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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温台模式”的发源地之一,民营经济是路桥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坚实根基和活力之泉。

2013年,路桥民营经济总量达到410.91亿元,占全区GDP总量的95.92%;

缴纳国税税收34.66亿元,占全区国税总收入95.98%,其中缴纳增值税17.03亿元,占全区增值税总收入83.67%,成为主体税种的主要来源。

据台州市路桥区工商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全区登记在册民营企业12459户,注册资本4086819万元;

个体工商户42455户,注册资本185252万元。

民营经济在推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壮大税源等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民营经济税收收入是增值税的重要来源,增值税的制度设计对其有着直接而显著的导向作用。

增值税转型改革启动至今已有5年,研究其对民营经济的影响,思考税制改革的未来路径,并如何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的活力,促进其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不仅具有深刻的典型意义和现实意义,更是一项迫切的任务。

以民营经济发展为主的路桥经济发展历程和路径在浙江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文选取民营经济占全区经济总量95%以上的路桥作为样本,试图分析增值税转型改革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并提出措施和建议。

二、增值税转型改革对路桥区民营经济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运行15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落下帷幕。

增值税的制度变动对路桥区的民营经济税收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一)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的减负效果直接而明显。

从静态上看,2009—2013年,民营企业共申报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4.34亿元,实际抵扣2.71亿元,留抵1.81亿元(见表1)。

就整体来说减负力度较大,但就个体而言,减负情况并不平均,当期允许抵扣固定资产且抵扣税额较大的企业受增值税转型影响明显,反之则微乎其微。

2009—2013年,全区2万多户民营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共缴纳增值税11.72亿元,减税约7.81亿元,受益十分显著。

从动态上看,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方面,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造成增值税减少,另一方面,实际发生的抵扣税额相应转化为企业应税所得额,机器设备投资降低,进入成本的折旧额减少,企业所得税则会相应增收。

假设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新增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不含税价为X,增值税税率为1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采用直线折旧法,假定残值均为原值的5%,折旧年限均为10年,则年折旧率为9.5%。

以表1中申报抵扣税额4.34亿元为基数,可以计算:

民营经济税收影响额=增值税减少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减少额+企业所得税增加额=-X*17%-X*17%*10%+X*17%*(10%+9.5%)*25%=-0.78亿元。

由此可初步得出结论,增值税转型带来的正负效应相抵之后,对民营企业仍然具有明显的减负作用。

表1:

2009年—2013年路桥区民营企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单位:

万元)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总计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2565

12429

15596

8467

4332

43389

实际抵扣增值税

971

7415

11005

5080

2599

27070

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1594

5014

4591

3387

1733

18147

数据来源:

台州市路桥区国税局

(二)增值税转型对固定投资的影响低于预期。

从理论上来说,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投资增长有促进作用。

但政策执行效果来看,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投资的影响较为温和。

从表2中可知,缴纳增值税行业的机器设备投资,在全区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比不超过10%,因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对投资的拉动作用十分有限,本身并没有引发投资过热。

表2数据反映,近年来路桥区固定资产投资保持了一个较快的增势,2008年—2013年的增幅依次为11.2%、13%、3.25%、20.9%、36.1%、23.2%。

从投资结构来看,2014年1-5月全区房地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44.6%,高出工业投资比重6.6个百分点,而基础设施投资仅占7.3%。

当前投资过热的领域仍然主要集中在政府政绩工程、房地产等行业,产业设备更新改造方面的投资相对薄弱,消费型增值税优化投资结构的作用尚需进一步发挥。

表2:

2009年-2013年允许抵扣的机器设备投资与全区固定资产投资的比较

(单位:

亿元)

机器设备

1.51

7.31

9.17

4.98

2.55

全区固定资产投资

104.7

76.07

91.97

125

154

占比(%)

1.44

9.61

9.97

3.99

1.66

《路桥统计年鉴》、台州市路桥区国税局

(三)增值税转型优化产业结构的作用尚未发挥。

由于不同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各有高低,固定资产投入情况必然有所区别,从而使得增值税转型的效应存在行业差异。

路桥区民营经济缴纳增值税的行业主要分布汽车制造、摩托车制造、汽摩配件、塑料模具、印刷业以及批发零售等行业。

从理论上来说,制造业由于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较大,在增值税转型后将获得较多抵扣税额,而批发零售业则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中获益有限。

截取2013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数据(表3),可观察到,在全区企业固定资产抵扣占比情况中,其中设备制造业所占比重最大,占了总抵扣额的18%,其次为金属制品业、塑料制品业,分别为16%和14%。

但是严格来说,固定资产抵扣额不能作为唯一反映增值税转型改革对行业影响的指标,只是说明了不同行业的受益情况。

表3:

2013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分行业情况(单位:

抵扣额

总抵扣额

比重(%)

设备制造业

980

4322

22.67

金属制品业

897

20.75

塑料制品业

768

17.77

化工业

556

12.86

印刷业

457

10.57

造纸业

376

8.69

纺织业

250

5.78

三、从民营经济视角看增值税转型改革存在的问题

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对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清楚地看到此次转型并不彻底,离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尚有距离。

另一方面,随着民营经济迅速成长并由此带来的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以及其自身层次和规模升级及转型需求的日益增强,增值税转型改革的缺陷与问题也逐渐凸显。

(一)消费型增值税未完全建立,不利于民营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

严格意义上说,此次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只是扩大了抵扣范围,不是彻底的转型,现行增值税税制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比如不允许非生产用机器设备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等抵扣进项税额。

当前的抵扣政策对于工业和制造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而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等知识型产业扶持力度有限,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2012年我国在上海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随后于2013年8月1日在全国推广试行。

目前“营改增”范围已包括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尽管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对于未纳入“营改增”的第三产业来说,重复征税的问题仍然存在。

如建筑施工企业,一方面这类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其总资产中的比重较高,另一方面,这类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后,由于被划定为营业税纳税人而非增值税纳税人,因此其增加的固定资产投资并不能予以抵扣,则其根本不可能因增值税的转型改革而受益。

(二)纳税人延续分类管理模式,中小民营企业发展受到限制。

现行增值税制度对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将增值税纳税人按企业销售额与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办法。

截至2014年9月,路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4358户,占全区国税纳税人总数82.8%,是吸纳就业、稳定社会的主力军。

然而,按照分类管理制度,小规模纳税人不仅自身不能享受进项抵扣,而且使交易对方也无法享受进项抵扣,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更加劣势的地位,不利于民营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成长壮大。

因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还导致民营企业小规模化倾向严重。

增值税转型后,尽管一般纳税人增加固定资产进项抵扣且降低了认定标准,但数据表明,多数达标小规模纳税人不愿转为一般纳税人。

2009-2013年,近2.5万小规模纳税人中,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有849户,实际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足100户,达标认定比例不到11.78%。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是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致使部分纳税人难以取得全部进项,而且认定一般纳税人后会增加小规模企业的额外建帐成本,特别是从事日用品、百货等销售的批零纳税人,上游交易量小分散,一般只取得普通发票甚至不索取发票,以换取价格优惠;

而下游对象主要是普通消费者,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多档税率并存且部分标准不合理,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2014年7月1日开始,自来水、小型水利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6%、5%、4%、3%四档征收率中的6%和4%简并为3%。

此次的税率简并为未来增值税解决档次过多,税率过高问题作了准备和试验,但实际税率结构复杂的总体局面并未得到实质改变。

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共有17%、13%、11%、5%、3%(征收率)、零税率等6档税率。

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研究显示,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中,只有1档税率的占45%,2档税率的占25%,3档税率的占22%,超过3档税率的国家占8%。

过多的税率档次不仅带极易导致核算混乱,而且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成本。

在税率标准上,也存在着设计过高的问题。

以物流企业为例,改革前的营业税税率为3%和5%,改革后的增值税税率为11%和6%。

实践表明,若要使改革前后保持同一税负水平,则运输类企业和仓储类企业的抵扣税额须分别占营业收入的70%和50%以上,但实际上,除了燃油或者设备等能抵扣外,企业普遍存在抵扣严重不足的问题。

(四)税收政策环境不稳定,不利于民营经济实现公平竞争。

一是法律级次低。

1994年以来,增值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至今仍以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制度的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显然与它的重要地位极不匹配,同时也危害了税收执法的刚性。

二是优惠政策泛滥。

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品目繁多,除了暂行条例中规定的若干减免税政策外,同时还存在十几种优惠政策,比如鼓励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民政福利企业优惠政策、农业生产资料优惠政策等。

尽管这些政策对促进企业发展、改善民生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这些税收政策不仅稳定性较差,而且也违背了增值税的中性原则,长期来看反而不利于民营经济实现公平竞争和稳定发展。

 

四、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增值税税制,促进民营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面对当前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过程中呈现出的诸多问题和困境,应进一步深化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构建新型增值税体系。

同时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尤其是增值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比例以及转移支付制度,以减轻增值税转型改革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建立成熟的消费型增值税,全面实现增值税扩围。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最终目标应该是建立一个全面覆盖商品和服务的增值税制度,实现全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进项税额抵扣,形成统一完整的商品和劳务按增值课税、对资本品不征税的流转税链条。

建议在全国推开彻底的“营改增”,对所有行业范围内所有企业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通过全面扩围来解决重复征收的问题,具体可分两步走。

先把目前争议最多、重复征税严重的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再把所有的劳务提供活动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但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的主体税种,假如营业税被增值税完全取代,必将给地方财政收入的利益格局带来重大影响目前。

现行分税制体制的格局是在国地税各自征管的基础上再主要对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别采取75%∶25%、60%∶40%的比例分成。

因此,今后的任务还包括以“营改增”为契机,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分税制原则,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二)简化合并增值税税率档次,科学制定纳税人税负标准。

增值税税率简并主要是规范税制、公平税负,有利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对稳增长、保就业具有积极意义。

因此应进一步通过降低税率和减少增值税档次,减低企业的负担,降低企业的成本和价格,促进企业快速成长。

在增值税税率简并改革上,结合基层工作实践,可按照适度调整到彻底改革的步调进行。

目前可与“营改增”试点工作同步推进,针对试点中一些企业和行业税负不降反升的问题,适当降低税率。

同时,适度调整整个税率结构,比如对非基本生活用品维持17%税率不变,与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货物劳务,可从17%调至13%,而农副产品则可从13%的税率调至10%以下,直至全面建立一个简化、公平的税率结构体系。

(三)逐步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制度,实现两类纳税人统一税负。

针对小规模纳税人实际存在的问题,应对现有的小规模纳税人体系进行合理调整,最后彻底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一是提高起征点,适当扩大增值税享受免税的纳税人比例。

我国小规模纳税人占总纳税人的比例尽管很高,但缴纳税额占增值税总额的比重很低,目前路桥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户数为24358户,占总纳税户的比重为82.8%,2014年1—9月缴纳税额1.64亿元,占全区增值税总额11.64%。

因此,提高起征点,尽管短期内会对税收收入有影响,但影响微小。

考虑到地域差异,各地起征点可以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情况予以确定。

二是逐步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制度。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免税额提高至3万元。

可享受免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可达到36万,与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年应税销售额工业50万元和商业80万元)的差距越来越小,因此,逐步取消小规模纳税人制度是趋势所向。

从税收管理的角度考虑,这样做也是可行的。

随着“金税工程”与网络发票的推广与实施,当前我国税收征管的信息化水平日益提高,对纳税人的监管能力日益增强,可考虑分批次分步骤地将小规模纳税人逐步转换为一般纳税人。

对于增值税销售额达到起征点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只要其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不论其销售额大小,一律归并为一般纳税人行列。

这不仅对建立一个规范和完善的市场和税收体系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而且对扩大一般纳税人规模,完善增值税制度也有着积极意义。

(四)加快增值税的正式立法,建立规范的税收法制环境。

一是加快立法。

应由立法机关把增值税税制纳入法律体系,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增值税税法,并由国务院制定颁布实施细则,从而全面提高增值税这一主体税种的立法级次和法律效力,确保增值税法的权威性与稳定性。

同时,建立健全强有力的增值税相关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我国增值税税收法律体系。

二是清理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增值税减免税范围过宽,人为地破坏了增值税的“链条”。

因此,应对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同时加强地方的政策文件规范清理工作,以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替代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功能与作用,从而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和中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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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成记林.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问题及应对措施[J].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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