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山南市水利部门行政许可服务指南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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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证照名称
年检要求
申请条件
.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
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案得当。
法定期限
无明确规定
承诺期限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审批申请报告(原件,份);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份)。
表格下载
工作时间
和地址
夏季上午:
;
下午:
冬季上午:
地址:
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湖南路号
监督投诉机构及电话
山南市水利局办公室
注意事项
备注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审批
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三条
我市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
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项目。
建设项目洪水(防洪)评价报告
占用农业、农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水政水资源科技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项;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项;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六条
涉及占用农业、农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单位
需在占用农业、农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项目。
农业、农用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批文等相关文件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水利部关于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号)
全市泛洪区、蓄滞洪区内非防洪建设项目
需在泛洪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
我市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防洪围堤
需填堵或者废除我市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防洪围堤防
填堵或者废除我市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防洪围堤防申请报告
对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
我市各县、区域内利用堤顶或者戗台修建公路
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修建公路
利用堤顶或者戗台修建公路申请报告、堤身和堤顶公路管理和维护办法
蓄滞区避洪设施建设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项
我市蓄滞区避洪设施建设
需在蓄滞区修建避洪设施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规划计划与建设管理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项;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水工程建设规划及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审批:
.权限范围内中央预算内水利投资项目(特殊要求除外);
.权限范围内其他委托审查的项目。
项目法人
.初步设计报告(送审本,份);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份);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份);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份);
.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批复文件(份);
.涉及到移民问题的需提供移民安置规划及实物指标确认成果(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份);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复(份);
.西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备案表(份);
.送审请示(份);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所需材料(份)。
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或扩大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涉及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的排污单位
需新建、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
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改建或扩大入河排污口申请等相关文件
取水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取水工程验收→存档办结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审批:
.在雅鲁藏布江、怒江、澜沧江、金沙江干流段日取水量立方米以上、万立方米以下的;
.在森格藏布、朗钦藏布、朋曲、卡门河、西巴霞曲、丹巴曲、察隅曲干流段及拉萨河、尼洋河、年楚河、帕龙藏布、玉曲等河流日取水量立方米以上、立方米以下的(含井群);
.取用地下水日取水量立方米以上的(含井群);
.在库容万立方米以上、万立方米以下水库取水的;
.水力发电总装机千瓦以上、万千瓦以下的;
.跨县行政区域取水的;
取水许可证书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取水许可申请书(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申请理由;
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水源及取水地点;
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书。
.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取水户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项;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审查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业主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申请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套,其他材料套):
()建设项目业主要求进行审查的文件;
()市级有关部门签署的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建设项目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变更与延续水资源论证许可:
()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满年,建设项目未动工的,必须重新办理水资源论证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我市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从事河道采砂许可证书
从事河道采砂
需提供采砂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修建水库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资兴建水库的批准。
.申请报告(份);
.相关设计文件及技术审核批准文件(份);
.资金证明或承诺文件(份);
.受益县、乡、村三级政府批准文件(份);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份);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第项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
占用农业灌排项目主管单位
.占用申请书(份);
.占用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份);
.当地政府复核意见(份);
.补救措施或方案(份);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边界河流上建设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边界河流上建设项目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的单位
需要办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西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单位和个人
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工程建设方案,施工安排。
西藏山南市水利部门行政征收服务指南
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六条
征收对象
生产建设单位
征收条件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
征收标准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元一次性计征(不足平方米的按平方米计);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元计征(不足立方米的按立方米计)。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按不超过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按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元;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每立方米元计征(不足立方米的按立方米计);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元计征(不足立方米的按立方米计)。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公告→申报→审核→核准决定→送达→征收→出具结缴凭证→办结
水资源费征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全市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在全市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藏政发〔〕号)
山南市水利局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