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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doc

北京科技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校发【2007】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技项目管理,实现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高效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项目包括国家各级政府下达的科技计划项目、科学基金项目,学校科研基金项目,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委托科技协作项目(横向项目)以及境外合作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坚持依法管理、明确职责、管理公开、鼓励创新的原则,及时公开项目有关信息,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建议,组织、协调、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实行项目全程管理。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是科技工作的重要环节,科技处、各单位(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研究院)、项目负责人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科技项目的管理。

第五条 所有项目实行计算机管理,编入学校年度科技计划。

列入年度计划中的项目及到款金额作为职务聘任、科研工作量计算、岗位聘任、学科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六条 科技处负责组织学校有关专家参加国家、地方和行业的规划与计划、项目指南的制订和编写工作,了解、掌握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各单位及教师传达。

科技处统一组织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各单位和教师应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科技计划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的规划、计划或项目指南和申请办法等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经所在单位审查核实后报学校科技处,由科技处审定后上报有关部门。

有保密要求的项目须进行保密资格审查。

需要参加投标的项目,须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凡由校外单位委托的横向科技项目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横向科技项目由学校科技处归口管理,项目经费进学校财务帐户,由学校财务处设帐管理。

各单位和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项目不得纳入学校科技计划管理,学校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九条 为维护我校的声誉及科技项目立项的严肃性,项目申请者或申请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申请办法按时申报,对于质量差、误时申报的项目,科技处将不予申报审批。

凡因非客观原因导致在研项目未按时完成者或因任务完成质量低而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科技处有权限制其申请新项目。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条 科技处根据签订的合同或政府项目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予以立项,项目列入学校科技计划。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以备后查。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全面负责。

项目组成员应有明确分工,在项目负责人的领导下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重大项目可设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负责项目全程的协调工作,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科技处设立督导组,督促重大项目的实施。

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技任务。

特殊专业的科技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及行业标准,确保科研中的安全性和适宜性。

第十四条 纵向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使用经费;横向项目负责人,在不违反科技经费管理办法及财经纪律的基础上,可在总经费预算范围内自主使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交书面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按申报、审定、签约的程序申请调整或撤消。

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声誉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到款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或单位联系,争取经费尽早到位。

超过合同到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向科技处书面说明原因。

逾期未向科技处说明原因的,科技处可暂停该项目已到经费的使用;若已签订合同而经费部分或全部没有到校财务的,科技处应对项目和经费做出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代理和更换。

遇有特殊情况(如出国、培训、病休等)离开项目组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的,项目负责人须安排合适人选代理,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科技处备案;超过一年的或需要变更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通过科技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项目负责人如因出国等原因调离学校,或由于学校原因需要撤销科技项目,或对科技项目进行较大调整时,须由学院提出方案,经科技处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对科技项目进行调整或更换项目负责人,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项目撤销或项目变更手续。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做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

第十八条 因学校原因,需要撤销科研项目或对原科研计划进行较大变动时,须由项目负责人出具申请,写明撤销或变更的理由,由学院负责人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经科研处核实、校领导同意后上报,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同意撤销或变更后,方可撤销或变更。

第十九条 遇到不能克服的困难,或校内外协作单位发生纠纷,或项目取得重大进展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或校主管领导报告,并通过科技处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项目组必须注意保存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档案,包括:

开题报告;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合同书、协议书、任务书;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实验、分析、测试等原始记录;工作手册及有关会议记录;阶段工作报告;专题总结、论文、设计、工艺、技术规范;典型实物、样品照片;成果评价意见、鉴定材料;奖励材料;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及来往文函;等等。

项目完成后,科技处按照归档要求在学校档案馆建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中,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学校的检查和监督,按照项目委托单位及科技处的要求,按时填报各种报表,由科技处汇总审核后报项目委托单位。

对不能按时、按要求报送报表的,科技处有权做出停用经费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科技项目作价入股参与公司活动的,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将科技项目作价入股。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或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结题。

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上报科技处并说明原因,由科技处与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协商。

不能按时结题又未及时上报的,科技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

由于未能按时结题,对学校声誉造成不利影响的,学校将对项目有关负责人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结题材料,经科技处审核后,报主管部门或合同方办理验收、评审、鉴定等工作。

只有经委托方认可或验收后的项目,方可办理项目结题和结账手续。

结题项目需要申请验收、技术鉴定或申报专利、各类奖励的,应按学校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横向项目结题后,应由项目委托部门(单位)出具验收或结题证明。

项目负责人应继续做好合同约定的后续技术服务工作,并及时催办委托方未付的经费。

第二十六条 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1年以上,或结题半年以上,但经费没有全部到位的,项目负责人应要求委托单位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

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学校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于每年末对本单位的科技项目进行全面的统计、清理。

科技处应及时作出年度总结,填报年度学校科技统计材料,编印学校科技成果汇编,做好科技年鉴的撰写工作。

第二十八条 无正当理由,因未能履行合同书规定任务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矛盾时,执行国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2000年公布实施的《北京科技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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