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调研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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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家庭农场发展情况调研报告Word文档格式.docx

古饶镇赛博家庭农场,2012年兴建,今年已流转土地1600亩,种植花生、辣椒、西瓜等作物,一年纯收益70多万元。

2、扶持发展力度大。

从调查情况来看,各县区家庭农场发展不平衡,重视程度和扶持力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濉溪县、烈山区发展情况较好。

濉溪县率先出台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和配套的管理办法,列支1000万元扶持示范性家庭农场发展,重视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定期组织开展调研活动。

烈山区明确每个家庭农场帮扶责任人,蹲点协调解决具体问题。

市工商局思想解放、创新服务,放宽家庭农场登记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和出资条件等,且办理登记全程零收费。

3、特色较为鲜明。

我市土壤类型多样,黑土、淤土、夹沙淤、两合土地均有分布,区位条件和耕作条件差异大。

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各具特色的家庭农场。

从经营类型看,主要涵盖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等领域。

从布局分布看,濉溪县以种植常规作物为主,占到80%以上。

三区以种植、果蔬、林、渔等经济作物为主,烈山区特色最为突出,相山区、杜集区发展质量较高。

烈山区有果蔬、苗圃花卉、灵枣、菜豆、高粱等特色的家庭农场,种植作物呈现高档化。

如古饶镇双河村任勇家庭农场,主要种植红高粱,直接为茅台酒厂提供原料。

相山区鸿农家庭农场,流转土地1000多亩,主要从事芦笋种植,集生态种植、仓储加工、观光、休闲于一体。

杜集区东篱家庭农场,流转土地120亩,发展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农业。

从流转规模看,50—1000亩面积不等,呈“金字塔”分布形态,500亩以下的濉溪县居多,三区普遍规模较大。

4、土地流转加速推进。

多种农业经营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增强了农民流转土地意识,特别是家庭农场的兴起,进一步调动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逐步由过去的“要我流转”向“我要流转”转变。

濉溪县有流转意愿的农户由三年前的不足50%,提高到现在的90%,今年以来新增流转土地6.2万亩。

5、有效地增加农民收入。

一是土地流转收入。

目前我市土地流转农户每亩每年可获得1000元左右的收入。

二是工资性收入。

家庭农场在雇工方面优先雇佣流转土地农民或本地村民,大都为不能外出闲赋在家的老人或妇女,每个劳动力每天可获得40-50元不等的收入,若按90个工作日估算,每年可获得4000元左右的收入。

从家庭农场工资性支出看,常规作物每百亩需2万元左右;

蔬菜瓜果等经济作物每百亩在12-15万之间。

如铁佛镇兴农家庭农场,种植980亩常规作物,雇佣固定劳动力6人,临时工20人左右,全年支出工资20万元左右。

古饶镇鑫隆家庭农场,种植400亩蔬菜,雇佣固定劳动力40人,每年工资性支出60万元左右。

二、淮北市家庭农场发展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虽然我市家庭农场发展迅速,成效显著,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资金紧张。

一是规模经营成本高。

从种植常规作物看,每百亩需土地流转支出10万元,加上购置农机、农田设施建设投入、雇工支出等,经营100亩土地,至少需要30万元。

从种植瓜果蔬菜等经济作物看,投入更多。

以种植蔬菜为例,每亩简易大棚约需8000元,每亩温室大棚约需6万元。

这对于一般农户来讲,超出自身承受能力。

二是贷款困难。

家庭农场由于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物,很难从银行获取贷款。

去年,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淮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方案》,并制订《淮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等一系列配套措施,在全市选择5个乡镇、10个村开展试点工作。

从运作情况看,由于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不到位,只能使用“土地流转合同”进行抵押登记,且贷款对象仅限于初具规模的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有悖于《淮北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同时存在抵押登记、价值界定、抵押处置、权益保障等困难和问题,致使难于推进实施。

对家庭农场的贷款也是如此。

另外,安徽省农业银行分行转发的《中国农业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文件(农银皖规章〔2013〕97号),规定家庭农场抵押物除与一般商业贷款相同外,还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抵押应优先”,但实施中农民同样拿不出三者合法的权证和手续,致使管理办法无法取得实际效果。

(二)农业风险大。

一是农业生产能力低。

一般家庭农场缺少耕、种、收和田间管理的全程系列机械及配套设施。

二是农田基本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农田基本设施建设历史欠账多,新建资金缺口大,农业生产靠天吃饭的局面很难从根本上改变。

我市地处淮北平原,干旱少雨,属严重缺水地区,旱灾排在各类自然灾害的首位。

今年濉溪县部分家庭农场,受水利设施不足和旱灾的影响较大。

三是农业保险赔付标准不合理。

目前执行的《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理赔起点为30%,即承保的农作物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率达到30%(含30%)以上至8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保险金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并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理赔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各生长期保险金额×

(损失率-10%);

损失率达到80%以上(含80%)时,按该作物生长期保险金额全额赔付。

从我市农业生产历史情况看,一般欠收年份损失率也很难达到30%,农业保险实际上很难起到保险作用。

同时一旦绝产,按照现在各险种每亩赔付标准,水稻330元、玉米250元、棉花340元、大豆170元、小麦270元、油菜270元,流转土地的费用都很难保障。

四是农业生产潜在风险。

一方面是市场风险,种植经济作物的家庭农场,农产品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大。

如古饶镇一家近千亩的中药材种植大户,去年损失严重。

另一方面是规模风险,家庭农场规模越大,风险越大,同时各级政府层层下达土地流转任务,基层政府被动推动规模流转,这样以来,流转主体经营一旦失败,基层政府将承担较大的风险和压力。

我市有个别乡镇出现这样的例子。

(三)缺乏设施用地。

一般规模的家庭农场,需要配套建设晒场、仓储、机库及简易办公设施等,占用一定面积的土地。

调研中普遍反映,家庭农场设施用地不具备合法性,造成有“农”无“场”,影响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

(四)服务功能弱。

随着我市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目前对其发展提供的管理、人才、技术、产品深加工、市场信息、人员培训等服务较少,大部分家庭农场的发展还是依靠个人经验和判断,主观风险较大。

(五)缺乏规范性。

家庭农场作为企业法人,应该建立基本的财务、用工、生产标准、管理规章制度,以及采购、供货关系档案等。

对照示范性家庭农场的要求,我市普遍存在较大差距。

四、关于家庭农场发展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树立正确的农业发展观。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起到保证食品安全和生态系统协调平衡的功能。

农业作为弱质产业,不能仅仅拿产出效益来衡量,无论农业发展到何种阶段,都应该得到扶持。

纵观西方国家农业的发展,如果没有政府补贴,生存也非常困难,尤其是面临大的自然灾害和疫情时,没有政府的援手自身很难渡过难关,往往越是经济发达地区,对农业重视程度越高,投入越大。

因此,重视和关注农业,持续并不断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各级政府工作必须坚持的一条主线。

(二)正确认识家庭农场发展的地位与作用。

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是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

家庭承包经营这种生产方式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解放和促进了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从当前看,这种生产方式已不适应农业发展的现实,直接阻碍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

推进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现代农业,是当前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必然选择。

当前,在土地流转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农业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农业龙头企业以及土地托管中心等许多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仅能解决社会化服务、产品加工生产问题,且是低效服务和无保障性生产。

而家庭农场这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经营规模可大可小,类型多种多样,能有效地组织生产、销售、服务,真正的成为具有市场法人地位的生产主体。

农业发展到现阶段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又一伟大创举,是解决当前“三农”问题最为有效的组织形式之一。

同时,家庭农场也存在一定风险、体制不完善等问题。

因此,在实践中,既要敢于创新、扶持发展,又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不能片面追求发展的速度与数量,而要注重发展的质量与效果,妥善处理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明晰土地产权是当前“三农”工作最为核心问题。

土地确权的重要性,得从中国经济的非均衡说起。

非均衡分两类:

第一类是市场不完善条件下得不均衡,西方国家的非均衡属于这一类;

中国的非均衡属于第二类,即市场不完善再加上缺乏市场主体的非均衡。

在计划经济时代,没有市场主体。

中国的计划经济两大支柱,第一是国有企业体制,第二是城乡二元体制。

前30多年来国有企业改革,重在明确界定产权,改革取得了成功。

但城乡二元体制改革一直没动。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讲起来好听,实际是空的、虚的。

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直接影响农村土地流转和家庭农场健康发展,承包经营土地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土地流转方与被流转方均心里不踏实。

借鉴林权改革的经验,浙江省3个市农村土地“三权三证”改革取得成功,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的产权。

农村土地确权改革应成为农村下一步发展最为核心的问题。

(四)提高自身生产能力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关键。

多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惠农政策,持续不断加大对农业生产的投入,农业生产能力大幅度提升。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农业生产条件差异性较大,国家、省级层面出台的政策重点倾向于扶持农业生产组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对个别地区来讲政策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我市及皖北地区,种植作物以小麦、玉米、大豆为主,茬口紧、生产时效性强,耕种收单纯依靠社会化服务难以满足集中需求。

因此,在家庭农场发展的初级阶段,扶持家庭农场自身生产能力是制定惠农政策的关键之一。

五、促进我市家庭农场发展的对策建议

家庭农场发展到现阶段,遵从家庭农场发展规律,着力做好创新、扶持、规范、服务工作,成为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一)大胆创新,积极实践。

一是创新家庭农场的认定条件。

首先,农业部对家庭农场提出的认定条件之一,就是“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具有农村户籍”,排除了非农户籍人员经营家庭农场的资格。

从调查情况看,现阶段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身份是多元的。

建议我市在家庭农场发展初期,不宜设置户籍资格限制。

其次,另一认定条件,就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从调查情况看,绝大多数家庭农场都在雇工,包括常年雇工和季节性雇工。

从我市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看,经营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依靠家庭成员很难满足需要。

建议不要把是否雇工或者雇工多少作为家庭农场的评判标准。

二是创新农业保险制度。

一方面,提高投保保费和赔付标准,使农业保险真正起到保险作用,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有效地降低农业风险;

另一方面,增加农业保险品种,针对不同规模和类型的家庭农场,设计多种类型、具有个性化的保险险种,可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模式,提高家庭农场投保的积极性,有效地降低其风险。

三是创新开展协会授信贷款。

郎溪县“家庭农场协会”,借助自身良好的信誉,与当地村镇银行合作,每年可获得14亿的授信贷款额度。

建议我市学习借鉴这种模式,解决家庭农场发展资金不足问题。

四是土地确权创新。

建议我市选择条件成熟的村或村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到户试点,一定层级赋予农民相应的“物权”,探寻“三农”发展的“突破口”。

(二)加强扶持,落实政策。

一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在农田水利设施投入、农机补贴等项目安排上向有规模、规范的以粮食种植为主的家庭农场倾斜,提高农场生产能力。

二是设立家庭农场发展专项资金。

利用资金一方面提高农业保险标准;

另一方面用于扶持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发展,鼓励先进。

有条件的县区可组建家庭农场融资平台。

三是制定设施用地标准。

我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已于2010年出台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规定了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标准。

对进行工厂化栽培、规模化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方面设施用地制订了标准。

建议我市按照国家文件精神,尽快制定我市农业设施用地标准。

(三)树立典型,规范发展。

一是尽快出台和完善我市家庭农场发展意见和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

加强宣传和引导,树立一批示范性先进典型,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健全管理制度。

一方面,从管理层面健全统计、信息咨询和服务制度,随时了解发展的最新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指导和服务。

另一方面,家庭农场要按照企业法人标准,健全财务、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采购、供货关系要有详细记录。

三是成立家庭农场协会。

借助协会平台,组织开展人才引进、技术服务、交流考场、贷款抵押、市场信息等各种服务。

(四)提供服务,扎实推进。

一是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农业、工商、税务、国土、水利、公安、金融、保险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推进。

二是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农业部门要抽调专业人员对示范农户开展对接服务,聘请专家学者开展专题培训服务。

结合新型农民培训民生工程,与高校联合,培育一批职业农民。

三是协调金融支持。

引导银农对接,鼓励银行开发适宜家庭农场的金融产品,为其提供信用贷款。

协调保险机构,提高农业保险赔付标准,缩短理赔周期。

四是推广社会化服务。

坚持政府推动、技术支撑、市场化运作,充分利用涉农项目资源,发展壮大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发展提供农业生产各环节的服务。

(五)正确把握家庭农场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是规模大小问题。

家庭农场并非越大越好,规模越大,风险也越大。

建议引导和鼓励发展规模较小的家庭农场,规模较大的数量要适当控制,尤其是1000亩以上的,更要注重风险的可控性。

二是流转土地时限。

建议土地流转周期以5年左右为宜。

三是补贴问题。

各地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严格标准,严控涉农补贴资金,防止借政策套取补贴。

四是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

对农业设施用地性质和面积,要严格审批和监管,防止借机建设办公、餐饮、住宿、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永久性的建筑设施。

五是规模经营的瓶颈问题。

少数户既不愿流转又不愿调换地块,难以集中连片规模运作,甚至导致流转失败;

土地租金不断上涨,农民中途毁约时有发生;

少数农户无充分理由向流入方索回承包地,地方政府和流入方难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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