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防火规定对照汇总表新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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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1防火间距………………………………………14
表12防火构造………………………………………15
表13消防救援………………………………………16
概述
一、《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自2006年3月实施以来,其
中有关防火与疏散的规定,由于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存在多处差异,使设计和审图人员无所适从,以致影响设计质量和安全。
为此,本文以《住建规》第9章的防火与疏散条文为序,仅就建筑专业防火设计的内容,列表对照汇总《建规》与《高规》的相关条文,并提示及阐述异同,其目的主要是便于设计和审图人员对条文规定的理解和执行。
二、《住建规》是我国首部以“一种建筑类型(住宅)为对象,涉及建造全过程和各项领域的性能或指标要求,全文强制的技术规范”。
因此,《住建规》不能解决住宅防火设计的所有问题,尚应与相关防火规范中的强制性与一般性条文配合使用,互为补充。
三、《住建规》针对住宅分隔与火灾的特点,提出一些新的防火理念,并在规定中有所体现,例如:
1、“明确了在住宅建筑中不考虑防火分区的问题”。
2、“在安全疏散设计中不再具体界定建筑类型,并明确用层建筑面积和疏散距离决定安全出口的数量”。
3、“首次统一用层数作为各项要求的基准,并规范了楼层的折算方法”。
但问题是:
上述理念并未获得《建规》和《高规》的全部和明确的认同,故三个规范之间的差异在所难免。
例如:
1、尽管《高规》也着力于单元式住宅单元之间和各户之间的防火分隔,但并未允许塔式或通廊式住宅若楼层面积超出1个防火分区限值时,可以不划分防火分区(参见《高规图示》第58~60页)。
2、作为住宅安全疏散的主体——楼梯间形式与数量的确定,《建规》和《高规》均仍按住宅类型区别对待,未与《住建规》同步。
即便是《住建规》本身,在第9.5.3条中也肯定了疏散楼梯间的形式与住宅的“建筑形式”有关。
四、《住建规》“首次将性能化要求和具体指标融合在一本标准中”,但有些性能化要求的条文,在三个规范中找不到链接的相关指标规定,以致执行困惑。
户间防火分隔和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的具体措施等。
五、综上所述,规范编制单位、时间、理念的不同,以及缺乏必要的协调统一,是导致三个规范对住宅防火设计规定出现矛盾的根本原因。
《建规》的修编在《住建规》之后,并多处已修改一致,故二者的矛盾较少;
《住建规》的编制则在《高规》之后,但因多处“局部突破”,故二者的矛盾相对较多。
六、在《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中明确指出:
“本规范的规定为对住宅的强制性要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抵触时,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当有关标准与本规范的规定抵触时,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若未直接违反本规范的规定,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时,亦不能免除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住建规》的地位和执行时的责任应有清醒的认知。
2—9层(低层、多层、中高层)住宅楼梯间的形式及数量表1
类型
层数
楼梯间的形式
楼梯间的数量
《建规》第5.3.11条(楼梯间宜通至屋面)
《住建规》
第9.5.3条
《建规》
第5.3.11条
第9.5.1条
第1款
非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
单元式和塔式住宅
2-6层
任一层的建筑面积≤500㎡,
或任一层的建筑面积>500㎡,但户门或通向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
任一层的建筑面积>500㎡,
或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且户门不是乙级防火门
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建筑的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型户门的耐火等级等因素确定(性能化要求)
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650㎡或任一户门距楼梯间>15m时,楼梯间应≥2个
同左
7-9层
户门或通向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
应为封闭楼梯间
通廊式住宅
2层
应为非封闭楼梯间
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且户门不是乙级防火门
3-9层
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提示:
1.表1至表6为《住建规》第9.1.4条“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的链接表达。
2.对于2—9层住宅无论何种类型,《住建规》与《建规》关于楼梯间形式与数量的规定是一致的。
并可明确以下几点:
1)2—9层住宅不考虑设置防烟楼梯间。
2)楼梯间宜通至屋面,为非强制性要求。
3)由于7—9层单元式和塔式住宅,以及3—9层通廊式住宅均应设封闭楼梯间,或者是户门为乙级防火门的非封闭楼梯间,故已满足与电梯井相邻楼梯间的形式要求。
而对于一般多不设电梯的2—6层单元式和塔式住宅,以及2层的通廊式住宅,该项规定执行的几率也较少(参见《建规图示》第61及62页)。
4)楼梯间的形式与住宅类型有关。
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单元式住宅楼梯间的形式及数量表2
《高规》第6.2.3条(楼梯间应通至屋面)
《高规》
第6.1.1.2条
第2、3款
防烟楼梯间
10层和11层
户门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靠外墙并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应设封闭楼梯间
——
每个单元设有1座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并通过屋顶相连通,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3],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1.2m且为不燃体墙时[4],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650㎡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距楼梯间>10m时,楼梯间应≥2个
12-18层
≥19层
应设防烟楼梯间
≤18层的每层做法同上;
≥19层的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
每个单元设有1座通向屋面的疏散楼梯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楼梯间应≥2个
1.鉴于《住建规》第9.5.3条系性能化要求,故楼梯间形式的确定应执行《高规》的相关条文。
(1)楼梯间均应通至屋面。
(2)10-18层单元式住宅一般应为封闭楼梯间,只有当10和11
层并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为非封闭楼梯间。
(3)≥19层的单元住宅均应为防烟楼梯间。
2.至于楼梯间数量的确定,《住建规》与《高规》的规定相差较大:
(1)对于10—18层住宅楼梯间的数量,两个规范的界定条件不同,执行何者或均需满足,应依照消防审查部门的意见。
(2)对于≥19层的单元式住宅,《住建规》要求必须设2个以上的楼梯间,而《高规》尚给出了可设1个楼梯间的条件。
3.一般情况时,住宅单元之间仅为耐火极限≥2.0h的不燃性隔墙即可。
4.该窗间墙宽度和窗槛墙高度的要求系针对此条设定的情况。
前者仅为
户间隔墙两侧的窗间墙;
后者则为所有的窗槛墙(参见《高规图示》第60及61页)。
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塔式住宅楼梯间的形式及数量表3
《高规》第6.2.1条
第6.1.1.1条
10和11层
应设防烟楼梯间(根据《高规》第6.2.7条规定:
除第6.1.1.1条的情况外,通向屋面的楼梯间不宜少于2座)
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建筑的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因素确定(性能化要求)
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650㎡,且设有1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时,可设1个楼梯间
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650㎡或任一套房户门至楼梯的距离>10m时,楼梯间应≥2个
楼梯间应≥2个
对于高层塔式住宅楼梯间的形式与数量的确定,《住建规》与《高规》规定的差异仅为设置1座楼梯间的条件有所不同。
并可明确两点:
1.塔式高层住宅均应设置防烟楼梯间。
2.对于≥19层的塔式住宅均应设置≥2座楼梯间。
10层及10层以上(高层)通廊式住宅楼梯间的形式及数量表4
《高规》第6.2.4条和第6.2.7条
第6.1.1条
应设封闭楼梯间(通向屋面的楼梯间不宜少于2座)
住宅建筑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建筑的形式、建筑的层数、建筑面积以及套房户门的耐火等级因素确定(性能化要求)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2个
任一层的建筑面积>650㎡或任一套房户门至楼梯间的距离>10m时,楼梯间应≥2个
应设防烟楼梯间(通向屋面的楼梯间不宜少于2座)
1.通廊式高层住宅楼梯间的形式:
10层和11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
≥12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2.通廊式高层住宅楼梯间的数量:
《住建规》与《高规》对此的规定差异较大。
《住建规》基于不考虑住宅类型的理念,对通廊式住宅同样给出了设置1座楼梯间的条件。
而《高规》由于将高层住宅单元每层至少视为1个防火区,故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参见《高规图示》第58页)。
此外,在《高规》第6.1.1.1和6.1.1.2条符合可设1个安全出口的条件中也不含通廊式住宅。
因为“通廊式住宅平面布置与一般内走道两边布置房间的办公楼相似。
横向单元分隔墙少,不如单元式住宅那样能有效地阻止、控制火势蔓延。
火灾范围大,不利于安全疏散。
因此,对通廊式住宅的要求严于单元式住宅”(参见《高规》第6.2.4条条文说明)。
住宅楼梯间的位置(表1至表4中的相关规定不再列入)表5
条文号
内容要点
第4款
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应≥5m
第5.3.1条
同《住建规》第9.5.1条
第9.1.5条
第9.5.2条
每层有2个及2个以上安全出口的住宅单元,套房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楼梯间形式和疏散方式确定(性能化要求)
第5.3.13条第1、2款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限值(含表注2,该表从略)[3]
第6.1.5条
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表6.1.5的规定值(该表从略)
表5.3.13
注4
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第6.1.6条
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按其1.5倍水平投影计算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直通对外的出口,或距对外出口≤15m
第5.3.13条第3款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直接对外出口或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2]。
当建筑≤4层时,可距对外出口≤15m
第6.2.6条及条文说明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允许在短距离内通过公用门厅,但不允许经过其他房间再到达室外
第7.4.2条第2款
第7.4.3条第6款
封闭和防烟楼梯间可在首层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相连通的走道和房间隔开[2]
第6.2.2.3条
封闭楼梯间的首层紧接主要出口时,可将走道和门厅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封闭楼梯间,但应用乙级防火门等防火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1.从本表可以看出:
《住建规》、《建规》和《高规》三者关于楼梯间位置的相关规定基本是一致的。
2.《建规》第7.2.3条第4款规定: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门厅隔墙应为耐火极限≥2.0h的不燃烧体,其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此时的门厅已实为扩大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前室。
3.该表的限值适用于封闭楼梯间者,如采用非封闭楼梯间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应按《建规》第5.3.13条第2款的规定相应减少。
有关住宅安全疏散的其他规定表6
第5款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住宅直通室外的门应能从内徒手开启
第7.4.2条
除同条第4款规定者外,其他建筑的封闭楼梯间可采用双向弹簧门[1]
无
第7.4.12条第1、2、4款
疏散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但人数≤60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30人时,其门的开启方向不限;
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不应为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对外防护门的疏散门,应设火灾时能徒手开启的装置,并应有显明标识和使用提示
第6.1.16条
公共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为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对外防护的疏散门,应设火灾时能徒手开启的装置
第6.2.1.3条
第6.2.2.2条
楼梯间和前室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第9.5.4条
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地面均应为不燃性材料(性能化要求)
第3.0.9条
室内装修应执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
1.本条条文说明又称:
通向封闭楼梯间的门,正常情况下应采用防火门(乙级)。
当有困难时,通向居住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才考虑选择双向弹簧门。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第3.1.6条规定:
“无自然采光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住宅建筑层数的折算表7
第9.1.6条
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要求应根据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性能化要求)
《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
实施与检查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者;
建筑底部设计高度≤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建筑屋顶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第1.0.2条注2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1.5m者,建筑底部设计高度≤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
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一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第2.0.2条
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注1
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
第5.4.6条
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居住部分层数的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第1.0.3.1条
第2.0.17条
第3.0.1条
住宅(含底部地上设置商业网点者)的防火设计以层数控制;
商住楼属公共建筑,其防火设计以高度控制
注2
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的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
余数≥1.5m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
第1.0.2条条文说明
住宅建筑中层高超过3m的楼层,其防火设计的层数可按《住建规》的规定计算确定
1.《高规》条文未明确建筑层数的计算规定。
但《高规图示》第2页明确“9层顶部户内跃1层的住宅适用于《建规》”。
2.《住建规》与《建规》关于住宅层数计算的主要矛盾在于:
《住建规》将顶部户内跃1层的户型,仍按2层计算层数,而《建规》则明确按1层计算。
致使出现(9+1)层、(11+1)层、(18+1)层的住宅或商住楼,是按9层、11层、18层,还是按10层、12层、19层进行防火设计的两难选择。
可供参考选用的户间防火分隔措施索引表8
措施名称
分户墙及楼板
表9.2.1条
对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要求(从略)
表5.1.1
注5
按《住建规》执行
表3.0.2
限值同《住建规》
窗槛墙
第9.4.1条
高度≥0.8m或设实体挑檐(宽度≥0.5m,长度≥开口宽度)
第7.2.7条
通高幕墙内裙墙高度≥0.8m
单元式高层住宅设置1个安全出口时,窗槛墙高度≥1.2m[2]
第3.0.8.2条
户间窗间墙
单元式高层住宅设置1个安全出口时,窗间墙宽度≥1.2m[2]
户门
按该条规定的情况选用乙级防火门
单元式高层住宅设置1个安全出口时,户门为甲级防火门
第6.2.3.1条
10和11层单元式住宅设置2个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非封闭楼梯间时,户门选用乙级防火门
第6.1.3条
部分开向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1.《住建规》第9.1.2条规定:
“住宅中相邻套房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系性能化要求,其中对户间窗间墙和房门未链接具体规定,只能参见《建规》和《高规》的相近条文。
2.《高规》关于窗槛墙高度及窗间墙宽度的规定详见表2提示4。
同栋内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防火分隔表9
第9.1.3条
在同一建筑内,住宅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在同一建筑内,住宅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为无洞口且耐火等级≥1.5h的不燃烧体的楼板和≥2.0h的不燃烧体隔墙。
[2]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第6.1.3A条
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经营、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级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住宅建筑中
第9.4.4条
楼梯或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楼梯、电梯在汽车库出入口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性能化要求)[1]、[2]
及条文说明
住宅电梯直通汽车库时,应设候梯厅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该楼梯间和电梯间应设封闭门斗、防烟前室
1.《住宅建筑规范实施指南》的相应说明要求:
“对地下汽车库其楼梯间的封闭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可靠防火措施”。
2.对该处隔墙及楼板的耐火极限要求,尚可参见《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5.1.6条,但其限值与《建规》第5.4.6条的规定不同。
住宅的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表10
第9.2.1条
住宅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不低于表9.2.1的规定(表从略)
第5.1.1条
住宅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按《住宅建筑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3.0.2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其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表从略)——该表值与《住建规》表9.2.1的相应值相同,且增列有吊顶的相关值
第9.2.2条
四级、三级和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最多允许层数分别为3层、9层和18层
第5.1.7条
第1.0.2条
四级、三级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居住建筑最多允许层数分别为2层、5层和9层
第3.0.4条
≥19层的住宅属一类,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0~18层的住宅属二类,其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条文说明
如采用三级或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同时增加建筑层数时,应符合《住建规》的有关规定
1.本表为《住建规》第9.1.4条“住宅建筑的耐火性能、疏散条件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防火安全要求”的链接规定。
2.《住建规》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改用“不燃性”和“难燃性”表述(原为“不燃烧体”和“难燃烧体”)。
3.《建规》不同耐火等级住宅的最多建造层数虽与《住建规》有所不同,但允许按《住建规》执行。
4.综上所述,三个规范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住宅的防火间距表11
第9.3.1条
住宅建筑与相邻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外墙的防火构造、灭火救援条件及设施的性质等因素确定(性能化要求)
第9.3.2条
住宅建筑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9.3.2的要求(表从略)
第5.2.1条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该表值与《住建规》表9.3.2相同
第4.2.1条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表从略)——该表值与《住建规》表9.3.2相同
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性能化要求)
注1至注4
均为相邻外墙采取不同防火措施后,防火间距的调整值(具体条文从略)
第4.2.2条至第4.2.4条
均为相邻外墙采取不同防火措施后,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