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保税区十三五期间财政扶持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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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十三五期间财政扶持Word下载.docx

其余年度及老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含,下同)的,分别给予90%、75%和100%扶持。

(二)文化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动“文化保税区”建设,管委会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符合我区文化创意导向企业的发展,包括影视文化、文化信息服务、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服务、广告传媒、艺术品展示交易、文化会展等行业企业发展。

对新引进的文化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不受年度财政贡献限制给予100%扶持;

其余年度及老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分别给予90%、75%和100%扶持。

(三)金融服务企业。

为加快推进我区金融和类金融服务业企业集聚发展,管委会设立金融和类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区内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传统金融服务业以及私募金融服务业、融资租赁、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业、商业保理、互联网金融等类金融服务业(以下统称金融服务企业)企业发展;

鼓励金融服务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区域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优化我区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比重,鼓励区内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等。

1、贯彻落实市级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扶持政策。

根据宁波市《关于规范和鼓励引进金融机构有关财政政策的意见》,对大市外引进的各类金融机构,自2016年度起,3年内其缴纳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收入,给予60%扶持,第4-5年给予30%扶持,由市区两级财政按6:

4比例承担。

2、区级地方贡献专项扶持政策。

融资租赁企业按照管委会《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实施办法》(甬保税政[2012]75号)执行,其他金融服务企业按照管委会《关于加快私募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甬保税政[2015]86号)执行。

3、加大对金融服务企业经营层和高管激励力度。

参照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宁波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51号)文件,对区内金融服务企业个人所得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扶持,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购房、交通及培训等综合性补助支出。

二、扶持重点优势产业发展

(一)总部型及营运中心企业。

根据宁波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0]9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发[2011]103号)等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精神,管委会设立总部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引进和培育总部型或区域性营运中心企业发展,逐步提升重点骨干企业的辐射带动效应,支持企业逐步做大做强。

相关鼓励政策具体按照管委会《关于鼓励营运中心发展的若干意见》(甬保税政[2010]13号)文件执行,即:

1、对新引进或新认定为总部型和营运中心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我区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给予100%扶持,以后年度按照本政策意见中对应行业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2、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3年内给予50%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购房或租房、交通费及培训费等综合性补助支出。

(二)现代仓储物流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文件精神,为加快发展现代物流业发展,管委会设立市场与物流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保税仓储和物流企业转型升级;

扶持区内从事航运物流业服务的报关报检、交通运输、货运代理、船舶代理等航运服务企业发展等。

“十三五”期间,对新老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年度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分别给予90%、75%和100%扶持。

(三)进出口贸易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动我区国家促进进口贸易创新示范区建设,做优做强国际贸易产业,推动外贸企业向优质优价、优进优出转变。

加大进口商品市场建设,扶持大宗商品和进口商品市场会员企业发展,支持其优化进口产品结构,做大国际贸易规模。

管委会设立外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引进和培育上述各类国际贸易主体企业发展。

对新引进的利用保税区政策功能从事国际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的企业,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2年内不受年度财政贡献给予100%扶持。

其余年度及老企业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且当年实现的增加值形成的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和500万元的,分别给予75%和100%扶持;

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年度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给予100%扶持。

(四)国内流通贸易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文件精神,鼓励区内企业利用保税区政策和功能优势,实施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打通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充分搞活国内流通贸易,做大做强贸易规模,通过管委会设立的市场与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给予专项扶持。

“十三五”期间,对区内从事国内流通贸易的新老重点优势企业,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且当年实现的增加值形成的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和500万元的,分别给予75%和100%扶持;

(五)现代服务业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5号)文件精神,继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做到生产性服务业与生活性服务业并重、现代服务与传统服务业并举,切实把服务业打造成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新引擎。

管委会设立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有重点地扶持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咨询、售后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居民和家庭、健康养老、旅游、文化、体育、批发零售、教育培训等生活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大力支持会计、法律、税务、会展、人力资源、房地产和建筑业等其他服务业企业在我区快速集聚发展。

1、对现代服务业的各类新老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其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分别给予75%、75%和100%扶持。

2、对年度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人力资源服务类新老企业,其个人所得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扶持。

年度财政贡献不足100万元的,不予扶持。

三、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和科技型企业培育

积极贯彻实施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政策意见,推动区内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管委会设立工业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高端创业创新团队项目的引进和培育;

鼓励工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科技创新;

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和提升集约发展水平;

支持和引导企业节能减排及调整能源结构;

扶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等。

(一)鼓励高端智能制造业企业落户我区发展。

新办制造业企业年度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其实现的增加值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5年内给予50%扶持;

其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前2年给予100%扶持,后3年给予50%扶持。

(二)促进制造业企业提升单位贡献和产出。

现有制造业企业政策期满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政策优惠到期后,年亩均税收(含租赁厂房企业)超过20万元/亩的,其实现的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5年内给予50%扶持。

当年企业已享受区里各类产业政策和上级项目区配套且已达到企业当年度形成的区地方财力的,不再享受;

未达到的,按本政策意见执行且以差额为限。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对区内制造业企业分离设立的市场营销、贸易服务、科技信息、产品研发和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可按照本政策意见中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四)大力扶持科技创业型企业发展。

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年度财政贡献和单位产出限制,参照享受前款

(一)、

(二)项政策。

高端科技创业团队具体按照管委会《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吸引高端科技创业团队创业投资若干意见》(甬保税政[2012]62号)执行。

新引进的科技创业型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其实现的增加值或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前3年不受年度财政贡献限制给予100%扶持,后2年分别给予60%和50%扶持。

四、专项奖励

(一)经营管理先进企业奖励。

管委会建立经营管理先进企业评选和表彰奖励制度,对纳入本意见鼓励发展行业的企业,考虑其对区域的年度综合经济贡献,分别给予10-100万元的专项奖励,主要用于企业经营管理层的激励,具体按照管委会《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经营管理先进企业及服务业成长企业奖励办法》(甬保税政[2014]37号)文件执行。

(二)紧缺性人才特殊津贴奖励。

对互联网、文化创意、金融服务业、总部型及营运中心、先进制造业、科技创业等重点企业,可根据企业发展规模、示范带动效应、综合经济贡献以及促进行业企业集聚发展等情况,对年度有突出贡献的核心管理人员和紧缺性专业性人才给予5-20万元的特殊津贴奖励,具体按照管委会《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服务高层次人才若干政策意见》(甬保税工[2013]6号)执行。

五、落实国家“正税清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文件精神,继续推进我区“无费区”建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区内企业运行成本,优化一流投资商务环境。

对年度财政贡献超过100万元的鼓励类企业(不含生产性企业),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水利基金形成区地方财力部分,前3年给予100%扶持,后2年给予50%扶持。

实施“一企一策”的进出口贸易以及财政贡献特别巨大的重点企业,经管委会批准后,对其实际缴纳的地方水利基金可给予全额扶持。

六、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涉及的各项企业扶持资金,由管委会各职能部门按照《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甬保政[2015]84号)文件规定的程序给予兑现。

各项专项资金当年度预算安排不足兑现的,可在下一年度预算继续安排兑现。

(二)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其当年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合计形成的财政贡献必须达到50万元以上(其中人力资源服务类企业可将个人所得形成的财政贡献纳入计算范围)或营业收入形成的财政贡献达到20万元以上。

年度财政贡献不足100万元的企业,2016-2017年按照本政策意见中对应行业的相关政策减半扶持,本政策意见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新办企业第1年未达到该政策享受条件但在第2年达到的,可合并享受前2年的政策扶持额度。

(三)本政策意见所指新引进企业是指2016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企业,老企业是指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企业。

(四)享受本政策意见的企业,必须在我区注册纳税并正常经营5年以上,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做到依法依规经营和依法纳税。

企业实际经营不足5年或迁出区外的,须返还相应的财政扶持资金。

“十三五”期间,新注册企业实际政策享受期不足3年的,可自企业注册年度起按本政策意见规定延长补足享受3年。

(五)本政策意见执行过程中,依据企业实际所属行业类别并按其主营业务收入划分行业归属,具体由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商区财政局确定。

(六)相关企业在享受本政策意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政策享受资格:

企业当年存在重大偷漏税、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

企业当年在安全生产、环保、产品质量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企业当年在区内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劳资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

未达到管委会“十三五”期间节能降耗指标要求且属低效益高能耗淘汰企业的;

经管委会认定,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

(七)同一企业符合本意见中多项政策条款的,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企业有关项目获国家及省市转移支付资金扶持且上级部门有区级财政资金配套要求的,本政策扶持资金视同配套。

(八)管委会对外投资协议中有“一企一策”政策约定的,从其约定,在约定期满后按照本政策意见实施。

本政策意见出台以前,管委会已经颁布的相关产业政策与本政策意见相冲突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但原有产业政策到期或废止后须按本政策意见执行。

(九)本政策意见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及省市财税政策重大调整或上级财政体制变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十)本政策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原《宁波保税区“十二五”期间财政扶持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甬保税政[2011]25号)在政策到期后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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