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鉴定考试基础知识个人总结 3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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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中国注册会计师或有关机构验证并出具证明。
2.外资企业的概念;
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外资企业的概念:
全部资本由外国人投入,没有东道国资本加入的企业。
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企业。
(2)全部资本由外国人投入,企业中没有中方的资本。
(3)外资企业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子公司,或者指外商在中国投资新建立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法律地位:
外资企业具有中国国籍,依法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具有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具备的条件的,取得中国法人的法律地位。
不具备的,取得中国合作企业或其他类型的企业的法律地位。
3.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是一种法律行为;
双方的法律行为;
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
4.合同订立的形式;
合同订立的方式:
要约、承诺。
合同订立的形式:
(1)口头合同形式
(2)书面合同形式:
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确认书。
(3)其他合同形式:
默示形式和推定形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做出。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
要约不能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由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插销的,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确定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的期限。
3、承诺的生效。
4、承诺的撤回。
5、新要约。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5.有效的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有效条件;
合同有效的期限。
有效的合同的概念:
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
合同的有效条件:
1、签订合同的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签订纯粹获利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签订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
法人签订合同时,应具有法人资格。
否则,其所签订的合同只能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有效的期限: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6.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履行的原则:
主要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履行合同应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认真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主要体现:
协作履行的原则和经济合理的原则。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没有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市场价格履行;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当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7.违约责任的构成要素。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素:
(一)违约行为客观存在
(二)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三)违约责任的方式
(1)支付价款
(2)继续履行合同(3)对标的物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和降价。
(4)赔偿损失(5)支付违约金
(四)其他规定
(1)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一方违约,对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双方都违约,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4)当事人因第三方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8.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涉外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
指双方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时,仲裁机构或法院以哪一国的实体法规范作为解决争议的准据法的问题。
应坚持以下原则:
1.意思自治原则。
2.适用与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的原则。
9.委托合同的概念、委托合同的特征、委托合同的条款、受托人的权利、受托人的义务、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的义务。
委托合同的概念:
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特征:
(1)委托合同是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签订的,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
(2)委托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任而订立。
(3)受托人可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4)委托合同是可以有偿的,也可以无偿的。
(5)委托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委托合同的条款:
(一)委托事务条款,是委托合同的最核心条款。
没有委托事务,则委托合同不成立。
(二)处理委托事务的方式条款:
一般性的规定主要是对受托人诚信义务的特别强调;
具体性的规定。
(三)可否转委托条款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条款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条款
(六)报告义务条款
(七)保密义务条款
受托人的权利:
主要包括费用请求权、报酬请求权和风险损失赔偿请求权。
受托人的义务: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诚信义务
(3)注意义务
(4)报告义务
(5)保密义务
(6)转交财产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
包括请求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指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要求受托人诚信勤勉地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
委托人的义务:
包括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和赔偿受托人风险损失的义务。
10.海商法的概念;
包括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海商法的概念:
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
新中国第一部海商法是1992年制定,1993年7月1日正式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海上运输关系:
主要指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同托运人、收货人,或者同旅客之间,承托方同被拖方之间的关系。
船舶关系:
主要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出租人、承租人之间,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救助方与被救助方之间的关系。
11.船舶的概念。
船舶的概念:
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所谓“海船”指具有完全的海上航行能力并作为海船进行船舶登记的船舶。
所谓“海上移动装置”指不具备船舶的外形和构造特点,但具有自航能力,可以在海上移动的装置,如海上事石油开采浮动平台。
1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特别是区别于一般合同的特征;
提单的概念和特征;
几种常见的提单的种类;
提单的内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双务的有偿的合同,承运人义务是吧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托运人的义务是支付运费。
区别于一般合同的特征:
(1)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主要通过一国的法律或国际公约予以规定,强制适用,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余地有限。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收货人大多是合同的第三方。
提单的概念和特征:
提单,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特征:
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的单证3、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几种常见的提单的种类:
(1)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3)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提单的内容:
提单必须记载以下内容:
(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装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
(3)船舶名称;
(4)托运人的名称;
(5)收货人的名称;
(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10)运费的支付;
(11)承运人或者其代表的签字。
13.共同海损的概念;
单独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共同海损的概念: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的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的各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的概念:
并非为了大家共同的利益而作出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损失,应由受损者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的成立条件:
1、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遇共同危险。
共同海损必须是在同一海上航程中的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面临共同的、真实的危险时发生的。
、
2、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
3、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直接的,作出牺牲和支出费用必须是特殊的。
4、共同海损采取的措施必须是由效果的。
14.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事故的概念;
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
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保险标的的范围、保险价值的概念、保险金额的概念;
海上保险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条件。
P186
15.保险的概念;
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的概念:
指投保人根据合同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是一种经济赔偿制度
(2)保险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
(3)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项内容
(4)保险法上的保险是商业保险
保险法的概念:
以保险关系以及与保险关系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16.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内容,区分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
引起保险合同的无效的原因以及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
保险合同的理赔,包括理赔的概念和理赔的程序;
代位求偿权。
保险合同的概念:
指投保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住所造成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在期限届满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内容,区分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的概念: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方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合同的订立凭证:
1、投保单。
书面申请,由投保人填写
2、保险单。
正式的书面形式,必须明确完整记载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内容。
3、保险凭单。
小保单,简化了的保单,与保险单由同样效力。
4、暂保单。
正式保单交付后暂保单自动失效。
引起保险合同的无效的原因以及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
1、基于民法上原因,如违反法律、有欺诈和胁迫、无效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以及违反国家利益的行为。
2、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如
(1)超额保险;
(2)投保人标的无保险利益;
(3)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4)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
保险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在发生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当事人因无效保险合同取得的利益应返还或收缴。
理赔的概念和理赔的程序:
理赔,指保险人依据规定的工作程序处理被保险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的行为。
理赔的程序:
(1)立案检验
(2)审核责任
(3)核算损失
(4)拒赔或拒付通知
(5)损余处理
代位求偿权:
17.商品归类制度。
商品归类制度:
《海关法》将为海关管理的不同目的而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的归类统一称为商品归类。
海关商品归类是海关征收关税、进出口货物、编制海关统计等海关监督管理的基本依据,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海关管理基础工作。
也是关系到进出口货物收发人合法权益的敏感问题。
《海关法》所称的国家有关归类的规定指我国海关目前所采用的《商品名称与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
对不能满足海关归类的,海关有权对货物的详细情况进一步了解。
一方面,要求收发货人提供货物的性能、原理、技术参数等资料。
另一方面,海关可以组织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化验、检验。
经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是海关进行商品归类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