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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民事行为(纯获益的除外)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注意】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欺诈人无意思表示能力(如精神错乱、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构成欺诈。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注意1】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

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注意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

过失不构成胁迫。

  5.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注意】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9.当事人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订立

区别

可变更、可撤销

无效

法律效力

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

主张权利的主体

由撤销权人申请,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

司法、仲裁机构可主动干预

行为效果

选择权:

可撤销,可变更,也可继续有效。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行使时间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不存在此种限制

合同。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掌握)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掌握)

  1.重大误解:

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不包括动机的错误认识,且并非因受他人的欺诈或不正当影响造成),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2.显失公平:

  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故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情势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显失公平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胁迫: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总结】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合同

单方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无效;

2.有效(代理、纯获益、细小日常生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效力待定;

2.有效(代理、能独立实施的、纯获益)

欺诈、胁迫

1.损害国家利益:

2.不损害国家利益:

可撤销

乘人之危

可撤销

恶意串通

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三)撤销权(熟悉)

  1.性质:

形成权(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无须相对人同意,例如单方解除权、追认权)

  2.行使人: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双方

受欺诈、胁迫而不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的合同

受损害人

  3.途径:

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4.时间:

具有撤销权事由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该一年的时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示例】2010年1月1日,甲售给乙首饰,号称水晶,实为玻璃。

乙2010年2月1日知道是假水晶。

  【分析】什么合同?

可撤销合同

  谁申请撤销?

只有乙可以,法院不能主动干预

  不撤销可以吗?

可以,继续有效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熟悉)

  1.合同被撤销后,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双方当事人约定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继续有效。

  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还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等法律后果。

  【链接】可撤销合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故一方当事人就撤销合同之诉主张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但合同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部分讲授,建议学员复习时合并把握)

  五、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掌握)

附条件

附生效(延缓)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条件成就之前已经成立未生效)

附失效(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条件成就之前已生效)

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始期)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期限到来之前已经成立未生效)

附终止期限(终期)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期限到来之前已生效)

  【注意1】条件VS期限:

条件不一定成就,期限一定会到来。

  【注意2】条件的要求:

将来发生的不确定(可能发生或不发生)事实;

约定(非法定事项)的合法事项;

与行为性质相违背(如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

  【注意3】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时,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有心栽花花不开

  【示例】甲和乙谈好明早5点整,乙若在XX路口打到出租车,明天白天甲就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以500元卖给乙。

(1)若5点整,乙正好在XX路口打到出租车,合同生效,甲以500元卖给乙电脑;

(2)若5点差一会儿,甲见到乙要打到车了,自己立即将车拦住,即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生效,甲应以500元卖给乙电脑;

(3)若5点差一会儿,丙见到乙要打到车了,自己立即将车拦住,不适用上述规定,即认为条件不成就,乙不能以500买到甲的电脑。

  典型习题

  【例题·

多选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

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

这一民事行为( )。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合同已成立

  D.合同已生效

[答疑编号5757020202]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本题是属于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在延缓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是效力却处于一种停止状态。

  本节思维导图

第二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掌握)

  

(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

  

(1)代理的本质是一个民事行为,要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如代同学记笔记就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2)可代理的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

②民事诉讼行为;

③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纳税)。

  (3)不得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

①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

②双方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表演等);

③违法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VS委托】

  

(1)名义不同:

委托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

  

(2)从事的事务不同:

代理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不一定要求“意思表示”,可以是纯粹的事务性行为,如整理资料,打扫卫生等。

  (3)有无第三方不同:

委托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即委托人、受托人。

  (4)联系:

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是代理并不一定由委托产生。

  【代理VS行纪】

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2)法律效果承担:

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

  (3)收费不同:

行纪必为有偿法律行为,代理既可为有偿,亦可为无偿;

  (4)主体不同:

行纪人一般是商业关系中的主体。

  【《民法通则》的代理VS隐名代理】《民法通则》只承认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合同法》则承认了隐名代理,即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

  【代理VS居间】居间的目的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代理V传递消息】传递消息不能独立的为意思表示。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VS代表】

(1)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于一个民事主体,代理人与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2)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

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单选题】

(2009年原制度)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 )。

  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

  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

  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

  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

[答疑编号5757020203]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

根据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选项ABC均构成代理;

选项D中,丁不是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

多选题】下列行为中,不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

  A.受小王委托,代为招待朋友

  B.甲公司的董事长以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约

  C.代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疑编号5757020204]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A选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行为;

B选项属于代表;

C选项没有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D选项属于代理行为。

  (三)代理的种类

  1.代理可分为: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如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指定代理。

  2.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二、代理权的滥用(熟悉)

  1.自己代理:

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双方代理:

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多选题】

(2006年)下列代理行为中,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有( )。

  A.超越代理权进行代理

  B.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C.没有代理权而进行代理

  D.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答疑编号5757020301]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代理权滥用的情形: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选项B、选项D属于代理权滥用;

选项A、选项C属于无权代理行为。

  三、无权代理(掌握)

  

(一)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1.追认权: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

  【分析】追认——有效;

不追认、默示——不生效

  2.催告权:

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3.撤销权: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注意】追认权、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

(2010年)根据代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构成无权代理的有( )。

  A.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以本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

  B.乙冒用同学名义领取了同学的薪水并据为己有

  C.丙以其朋友名义给朋友暗恋的女孩写情书

  D.某推销员谎称丁的邻居订购了一套健身设备,要求丁代收,丁信以为真,代邻居收下了该套设备并付款

[答疑编号5757020302]

『答案解析』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具体情形包括:

(1)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选项A属于代表行为,不是代理行为;

选项C中写情书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代理。

(2007年)2007年7月5日,甲授权乙以甲的名义将甲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出售,价格不得低于8000元。

乙的好友丙欲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

乙遂对丙说:

“大家都是好朋友,甲说最低要8000元,但我想6000元卖给你,他肯定也会同意的。

”乙遂以甲的名义以6000元将笔记本电脑卖给丙。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该买卖行为无效

  B.乙是无权代理行为

  C.丙可以撤销该行为

  D.甲可以追认该行为

[答疑编号5757020303]

『答案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不直接归为无效,因此选项A不正确;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丙不是善意相对人,因此选项C不正确。

  四、表见代理(掌握)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分析】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

(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二)表见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竞合

  1.对于本人(被代理人):

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1)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2)可以根据无权代理的规定进行追认。

  2.对于相对人:

既可以主张其为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其为表见代理。

  

(1)相对人如果主张狭义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可以行使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从而使得整个代理行为归于无效

  【注意】一旦相对人选择狭义无权代理这条路的,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效果。

  

(2)相对人如果主张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进行抗辩,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分析】相对人有两个选择:

一为狭义无权代理下的撤销权(在被代理人追认前);

二为表见代理,使得合同有效。

(2011年)2007年3月,甲公司聘用乙为业务经理,委托其负责与丙公司的业务往来。

2008年4月,甲公司将乙解聘,但未收回乙所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亦未通知丙公司。

同年5月,乙以甲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合同无效

  B.合同效力待定

  C.合同有效

  D.合同可变更、可撤销

[答疑编号5757020304]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题中,乙的行为属于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构成表见代理,买卖合同有效。

第三节 诉讼时效制度(掌握)

  一、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1.丧失胜诉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1)抗辩人: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抗辩时间: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不丧失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

  3.不丧失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1.适用情形: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2.不适用情形:

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链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性质

诉讼时效一过,丧失胜诉权,非实体权利

除斥期间一过,丧失实体权利

适用对象

债权请求权

形成权

援用的主体

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

期间性质

可变期间,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延长

  【考题·

(2011年)下列关于除斥期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B.除斥期间为可变期间

  C.撤销权可适用除斥期间

  D.如果当事人未主张除斥期间届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审查

[答疑编号5757020401]

『答案解析』选项A:

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选项B:

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

选项C:

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

选项D:

除斥期间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一)诉讼时效的种类

起点

年限

情形

普通诉讼时效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2年

除适用短期、长期诉讼时效以外情形

短期诉讼时效

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长期诉讼时效

4年

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最长诉讼时效

权利被侵害时起

20年

所有合同

(2007年)甲于2007年3月20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处保管。

3月22日,该包裹被盗。

3月27日,甲取包裹时得知包裹被盗。

甲要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是( )。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疑编号5757020402]

『答案解析』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008年)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

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

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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