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课堂笔记(国航上课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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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随堂笔记

Part1资料:

指定教材:

(课本)

(同上课顺序)



讲师:

李文湘

《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汪淮江人民交通出版社1997.11

(一半课本,一半附录;不过李老师不怎么看前半部分,喜欢盯着附录的法条、条款讲~~)

几本不错的参考教材:

1.《海上保险——OMAY法律与保险单》[英]DonaldO’may与JulliamHill著;郭国汀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10

(原书作者都是英国著名律师事务所Ince&Co的资深海事律师,前者已逝,后者继其精神完成本书。

那个律所的几个Partners——Peter Murray、陈立等上学期来过我们学校,举办过研究生讲座;本书的翻译人员很多,其中郭国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还有李老师自己;还有上次讲座也来过的一个年轻人许椿。

书很厚,我虽没能翻全,不过很不错~图书馆貌似仅存1本,在三楼)

2.《航运实务丛谈第五册——英国海上保险条款详论》杨良宜著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

(杨先生的书就不用说了,看他讲英国保险条款就跟讲故事一个样 ~语言通俗易懂,不过版本早了些,但是有不少案例李老师上课也讲,图书馆外借书库有借)

3.《英国海上保险条款专论》王艳玲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

(这个书对理解条款有些帮助,基本上以文意翻译为主,图三有)

主要法规:

1.《PRC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下简称:

CMC)

(指定教材附录二;我个人建议手边备一本完整的海商法,因为讲保险要涉及货运,也涉及海事,其

他地方也能看;而且指定教材的附录这里有几个印刷错误)

2.MarineInsuranceAct1906(下简称:

MIA1906)

(指定教材附录三;嗯~上学期作业就是以翻译MIA1906为主)

针对船舶条款:

(指定教材附录中都有;主要讲到过的条款下划线标出)

1.中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86’)

2.伦敦保险人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83’/95’)(伦敦保险人协会=保协)

3.伦敦保协船舶保险保证条款(76’)

4.中国人保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86’)

5.伦敦保协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83’)

针对货物条款:

1.伦敦保协海运货物保险条款(A)、(B)、(C)(82’)

2.中国人保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81’)

3.伦敦保协货物战争险条款(82’)

4.伦敦保协货物罢工险条款(82’)

5.伦敦保协货物保险船级条款(92’)

(学习海上保险法,上课专心这是必须的,课下对条款法规的理解也是不可少的,李老师强调学习保

险法就一个字:

细~~所以就细细的学,细细的读,细细的品吧~~呵呵)

Part2绪论

1.海上保险的定义

课本P1&MIA1906Art3(课本附录三P269)

2.贸易、货物运输与海上保险三者间关系

货物运输——给贸易提供服务

海上保险——给承运人和货主提供运输保障

【例】买卖合同下的货物是机器,运到目的港买方提货拆包,机器坏损,要求退货。

卖方接受理退货后,是先找承运人索赔还是先找保险公司索赔?

答:

先找保险公司。

为什么不先找CA?

主要因为货主找CA索赔困难,CA有免责、有责任限制。

(回顾CMC第四章 51

条&55-59条)

3.保险基本知识

1)风险(risk):

损失与否的可能性纯粹风险——意外、人为以外的道德风险——人为的、政变等

2)风险因素:

能够促使或增加风险发生的因素。

3)保险:

a)定义:

《PRC保险法》第二条(课本附录一P239)

b)分类:

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c)保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

d)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

e)海上保险条款——船&货(SG保单中“SG”=Ship&Goods)

Part3海上保险合同

1.定义

CMC第216条&MIA1906Art1(P268)

2.对比中、英两法定义:

1)MIA1906中“againstmarinelosses”/CMC中无相关定义

2)MIA1906中“maritimeperils”与CMC中“保险事故”的界定:

l现实中:

保险事故是指有损失出现,由于某种风险等造成的损失。

(即,原因+损失)

lCMC第216条第二款中:

“保险事故”仅指造成损失的原因。

lMIA1906中:

MIA1906Art3

(2)(c)“maritimeperils”(海上风险)指附着于海上航行或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危险。

(即,指产生损失的原因)

3)保险标的

lMIA1906中:

Subject-matterassured即保险标的

lCMC中:

“产生的责任”不属于保险标的

3.特征

海上保险合同是限制性赔偿合同

1)对承保风险(保险事故)有界定[例:

某些列明风险才保的情况fire、sunk、collision……]

2)对损失(Loss)有界定[例:

全损、分损]

3)要求适用近因原则(ProximateCause)[例:

英船遇鱼雷案——近因原则部分详述]

4)保险利益[例:

“走私”不具有保险利益]

5)告知

6)陈述

7)保证

8)保险期间[例:

汉堡港-黄埔港一案——保险期间部分详述]

4.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转让

l转让货物

l转让船舶——“伦敦保协条款”要求一定要通知被保险人,并取得签字。

转让船舶险情况:

1)LossPayableClause

船东向银行贷款,抵押船,而船舶部分损失或全损后,银行无法行使抵押权,会要求船东转让保险给它,那么保险人直接赔偿损失给银行。

(其他债权人也适用)

2)转让给保赔协会(P&IClub)

在碰撞责任风险下,A、B两船发生碰撞,A、B都有碰撞责任、都有损害,且都有保险时,保险公司对于船本身收到损害进行赔偿,但碰撞责任,保险公司只赔3/4,1/4的赔偿部分要船东自己承担。

(3/4CollisionLiability——伦敦保协船舶定期保险95’Cl.8 课本P351)

为了分散风险,成立P&IClub来承保船东剩下的1/4风险。

在双方利益互损又都有责任时,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出具保函(由P&I Club出)。

保函上是承保全部风险的,不只船东承担的1/4,所以P&I

Club会要求船东把保单转让给它。

3)船舶交易时,船在海上,无法检验船舶,买方会要求卖方转让船舶保单。

(较少见)

Part4保险利益InsurableInterest

1.概念:

MIA1906Art5

(2)(课本附录三P270)

2.作用:

用以防止赌博,可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MIA1906Art4)

【例】保单证明保险利益(PolicyProvesInterest,PPI)——在法律上无效:

MIA1906Art4

(1)Every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bywayofgamingofwageringisvoid.

(2)Acontractofmarineinsuranceisdeemedtobeagamingorwageringcontract-(b)……withoutfurtherproofofinterestthanthepolicyitself……

3.保险利益的主体:

1)船舶:

所有人、抵押权人对船舶有保险利益

【例】“仲宇”号船舶,船舶经营人是中湖,船舶所有人是中宇。

中湖为船舶在人保公司投一切险。

后船碰撞沉没,中湖向人保索赔,人保说中湖没有保险利益,不予赔偿。

如何判?

答:

判保险公司不赔,船舶经营人或管理人只对船有经营管理上的保险,不能索赔船舶险。

2)货物:

利益关系人

CIF、FOB、CFR下,风险转移点:

越过船舷。

与保险利益的划分点一致。

而后续货物的转让,是根据B/L转让的时间点来划分的。

【例】某买卖合同中:

法国某公司(A)与日本公司(B)签订买卖合同卖木材

南京物资公司(C)向日本公司(B)购此批木材,签订合同,采用远期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支付货款。

运输合同下:

班轮运输,由C买保险。

后航行中船沉,沉船的前一天B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到开证行后通知C付款,C拒付。

B将B/L交给C后,C找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拒赔,上诉后判C没有保险利益,不得要求保险赔偿。

为什么?

答:

船离港即货已越过船舷,风险转移至买方(这里是C),理应是C有保险利益,但因C未支付信用证,意思是没有购买货物,所以没有保险利益。

3)船舶营运利益

4)船长、船员工资、福利

5)船舶对第三人责任

4.判断保险利益的时间

按MIA1906Art6中:

atthetimeofthelossthoughheneednotbeinterestedwhentheinsuranceiseffected

5.保险利益的转让——与保单转让联系在一起

6.保险利益划分的标准

【例】FOB、CFR下,装船时,3/4货上船,船突然沉了,1/4的货还在岸上,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原因是货没有全部上船,买方无保险利益。

法院最终支持保险公司。

【例】Australia,1992 FOB买方购买100件衣服,装船前丢失5件,买方收到货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原因同上,买方没有保险利益。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

由于上述这个案件,Australia对1909海上保险法的修订案提出意见:

取消保险利益,因为有失公允。

【思考】针对此问题,你有什么看法?

保险利益到底该如何划分?

注意:

MIA1906对保险利益的时间定义(Art6):

是投保时可以没有保险利益,在出现损失时要有保险利益。

另外,法律的制定要看当时制定的背景与前提,还要站在中立的角度看问题。

(在此插一下——提供李老师上课说到过的一个网站:

http:

//onlinedmc.co.uk/

DMC'sCaseNotes——这是李老师去英国时认识的某著名律师的网站,上面有很多可供学习的案例。

进入这网站的一刹那我就追悔莫及~~要是我母语是E文多好~~看得我眼花缭乱~~没读几篇就趴下

了……呵呵~~你们要加油~加油~~)

Part5最大诚信原则

Utmostgoodfaith

(一)——告知&陈述

1.UberrimaeFidei[拉丁文]最大诚信

2.告知:

CMC第222条(P261)/MIA1906Art18(P273)

理解何为:

prudentinsurer(MIA1906Art18

(2)中)

3.告知的内容

将会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做出的决定

4.区别知道&应当知道

【例】1939年,二战前一周,船东与德国经纪人签C/P,由船东投保。

后战争爆发,政府扣船。

船东以推定全损(何为“推定全损”:

MIA1906Art60)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没有告知有战争爆发。

法院认为保险人为“一般保险人”,应该是考虑不到战争的情况,所以算船东未告知,不予赔偿。

5.不需要告知的情况

MIA1906Art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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