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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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占用、挖掘公路面积50平方米以上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许可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同意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
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0米以下的
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500米以上1000米以下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修建桥梁、渡槽或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1000米以上或经制止拒不执行的
可以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小型公路桥梁周围、公路隧道上方及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爆破、烧荒、倾倒废弃物,停放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危及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安全的其他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作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够即时修复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作业给桥梁、渡口、隧道、公路带来安全隐患
违法作业严重影响桥梁、渡口、隧道、公路安全或造成安全事故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作业给桥梁、隧道、涵洞带来安全隐患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履带车、铁轮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车辆、机具横穿公路或者行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但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行驶但未造成公路损坏的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行驶且造成公路损坏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
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破坏、损坏、涂改和擅自移动公路标志、标线、标桩、护栏和其他公路附属设施,给予警告;
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处罚上限明显低于《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主观故意,造成公路附属设施损坏,尚未危及公路安全,并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
警告
擅自移动、涂改、损坏、破坏公路附属设施,并危及公路安全,情节轻微的
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擅自移动、涂改、损坏、破坏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情节严重的
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6
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等影响公路畅通或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打场晒粮、种植作物、积肥堆土、放养牲畜;
(二)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修车洗车,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设置电杆、变压器等设施;
(三)堵塞、损坏、利用公路排水设施;
(四)采石采矿、挖砂取土、挖沟引水、爆破、烧窑;
(八)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和驾驶培训、考试场地;
(九)其他影响公路畅通和损坏公路的,给予警告;
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其他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交通堵塞,能及时纠正的
警告
违法行为一般,不及时纠正,未造成交通堵塞的
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较重,经多次告知仍不纠正,未造成交通堵塞的
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严重,已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拒不改正造成交通严重堵塞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初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可以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屡次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拒不改正或造成交通事故的
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7
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坏1000元以下未及时报告的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公路损坏1000元以上未报告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处以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能积极消除违法状态的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限期未整改或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9
未经批准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的涉路施工活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或采取相应保护措施,设置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未造成路产损失的,在公路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主动拆除恢复原状的
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造成路产损失的,在公路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主动拆除恢复原状的
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拒不拆除的
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属违章建筑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在公路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拆除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拒不拆除的
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1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属违章建筑的,责令限斯拆除,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埋设长度在100米以内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埋设长度在100米以上500米以下
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违反上述规定,非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在公路管理机构要求的期限内拆除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拆除,但没有采取暴力阻碍公路管理机构拆的
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拒不拆除,并采取暴力阻碍公路管理机构拆除的
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3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初次采伐护路林的
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第二次采伐护路林的
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三次以上采伐护路林
处采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下罚款
14
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初次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
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第二次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
违反上述规定,三次以上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5
车辆装载物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初次行车导致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经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后积极恢复原状的
处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再次行车导致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上述规定,多次行车导致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
处2000以上5000以下罚款
备注:
1、本标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2、有关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参照《陕西省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陕交发〔2009〕7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