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04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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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汇编04Word格式.docx

4、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5、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纳税人,以商标代理总收入减去支付给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6、服务性单位从事餐饮中介服务的营业额为向委托方和餐饮企业实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不包括其代委托方转付的就餐费用。

四、旅游业1、公园、动物园等游览景点自用的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3、纳税人组织旅游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部旅游费减去支付给承担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金融保险业1、凡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融资租赁业务的营业税政策。

2、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3、对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4、对保险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佣金收入,月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

5、个人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动漫企业1、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2、自2009年1月1日起,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撰写、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七、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

八、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免征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十、从事农林牧渔项目1、从事农业机耕、排灌、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2、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承包(出租)、转让符合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1)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收取的承包金(租金)免征营业税。

(2)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3、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4、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取得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7、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8、拖拉机免纳车船税。

9、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10、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11、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十一、医疗卫生服务业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以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十二、文化教育产业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三、民用航空业发展和港口建设1、在我市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其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2、对包机公司开展的包机业务(指包机公司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协议,由航空运输企业负责运送旅客或货物,包机公司负责向旅客或货主收取运营收入,并向航空运输企业支付固定包机费用的业务),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3、对从事包机运输业务的香港公司,准予以其香港、内地往返机票的收入总额(包括在香港、内地和任何地区所售上述机票)的50%作为营业额,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4、外国航空公司从我国境内始发旅客、货物、邮件取得的航空运输收入,按照我国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互免航空运输业务收入税收协定和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其他有关的协定、换文等的约定,凡符合约定条件的,给予享受免征营业税待遇。

十四、吸引服务业的大公司、大机构1、对于符合条件的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聘请的外籍教师和外籍研究人员在我国进行教学和研究所取得的收入,如果该个人在境内居住不满协定规定的停留时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2、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外商投资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与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业的服务,由外商投资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项服务费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时,不作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4、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非营利机构、各民间团体等在穗设立的代表机构,从事非应税业务活动的,可由代表机构(或其总机构、上级部门等)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征营业税申请,层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十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实行以下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六、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以后年份继续以股份分红形式奖励或分配给予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七、软件产业1、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所有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6、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十八、集成电路产业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九、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的投资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1、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单位和个人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二十一、技术转让1、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免征营业税的,免征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十二、技术进步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十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对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二十四、综合利用资源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十五、安全生产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

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六、个人从事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研究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二十七、技术开发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八、个人捐赠1、纳税人的以下捐赠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1)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2)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

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对公益性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3)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

宣传文化事业范围包括:

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2、纳税人的以下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1)从2001年7月1日起,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属于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2)从2004年1月1日起,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

(3)从200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2006年1月1日起,对个人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5)2000年1月1日起,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6)对个人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7)个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捐赠。

二十九、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10年底。

三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该政策审批时间截止到2010年底。

三十一、残疾人就业1、对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限额减征3.5万元营业税的办法。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其中,对残疾人本年减征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幅度按照本人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收入情况确定,具体暂定为:

(1)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不超过60,000元(含60,000元)的,减征50%;

(2)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6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的,减征40%;

(3)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00,000元至150,000元(含150,000元)的,减征30%;

(4)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为150,000元至200,000元(含200,000元)的,减征20%;

(5)上年工资薪金总收入超过200,000元(含200,000元)的,减征10%。

同一所得跨越以上各个收入区间的,实行全额累退适用减征比例,不得分段计算。

工资薪金总收入,是指未减去法定可减除费用和“三费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收入额。

4、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所得以及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区别情况给予减征: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5万元(含5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不再给予减征照顾。

三十二、军转干部、退伍士兵、随军家属等就业1、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3、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证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5、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十三、养育、婚姻介绍和殡葬服务托儿所、幼儿院、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以及婚姻介绍和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三十四、有线电视网络和数字电视产业1、2010年年底前,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三年。

2、从2007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的三年内,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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