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盐都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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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灾情管理

5预警响应

5.1启动条件

5.2启动程序

5.3预警响应措施

5.4预警响应终止

6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4信息发布

6.5其他情况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过渡性生活救助

7.2冬春救助

7.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8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2国际、国内间沟通与协作

8.3奖励与责任

8.4预案演练

8.5预案管理与更新

8.6制订与解释部门

8.7预案生效时间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雷电、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

发生自然灾害后,镇(街)视情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3)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

2.1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减灾委员会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办公室)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区民政局,其具体工作由民政局内设机构救助科承担。

负责执行区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相关部门、镇(街)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区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合理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督促镇(街)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镇(街)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3.1.2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按要求对所辖区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根据灾害损失程度及财力可能,对所辖镇(街)给予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支持,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镇(街)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1合理规划、建设区、镇(街)两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

3.2.2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

建立健全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1各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3.3.2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镇(街)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灾情。

3.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3.4装备和设施准备

区和镇(街)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及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组织民政、国土、水利、农林、经济和信息化委、卫生、安监、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村(居)的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努力推进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世界水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和示范街道建设。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区气象部门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区水利局的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区建设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区社工局的农业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启动救灾预警响应,向区有关部门和相关镇(街)通报。

区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镇(街)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统一数据口径,并与减灾委成员单位共享。

区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

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

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向相关镇(街)发出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通知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

(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3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

Ⅰ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分管主任)统一组织、领导;

Ⅱ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领导;

Ⅲ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

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1.1启动条件

(1)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以上。

(2)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Ⅰ级响应的建议。

区减灾委主任(分管主任)决定进入Ⅰ级响应状态。

6.1.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主任(分管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减灾救灾工作。

(1)区减灾委主任(分管主任)主持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区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

必要时,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

(4)根据灾区镇(街)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区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

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5)区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区人武部根据区有关部门和镇(街)要求,组织协调驻地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镇(街)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6)区经发局、物价分局、社工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区经发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

区社会事业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根据区减灾委主任(分管主任)指示,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

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1.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分管主任)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5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5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

区减灾委副主任(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

6.2.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组织、领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副主任(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区管委会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受灾镇(街)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民政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区社会事业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

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1启动条件

(1)区级行政区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以上,200间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3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

6.3.3响应措施

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受灾镇(街)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区社会事业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并根据需要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政府网站发布等。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

灾情稳定后,区管委会或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7.1.1较大和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7.1.2区财政局、民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

区民政局指导灾区镇(街)民政办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1.3区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镇(街)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7.2.1区民政局组织各地于每年9月上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镇(街)民政办,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2.2灾区镇(街)民政办应当在每年10月1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7.2.3根据镇(街)的经费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民政局、财政局确定区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7.2.4区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区经发、财政、社工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区社工局确保粮食供应。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镇(街)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3.1区民政局根据镇(街)民政办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7.3.2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镇(街)民政办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收到镇(街)民政办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7.3.3区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7.3.4由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及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救灾工作交流,借鉴先进地区的救灾工作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区自然灾害防范与处置工作。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本预案由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区管委会审批。

镇(街)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本预案由区民政局制订,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由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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