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市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管理制度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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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单位办理检查证时,应由本单位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然后报市局核准,由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报专卖监督管理处,由指定工作人员到省局审批办理。
(4)办理执法检查证申请表规范填写,办证负责人整理、归档备查。
4.核发机关
根据《实施条例》规定,检查证件的核发机关是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无权核发检查证件。
5.不予核发的规定情形
检查证核发机关在审查申领检查证申请时,如果发现申领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不予核发检查证的决定:
①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年龄不满18周岁;
③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④不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⑤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品行端正、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⑥曾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的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⑦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不直接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⑧不熟悉烟草专卖管理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或未通过法律知识考试或业务知识考核(考试);
⑨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制发权限
根据检查证使用人检查区域范围不同,核发检查证的机关主要有: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核发工作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使用
1.使用年限
检查证使用年限是指在检查证核发后,其持有人可以使用的年限规定,同时还包括检查证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检查证申办资料的保管年限等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检查证有效期限最长为5年。
当检查证有效期届满时,由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回本单位的检查证,交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销毁,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检查证核销情况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原检查证持有人确有需要继续持有检查证的,可以按照换领程序提出换领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申领、换领、补领检查证的有关书面材料,按规定由地市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2.使用人员的行为审查
使用人员的行为审查是指对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以及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的审查。
(1)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主要指:
一是检查证仅限在核准的检查范围内使用,非执法公务时不得使用检查证;
二是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不履行公务时不得出示检查证。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查验所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检查证,并对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评价。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检查证,接受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查验。
对未按规定出示检查证,或应当接受查验而拒不接受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并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暂扣检查证。
(2)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保管检查证行为的妥善性,主要指,持有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其所持有的检查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对于不能妥善保管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其改正,批评教育,并暂扣检查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收回检查证。
(3)非烟草专卖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主要指,任何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检查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检查证。
对于有伪造、变造、买卖检查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以及未经年度审验的检查证情形的,相应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没收非法或无效的检查证,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3.暂扣、收回检查证情形
(1)暂扣、收回检查证的性质。
暂扣、收回检查证是指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在审查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使用检查证行为时,所采取的一种制止性惩戒措施。
(2)暂扣检查证情形。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使用检查证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的之一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暂扣其所持有的检查证:
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超出检查证核准的检查范围使用检查证;
②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未依法主动出示检查证;
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不履行公务时擅自出示检查证;
④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查验检查证时,检查证持有人不积极配合;
⑤未能妥善保管检查证以致检查证损毁,或有涂改检查证、将检查证转借他人行为。
(3)收回检查证情形。
烟草专卖管理人员被收回检查证的,主要有三类情形:
①烟草专卖管理人员不能妥善保管其持有的检查证,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
例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持有检查证的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检查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执法督察人员可以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并予以暂扣检查证,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收回。
②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出现不规范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例如,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本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其检查证,情节严重的,予以收回检查证:
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
越权执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两次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适用法定依据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仪容不整,酒后执法,态度粗暴,或者具有其他不文明执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滥用职权,或者具有其他徇私舞弊行为的;
其他违反《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和《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行为的。
③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出现某种情形,不再或不宜从事专卖管理工作的。
例如,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其持有的检查证:
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开除处分的;
调离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或退休的;
因死亡或者重伤不能继续从事专卖管理工作的;
不能或者不适合从事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
三、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管理
(1)指定专人对执法检查证的办理、发放、审查、回收、档案制作等方面工作进行管理,并定期上报。
(2)到期检查证件统一办理更换手续,发放新证件的同时回收到期检查证,证件丢失需分局提交证明并登报挂失方可补办。
(3)建立、健全检查证审核制度,定期对专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培训和考试。
(4)完善档案管理,有专人负责对新办、换发、补办检查证申请材料统一分类、装订归档备查。
四、证件管理人员工作要求
(1)明确工作内容,认真落实省局、市局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2)认真核对执法人员基础信息,建立、完善相关档案,为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3)证件管理工作人员需认真负责办理检查证相关事宜,不能拖延、滞留。
(4)对检查证换发、审核工作即使整理、上报。
楚雄州禄丰县烟草专卖局
执法检查证管理规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障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合法性,规范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审核、发放、使用和监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是指由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印制核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和检查权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的执法检查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统一设计、制作、审核发放,执法检查证有效期一般为五年。
第四条执法检查证管理规范适用范围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专职和兼职执法人员,所有专(兼)职执法人员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五条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统一由专卖管理监督部门证件管理员履行管理监督职能,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发放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先训后岗的原则:
所有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的人员必须通过法律法规、岗位技能鉴定及专卖管理信息系统综合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具有从事烟草专卖执法资格或岗位;
(二)因事设岗的原则:
按照《云南省烟草专卖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要求补充充实的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
(三)申领程序:
申请—审核—报批—制证—发证—使用—年检—归档;
(四)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实行一人一证、定人定号、人号对应,统一由证件管理员发放、造册登记,烟草专卖执法人员领取后妥善保管、使用。
第六条专卖管理监督部门按楚雄州、各县、市烟草局的专卖管理人员配置方案,对新增专卖管理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和法律法规培训,并向上级烟草专卖局提交申请办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的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的书面材料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初次申领或者补领的理由;
(二)本辖区内拟需求的科、所、队实际在岗的应持有人数、数量;
(三)申领的号码及顺序;
(四)经省级烟草专卖局审查合格的拟应持有人员的名单;
(五)提供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成绩单的电子文档,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的,才能取得持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的基本资格;
(六)其他材料。
第八条专卖监督管理科应对领取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人员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拟配发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楚雄州、各县、市烟草专卖局从事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二)参加了规定的法律知识统一考试,且成绩合格的;
(三)经各级烟草专卖局审核,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四)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因毁损、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发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的,补发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应使用原来的号码。
同时由持证人写出详细的情况说明,并登公告注销后方能重新补办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
第十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使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局签发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
(二)持有的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应当是经过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的本人的执法检查证件,做到人证相符,不得转让他人。
(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规定的检查区域进行执法检查,不得跨区域使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
(四)持证人要按省、州、县烟草专卖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执法检查证的年度审验或换证工作。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办理有关手续前交回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由证件管理员造册登记报省级烟草专卖局备案,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提交省级烟草专卖局登记保管:
(一)调离烟草专卖执法岗位的;
(二)辞职的;
(三)退休的;
(四)其他不能实际履行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情形。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应当暂扣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并逐级向省级烟草专卖局备案: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
(二)没有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利用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谋取私利,情节轻微,尚未构成违法犯罪和严重违纪的;
(四)参加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五)违反《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和《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情节较轻的;
(六)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应当予以暂扣的其他情形。
暂扣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的具体期限由人员所属本局根据情况决定。
暂扣烟草专卖执检查证期间,相关人员不得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烟草专卖执法资格,收回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并向上级局备案:
(一)参加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统一考试经补考后成绩仍不合格的;
(二)受到记过及其以上行政处分的;
(三)被劳动教养的;
(四)被刑事拘留或者判处刑罚的;
(五)被暂扣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期满后,仍不符合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上岗条件的;
(六)违反《关于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行为的纪律规定》和《烟草专卖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对擅自制作、仿冒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件的本行业职工或公民或者其他组织,一经发现,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范由某某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