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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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2倍罚款

执法人员及办案部门提出处罚意见,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经局法制部门审查后,报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违法所得在1000-2000元的

处以违法所得2-3倍罚款

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违法所得在2000-3000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3-4倍罚款

擅自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4-5倍罚款

(二)出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出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并处以10000-15000的罚款

出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违法所得在1000-2000元的

并处以15000-20000的罚款

出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违法所得在2000-3000元以下的

并处以20000-25000的罚款

出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并处以25000-30000的罚款

(三)从事与职业介绍无关的活动和超越规定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的罚款;

从事与职业介绍无关的活动和超越规定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无违法所得,并能改正

不予罚款

从事与职业介绍无关的活动和超越规定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从事与职业介绍无关的活动和超越规定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违法所得在1000-2000元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1-1.5倍的罚款

从事与职业介绍无关的活动和超越规定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违法所得在2000以上的

并处以违法所得1.5-2倍的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违法所得在1000-2000元的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违法所得在2000-3000元以下的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或者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

30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

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在1000-2000元的

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在2000-3000元以下的

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在3000元以上的

(二)招用人员时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或扣留证件的,责令退还,并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1000元以下罚款。

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500元以下或扣留证件的

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500元以下罚款

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500-1000元或扣留证件的

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500-800元罚款

收取抵押金、集资款等费用1000元以上或扣留证件的

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800-1000元罚款

3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3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2人(含2人,本条下同)以下的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2000元标准处罚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3-5人的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0元-3000元标准处罚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6-10人的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0元-4000元标准处罚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10人(不含本数,本条下同)以上的

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0元-5000元标准处罚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安排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3-5人的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6-10人的

受侵害的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安排未成年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安排未成年工人数在3-5人的

安排未成年工人数在6-10人的

安排未成年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人数在2人以下的

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人数在3-5人的

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人数在6-10人的

未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未成年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

4

25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1小时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2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为每日1-2小时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3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延长工作时间每日超过2小时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5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5

27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10%以下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实际职工人数10%以下的;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10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的罚款;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的罚款

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10-20%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实际职工人数10-20%的;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1000-2000元的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2倍的罚款;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2倍的罚款

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工资总额20%以上的,或者瞒报职工人数占实际职工人数20%以上的;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2-3倍的罚款;

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2-3倍的罚款

6

28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职业鉴定机构超范围超规格鉴定,不使用国家题库标准试题;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一)职业培训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职业考核鉴定机构舞弊作假,滥发证书;

(三)职业培训机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职业培训机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00-40000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一)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

(二)职业培训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三)职业培训机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职业考核鉴定机构私自复制、购售证书。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40000-50000元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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