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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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的广泛性和多变性;
(3)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交织在一起。
6、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
(1)管理论
(2)控权论(3)平衡论
7、行政法的渊源
(1)含义:
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2)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
成文:
宪法、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协定、法律解释
非成文:
习惯法、行政先例、行政判例
8、冲突与适用
(1)使用规则
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③新法优于旧法
④变通法优于被变通法
⑤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
(2)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①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不一致时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是,有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决裁。
②其他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决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决裁。
9、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依法行政原则)
含义:
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活动必须具有法定的依据,符合法定的要求。
行政行为不能与上位法律相抵触和违背。
2.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是合理性原则的核心)
是指行政行为应当具有基本的理性、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及立法目的。
是对自由裁量权的一种约束。
(1)比例原则
(2).程序正当原则
(3)平等原则
3、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原则的关系
(1)两大原则同样重要。
(2)以合法原则为主,合理原则为补充。
(3)合理性原则仅适用于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4)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合理性。
第二章10-12分
10、行政主体
指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看盖章),并能独立地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
(2)行政主体包括:
行政机关;
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一些社会组织。
(3)特征
①权: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②名: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动
③责:
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注意:
三个标准中,“责”才是金标准,有权有名但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仍然不是行政主体。
11、几组概念的区别
(1)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
(2)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①成为行政主体的不限于行政机关
②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
(3)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
①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②行政组织=行政机关(对外)+行政机构(对内)
12、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①含义:
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技能
②特征:
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优益性不可处分性
补充:
优益性:
(1)职务上的优益条件:
行政优先权:
1、先行处置权;
2、获得社会协助权
(2)物质上的优先条件:
行政受益权
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职权:
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的表现;
职责:
行政主体履行义务的表现
2职权是权利范围;
职责是义务范畴
3有职权必有职责——质的关系
4有多少职权就有多少职责——量的关系
13、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种类(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1)行政公署
(2)区公所
(3)街道办事处
14、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反之则不具备)
(1)公安派出所,由公安局派出
(2)税务所,由税务局派出
(3)工商所,由工商局派出
15、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行政授权:
法律或规章直接规定将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一组织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
指行政机关委托另一行政主体或组织以委托人的名义代行职权或其他事物的法律制度。
两者比较
比较项目
行政授权
行政委托
主动方
授权主体:
行政主体
委托方:
被动方
下属组织
被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对象
机构、组织
机构、组织、机关
转让物
行政职权的归属权
行政职权的实施权
关系
纵向
横向
行为性质
立法行为
合同行为
行为形式
开会任命、决定、通告等
协议形式
行为效果
创设行政主体
创设行为主体
在行政复议中
被授权方作为复议的被申请人
委托方作为复议的被申请人
在行政诉讼中
被授权方作为诉讼被告
委托方作为诉讼被告
在行政赔偿中
被授权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委托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16、公务员
:
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有两重身份:
公务员和公民。
区分双重行为的区分标准:
①时间②职权(是否在职责范围内)③名义④目的⑤命令⑥标志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种类有: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3)公务员救济:
公务员权利救济是指当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公务员可以依法请求有关机关给予救济的权利。
救济途径:
申诉;
如果损害的是公民的权利,其救济途径为复议、诉讼和请求国家赔偿。
第三章8-10分
17、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对行政相对人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调解、行政指导不是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构成要素:
①(主体要素)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
②(职权、职责要素)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③(法律要素)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④(目标要素)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行为的种类:
①依照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实施:
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②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③以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
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4)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主体要素
②对象要素
③内容要素
④行政行为的固化
⑤行政行为的外化
(5)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①即时生效
②告知生效(公告生效)
③受领生效
5附条件生效
(6)四个效力
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①、公定力:
指行政行为一经成立,不管合法与否,若非无效行政行为,就产生一种拘束所有机关、组织或个人的效力,在未经有权机关撤销或有其他理由影响其效力之前,都推定其为合法有效。
②、确定力:
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成就生效要件,即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产生了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其包括形式确定力和实质确定力。
③、拘束力:
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成就生效要件,即对行政相对人产生了要求行政相对人行为与行政行为保持一致的法律效力。
④、执行力:
执行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成就生效要件,即具有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地人实现该行为内容的效力。
(7)行政行为的无效
指行政行为自开始就完全不具备法律效力,被视为在法律上不存在,属于绝对无效,既不具备确定力,也不具备执行力。
明显且重大违法,存在严重合法性缺陷的具体行政行为,自使、当然和确定的无效。
③条件:
一、程序和形式方面明显、重大违法
二、主体资格方面,重大违法
三、权限方面明显,重大违法
四、行为方面明显,重大违法。
(1)受胁迫作出的行为;
(2)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3)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人不可能实施的行为和物不可能实施的行为)。
④、后果
在实体法上——相对人有一定的抵抗全,无拘束力
在程序法上——无期限的事后救济权
在后果处理上——恢复原状,或国家赔偿
(8)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特征:
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
条件:
①合法要件缺损,缺乏某一合法要件(违法合理性)
②具体行政行为的明显不适当(违法合法性)
后果:
在实体法上——相对人无抵抗权,有拘束力
在程序法上——有期限的事后救济权
无效:
随时可宣告无效,自始没有任何效力
可撤销:
被撤销前有效,被撤销后溯及推定无效
(9)行政行为的废止
指行政机关依职权时具体行政行为丧失效力的行为。
依据发生变更;
情势变迁;
行政目标、任务完成
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基于信赖保护可或国家赔偿。
(10)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①抽象行政行为指:
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制定的,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发布决定、命令等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②具体行政行为指政府部门针对特定当事人作出的决定、采取的措施。
③差别:
1.对象是否确定2.是否可以反复适用3.是否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7-10分
18、行政立法
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1)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
法规指国务院以条例、规定和办法三种名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级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立法与行政规定的差别(p189)
①主体范围不同
②两者的性质、地位不同
③程序和性质要求不同
(3)行政立法与行政机关立法
①立法主体不同,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而权力机关立法的立法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②立法的调整对象不同,行政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较为具体的行政事务,而权力机关立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项。
③立法的效力等级不同,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
(4)规章与规定的法律地位
行政规定是指由行政主体制定的规章以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
第五章25-30分
19、行政征收
(1)概念
行政征收:
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缴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单方具体行政行为。
(2)特征:
处分行强制性非对价性法定性
(3)种类
①行政征税②行政收费③土地征收④企业征收⑤征收土地意外的财产
(4)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相同:
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法律对公民财产的限制和剥夺。
不同:
①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
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②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③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20、行政确认
行政主体对既存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定并宣示其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①既存性②非处分行③中间性④宣示性和保护性
(3)行政许可
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行为。
1、依申请2、经审查3、授益性4、要式性5外部性6、事前控制手段
(4)行政许可的设定(见笔记)
(5)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系
联系:
①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②两者有时是同一行为的两个方面。
区别:
其一、行为对象不同。
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主要是作为性的行为;
行政确认则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等等。
其二、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许可是准许行政相对人今后可以为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的性质,不具有前溯性;
行政确认则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
其三、方式不同。
21、行政处罚
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行政制裁。
①对象是外部行政的对象。
②前提是向对方实施了违反了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③后果是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3)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①处罚设定权法定
②处罚主体及职权法定
③被处罚行为法定
④处罚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处罚设定权法定
2、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权利保护原则;
5、一事不再罚原则。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何为“一事”:
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
即从开始到结束的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其中,违法行为的结束以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为标志。
1一个行为违反一种法律法规,可以并处两种处罚
2一个违反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给与两次以上的处罚,但如果是罚款,只能罚一次,另一次只能是其他处罚。
3违法的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当然适用。
(一)种类
人身自由罚:
行动拘留,劳动教养
4行为罚: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5财产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声誉罚:
警告,通报批评
(二)设定权
6①法律:
——所有行政处罚和种类
②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
③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执照以外
④部门规章——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国务院国定以上)
⑤地方规章——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上限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4).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①一般程序:
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
一般程序的步骤。
包括:
1)立案2)调查。
3)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
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7)正式决定。
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7②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较小数额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一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的内容:
1)表明身份。
2)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
5)备案。
③听证程序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程序:
(见笔记)
22、行政强制
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给予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强制包括两种:
(1)、行政强制措施: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2)行政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罚、罚锾);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代执行);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①单方性②侵益性③不区分违法或不违法
④可诉性⑤主体是行政主体或人民法院
(3)分类:
①行政强制措施
②行政强制执行:
一、直接强制
二、间接强制(代履行和执行罚)
(4)代履行
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一、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所规定的义务的事实
二、义务是他人可代替履行的可作为义务(关键)
三、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行对人亲自履行义务的同一目的的义务(核心条件)
四、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5)执行罚
指有关行政主体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时,对相对人处以财产上新的制裁,以迫使相对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二者都是间接强制执行的两种方式,且程序大体相同。
①执行罚一般用于不作为义务,而代履行用于可替代的作为义务。
②执行罚典型的是滞纳金,执行罚的主体必须是强制执行机关或指定的第三人。
直接强制:
在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后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式。
第六章3-5分
23、行政合同
指行政主体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执行相对方就有关事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性(第一性)和和同性(第二性)
行政性具体表现:
(1)主体:
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国家行政主体
(2)目的:
实施行政管理
(3)内容:
具有公益性
(4)地位:
行政主体乙方拥有行政优益权
(5)救济:
纠纷通过行政法的救济途径解决
行政性区别于民事合同的表现
合同性具体表现在:
(1)是一个双方行为
(2)行政相对人拥有一定的选择权
(3)是一种非强制的行政行为
合同性是区别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
第七章8-10分
24、行政违法
指行政主体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①主体:
②性质:
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所保护的行政关系的行为
③程度:
尚未构成犯罪
④法律后果:
承担行政责任
⑤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是通过行政人的行为表现出来的
(3)构成要件
①主体要素:
②行为人负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③客观要件:
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④主观要件:
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
25、行政失职
指行政主体未履行法定的作为义务而构成的行政违法。
①负有法定的作为义务;
②没有履行
26、行政越权
指行政主体超预约起法定行政职权(权限和全能)的违法行政行为。
①是行政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之外作出的行政行为
②是一种作为式的行政违法
③以客观标准而非主观标准认定
27、行政滥用职权
指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出于不合法的动机而背离法定目的行为,即滥用自由裁量权。
(1)行政主体的行为没有越权
(2)主观上出于不合法的动机
(3)背离了法定的目的、原则和要求
(4)是严重违反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自由裁量行为
28、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
指承担行政责任者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
就是指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时,违法者所必须具备
的主、客观条件。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
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第八章6-8分
第九章12-15分(见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