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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二)检疫证明;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依法发放的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木材运输总量,不得超过当地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林业部1987年9月10日)

第七条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

主要树种的主伐年龄,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的规定执行。

定向培育的森林以及表内未列入树种的主伐年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八条用材林的主伐方式为择伐、皆伐和渐伐。

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五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二十公顷。

在采伐带、采伐块之间,应当保留相当于皆伐面积的林带、林块。

4、《江西省森林限额采伐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109号令,2002年1月17日修改)

第十二条采伐林木过程中所产生的可利用枝桠,梢头、灌木等采伐剩余物,应当充分综合利用。

剩余物的利用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逐级下达,不列抵采伐限额指标。

第十八条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其有效使用期限不得跨年度。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

5、《江西省森林条例》(2007年5月1日),第五章(森林采伐)

第三十三条单位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个人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50公顷以上需要采伐的,可以单独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林木采伐计划实行单列。

第三十七条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

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采伐其他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九条对年采伐限额内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成过熟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林权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

第四十一条商品毛竹林,由生产经营者自主采伐,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年采伐限额,不得采伐四年生以下的毛竹,采伐后的毛竹林每公顷立竹数不得少于1500株。

6、《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2009年省长令172号),从2009年8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禁止商业性采伐生态公益林。

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省级生态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生态公益林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抚育性质的采伐适用于封山育林、飞播造林形成的幼龄林,以及坡度25度以下的中龄林等。

更新性质的采伐主要树种的年龄应当按同树种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增加一个龄级。

更新采伐分为择伐、小块状皆伐或者带状皆伐等方式,皆伐的伐区面积不大于5公顷。

第二十条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森林采伐管理政策规定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江西省林业厅近几年来制订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文件之中:

1、《关于印发<

江西省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

的通知》(赣林资字[2006]224号),第十四条规定,凭林木采伐许可证初次办理木材运输证的,该采伐许可证的有效时限为采伐许可证下达的当年至翌年的6月底。

2、《关于规范全省阔叶树采伐管理的通知》(赣林资字[2006]146号),根据2005年12月省人大《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生态建设的决议》,“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全省按国家标准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区域范围内的阔叶林实行全面禁伐,并逐步扩大全省其它区域天然阔叶林禁伐和天然阔叶次生林封育面积。

”我省自2007年开始停止下达阔叶树木材生产计划。

3、《关于做好2007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林资字[2007]21号),开始实行“计划前置审批、管理双线运行、分配两榜公示、指标确保到户”的采伐指标分配改革。

即县(市、区)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要制订到村(组),经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后,转报省林业厅审批直接下达。

经批准后,集体部分村(组)之间的生产计划不能任意调整,并按照省—县—乡—村(组)逐级下达,实行两榜公示,确保落实到户。

4、《关于加强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赣林资字[2007]447号),文件对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商品林采伐、生态公益林采伐及树木采集(挖)利用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从2008年一直执行到2009年。

5、《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赣林资字[2009]333号),文件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完善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公正合理分配采伐指标、放活商品林采伐管理、管严生态公益林采伐以及加强林木采伐检查监督等方面,对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作出重要调整。

这是本次培训的重点内容,大家都必须理解好、掌握好,在今后工作中执行好。

主要内容概括为12个方面:

5.1调整采伐限额管理范围。

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包括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在非林业用地上营造的林木),以及苗圃地内人工播种或扦插繁殖而培育的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要坚决防止山上天然阔叶树充当山下非林业用地的阔叶树或苗圃地内人工培育的阔叶树,办理放行手续,且不纳入限额管理的违法行为。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派人实地核实,并对核实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2一定规模单位可单独编限。

经省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经营面积在10000亩以上民营林场的采伐限额可实行单独编制和下达;

单位(含乡镇政府、村级组织等)投资营造商品林15000亩以上、个人投资营造商品林750亩以上,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林场,以及已批准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单位(企业、个人等)需要采伐林木的,采伐计划可单列。

5.3简化采伐限额指标结构。

商品林采伐类型由主伐、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低产林改造和其他采伐五种类型,简化为主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

抚育间伐和其他采伐可占用主伐指标。

公益林采伐分为更新采伐、抚育采伐和其他采伐三种类型。

不再细化消耗结构(商品材与非商品材)和林分起源(人工林与天然林)分项限额。

—2010年,作为“十一五”最后一年,五种采伐类型统一合并为三种类型,但消耗结构还是区分商品材与非商品材限额,“十二五”期间再捆绑使用。

对森林采伐实行由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改为由蓄积量单项控制,即按一定的出材率折算出材量的立木蓄积量,这一项不突破采伐限额就行。

各树种出材率是关键,各县(市、区)统一按编限时的平均综合出材率(约62.24%)实行总体控制,具体分树种(杉木、松类和阔叶树)的出材率视实际情况而定。

5.4自主确定集体商品林采伐年龄。

集体人工林采伐年龄,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按经营方案确定;

未编制经营方案的,以县(市、区)为单位自行划定。

原属国有、现已转制及国乡联营的,参照集体林确定采伐年龄。

国有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仍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执行,国有新造人工用材林及人工短轮伐期用材林按赣林资字[2003]80号文件执行。

5.5实行商品材生产计划备案制。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森林采伐限额,在合理测算一定数量用于农民自用材、烧材等非商品材消耗后,按剩余采伐限额数90%以内的比例自行确定商品材生产计划。

—2010年,因商品材与非商品材限额仍分开使用,生产计划备案时原则上控制在商品材限额的80%以内安排。

—2010年开始,集体商品材生产计划上报备案时不再细分到乡镇(村),但备案同意后,各地必须一次性分解到乡镇(村)一级。

—2010年开始,超出上报备案商品材生产计划申请追加的(含县限额内追加、省预留限额内追加),需上报省林业厅批准。

—生态公益林不制定木材生产计划,严格实行先按程序审批、后使用限额计划的办法

5.6商品林采伐指标可结转使用。

商品林各项采伐限额指标有结余的,报省林业厅备案同意后,可以结转到以后各年度使用。

但公益林采伐指标不结转使用。

—2010年,作为“十一五”最后一年,采伐指标不结转使用。

5.7延长采伐证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有效时限。

采伐许可证核发与采伐时间仍然为当年1月1日到12月底。

林木采伐后,凭采伐许可证初次办理木材运输证,采伐许可证办理的有效时限延长至翌年12月底。

5.8按分类排序合理分配采伐指标。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各乡镇林分蓄积、面积分别占全县的份额,将采伐蓄积指标(或出材),一次性分解下达至乡镇(场)以及计划单列的林权单位。

以乡镇(村组)为单位,根据森林经营者的采伐申请,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山场(以小班或宗地为单元),逐块实地核实后,按照分类排序的原则合理安排采伐指标。

—皆伐方式的主伐按林木林龄从大到小依次排序;

—抚育性质的采伐,依据造林的年龄、间伐次数等从小(少)到大(多)依次排序;

—其他采伐(如低产林的皆伐改造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亩均蓄积、郁闭度等从小到大依次排序或统一安排。

5.9推行小片皆伐经营。

以相对集中连片为原则,进行伐区配置,皆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小片皆伐面积一般不超过300亩,主要对象包括:

—人工商品林;

—阔叶树所占比例须在三成以下的低产天然商品林,并要求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林相差、林分郁闭度0.3以下;

(2)林木基本停止生长、亩均蓄积量3M3以下;

(3)遭自然灾害死亡20%以上。

对造林清山涉及到的少量有杂灌木,比照小片皆伐执行。

5.10简化采伐审批环节。

森林经营者可以向辖区林业工作站,或直接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在采伐指标落实后,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协助或受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取消其它各类中间审核环节。

简化为实行两种采伐作业设计格式:

—《采伐简易申报卡》:

适用于森林经营者采伐蓄积10M3以下的林木,抚育间伐胸径全为10厘米以下的林木,采伐零星林木、毛竹、农民自用材、遭受自然灾害林木、经济林,或造林清山柴。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适用于公益林采伐、国有林采伐、森林经营者采伐蓄积10M3以上林木、以及抚育间伐胸径10厘米以上的林木。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省这次对采伐作业设计尽可能简化,是对作业设计书格式变动最大的一次。

具体要求,还要作专门讲解,今后须遵照执行。

5.11理清林业主管部门职责。

林业主管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森林经营者在申请林木采伐时,要与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凭证采伐承诺书,并在采伐前进行伐区拨交,由林业主管部门将采伐证规定的面积、四至等告知申请采伐者,双方在伐区拨交卡或采伐证上签字,明确森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

5.12实行造林保证金制度。

对实施皆伐作业并达到一定面积的,森林经营者要与林业主管部门以合同形式约定交纳更新造林保证金,确保在伐区采伐结束后的次年内必须完成更新造林。

—造林更新保证金标准不得超过国家造林亩均补贴水平。

—对验收合格的,造林更新保证金要及时退回;

对不合格的或未及时更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处以造林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赣林资字[2009]333号文件,对生态公益林木采伐审批程序等方面也进行了规范:

1、生态公益林采伐范围

生态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但对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抚育、更新及其它性质采伐。

—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按同树种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增加一个龄级。

更新采伐分为择伐、小块状皆伐或带状皆伐等方式,皆伐的伐区面积不大于75亩,相邻伐区间保留带宽度在100米以上,伐区郁闭成林后才能采伐保留带;

带状皆伐方式的宽度不超过20米,保留带宽度不小于采伐带宽度的2倍。

2、生态公益林采伐规定

—采伐生态公益林,需按规定进行采伐作业设计,提交采伐作业设计书;

—更新采伐生态公益林的林木(毛竹除外),除提交设计书外,还须设区市林业局委派工作人员到实地就面积、蓄积等情况予以核实,并出具署名的核实证明;

—属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除提交设计书外,还需提交同意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批准文件和《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属森林火灾的,除提交设计书外,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灾害调查报告和森林公安部门的立案证明材料。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需出具一个调查报告和一个立案证明,并对真实性负责,材料齐全后才能上报省厅审批。

3、生态公益林采伐审批

—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毛竹除外),属更新采伐、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采伐的由省林业厅审批;

属抚育采伐的委托设区市林业局审批;

属征占用生态公益林的,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后(即省厅<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批复件),用地单位或个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批采伐。

—采伐国家重点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毛竹,其计划在年初由各县(市、区)一次性上报省林业厅核定审批,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采伐证,为群众提供便利。

—采伐其它生态公益林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采伐许可证。

已列为区划生态公益林但未纳入生态补偿的,可视同商品林管理。

4、松材线虫除治生产计划的审批

松材线虫疫区的松木严禁擅自采伐,需提交采伐作业设计书、县级人民政府防治指挥部制订的除治方案和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局出具的核实证明,报省林业厅依据有关规定核准采伐量。

5、树木采集(挖)利用计划的审批

(1)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经营性采集。

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科学试验、征占用林地等采集林木(毛竹除外)的,需提交试验方案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按规定程序上报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证。

(2)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因科学试验采集毛竹的,需提交试验方案,属国家级的报省林业厅审批,属省级的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批,均委托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证。

(3)采集野生植物或采挖其它树木等,所需阔叶树生产计划,一律由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牵头把关,结合相关部门的会审意见,逐级上报后由省厅批复。

6、林木采伐的检查监督

林木采伐管理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尤其是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备案制以后,加强对林木采伐的检查监督将成为今后林政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检查监督内容:

包括森林采伐限额、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林木采伐指标分类排序和公示一览表、伐区调查设计、凭证采伐、采伐证核发管理等执行情况。

—森林采伐限额和生产计划执行情况。

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是否突破;

采伐类型、编制单位之间是否相互挤占和挪用。

—采伐指标分配情况。

采伐指标除预留外,是否一次性分解到乡镇(村)和单列的林权单位;

乡镇(村组)是否截留采伐指标;

是否按分类排序分配指标并进行两榜公示。

—调查设计和采伐作业情况。

采伐作业设计精度和质量是否低于国家林业局《森林采伐作业规程》(2005年行业标准)的规定,是否进行了伐区拨交,是否组织开展了伐区检查。

—采伐证核发管理情况。

采伐证是否实行一小班(或宗地)一证制,填写是否齐全、规范、准确;

是否有专人负责办理和保管;

是否根据采伐证发放情况建立林木采伐审批发放台帐,乡(镇)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等单位是否分别按采伐证批准的伐区建立伐区木材生产台帐,凭采伐证签发运输码单,并注销该采伐证。

—是否实行网上电子办证,全面取消手工开具采伐证。

(2)建立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执行情况、采伐证审批数量统计报告和检查制度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对辖区内年度森林采伐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执行情况及自查结果报至设区市林业局;

—设区市林业局对辖区每个县(市、区)进行核查,将年商品出材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林业县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并于3月底前将核查结果报省林业厅;

—省林业厅统一组织抽查,抽查结果通报全省;

—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规划设计院随机抽2-3个县进行全面检查。

7、林木采伐管理改革的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林业局改革要求和省厅333号通知精神,政策是从下发文件之日起执行,实际上,绝大部分政策还是2010年开始实施(前面已讲),全面执行则要从“十二五”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头一年(2011年)开始。

—2009年,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可同时按省厅批复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和333号文件执行。

最大的区别是:

试点县不分采伐类型,只有皆伐和择伐两种采伐方式。

关于这条政策今后如何衔接,待2010年试点结束后,另行明确。

—省林业厅此前制定的规定与333号文件不一致的,本文件为准。

即赣林资字[2007]447号文件执行到2009年底;

2010年及“十二五”年采伐限额的执行,总体上按照333号文件执行;

2010年的具体工作,则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林资字[2009年]409号)进行操作。

三、2010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备案和管理

前面已讲过,在这里再作强调和布置。

2010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的备案和管理工作,概括为“一制订四实行”:

1、制定木材生产计划分配方案。

各县(市、区)林业局根据“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和伐区资源状况,制定木材生产计划(含省级以上毛竹公益林计划)分配方案,并将木材生产计划一次性编制到村、林场和原料林基地。

—2010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备案一览表,区分为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县与非试点县两种表格,可在省厅林政处网页上下载。

(详见赣林资字[2009]409号文件的附件1、2)

—省级以上毛竹公益林计划,要同时上报备案。

备案同意后,省厅委托给各县(市、区)发放采伐许可证。

这是法规明文规定要遵照执行,虽然与现实情况有些不相符。

2、实行木材生产计划备案制。

省林业厅对县(市、区)上报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审查备案,不再行文批复。

对审核合格的,将其木材生产计划挂在省厅林政处网页上进行公示,并录入全省采伐证办证系统,实行采伐证网上办证。

审查不合格或备案不同意的,予以退回,不在网页上公示,也不录入全省采伐证办证系统。

—2010年度商品材生产计划原则上控制在商品材限额的80%以内备案,非商品材计划仍由各县(市、区)自行安排。

—生产计划编制不分林分起源,杉木、松木不分树种,抚育采伐限额、其他采伐限额可占用主伐限额,但限额单位之间的采伐指标不得相互挪用、挤占。

—集体商品林采伐年龄,以县(市、区)为单位自行划定。

国有林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不变。

—采伐剩余物比例控制在15%以内,并随采伐计划(作业设计)一起落实下达。

—2010年1月起,全面实行网上电子办理采伐证,取消手工开证,对手工开证的一律不予补录,也就无法开出运输证。

对于还没有开通网上办证的县(市、区)必须在近期内完成开通。

3、实行木材生产计划一次性下达。

木材生产计划经省厅备案同意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一次性下达给乡镇(场)以及计划单列的林权单位。

除按规定预留外(即15%比例),严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以任何形式截留采伐指标。

4、实行分类排序落实采伐指标。

各县(市、区)林业局要以乡镇(村组)为单位,根据森林经营者的采伐申请,对符合采伐条件的山场(以小班或宗地为单元),按照分类排序的原则,将采伐指标逐一落实到各村(组)林权所有者和采伐山场。

5、实行采伐指标分配两榜公示。

各乡镇(村)必须将分解到村(组)的木材生产计划、森林经营者申报采伐的林木分类排序表等在乡镇(村组)公示栏进行一榜公示;

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要对拟采伐山场进行二榜公示。

采伐指标必须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实行阳光操作,每年度还要重点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

第二部分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采伐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四条规定: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和采伐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讲解如下:

一、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一)设计资质和资格

1、设计资质:

林业调查设计队(资源监测站)为具有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资质的单位。

2、设计资格:

林业技术人员为具有林木采伐作业设计资格的人员。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一定要由林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并经林业调查设计队审核认定。

审核认定包括:

设计人员的资格及设计的内容(含设计书的文本是否符合,设计的依据是否充分,设计的材料是否齐全,设计的内容是否完全、准确等)

(二)设计书文本及适用范围

1、设计书文本:

分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两种。

2、设计书的适用范围:

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适用于①蓄积10立方米以下的林木②散生木(零星林木)③造林清山柴④遭受自然灾害林木⑤抚育间伐10厘米以下的林木⑥经济林⑦自用材⑧毛竹的采伐。

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适用于①蓄积10立方米以上林木采伐②10厘米以上抚育间伐③公益林采伐④国有林木采伐⑤其它需要进行设计的采伐。

(三)设计的相关要求

—林分状况一定要真实可靠。

依据最近的二调档案数据,或实地调查数据。

—伐区范围一定要实地勾绘。

要用1:

1万的地形图,在林权所有者的引领下,到采伐小班(山场)实地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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