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知识点总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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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考点:
1.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
2.劳动争议处理一般方法
【例题·
多选题】劳动争议的特点有( )。
A.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B.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C.劳动争议的时间是特定的
D.劳动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即与权利义务有关
E.劳动争议的组织是特定的
『正确答案』ABD
『考点提示』劳动争议的特点。
『答案解析』劳动争议的特点有:
劳动争议的当事人是特定的;
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的内容是特定的,即与权利义务有关。
所以,选项ABD正确。
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和范围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合法的原则
(1)相关主体必须查明事实真相,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合法处理劳动争议;
(2)处理程序要合法;
(3)处理方法要合法;
(4)处理结果要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公正的原则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必须客观、公平、合理的处理劳动争议,不能偏袒任何一方,更不能徇私舞弊;
(2)任何一方在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时,在参加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时,都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的义务也是相同的。
3.及时的原则
(1)当事人要及时申请调解或仲裁,超过法定期限将不予受理;
(2)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3)人民法院也要及时审判,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着重调解的原则
(1)在查明事实前提下,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促使争议双方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解决劳动争议的协议。
(2)可以实现程序简化,有利于争议双方相互理解,也有利于及时、彻底地处理劳动争议。
(3)仲裁庭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以下情形也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
2.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
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伤残等级鉴定或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1.合法2.公正3.及时4.着重调解
1.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单选题(2015)】下列争议中,属于劳动争议的是( )。
A.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工资支付产生的争议
B.企业与其职工因公房出租产生的争议
C.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产生的争议
D.个体经济组织与其雇工因工作时间产生的争议
『正确答案』D
『考点提示』劳动争议的范畴。
『答案解析』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的争议,都不属于劳动争议,选项A不符合题意。
劳动争议的内容必须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引起劳动争议的内容主要是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社会保险与福利、培训、奖惩等方面,选项B不符合题意。
工伤认定的单位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工伤认定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选项C不符合题意。
单选题(2016)】下列争议中,属于劳动争议的是( )。
A.企业与其职工因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发生的争议
B.企业与其职工因伤残等级鉴定发生的争议
C.企业与其职工因借款发生的争议
D.企业与其职工因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考点提示』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答案解析』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多选题】下列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的是( )。
A.及时处理
B.着重调解
C.公正处理
D.合法处理
E.公开处理
『正确答案』ABCD
『考点提示』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原则。
『答案解析』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E项错误。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一)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2)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3)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4)企业可以自主决定是否设立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三方组成。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
3.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委员会之间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三)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劳动争议调解
(一)概念和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企业一方和劳动者一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劳动纠纷。
2.原则
自愿原则;
民主说服原则。
(二)调解员
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三)劳动争议的协商
1.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5日内不做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2.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
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和解协议经仲裁庭审查,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四)劳动争议的调解
1.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人数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人数应当对等;
2.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提出调解申请;
3.3个工作日内受理;
4.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调解委员会可主动调解。
5.调解时效:
15日。
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五)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1.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约束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3.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的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4.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劳动争议仲裁
(一)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依法做出裁决的活动。
1.组成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三方组成,应是单数。
2.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三)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曾任审判员;
2.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3.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
4.律师执业满三年。
(四)仲裁程序
第一,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1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仲裁时效中断
(1)一方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的;
(2)一方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仲裁时效中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1)因不可抗力,或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
(2)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1年期限的限制;
劳动关系终止,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情形:
(1)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案例:
小赵是某企业员工。
2016年6月10日,企业没有按照之前约定发放5月份工资。
但是,企业曾于6月2日在公司办公室显著位置张贴了《关于暂停5月份工资支付的通知》,小赵如果在6月12日以公司拒付5月份工资为由提起仲裁,劳动争议开始之日?
(6月2日)如企业没有张贴通知,劳动争议开始之日?
(6月12日)
(2)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小李是某企业员工。
2016年6月12日,小李走正常请假手续,请假3天。
由于请假条没有及时交到总经理那里,总经理以无故旷工为由口头通知辞退小李。
小李于6月30日以公司无正当原因提出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为由提起仲裁。
请问:
劳动争议开始之日?
6月30日
(3)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即为劳动争议之日。
小周是某企业员工。
2016年5月12日,小周以身体重病为由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但是,企业以小周没有及时交接工作为由扣发了小周4月份与5月份的12天工资,也没有承诺什么时候支付。
经多方协商未果,6月10日,小周以企业拖欠工资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5月12日
2016.5.12-2017.5.12
第二,书面仲裁申请
载明下列事项:
①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申请人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三,受理
有5种情况:
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②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③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仲裁答辩书】:
仲裁案件的被诉人为维护自己利益,针对申请人仲裁申请书所列事实和请求,进行答复和辩驳时出具的书面材料。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
【答辩人】:
某药业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
小张
答辩人因小张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小张于2015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2015年6月22日,小张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
但小张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小张的补偿要求,于是小张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15年6月23日到2015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15年6月27日依据小张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某药业公司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药业公司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规定,对小张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15年6月29日小张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④受理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⑤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反申请
反申请就是仲裁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向仲裁机构提出针对原申请人的反申请。
【反申请】:
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与原仲裁请求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原仲裁申请人原仲裁请求的独立的请求。
【案例】:
某企业员工小赵针对企业拖延工资提出仲裁;
企业作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可以针对员工小赵严重违背公司请假制度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提出反申请。
第五,开庭和裁决
实行仲裁庭制。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
简单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1.开庭
①开庭5日前,仲裁庭将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是否延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③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质证】: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④当事人可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可以撤回申请。
⑤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
2.裁决
①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15日。
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③裁决应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
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照首席仲裁员意见做出。
④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
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签名,也可不签名。
⑤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回避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第六,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外,为终局裁决: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下列两种情况下,以上裁决不是终局裁决:
①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仲裁裁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仲裁裁决存在特殊情况,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仲裁裁决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八,仲裁公开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九,仲裁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课堂总结:
(五)仲裁管辖
1.地域管辖
2.申请人选择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的,由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移送管辖
①仲裁委员会发现已经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且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以上移送案件,受移交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②受移交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也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③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先受理的管辖。
5.管辖异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之前书面提出;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六)鉴定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工资条签字、请假条等证据。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七)仲裁文书送达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八)仲裁案卷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不需保密的内容,应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
1.调解组织
2.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
1.概念和原则
2.调解员
3.劳动争议的协商
4.劳动争议的调解
5.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3.仲裁员
4.仲裁程序
5.仲裁管辖
6.鉴定
7.仲裁文书送达
8.仲裁案卷
1.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组织构成
2.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
3.劳动争议协商的期限、和解协议等相关规定
4.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