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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正义中西方法制思想比较Word文件下载.docx

的确,西方法制的目标首先并非正义,而是公平。

但是通过追求公平,他们认为得到了正义。

请注意,是他们认为,而不是中国人认为。

在中国人看来,公平并不必然就是正义,而西方人认为,公平——即是正义。

公平与正义有什么区别呢?

我不是语言学家,即使是,这两个词我也很难从名词解释上给出答案。

但是我能够给出两个意象,通过意象,我们可以初步了解公平与正义的区别。

说到公平,我们可以联想到天平,西方法院的门口,大多有这样一架天平,这意味着什么呢?

相等,或者说对等。

这将是我们接下来讨论西方法制思想的出发点。

而对于中国人来说,正义这个词,会使我们联想到什么呢?

请抬头往上看,对,就是他,老天爷!

每当要追求正义的时候,中国人就会往上看,盼这父母官,盼着青天大老爷,盼着圣明的君主或者伟大的领袖,或者是圣人,再不行就是盼着老天爷。

哪怕对这个天失望之极,也还是要说:

“苍天已死,黄天当立”。

因为正义,是从天道而来的。

这个天道,与西方的上帝,大有区别,这将是我们讨论中国法制思想的出发点。

三、西方法制思想的脉络

a)基本概念的演进

最早出现的概念非常直观,相等的现象很容易被发现,从物质上来说,苹果与苹果是相等的,从行为上来说,你打我一拳与我打你一拳是相等的。

这样的概念因为交换的行为,而演变为“对等”,凡是可以交换的物质或行为,就是对等的。

随着交换形式的复杂化,物质与行为之间也可以交换,例如劳动一天可以换两块肉,被打了一拳之后,可以得到一担柴的补偿。

再进一步,当交换不是即时完成时,就出现了权利与义务的概念,在我被打了一拳之后,我就有权力打还一拳,或者在我得到了一头牛之后,我就有义务尽快付清余款。

再进一步,当权利与义务有可能无法实现时,就需要有一种力量来保证,这样社会与契约也就同时出现了。

当各种各样的契约,需要统一的,强有力的力量来保证时,法律与国家也就同时出现了。

当一个社会物质极度匮乏时,生存是唯一的目标,这样的社会,是不存在什么分配问题的,因为首要的问题是保证大家都能吃到足够活下去的食物。

在分配的问题出现时,这一定是指多出来的财富,根据某种规则与习惯,人们进行分配,分配得让大家满意时,中国人会称之为“公平”,而在古希腊思想中称之为“分配正义”。

亚里斯多德就将正义分为两类,一类是“分配正义”,另一类是“矫正正义”,也就是受到损害之后得到适当的补偿。

这两种正义,在中国人看来,其实也都是“公平”,因为这样的所谓正义,都有“等量、等比例”的概念在后面。

b)理性与法律

在古罗马,法律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甚至有人认为,罗马法的成就至今无可超越,是什么原因使得罗马法得以如此发展呢?

有人又说,罗马法在立法上贡献极大,而在思想上却没有什么重要的著作,这又是为什么呢?

还有一个现象,也很奇怪,就是罗马法的私法极为发达,而在公法上却不过如此,这又是什么原因呢?

这些问题,我认为可以通过一个问题来提出与一并解决,那就是:

“罗马的法律,追求的目标是什么?

”我的回答是:

“公平”。

一种清晰的、精确的、可以计算的公平。

为此,罗马法学家们运用理性的思维,不断的努力,试图越来越准确的区分与界定各种权利与义务,这样一种不断提高“天平”精度的努力,使得罗马法成就惊人。

而这种理性的努力,其实非常琐碎和平凡,不能够称之为“法制思想”,但是却实实在在地推动了法制的进步。

在这样的努力中,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契约是最适合用“公平”的概念来处理的,而在罗马,有神论,特别是明确的基督教的一神论,很晚才确立其正统地位,而在此基础上推演出的法制思想,要到中世纪才开始起作用,这也就是为什么罗马的公法并不发达的原因。

c)人与神的契约

在古希腊与古罗马,很早就有自然法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并不清晰,它混合了神谕与理性两种意思,就像肯定存在,但尚未被完全认识的真理,自然法也是人定法的追求目标与终极的批判者。

但是这自然法究竟是些什么内容,却从来没能被说出来,因此这自然法对人定法的指导意义,也就有限了。

另一方面,基督教出现之前的西方社会,道德的基础也并不牢固,它的三个来源“习俗、荣誉、直觉”,没有一个经得起仔细推敲,强权者的道德,成为相对而言最说得通的解释。

基督教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切,经过早期教父们的努力,上帝、圣约的概念开始深入人心,这意味着:

自然是上帝的创造,而自然法则是上帝的律法,这律法中与人相关的部分,以契约的形式记载于《旧约》与《新约》之中,而这样的契约,成为人类得救的保证,上帝的最终审判,也成为世间一切道德的基础和保证。

人对上帝犯下的原罪,使得人与人之间的犯罪显得无足轻重,因为事实上人人都“该死”,而上帝绝对公正,又使得世间的律法是否公正,不值得过于在意。

人人都应该关心的是自己的得救与永生,如何进入上帝之城,至于现实中的国家与政府,反倒变得无需介怀了。

d)回归人性

野蛮人征服了罗马,却被罗马的基督教完全征服,那么多伟大辉煌的文化,在宗教的眼光下看来都是人类堕落荒淫的证明,中世纪之所以黑暗,就在于上帝作为最高级,使得所有的比较级失去意义。

神性压制了人性,长达千年!

历史不断的前进,回归人性的历程也从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是人与人的关系,另一方是人与上帝的关系。

人与人的契约与人与上帝的契约始终存在,所谓回归人性,是指对于这两种契约的解释权回到了人手中。

一方面,随着商业与殖民地的发达,人与人之间可能发生的契约关系也越来越复杂,蔑视财富的基督教,不可能发展出发达的民法和商法,从神的角度出发,这些都是可耻的欲望。

不值得关心,但是事实上又必须有一套法律来处理这些契约关系,罗马法的复兴,也就成为必然的趋势。

这样的复兴,使得运用理性追求公平的精神,重新成为法学的主流。

另一方面的变化,更为重要,需要打个比方来解释。

中世纪的得救之路其实非常好走,人人都相信主要跟着前面的人走,目的地就是天堂。

走在最前面的是教皇和他手下的一帮主教、教父们。

走在前面的人,自然有资格告诉后面的人,“往左一点,往右一点,什么是对,什么是错。

”那时候识字的人不多,圣经也很少,在读过了圣经,了解了庞大复杂的神学体系的人之中,敢于产生怀疑的人更是凤毛麟角。

但是终于有些人走到前面去,回来后告诉后面的人:

“跟着前面的人走也可能会错的,最前面的那个家伙也不知道怎么走才对!

”宗教改革的意思其实就是在说:

“我不要前面的人来告诉我该怎么走,我只听上帝的。

”大家都各自找路走,对错的事情交给上帝来裁决,事实上上帝又从来不出来裁决人的对错(或者说他从来不急着出来),所以对于这份契约的解释权,就实质上回到了人手中。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也就罢了,但是更糟糕的事情发生了,当更多的人独自走到前面去看过之后,回来的说法就更多了,甚至有人说:

“你们不是方向错了,而是目标根本就错了!

天堂不存在,上帝也不存在!

”这样的宣告,简直就是石破天惊,人类信守了千年的契约,现在发现立约的另一方并不存在,那么这份契约,还有何意义?

“上帝死了”这个消息被越来越多的人知道了,接下来的日子怎么过呢?

“上帝若不存在,一切恶都可作。

”立约者死了,救赎的承诺无法兑现了,最后的审判也无法执行了。

西方社会,面临巨大的危机,因为道德基础“坍塌”了!

e)程序正义——对公平的精确追求

前面的话已经有点扯远了,我们再回来,讨论西方法制的发展。

现在我们很关注的“程序正义”问题,其实不能称之为“程序正义”,而是“通过程序追求公平”,再加上一个隐含的理由:

“追求公平就能达到正义”。

我们都知道沙翁的名剧《威尼斯商人》,那位律师完全遵循法律和合同,要求夏洛克完全按照合同办事,自然吓得那个残忍而又愚蠢的商人不敢履行合同,皆大欢喜。

中国人看这出戏,只看到正义伸张,并且佩服那个律师机智过人。

却没有想到,这样的伸张方式,背后的西方法制精神。

所谓“意料之外,情理之中”妙就妙在这情理、法理,早在西方深入人心,而在中国,大多数人是看不到这一层的。

但是前面说的那个理解,其实大可怀疑,“通过程序能否追求到公平”其实并不确定。

在英国,当年普通法最讲程序,所有的案件,都一定要申请到合适的“令状”才能开庭。

打个比方,天平称重,只能得出“轻、重、相等”三个结果,要追求结果的精确,人们就开始制造砝码,能和砝码相等,就能有准确的重量,但是和砝码对不上的,就不知道有多重,所谓“无令状则无权利”就是指这个意思。

后来英国发展出衡平法,来解决这个困难,其实就是通过放宽程序的严格程度,来追求真正的公平。

还有另一方面的怀疑,更加动摇这一理论。

“通过公平能够得到正义吗?

”功利主义者明确表示:

“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才是正义。

”这两种思想其实有着同样的假设:

“正义是可以计算的。

”只是功利主义者认为,计算每个个人的得失是无益的,整个社会的总量增加才是有益的。

一个行为总会让有些人得,有些人失,追求绝对的公平,几乎不可能,即使成功,那样得到的也不能称之为正义。

这样的疑问固然有力,但是“公平主义”的反击也很有力:

“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任何一个人,因为任何理由,而应该被牺牲。

利益的最大化,不能作为剥夺一个人的利益的借口!

这样的争论,直到今天也没有分出胜负。

但是基本上“公平”是体,而“功利”只能是用,是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

f)简单的总结

相等->

对等—>

契约—>

人与人的契约和人与神的契约,是西方法制思想的主线,两大基本观念分别是:

人与人的契约追求公平能够得到正义,而人与上帝的契约是社会道德的基础。

这两大观念,都接受着挑战。

一方面公平能否保证正义,并不确定,而另一方面,对上帝信仰的动摇,使得众多后起的理论,在寻找能够代替上帝的立约者。

因为整个西方法制的思想,不出公平与契约的范围,因此他们的理论走向,也无非围绕着这两个焦点展开。

这里要着重指出的就是:

西方法制思想的两根柱子,并不牢靠,虽然不断有人在加固其基础,但是危机始终存在,并不能被西方社会、法制成就所掩盖。

四、中国法制思想的脉络

如果认真追究词语的来源的话,其实“正义”这个词很晚才有了现在的这个意思。

我们说中国的法制目标是追求正义,换成近代以前的说法,应该是追求天道,天理,这“天理昭昭,报应不爽”,就是中国人理性中的终极正义。

相对于古希腊,古代中国很早就确立了农耕民族的特征,对于农耕来说,“天”极为重要,这种重要,不是像希腊诸神那样直接决定人的命运,而是通过寒来暑往,日换星移,雨雪风霜,沧海桑田来影响人们的生活。

这样的大自然,既是神秘的,又是有可能了解的,即使变幻多端的,又是有可能共处的。

中国人最早发展出来的思想,就是“如何与自然相处”的学问与艺术。

推演开来,天道是可以体察的,天命是可以领会的,人与天是能够和睦相处的,甚至天人合一,也是可以追求,也应该追求的。

再推一步,人与人之间,也应该和睦相处,因为人越是体察天道,就越是能够理解“合”是自然的,是美好的,也是必须的。

再往下推出的概念,可以说都是手段,是使社会符合天道,和睦相处的手段,它们分别使“德、仁、义、礼、智、信”悲观的道家认为,正是因为失去了正道,不再和谐,人们才开始运用这些手段。

“道、德、仁、义、礼、智、信”的先后次序,也非常重要,我们可以看到,作为西方法制思想基础的契约所最需要的“信用”,在中国,却是最后才要用到的手段之一。

再推演下去,才出现了法律,但是这可以说是最糟糕的手段,因为前面的那些手段,还都是建立在人性向善的基础上的。

而法律,则是对人性的不在信任的产物。

中国古代对于人性的看法,以“性本善”为主流,而西方则几乎一致的认为“人性本恶”。

这之间的决然不同,也是中西方法制思想差异的主因之一。

也许有人会问,中国人难道就没有公平的概念吗?

有,但是有区别。

中国人的公平观念要看情况而定,远近亲疏,在公平的精度要求上,各有不同。

越是不相干的人,越要跟他算清楚。

越是亲近的人,就越不妨胡涂一些,不必太过分明。

这种现象,也得从农耕民族的特性找原因。

作为农耕民族的中国人,安土重迁,大多世世代代生活在一个狭小的村庄范围内,村里的人,低头不见抬头见,事事处处计较,这个村子肯定鸡犬不宁。

因此大家都礼让三分,守着和睦相处之道,但是如果外面来个什么人,也许这辈子就见这么一次,如果被他欺了、骗了,人都找不到,所以既要提防,又要在可能受损之后及时追讨。

作为善良的庄户人家,“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这就是讲求公平的办法。

但是越是对亲近的人,越是不该有防备之心,否则就会显得不厚道,这也是一种很常见的看法。

于是公平与和谐,就成为一对既矛盾又统一的观念,长久地影响着中国人地思想。

b)法家的失败

历史到了春秋战国,中国人的这套思想已经相当完整和成熟了,整个社会的宗法体系,已经建立,详细界定远近亲疏、君臣上下该如何相处的礼法,已经繁杂到有专门的学问,而且需要刻苦的学习了。

但是有一个现象却非常奇怪,守着旧礼法不变的国家,就会落后挨打,而积极彻底变法的国家,却发达强盛。

过去的那一套难道错了吗?

祖宗的东西已经不管用了?

接下来的事实证明,法家是对的。

最遵循法家思想的秦国统一了六国,彻底的变法早就了秦国的强大。

但是再接下来的事实又证明,法家是错的。

一个如此强大的秦国,竟然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里,土崩瓦解。

这样的历史巨变,带来了太多的疑问。

法家为什么能使秦国如此强大?

法家为什么又使秦国迅速灭亡?

和谐与发展能不能共存?

秦国的历史如何才能不再重演?

立国之本,究竟应该以何为基础?

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奠定了之后中国二千多年的法制思想基础。

我们今天再来看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个是当时的人们如何思考这些问题?

另一个就是我们现在应该给出的自己的答案是什么?

我们现在当然已经知道,后来是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思想的主流,儒家的法制思想统治了中国两千多年,但是在讨论儒家对法家的反思之前,有一段插曲也非常重要,我们不得不提出来讨论,关于儒家的话题,在下一节再专门讨论。

儒家并不是在秦朝一灭亡,或者汉朝一建立就确立了主导地位的。

当时的主流思想是讲求无为而治的道家。

所谓“无为而治”不是我们现在想象的废除恶法,还民自由。

而是真的什么都不做,“一依秦旧”,同样的法律,同样的制度还在那里,并未废除,只是从皇帝到宰相,到下面大大小小的官吏,都有法不依,有事不管,得过且过,与民休息,自己也休息。

这样当然会带来问题,否则后来道家也不会被儒家替代。

但是更糟糕的是,这段历史,从来没有被真正否定过,甚至还成为每个朝代的榜样,与民休息。

这样带来的坏处是什么呢?

法律不再有尊严,同样的法律,在不同的人手里,会有不同的解释,同样的条规,在不同的“大方向”下,会有不同的解释。

这就使得法律成了面团,任何力量,都可以把他捏成想要的形状。

c)儒家的反思

法家的思想可以分为三个部分,鼓励农战,加强法制,御下之术。

与法制思想有关的,在古代看来,只有加强法制一方面,而现在我们看来,鼓励农战与御下之术,也是要靠法制来保证的。

我们现在分析儒家对法家的反思,也就先不考虑另外两个方面了。

1.法后王与法先王

法家思想中,最重要的是“法后王”与“以吏为师”。

这两点,在汉朝以后,一变而为“法先王”与“以儒为师”。

这对中国思想史、以及法制史的影响至关重要,需要好好分析。

“以谁为师,以谁为法”有何重要?

这代表着一个社会的权威体系。

当我们需要“断是非、明曲直”的时候,以谁为权威,当权威有多个时,谁大谁小,最终由谁决定?

在这个权威体系中,帝王、贵族、官吏、学者、法律、道德等等,各应有何地位。

这决定一个国家的基本结构与可能的发展方向。

在各国变法之前,自然是法先王,关于先王究竟是怎么样,这门学问,掌握在贵族的手中,称为“王官学”。

首先流入民间的学问,是由“王官学”而来,但是进一步发展与平民化的“儒家”。

“儒家”又与后来发展出来的“诸子百家”合称“百家言”,与“王官学”相对。

法家要想推动变法,却遇到了极大的阻力,他们就是各国的贵族,而这些贵族念念不忘的,就是“先王之法,祖宗之制”。

要打破这些阻力,法家就花大力气来鼓动活着的大王:

“你才是最伟大的,你才是最强的,谁都应该听你的,那些打着先王旗号的家伙,个个都有私心,借口死人来阻止活人。

真正能帮你的,不是贵族,而是官吏。

”随后建立起来的金字塔形的官吏体系,层层对上服从,以法律为联系,站在最高点的,就是活着的大王。

这样的权力集中,权威集中,自然能够有力地推动变法。

到了秦国统一六国之后,情况渐渐发生了变化,一方面,人们反对的不再是变法,而是当前法律中的恶法,另一方,反对的人也不再是单纯的贵族,而是各种对于现行法制的批评者。

这时,原有的权威体系就顺着自身的逻辑,从进步滑向了反动,从变革滑向了保守,最终演变成了秦朝的种种暴政。

汉朝对于秦朝的反思,就是意识到了作为民间批评力量的重要性,这是一个王朝健康发展的保障。

我们一直认为“法先王”是保守的代名词,“以儒为师”则是思想僵化的表现,而实际上在西汉,事情正好相反,“儒家”作为当时最为活跃与成熟的思想流派,恰恰是进步与开放的代表,“以儒为师”的实质是在官僚体系之外,另立一套权威体系以作抗衡,以圣人、素王(孔子)、先王作为最高的权威,在此基础上的“法先王”,往往也不是真正存在的那个先王,而是思想理论与想象中的先王。

借古讽今,也只是借,而不是拘泥。

《春秋决狱》就是这一思想在法制领域的体现。

由于两个方面的原因,情况又进一步起了变化。

一方面,王莽新政的失败,使得儒家不再敢于探寻天命,忠君爱国,成为儒家思想当然的组成部分。

而另一方面,考试、选拔制度的逐渐完善,使得儒家最终丧失了民间立场,而与“官吏”划上等号。

于是社会的权威体系,再次失去制衡,成为一套由古至今,从上至下,别无选择的封闭、保守的权威体系。

一直要到两千年后,才能再次打破它。

2.中庸之道

儒家作为诸子百家中最为重要的一家,中庸思想一直是其极为主要的思想之一,在反思法家的问题上,自然而然就会用上中庸的思考方式。

所谓中庸,可以说得很复杂,也可以解释得很简单,就是“过犹不及”,就是不偏不倚,不走极端。

在中庸得立场看来,任何事情之所以会办糟,要么是做得不够,要么是做得太过。

而儒家追求的,就是要恰到好处。

从这个思想出发,来看待秦朝的成败,自然不会对法家彻底否定,但是却隐含着两个假设,首先,从中庸之道出发,其他的一切都是手段。

儒家对于法制的看法,也就不可能超越对任何一种手段的看法,自然也不可能将法制摆到一个多么崇高的位置。

其次,对于中庸的把握,要靠人,最中庸的,自然是圣人。

这由人来把握的中庸原则,对于法制的手段性的运用,就是后来中国法制思想的基础。

儒家的第一点认识是:

法律不能作为唯一的手段来使用,而且从重要性来说,还应该在“仁义道德”之后。

所谓“德主刑辅”就是这个含义。

汉朝的贾谊写《过秦论》分析秦朝的失败原因,主要就说了两点:

“废先王之道,燔百家之言,以愚黔首。

”,“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也。

”前面一点我们已经讨论过了,而后面一点,则是对于“仁义”与“法律”相对重要性的反思。

儒家的第二点认识是:

法律的功效并不与轻重成正比。

法家原来有一套“重刑主义”的理论,认为刑法能够防止犯罪,因为对于轻罪使用重刑,就可以使人不敢犯轻罪,更不要说重罪了,而如果刑法重到一定的程度,就能最终使人不敢犯任何罪行,达到天下太平的境界。

但是“陈胜、吴广”的经验证明了儒家的格言“水可载舟,亦可覆舟”。

法律的轻重,也要恰到好处。

那么这个恰到好处的中庸,究竟应该如何追求呢?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暂且不论那种“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最高境界,在法制方面追求中庸,该有哪些原则呢?

首先是网开一面,不可赶尽杀绝。

所以中国法制史上,会有“八议”的传统。

其次是以合为贵,一方面遇事以化解为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另一方面是做足预防功夫,尽可能阻止矛盾的发生。

最后就是根据社会的情况决定对策,在“起事”前后,一般应该广施仁义,赢得民心,在“大事已定”之后,要逐渐加强法制,以正纲常。

在渐渐衰落之后,要开始“乱世用重典”,最后“垂死挣扎”自然演变为暴政。

当然,事情发展到了后面两个阶段,一般也已经不能称之为中庸之道了。

关于儒家的反思,就先讨论到这里,接下来我将从现代的眼光,来分析近代中国的衰落与法制的关系。

d)从差别到差距

法制思想的差别与社会发展的差距之间有何关联呢?

我们需要进行三个方面的讨论。

1.社会目标与法制目标

中西方的法制目标前文已经分析过,分别是“正义”与“公平”。

那么社会目标呢?

中国历代的社会目标都很清楚,是“和谐”。

而在西方,却在中世纪结束之后,才逐渐清晰起来,称之为“发展”。

在中国,法制的目标向来服从于社会的目标,这首先是由于法制向来是作为实现社会目标的手段而存在的,其次是由于体制上的精心设计,执政者与执法者向来合而为一,并无分别。

但是在西方,法制的目标根深蒂固,而社会的目标反倒出于弱势,这使得法制拥有格外崇高的地位,并最终有可能独立于行政之外。

因此,在中国历史上,极少出现法制与行政的冲突,而在西方,却存在着执法与执政之间的张力。

这样的张力,在中国历史上却是另一种表现,当和谐与正义之间出现冲突时,在王朝、政府的内部,社会目标一定会消解掉法制的目标,对于正义的追求,无法在法制内实现,最终激起民变,起义军打出的旗号,往往就是“替天行道”,也就是通过暴力,推翻这个朝代,来寻求真正的正义。

这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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