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缺陷工作范文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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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体现为不能够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不能违法社会公德的情况、不能欺诈、胁迫对方等的规定。
4、签订合同的主体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需要时年满18周岁的完全行为能力人,或者是16-18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生活主要的人。
如果是法人,除去注意其工商登记材料外,还需要注意是否满足特定经营的资格,如烟草公司可以进行烟草的交易,建筑公司有资质等级,医药公司能生产什么药都是有规定的,不满足此类规定是不准许签订特定合同的。
5、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之后,如果
(1)仅仅有双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公司公章,那么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2)仅仅有双方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3)双方加盖的公章属实,一方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是伪造,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前两个问题,都是有效的,因为签字和盖章是选其一。
至于第三个问题加盖双方公章,且都属实,合同应该已经生效了,就是不知道哪个法定代理人是出于什么目的来伪造,如果符合法定的合同无效的要件,则此合同是无效的,且为自始无效。
6、口头协议具有的法律效力是不是需要第三者的证词,录音是否有效?
口头协议是君子协定,不发生争议不需要第三人,如果发生争议就需要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录音是最为常用的。
录音也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种类一种。
7、借款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是否合法?
若是银行借款合同,常识上是不可能不采用书面形式;
若是民间借贷,不违法,但一旦发生纠纷,无从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8、国家是如何规定民间借款约定利息的?
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释:
民间借款的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话是无息借款,如果约定利率的,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利率的四倍。
超出四倍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9、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问题,一是必须使用“定金”两字,其他字样均不使用合同法的定金罚则,二是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三是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将双倍返还,支付一方则无权要求返还。
10、关于违约金的法律规定?
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的30%,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且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向法院主张,只能选择对自己一方最为有利的情况主张。
11、合同更改时的注意事项?
更改是指这个合同的文字上面出现了错误,对文字进行理改。
如:
应当写的是苹果,写成了水果,只改字,在修改时盖章和按手印时要压住字。
合同变更与更改不同,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如订的借款是100万,现在是80万。
原来期限是5个月,现在是3个月。
原来是甲承担义务,现为乙承担义务。
更改是对合同文字解释上的解释,不是主体上的改变。
12、像车站、旅店或商厂门口等收费的公共停车点对停放在那里的车辆是否负有保管义务?
(包括其他物品)
收费的有保管义务。
因为他们之间的车辆保管合同成立了。
13、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是否由单位承担责任?
如果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则需要由单位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4、哪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
②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
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
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
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5、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
合同撤销的原因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
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
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
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
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构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
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
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
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
③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
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
③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确认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需要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对方没有交钱,是否可以不给其发货(或者其他买卖行为)?
合同履行中,可以采取自我保护的措施包括:
第一种是双方同时履行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绝大多数的民事合同就是这样,法律上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对方没有交钱,就可以不给其发货。
第二是先履行义务方的抗辩权,先履行义务方发现后履行义务方的标的不符或后履行方可能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行使抗辩权。
首先解释抗辩不履行就是依法不履行或暂停不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不履行。
第三种不安抗辩权是自己先履行义务,发现后履行义务方可能或正在丧失履行义
务的能力,我也就不履行了,这时要及时通知对方,或者让对方提供担保。
这时如果对方不接受就可以解除合同。
17、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
(1)不可抗力;
(2)拒绝履行;
(3)履行迟延;
(4)不完全履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8、在货物交给对方或者交给货运公司之后,货物丢失,此时货款没有收到,货物丢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在合同成立时实际上占有了交易的标的物,合同一成立就算成立了,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他了,包括由买方负责代办运输,因此时发生货物丢失,其责任由买方承担。
19、欠款人对外有债权,却不积极收取,致使欠我的货款久拖不还,我能怎么办?
此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法律上称为代位权。
具体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成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此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要行使代位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
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
(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的危险。
20、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都有哪些内容?
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合同。
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目的的行为,由于当事人的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予以必要的补偿是整个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赔偿损失要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即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失就无须赔偿。
篇二:
合同管理知识(六)合同管理的常见缺陷
合同管理知识(六)
合同管理的常见缺陷
1、合同法制观念淡薄,风险意识差。
例如,签订合同时缺少对对方资信的调查了解,没有审查对方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没有建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致使合同原件丢失或仅保存一些复印件,一旦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损害便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对员工的相关授权不明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原因之一,由于司法实务中对证据认定规则以及民事责任归属确认都有较明确规定,而这些规定,对这些XX人员所订立的合同所致的结果,往往对企业不利。
2、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过于简单、模糊。
一些合同简单地以“意向书”等命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它们的意思是不同的,所表达的法律效力也有别。
此外一些合同的条款过于简单,或仅约定几条意见或简单地归结为一小段话。
再者,合同条款约定的意思不明确、不具体。
例如:
合同约定按需供货,以合同法解决争议,由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等。
合同的成立虽然从理论上而言仅有主体和标的就可以成立,但是标的的数量如果不明确很容易产生纠纷。
像“以合同法解决合同争议,由违约者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的条款等于没有约定。
合同法规定了协商、调解、仲裁和起诉四种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应尽量明确是那一种方法。
同时当事人对于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定金罚
则、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合同签订行为不规范、约定不明确。
对合同标的约定不明确、合同条款不完善、责权利表述不明确、意思表达模糊的合同极容易陷入欺诈圈套,引发大量合同纠纷。
格式合同一般是在总结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基础上起草的,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比较平衡和均匀,因此建议尽可能选用规范的格式合同来处理双方的经济往来。
当然,签订合同时对双方合意的目标指向物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约定,而不应当是含糊不清的。
在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无论对方的诚信如何,使自己风险降低到最低线,这也是经济活动中必要的一种风险防范意识。
4、仅注重合同的静态管理,而忽视合同的动态管理。
企业在签订合同前,虽然注意审查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和履约能力,但一般是从对方当事人以往履约行为和注册资本、生产规模等方面进行审查的。
而合同的履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括签约、交货、验收、结算等环节,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到底如何,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对方当事人以往履约行为和注册资本、生产规模等方面仅仅能反映其过去的资信状况,当事人过去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强并不能证明其对当前签订的合同履约资信和能力就高,因此,注重签约时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调查和合同文本的审查,而忽略合同从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等环节的管理,是无法作好合同管理工作,也无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5、合同签订履行监控制度不完善。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表现为当事人执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履行监控,是为保护合同的正当履行而建立的关于合同执行的调整和控制制度。
虽然大多数企业都已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机构或相应的法律顾问制度,但由于和各业务职能部门协调或深入监控的程度不同,致使合同履行中因为不到位的管理,而使好的制度不能取得好的结果。
作为领导者和决策者,一定要意识到合同制度已经逐渐成为企业管理的必要手段,一定要将这种管理制度落实到实处并且加以贯彻,而不仅仅只是当成一种摆设。
而是要落实合同管理的机构、人员和制度,建立健全合同台账、档案制度,使合同管理逐步规范化、从而规范企业的签约和履行行为,堵塞漏洞。
篇三:
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摘要]《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施行以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高度重视,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法院等认真组织实施,各类企业、社会各界努力贯彻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同时在贯彻实施中也面临不少的困难和挑战。
本文通过在浙江省温岭市的全面深入调查,真实反映《劳动合同法》实际执行情况、取得的成效,深入分析《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并据此提出一些对策建议,旨在更好地推进这部法律的顺利实施。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实施现状;
面临问题;
对策
三、《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劳动合同法》实施将近两年来,虽然全面稳步推进,劳动关系总体稳定,但各方面凸显出来的问题不少,贯彻实施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较多。
笔者分析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本身存有缺陷。
就《劳动合同法》本身而言,有些条款过于原则、不够明确,有些条款存有缺陷或漏洞。
譬如,多数企业反映,《劳动合同法》只注重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而忽视了企业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
有些劳动者虽然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受工资待遇等影响,他们说走就走,而对此种情况,《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没有约束性和惩罚规定,企业对此没有应对手段。
(四)劳动监察执法力量不足、力度不够。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劳动争议案件也在大量攀升。
这种形势下,劳动监察部门承担的职责越来越重要,这也是《劳动合同法》真正执行到位的重要保障。
但从目前各级劳动监察部门看,监察络不够健全,执法力量普遍不足。
(五)相关配套制度仍不够完善。
譬如在社会保险方面,《劳动合同法》虽进一步强化了社会保险制度,但由于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不够完善,不能跨地区自由转移接续,劳动者跨地区流动时,只能带走个人承担部分,而不能带走用人单位缴纳部分,这样就影响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也使《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图落不到实处。
又如,劳动保护、年休假等配套制度尚未健全,影响劳动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对一些条款进行了明确,但仍有一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几点对策思考
劳动关系是当代中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推动劳动力市场化起着重大作用。
愚以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政府引导,继续做好普法工作。
《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政府引导是关键,应重视发挥政府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积极作用。
各级政府要把《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列入政重要议事日程,将考核《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同考核经济指标及其他考核指标一样,作为考核各级政府的重要指标。
要把《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纳入“五五”普法宣传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络等媒体,坚持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合同法》宣传活动。
要深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通过学习培训、现场咨询、发放普法知识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律知识,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加强深入调研,修改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及办法。
要深入开展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尽快制定和完善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制度措施和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统一企业法人和劳动者各自的职责与义务。
立法部门要注意收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等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分析研究《劳动合同法》实施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与《劳动合同法》相关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等工作,使《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更具有操作性。
要抓紧全面清理《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制定的有关劳动合同制度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需要废止的予以废止、需要修改的予以修改。
(四)加强监察执法,保障法律落到实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各级政府及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坚持开展以合同签订、非法使用童工、工资拖欠为重点内容的执法监察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和举报投诉调查,认真受理和及时查处群众举报的投诉案件,并探索建立有效的防范和查处机制,加大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重视解决拖欠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健全工资保证金等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继续完善欠薪保障基金等有效办法,加大监察力度,积极预防和及时消除拖欠工资隐患。
参考文献:
[1]吴德星《劳动合同法》解读学习与研究20XX年第8期
[2]刘涛《劳动合同法:
激辩与冲击》中国企业家20XX年2月
[3]吕敏关于《劳动合同法》存在问题的思考消费导刊20XX年第12期
篇四:
刘浩论我国及克服路径
目录
引言.................................................................................................................................................3
1.现代大陆法系合同法的发展趋势......................................................................................3
合同自由原则得以矫正和束缚.....................................3
诚实信用原则地位提升、功能增强.................................4
合同相对性规则被突破...........................................4
鼓励交易作为合同法重要目标和基本原则的地位未变.................5
合同类型急剧扩张...............................................5
2.我国《合同法》的主要缺陷...............................................................................................6
没有对消费合同作出专门规定.....................................6
未确立情势变更原则.............................................6
未建立完善的合同相对性规则例外制度.............................7
未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8
典型合同类型过少...............................................8
3.我国《合同法》缺陷的克服路径......................................................................................9
司法解释路径探索...............................................9
法律修正或修订路径探索........................................10
制定民法典路径探索............................................11
参考文献......................................................................................................................................12
我国《合同法》的缺陷及克服路径
—以现代大陆法系合同法发展趋势为视角
刘浩
【内容摘要】从现代大陆法系合同法呈现出的五种发展趋势观之,我国《合同法》尚存在对消费合同没有专门规定、未确立情势变更原则、未建立完善的合同相对性规则例外制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效力未作规定、典型合同种类过少等缺陷。
尽管这些缺陷可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修正或修订法律、制定民法典三种途径完善,但若想全面、彻底地解决这些问题,唯有最后一种途径最具有可行性。
【关键字】大陆法系合同法诚实信用合同相对性
引言
我国现行《合同法》从制定方案至审议通过,历时5年半之久。
从我国乃至世界合同法立法史上看,该法在立法精神、立法模式、立法技术、规范内容等方面都可圈可点。
但是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若要使我国《合同法》矗立于世界优秀民事立法之林,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们应运用各种方法、通过各种途径不断审视《合同法》,对其缺陷进行及时修补。
而由于我国法律自近代以来主要师从大陆法系,在内容、形式、语言、风格等方面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因此,以现代大陆法系合同法发展趋势为视角,审视我国《合同法》之缺陷,不失为一良策。
1.现代大陆法系合同法的发展趋势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大陆法系各国的市场经济不断深化、扩展,各国的合同法主要呈现出以下五种发展趋势:
合同自由原则得以矫正和束缚
合同自由的法律思想发轫于罗马法。
15世纪后,随着罗马法复兴运动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迅速发展,资产阶级倡导的自由、民主、平等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