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6469779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19 大小:26.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9页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9页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9页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9页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文档格式.docx

第二章 考 试

  第七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质检总局负责拟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的建议。

  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质检总局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相应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的考试。

  第十一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六)取得其他类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第十二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工学类中专学历后,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年;

(二)取得理学类或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年。

  第十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行政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

自收回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当事人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五条 国家对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后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名义执业。

  第十六条质检总局为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机关,并负责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并通过聘用单位报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注册申请。

  第十八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注册申请,均应当出具加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九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条件、程序完成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申报材料的审查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批工作。

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报注册审批机关审批。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自受理相应级别申报人员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各级注册审批机关应当自作出相关批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决定送达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并核发相应级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第二十条 《注册证》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

《注册证》在有效期限内是注册计量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计量师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注册申请。

逾期未申请者,在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申请表;

  

(二)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逾期申请注册人员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五)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检定员证》;

(六)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注册审批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延续注册的申请表;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四)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和聘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

  (五)相应注册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计量师变更专业类别或执业单位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后,其注册证件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相应材料:

  

(一)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变更注册的申请表;

  

(二)与变更后的专业类别一致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明;

  (三)聘用单位同意变更专业的证明;

  (四)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聘用合同;

  (五)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注册计量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注册证》失效。

  第二十五条注册计量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注册计量师本人或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由相应注册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计量技术工作资质的;

  (八)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九)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受到刑事处罚的,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注册审批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被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九条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注册有关情况。

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继续教育是注册计量师延续、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

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计量师应当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第四章执 业

  第三十一条注册计量师依据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应专业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各级注册计量师只能在聘用单位计量技术工作资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人注册的专业范围内,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

进行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的校准,以及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计量技术报告;

指导、检查同一专业项目二级注册计量师开展工作。

  二级注册计量师执业范围:

除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之外的其他计量技术工作,出具相应计量技术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较丰富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二)了解国际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掌握计量技术发展前沿情况,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的能力;

  (三)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完成量值传递等技术工作,正确进行测量不确定度分析与评定,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准确无误;

  (四)具有较强的本专业计量技术课题研究能力,能够应用新技术成果,指导本专业二级注册计量师工作。

  第三十五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应当具备下列执业能力:

  

(一)熟悉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计量技术工作经验;

  

(二)熟练运用本专业计量技术法规和使用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较好地完成本专业量值传递(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等技术工作;

  (三)能正确出具本专业计量技术报告(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器具校准除外)。

第三十六条 在计量技术工作中形成的计量技术报告,应当由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注册计量师出具的计量技术报告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聘用单位可向承担相应责任的注册计量师追偿。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二)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三)接受继续教育;

  (四)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六)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九条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三)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六)严格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七)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技术工作水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对长期在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工程类或研究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考核认定具体办法由人事部、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

申请人在报名时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证明。

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工程师、助理工程师、工程技术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其中,取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工程师职务;

取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可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或工程技术员职务。

第四十三条注册计量师执业的具体范围、专业划分、需注册计量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继续教育内容、计量技术机构配备各级别注册计量师数量和注册执业等具体办法,由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执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将注册管理有关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在实施注册计量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相关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私利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共同成立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质检总局、人事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质检总局组织成立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和命题工作,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三条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业案例分析》3个科目。

  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

《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 报名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已评聘工程类或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可免试《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科目,只参加《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业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第五条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个小时,分2个半天进行。

  第六条 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各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获得相应级别资格证书。

  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八条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事部、质检总局批准。

  第九条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收费标准,须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

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卷的命题、审题与考试的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

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坚持自愿的原则。

  第十一条考试考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

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处理。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在计量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技术工作,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或条件

(二)的在编在岗人员。

(一)一级注册计量师

1、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2、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2)、(3)项中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①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5年。

  ②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2年。

③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0年。

④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7年。

(2)技术业绩:

  ①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项以上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的研制工作,其研究成果已作为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投入使用。

  ②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5名)。

  ③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④获得2项以上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⑤获得3项以上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3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3)学术水平:

  ①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名),完成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订工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

  ②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计量技术相关论文3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③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计量技术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5万字以上。

(二)二级注册计量师

200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类或工程研究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和条件2中各一项条件的人员: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取得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5年。

(2)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20年。

  (3)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后,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5年。

(4)取得理学类、工学类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计量技术工作满10年。

2、技术业绩:

  

(1)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主持完成1项以上计量标准的研制工作,其研究成果已投入使用;

  

(2)获得与计量专业相关的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排名前3名);

(3)作为主要负责人(排名前3名),完成1项以上已颁布实施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制订工作(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目录)。

(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计量技术相关论文2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

(5)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计量技术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3万字以上。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质检总局共同成立“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

二级注册计量师考核认定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组织实施,并将考核认定结果报质检总局备案。

  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人事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二)《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2)。

  (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证书复印件。

其他人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质检总局颁发的《计量检定员证》、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技术负责人聘书、获奖证书、国家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研究成果证书、主持完成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相关论文或专著内容说明和首页。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已投入使用的国家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已实施的相关计量技术法规主要负责人证明。

  四、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计量技术专业人员,可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单位的计量技术专业人员,由本部门、本企业统一向质检总局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计量业务管理部门、中央管理企业的计量业务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经本地区、本部门、本企业人事部门复审后,提出推荐人员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和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复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结果和申报人员的材料进行复核。

对复核合格的人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由人事部、质检总局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

  对未通过考核认定的申请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说明不通过的理由。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计量技术工作的机构和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对推荐人员材料进行认真审查,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审查和复审工作,签署审查和复审意见,并在《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相应栏目中加盖印章后,将全部申报人员材料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中教育 > 高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