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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负责审批租入大型施工机械设备(指:

900T搬提运架设备、盾构机、普速铁路铺架设备等)的使用计划。

第九条局机械设备部(下称局机备部)

1.贯彻执行股份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及租赁管理办法;

2.定期向股份公司汇报局大型设备闲置情况,掌握并了解股份公司大型设备的闲置情况并在局内发布;

3.负责对租入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的审核,组织对大型设备租赁合同的会审;

4.定期收集区域设备租赁信息,每年负责发布更新局设备租赁指导价;

5.负责建立局年度外租设备合格租赁商评价体系及合格租赁商名册并定期发布;

6.负责建立全局机电设备租赁板块的信息系统并进行管理及业务指导;

7.负责建立外租大型特种设备、内部特种设备动态台账。

第十条公司分管机械设备的领导

1.负责审批除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以外的外租设备使用计划;

2.负责定期组织机电、工程部门审核、批准公司设备租赁指导价;

3.负责组织公司各部门对项目租赁合同进行会审及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

1.贯彻局设备管理制度及设备租赁管理规定,接受局机备部的业务指导;

2.负责审核项目部上报的设备使用计划,组织制定设备内租、外租赁计划。

3.负责收集、统计、汇总公司各项目的租赁市场调查表,制定并每半年发布更新公司设备租赁指导价;

4.负责组织项目部对当地设备租赁市场、租赁商的调研,组织对当地租赁商的评审并建立台账;

5.负责组织对项目部提出的设备租赁合同进行审核;

6.负责建立公司年度外租设备合格租赁商评价体系及合格租赁商名册并上报局机备部;

7.负责对项目部机电设备租赁板块的信息、管理等业务指导;

8.负责建立公司所有项目部租赁设备台账、特种设备台账并实时更新。

第十二条项目部机电设备管理部门

1.参加制定施工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的配置计划;

2.在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的组织下负责对项目当地机械设备租赁市场调研并将调研结果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

3.负责按公司审批的租赁计划联系外租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对租赁合同评审;

4.负责组织对租赁设备的进场验收、检查,建立项目内、外租设备台账;

5.负责对内、外租赁施工机械、电气设备日常使用进行监管、检查;

6.负责签认、统计月租赁费结算单及单机消耗费用,上报公司机械管理部门审核,负责按批复结算租赁费。

7.负责对项目部内租、外租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专业化分公司

1.在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的组织下,参加对内租设备的调配;

2.负责对项目部内租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保养,保证设备的安全、高效、完好运转;

3.负责内租设备使用费的统计并按规定流程进行验工、上报;

4.派驻的设备管理人员、设备操作人员与项目机电管理部门作好接口,接受项目机电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5.负责对进入项目的设备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技能的培训。

第四章设备租入的原则

第十四条只有在局自有设备或公司专业化分公司的设备得到充分利用且无法进行调配的情况下才能租入外部施工机械设备,大型设备优先在股份公司内部租赁。

第十五条外租设备必须执行审批原则,即:

1.所有列入外租设备计划中的设备必须经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批;

2.大型施工机械由局机械设备部审核,局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3.项目临时租赁的设备必须经子分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审核,项目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所有内租、外租设备须签定租赁合同,严格控制无合同使用设备。

第十七条严格控制租入高于公司、局公布的当期施工机械租赁指导价的施工机械。

第十八条禁止租入淘汰、污染较大、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

第十九条禁止租赁局内各级领导、员工及亲属的施工机械设备。

第五章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租赁计划

第二十条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制定项目施工机械设备使用配置计划;

项目机电部门根据项目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制定临时用电设备使用计划,两部门分别编制《项目施工机械设备使用配置计划表》(附表1),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机电部门、工程部门评审后,经项目经理批准上报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大型专用设备还应报局机备部。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项目施工机械设备使用配置计划表》组织公司专业化分公司对自有设备优先进行调配,调配的设备形成内部租赁计划,见附表2《项目租赁机械设备计划表》(内租),新购、融资租赁的设备按自有设备调配纳入到内部租赁计划中;

通过调配自有设备仍无法满足项目设备需求计划时,公司设备管理部门须组织项目机电部门制定设备外租计划,填写《项目租赁机械设备计划表》(外租);

内租、外租计划经项目经理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项目机电管理部门或公司专业化分公司执行,计划中租赁费单月大于100万元的原则上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大型设备的租赁计划由局机备部组织设备使用单位、项目机电管理部门制定租赁计划,由设备使用单位执行。

第二十二条一个项目单台外租设备租赁费大于设备原值的80%时且设备在其它项目仍可以使用,推荐对该设备进行采购。

第六章租赁市场调研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备管理部门须组织项目机电管理部门对当地及附近施工机械设备租赁市场资源情况进行综合调查,并填写调查表,附表3《项目租赁机械设备调查表》,调查内容包括:

1.施工机械资源、分布、技术状况、能力、型号、生产厂商、出厂时间、租赁价格、计价方式、租赁费结算方法;

2.特种设备的地方安全使用管理情况,包括特种设备是否全部纳入属地监管管理;

3.租赁方出租的特种设备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手续,所提供的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

4.调查过程中收集特种设备的合法使用手续及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复印件并建立档案;

5.局内部特种设备结构型式、首次使用时间、已经使用次数、设备技术状况、近期对设备的检查资料、检算资料,租赁方是否具有安装资质、安装、使用业绩;

6.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将收集的《项目施工机械租赁商调查表》中租赁单位及项目建议租赁价填入附表4《外租设备价格调查表中》表1、表2,作为公司发布指导价的依据,每年4月30日前及10月30日前将该表同时报局机备部。

第七章租赁商评价及准入制

第二十四条租赁商的评价

1.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项目机电管理部门、安质部、工程部等对已经进入项目的设备租赁商进行评价,填写附表5《项目施工机械租赁商评价表》,评价内容包括:

租赁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经营范围、经营业绩、拥有的施工机械种类、数量、在项目上有无不良记录、在项目上的信誉情况、有无违反操作规程、违纪情况、所提供的设备是否满足项目生产、安全及合同要求、是否听从项目指挥、所配置操作人员的技能情况等。

2.特种设备还须评价租赁方所提供的设备是否具有合法使用手续、所提供的操作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

特种设备的安装是否具有安装资质、安装业绩。

3.局内部特种设备是否按要求提供检算资料、技术状况检查资料、是否配合相应的安全检测等。

4.公司设备管理部门通过对租赁商的评价,建立合格租赁商名册,填写附表6《项目合格租赁商名册表》,每半年发布一次。

5.对信誉度很高、有责任心、能按时完成合同指标无任何不良记录、连续两次被推荐为优质租赁商的可选为优质租赁商,对评价的优质租赁商名册由公司机械管理部门报局机备部。

6.局机备部每年公布一次在全局的优质租赁商名册。

7.对进入项目的租赁商,经评价存在信誉低、有较大不良记录或所供设备无法满足工程进度、安全要求时,应及时将租赁商纳入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租赁商的准入制

1.进入局管或公司管项目的租赁商必须为合格名册中租赁商,优先选择优质租赁商。

严禁租入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被纳入黑名单的租赁商的设备。

2.当年未进入合格方评价的租赁商确实需要租赁其施工设备时,应及时补充评价并纳入合格名册中。

3.临时单次租赁的施工机械租赁商必须是经过市场调研过的信用度较高的租赁商,一次结算额度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能即时出具发票,结算租费,但须保证设备的技术性能及保证使用安全。

4.项目部应严格控制临时租赁设备次数,当月结算原则上不能超过月租费。

第八章租赁合同评审及签定

第二十六条租赁设备进场前必须与租赁商签定施工机械租赁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第二十七条施工机械租赁合同按照《关于公布中铁五局工程项目常用合同范本的通知》(中铁五法务〔2014〕291号)《12租赁合同范本》编制(附件1)。

主要内容必须包括租赁设备的名称、型号、设备技术状况、起止日期、使用地点、租金、往返运费、维修保养费、油料及配件消耗供应方式、结算方式、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条款等。

第二十八条合同签定前公司机械管理部门组织公司法律部、合同部、财务部、项目机电管理部门对租赁合同进行评审,合同评审内容包括:

1.设备数量、型号、规格、设备功能是否与租赁计划相符;

2.设备进、退场时间是否满足施工组织需要;

3.租赁设备单价与指导价是否相符;

4.租赁费计费方法、结算方式;

5.租赁商是否是合格或优质供应商;

6.是否存在违法或损害项目利益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合同还应明确租赁商需提供有效的特种设备国家相关部门安全检验合格证,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证原件;

需要安装的特种设备,需提供安拆许可证及安拆方案。

第三十条机械、电气设备的租赁计费可采用工作量法、月租和台班/小时三种方法,优先推荐工作量法,使用工作量法合同计费总额不得超过上限值。

禁止对长期租赁的设备采用台班或小时计费。

第三十一条内租、外租合同单台设备租赁价不得高于公司、局发布的指导价,高于指导价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评审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合同单价大于100万元原则上由公司总经理审批,项目机电部门组织签定租赁合同。

第三十三条内部租赁合同按第二十七条款编制,由公司机械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机电部签定并保管。

第三十四条大型专用设备的外租合同由局机备部组织局专业子分公司机械管理部门、项目机电管理部门评审,局分管理领导审批,由设备使用单位签定租赁合同并保管。

第九章设备进场管理

第三十五条严格控制进入施工现场的外租设备使用年限,原则上通用设备出厂时间不能超过5年;

外租内部特种设备使用不得超过2个项目。

第三十六条设备进场时项目机电管理人员必须组织对进入工地的内租、外租施工机械、电气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验收并填写验收表,附表7《机械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验收内容包括:

1.机械、电气设备型号、规格、数量是否与合同中签订的相符;

2.通用设备外观、使用年限、保养、技术状况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3.大型、特种设备、内部特种设备到场各零件、部件、总成数量是否与设备成套;

4.设备资料、工具是否齐全,特种设备还需检查设备有效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安装维修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证等用于申报安全检验的备案资料。

5.内部特种设备的进场要有结构检算资料、主要承载部件焊接检测资料、安装方案、已使用哪些工点、设备问题记录。

第三十七条设备进场验收后,项目机电管理人员须立即将进场设备登入设备总台账及特种设备台账中,外租设备必须实行项目统一编号管理。

第三十八条需要安装的设备经进场验收后,项目机电管理部门组织对各零件、部件、总成进行妥善保管,特别是特种设备、内部特种设备,必须严格按设备储存保管要求进行保管。

第十章设备安装调试

第三十九条租赁设备的安装由工区项目部机电管理部门组织,由具有安装资质的租赁商负责安装。

第四十条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内部特种设备安装前必须由安装单位制定切实可行并经审核审批的安装方案,特种设备按特种设备专项管理办法还应向当地管理部门办理告知和备案手续。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装后,经初步调试完毕,通过属地监管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大型专用设备(运梁车、盾构)和内部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公司机械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机电管理部门、安质部门、工程部门制定调试方案,按调试方案对设备进行调试、试验,在确认性能、安全都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签定设备投入使用意见,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设备方能正式投入使用。

第十一章设备使用管理

第四十三条建立项目部租赁设备及特种设备台账

项目机电管理部门须对进入项目的所有内租、外租设备分别建立台账,填入附表8中表1《项目部租赁设备总台账》、表2《项目部租赁特种设备台账》中,并进行编号管理,及时更新。

内租设备按局组资编号管理,外租设备编号可由两部分组成,编号第一部分为项目名称及设备名称的第一个拼音字母与工区项目部排序的数字组成,第二部分为设备数字编号,数字编号采用三位数表示。

如湘桂二项目部租入第2台装载机,则编为:

XG2ZZJ-002,对租入设备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进入项目的内租、外租设备必须实现定人定机,特种设备、内部特种设备还必须持证上岗,大型专业设备必须实现班组长负责制。

第四十五条内租、外租设备必须实行单机核算,项目部对外租设备必须建立设备运转记录,设备操作人员、班组长必须认真、如实填写附表9《机械运转记录表》,经项目机电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复核运转记录中运转时间、油料、动力等消耗记录,核实后予以签认;

设备完成工作量由工程部门管理人员核实签认。

第四十六条项目机电管理部门必须以提高外租设备利用率,保证安全使用,降低使用成本为目标,每月组织对《机械设备运转记录表》内容进行分析,对工作量不足、燃油动力消耗大的设备进行重点分析,坚决清退闲置及动力消耗、燃油消耗大的设备,对有不良行为的租赁商必须纳入不合格名单。

第四十七条项目机电管理部门定期对租赁设备进行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必须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的租赁商必须清退并纳入不合格名单。

第四十八条外租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内部特种设备还必须接受项目机电部门组织的对设备技术状况、安全性能定期综合性检查或技术监测,确保设备处于不“带病”作业或安全状态。

1.检测方式包括:

由专业技术人员判断、使用检测设备检测等方式;

2.检测内容包括:

液压、电气、机械部件、主要承载焊接构件焊接部位检查检测,主要承载连接件、承载梁、钢丝绳的损坏、变形、磨损检查,走行制动、拉压杆件的安全检查,设备工作、走行过程的稳定性等的综合性能检查与检测。

3.检查与检测时间间隔,通用设备每一个月检查一次;

特种设备、大型专用设备(如箱梁搬提运架设备、盾构等)每半月检查检测一次;

大型设施(大型非标设备,挂蓝、移动模架等)工作循环进行过孔前检查与检测及就位后进入工作状态的检查与检测。

第十二章机械租赁费结算

第四十九条机械租赁费确定以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为依据,但合同单价不能超过公司及局发布的租赁设备指导价,特殊原因超出指导价需报公司机械管理部门审核,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十条项目机电管理部门每月根据签认的《机械设备运转记录》,统计填写附表10《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注明需要扣款及增加款项的原因,上报公司机械管理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十一条财务部门根据租赁合同及审批的《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机械设备运转记录》在支付额度内支付租赁费。

禁止无结算支付及超结算支付。

第五十二条末次结算前,项目机电管理部门须组织相关部门对内租、外租设备使用的材料、施工安全、质量、人员管理等考核奖罚情况进行清算,在末次结算时一并结清,结算单须注明“末次”结算字样,并经租赁商或持有租赁商委托证明的委托人签字确认。

第五十三条设备租赁费的结算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结算、三不付款”的制定。

“四不结算”指没有合同的不结算;

租赁期限、台班数量、工作量超出合同没有补充依据的不结算;

超出合同单价未修订的不结算;

不符合设备管理规定的不结算。

“三不付款”指结算未经批准的不付款;

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的不付款;

结算依据不明确的不付款。

第五十四条租赁费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合同指定账户。

第五十五条单次临时租赁的设备结算额度控制在5000元以下,且能及时开具发票。

第五十六条机械租赁费的结算必须通过局项目成本管理信息平台并按流程结算。

第十三章设备退场

第五十七条设备使用完毕退场前,项目机电管理部门必须与租赁商办理退租手续,填写设备出场记录并经双方签认。

第五十八条大型专用设备的拆除、吊装必须按安拆方案执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是对全局施工项目设备租赁管理的统一办法,局子分公司、项目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但不得与本办法相抵触。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局机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相关附表、附件

附表1《项目施工机械设备使用配置计划表》;

附表2《项目租赁机械设备计划表》;

附表3《项目租赁机械设备调查表》;

附表4《外租设备价格调查表》;

附表5《项目施工机械租赁商评价表》;

附表6《项目合格租赁商名册表》;

附表7《机械设备进场验收记录》;

附表8中表1《项目部设备租赁台账》、表2《项目部租赁特种设备台账》;

附件9《机械运转记录表》;

附表10《机械设备租赁费结算单》;

附件1(中铁五法务〔2014〕291号)《12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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