后次序。

下面,我们讨论问题本身。

从现在能确认的古汉字来看,在汉字发展的历程中,就总趋势而言,较大范围的首先从图画和记号中跨出、与词结合而成为文字的应该是表意字,包括具体和抽象的象形字以及指事字、会意字等。

但是,在表意字的基础上,形声字是怎样产生和形成的,则是很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经考察现有的一些重要的古文字资料,我们认为,从表意字到形声字中间主要经历了“改造假借字的阶段”,“母文加上事类符号分化新字的阶段”,以及“在表意字上注音的阶段”;

然后才改变了最初的无意识、不自觉的状态,发展到了有意识、自觉地创造真正的形声字的阶段。

一 假借字的产生及假借字的改造——在借字上加类属标志以指示联想词义的方向

汉字发展到改造假借字的阶段,在假借字上加事类标志,一般人以为这便是形声字,其实不是,这只是向形声字的一个过渡。

随着社会的发展,最晚在商代初年,华夏民族仅靠制造表意字来记录语言,已根本不能满足社会交际的需要了。

而且,有些词特别是虚词用造表意字的方法根本无法为它们造字。

再说,文字本来就是记录语言的符号,它的符号性质决定它并不要求字形一定要表示出所记录的词义来。

古人造象形、指事、会意等表意字,也不过是让该类字在形体上尽可能与所记录的词有一种直观的联系,让字形尽可能有某种外形标志以唤起人们对所记录之词的联想而已。

所以,古人自然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只造那些难造的表意字。

因而,几乎是在造表意文字的同时,为了济文字数量不足之穷,为了克服其他方法产生新字不易之弊,人们就在运用文字的过程中,又从无意识到有意识地利用假借的方法,创造了新的同形、同音而异义的字即假借字。

所以,孙怡让说:

盖天下之事无穷,造字之初苟无收叚借一例,则将遂事而为之字,而字有不可胜造之数。

此必穷之势也,故以声而讬以事焉。

视而不必是其本字也,而言之则其声也;

闻之足以相喻,用之可以不尽。

是叚借可以救造字之穷而通其变。

人们利用假借之法为词配备字,起初也不是有意识地图方便,图省劲,更不是灵感一动想出来的简单办法,而是在使用文字的过程中,为困难逼出来的一种权宜之计。

语言中已有某词,但文字中尚无为社会公认的约定俗成的记录该词的某字,于是在口语变为书面语的过程中,人们便不得不以语音为线索,借原有的同音字,来记录这个还没有用文字形成固定下来的词。

对于这个被借的形体来说,它已不再是一个字了,而是两个同形、同音而意义不同的字了。

以假借之法造字,后人评价甚高,以为这已说明古人对音义关系有了一定的认识。

其实不尽然,就借字人的主观动机而言,仅仅是以口语之音为线索,寻找了一个本记录着同音的A词的A字,借来记录与A词同音的B词而已。

也就是说,让记录A词的A字兼起了B词的尚未诞生的代表字——B字的职责,并不是自觉的以音表义的。

那时的古人对音义关系还没有自觉的明确的理性认识,没有让文字以音表意的意识,因而也不可能有借音表意的自觉意识。

也就是说那时还没有成熟的假借理论来自觉的支持造字者的创造实践。

正因为如此,再加上:

(1)上古汉语单音节词较多。

单音节词多,则必然导致同音词多;

同音词多,则在书面语言中用同形、同音的假借字易混淆,易有歧义。

特别是当假借字在书面语言中所占比例超过一定的“度”的时候,这个问题就尤为突出了。

因而,需要在假借字的字形上有所分别,才能满足当时书面语言交际的需要。

(2)汉语方言太多。

方言太多,则必然要求有一种超方言的文字,才有利于交际,才利于满足政治上统一的需要。

但是,假借字不能适应这种要求,这也决定它必须要加以改造。

(3)文字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

汉字已有了一个有一定规模的表意体系,新字的产生要受这个表意体系制约。

而古人在文字上的正统观念又是喜欢在字形上有明显的示义的标志。

所以,汉字便没有顺着这样一条线索发展:

先同音假借,“然后逐渐淘汰同音字,留下几百个表音节的文字符号;

然后再进一步,把几百个符号再加淘汰,只留下几十个表音素的符号。

最后这些符号简化成为字母”,进而走上创造表音文字的道路。

否则的话,汉字后来就不会增得这么多,一些借字就不会另造本字了,一些假借字就不会通过后加类属标志而产生新字了。

总之,用假借法造字,在古人自己看来,毕竟不以为是正统的方法,仅仅是作为不得已的应急措施或权宜之计的。

古人在主观上并未认识到这是用表音的方法给词配备词,是造字的另一条路子:

表意是让字形和词义联系,表音是让字音和词音联系。

所以,古人的造字,也绝不可能停留在这种方法上,或者顺着这条线索,走上创造表音文字的道路;

而恰恰相反,只能走上一条通过给假借字加注类属标志来改造假借字的道路。

在古人看来,假借彼字为此字和我们下文讲的用母文赅众义一样,同样有弊端:

用母文之弊在于笼统而不具体,假借彼字为此字之弊在于不知所用为本字还是借字,表示的是本义、引申义还是借义。

也就是说,由于假借的使用使得原来的一些字,以一个形体既载有本义、引申义还又载有借义,所要承担的语义和语音的范围太大了,易造成阅读和理解上的困惑。

于是,古人想到了改造假造字以克服用假借字的弊病。

他们所用的办法——正像克服仅用母文的弊端一样——加注类属标志,规定并外化假借字的意义,使同形、同音、异义的两个以上的字,成为同音、异形、异义的几个字。

这样就有效地区别了记录单音节同音词的同音同形字,使这部分同音不同义的字也有了一个不同的字形,解决了因假借造成的理解歧误问题。

戴震说:

“况古字多假借,后人始增偏旁”。

说的大体就是这种现象。

例如:

1.某之于谋

“某”字,金文作“”,是辅助象形字,本为“梅”字的初文。

后由于语言里〈谋〉这个词没有代表字,人们便以语音为线索,借“某”字表〈谋〉义。

这样,同形字“某”既记录了〈梅〉义,又记录着〈谋〉义,使用久了,则难明哪一义为借义,哪一义为“某”字的本义,不能明确区分词义的不同的概念,而且有时会造成阅读和理解上的困惑。

于是,古人为了使文字各司专职,特别是为了使文字在外形上具有和意义相联系的明显标志,便在已记录了〈谋〉义的假借字“某”上,加注类属标志“言”旁为外部标志,表示这个“某”〈谋〉字是记录与“言”有关的〈谋〉义的“某”字,于是形成了“谋”字。

由谋字形成之过程可知,其义在原借字“某”也。

就是说,“谋”字中的“某”,在造字之初,主观上赋予它的职责是表意的,而不是表音的。

2.录之于禄

“录”字甲文作“”,本与〈禄〉义无关。

甲、金文都借“录”字记录〈禄〉义,这样,“录”字便身兼几职,表义难明。

于是,人们便以表〈禄〉义的借字“录”为基础,加类属标志“示”,表明此“录”字是记录与“示”有关的〈禄〉义的借字“录”。

这样便产生了“禄”字,专表〈禄〉义。

3.瓜之于狐

“瓜”字,金文作“”,是个辅助象形字,义即〈瓜〉。

后或借以表〈狐〉义。

《金文编》按:

瓜“孳乳为狐”。

“命瓜即令狐”。

这样便有可能造成阅读和理解上的困惑。

于是,人们在已表示了〈狐〉义的借字“瓜”字上加注类属标志“犬”旁,以表明此“瓜”字是表示与兽类有关的〈狐〉义的借字“瓜”。

这样便产生了“狐”字,专表〈狐〉义。

又秦印有“令狐得之”句,此“令狐”与金文之“令瓜”同,则可证“令狐”之“狐”是在借字瓜上加犬旁而形成的。

4.气之于迄

“气”,本表云气义,借表〈迄〉。

如《卜辞通纂》五一二片:

“气至五日丁酉……”。

《甲骨文字典》:

气“读为迄,至也。

”[10]石鼓文中已见“迄”字,可知其是由借字“气”加区别标志而形成的。

再复杂一点的,则如:

5.井之于邢、刑

“井”,甲文写作“”,金文作“丼”,像水井之形,其本为水井之专字。

但由于在口语上“井”字读音与〈邢〉、〈刑〉等词音近。

因而,在〈邢〉、〈刑〉等词还未造出代表字之时,“井”字便又先后借作〈刑〉的代表字或〈邢〉的代表字。

《金文编》“井”字下按:

“孳乳为邢国名”[11]。

今甲盘铭文:

“敢不用命,则即井〈刑〉”[12]。

这样则至少一形而三字三义,用于文中,不能明确区分词义的不同的概念,理解困难难免引起误会。

于是古人便想到了加类属标志,以所加类属标志为外部区别标志,用来外化字义,指示字义。

在已表示了邢地意义的假借字“井”上再加注类属标志“邑”旁来外化、确指这个“井”字的意义与“邑”有关,是表示地名的。

也就是说,“邑”旁的作用只是标志这个“井”字是表示地名〈邢〉的借字“井”,因此而有了“邢”字。

在已表示了“刑罚”意义的借字“井”〈刑〉上再加注“刀”旁为标志,以外化、指示借字“井”〈刑〉的意义与“刑罚”有关,即是说,该“井”字是表示与“刀”有关的“刑罚”意义的借字“井”,由此而始有“刑”字,则“刑”字之意义在原借字“井”。

就是说,“邢、刑”二字中的“井”,在造字之初,主观上赋予它的职责是表意的而不是表音的。

6.牟之于、眸、侔

“牟”字本义为牛鸣。

由于口语上“牟”字所记录之〈牟〉词与〈〉、〈眸〉、〈侔〉三词音近,因而在〈〉等词还没有代表字的时候,便先后借“牟”记录之。

贻我来牟。

[13]

盲:

目无牟子。

[14]

德牟往初。

[15]

后来,为了使各个借义在字形上均有所标志,便在已表〈眸〉、〈〉、〈侔〉之义的三个借字“牟”上,又先后分别加注了“目、麦、人”三个类属标志,以外化假借字之义,说明“牟”字原是分别表〈眸、、侔〉义的三个同形同音字,于是便形成了“眸”字,“”字,“侔”字。

7.为之于譌、妫

“为”,甲文、金文都从爪从象,表示劳作之意。

引申而有“作、造”义,即所谓“人为”也。

老子所倡导的“无为”之“为”即“人为”义,与顺其自然相对。

所以,《尔雅·

释言》说:

“作、造,为也。

”郝懿行疏:

“为者行也,成也,施也,治也,用也,使也。

皆不出造、作二义。

”[16]表“人为”义之“为”字,后加类属标志“人”旁而有“伪”字。

《荀子·

性恶》:

“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

”[17]“伪”,人为也,后天之努力也。

《说文解字》:

“伪,诈也。

”[18]与《尔雅·

释言》互证,则知此“诈”字或为后人误改,当为“作”。

即今“矫揉造作”之“作”。

但由于在口语上“为”字读音与〈譌〉、〈妫〉等词音近。

因而,在〈譌〉、〈妫〉等词还未造出专字之时,“为”字便又先后借作〈讹〉的代表字或〈妫〉的代表字。

“人之为言,胡得焉?

”朱熹《集注》:

“徐察而审听之,则造言者无所得而谗止矣。

”[19]

可见朱熹释“作”为“造言”,即“谗”。

则知句中的“为”即“譌”之借字。

“譌,譌言也。

”[20]《玉篇》:

“妖言曰譌。

”[21]“譌”字是由借字“为”加类属标志“言”旁而孳乳的,表义在“为”,“言”只是外在的标记而已。

“子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

曰:

‘不图为乐之至于斯也。

’”[22]《韶》,虞舜之乐(yue),虞舜以“妫”为姓氏,“为乐”即妫乐(yue)。

则知句中的“为”即“妫”之借字。

“妫,虞舜居妫汭,因以为氏。

”[23]“妫”字是由借字“为”加类属标志“女”旁而孳乳的。

不独单音字如此,联绵字亦然。

夫容——芙蓉 目宿——苜蓿

空同——崆峒

分付——吩咐 丁宁——叮咛

鹿卢——辘轳

这些双音节词,起初都是合借两个字而表示的,后来才加注了类属标志。

值得注意的是,记录双音节词的两个假借字,有些往往不是同时加上类属标志的,而是先后加上的;

而且后加类属标志的字,有些往往是由于同化作用而所加。

这说明,这种类属标志是完全可以不加的。

则可知其义在于原已记录了该词的原借字,而不在于类属标志。

以秦汉出土文献再证之,所得结论也基本上如上。

8.俞之于喻、逾

先借“俞”表〈喻〉、〈逾〉等义。

《银雀山汉简释文》0493号:

胸中“神俞……[24]

《银雀山汉简释文》3255号:

驰车千乘兵绝苫俞[25]

后以借表〈喻〉、〈逾〉两词的两个同形字“俞”为母文,分别加类属标志而形成了“喻、逾”二字,而其义则在于两个原借字。

即是说,“喻、逾”二字中的“俞”,在造字之初主观上赋予它的职责是表意的而不是表音的。

9.如直之于值、置

先借直表〈值〉、〈置〉等义。

《睡虎地秦墓竹简·

法律答问》:

或直廿钱。

[26]

又《睡虎地秦墓竹简·

封珍式》:

以此直衣贾。

[27]

及盗不直者,以律论。

[28]

后分别加注类标志注明:

一是表示〈值〉义的假借字“直”,一是表示与“网”有关的〈置〉义的假借字“直”。

于是形成了“值、置”二字。

“值”专表原由借字“直”表示的〈值〉义,“置”专表原由另一借字“直”表示的〈置〉义。

为节省篇幅,现再集中补充

隹—唯 畐—福 兄—祝 巳一祀

才—在 土—徒 每—诲

胃—谓

兑—锐

发—废

孰—熟

番—蕃

屯一纯

化—货

皇—凰

台—胎

蜀—独

央—怏

巠—轻

疾利—疾莉

朱—铢

可—何

叔—菽

豪—壕

司—伺

寺—恃

千—阡

者—诸

次—恣

义—仪

次一资

卒—萃

合—答

邯单—邯郸

对于上述诸例中由假借字孳乳的那些加类属标志的新字,如果我们割断它们和原借字的关系,把它们和全部汉字堆积在一起,压在一个平面上进行分析归类,自然以为他们是标准的形声字。

所以,清末文字学家廖平在《六书旧义》中就说:

象声字,其初只如叚借,取声而已,无形属偏旁也,故以象声为名。

叚借已久,后人于叚字依类加形,遂成本字。

[29]

顾实在《中国文字学》中论及由假借到形声的过程时说:

故形声者,又与叚借同源也,相先后也。

未加偏旁之前为叚借,既加偏旁之后为形声。

其源远矣。

[30]

高明在《古文字的形旁及其形体演变》一文中,论及由假借到形声的过程时也认为:

在假借字的形体中增添相应的形傍,以构成表达新词意义的本字,这就是最初的形声字产生过程。

[31]

这种观点,现在基本上是一种强势观点,可我们觉得实在是怪事。

未加偏旁之前是个假借字,有音有义,已经表示着这个未诞生的新字的意义,但是,突然加了一个偏旁,竟瞬息之间使它突然失去了意义,又突然摇身一变成为表示新字之音的纯声符了。

这新加偏旁的作用也未免太神奇了吧。

在上面的讨论中,我们通过追溯、分析这些后出的加注类属标志的字的产生及形成的历史过程,已注意到了原借字与这些加标志的后出孳乳字的不同层次及血缘关系,已对这类后出孳乳字的两个组成部分的性质有所了解:

一部分是个假借字,在音义上与加标志的后出孳乳字的音义有同一关系;

另一部分是类属标志,是作为字义的外部标志的,只有辅助作用。

因而,我们认为,这类历来被人们视为标准的形声字的字,在它当初诞生的时候,并不是形声字,只是一种借义外化字。

它所谓的“声符”,当初实是个表示特定意义的假借字,造字时,主观上并不是把它用来作为表音符号的,给它的职责不是表音的,而是表义的。

如上述的前几例中的谋、狐、邢、刑、、眸、侔等孳乳字,其核心成分是假借字某、瓜、井、井、牟、牟、牟,在未加类属标志之前,它们已经表示了七词的意义,在意义上与后出的谋、狐、邢、刑、、眸、侔七字所表示的意义是等同的。

因而,在这些新孳乳的字中,假借字某等不为声符则明矣,是一个表义成分亦明矣;

其后加的类属标志不表具体意义而只有外化、指示借义的辅助作用亦明矣;

这些字当初并非有意造的形声字亦明矣。

  据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这类字根本不是在创造形声字的自觉意识支配下产生的字,而是在为原字加注与所表示的词义有某种联系的明显的外形标志的意识支配下所产生的字,即是在改造借字的意识支配下所产生的字,它的出现,纠正和扼制了汉字借音表义的某些偏差,进一步强化了汉字的表意性。

过去有些学者以为,假借字上追加义符就是最初的形声字,形声字的产生标志着汉字在向表音化的方向迈进,其实不然,这种字的产生恰恰是在强化汉字的表意性。

总之,汉字发展到改造假借字阶段,即在一个有特定音义的借字上,加上具有显示或联想词义作用的事类符号的阶段,还不是有意识地造形声字。

第一,因为自觉的行动往往以自觉的认识为基础,自觉的行动往往需要自觉的认识、自觉的理论的指导。

而此时的形声理论还没有形成,人们还不可能有创造形声相依缺一不可的真正的形声字的意识。

就是说,那时还没有成熟的形声理论来自觉地支持造字者造真正形声字的创造实践。

第二,因为此时的“借字加上事类符号”的字,意义均在借字,事类符号只有标志和指示作用,对于表意来说,似乎还是可有可无的。

但假借字改造的结果,对真正的形声字的出现有启发,尤其是当人们已不明文字的历史来源,看不到字的核心部分是个假借字的时候,往往只会看到这类字的一部分与字音有联系,另一部分与字义有关联,由此有可能启发人们自觉地创造这样的形声字。

这里我们需要强调这样一个问题。

我们举证以上例子,只是想证明,一些词初用假借字,后来才对已记录了该词的假借字加以改造,追加了类属标志。

这个后来追加的类属标志,起初只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外在标志,真正记录词的音义的符号仍然是假借字。

我们无意于证明某个词何时代用做假借字,到何时代假借字追加了类属标志。

因为,要翔实地证明文字使用的时代性,不能靠传世古籍,需要连续性的出土数据及碑刻文字,而且还要大大增加本文的字数,所以,本文没有在这方面严格地纠缠。

例如上述第“6”例来说,我们作如此解说,只是证明先用假借字“牟”,后用加类属标志的“、眸、侔”,并不在于要说明“、眸、侔”出现的具体时代。

我们之所以强调这个问题,就是由于我们在本文中虽然尽量使用出土文献,但是也使用了一部分传世古籍,而传世古籍使用文字的时代性是不一定可靠的。

就以上述的“牟——、眸、侔”例来说,传世古籍《诗经》中未见“眸、侔”二字,但是《大雅·

思文》的“来牟”又作“来”。

比如许慎《说文解字》“来”字下引《诗》作“来”,而陆德明《经典释文》和朱熹《诗集传》都作“来牟”。

虽然许慎在前而陆德明、朱熹在后,但不言而喻,这是个版本问题,不能说明“牟”、“”出现的具体时代。

再结合《孟子》来说,《孟子》一书中出现“牟”、“侔”二字,但“眸”出现了5次,都在《离娄章句上》,如“存乎人者,莫良于眸子”[32];

字出现了1次,如“今夫麦,播种而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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