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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引导企业通过国际技术贸易、技术合作等方式从国外取得的先进技术或装备,运用其设计理论、工艺流程等技术要素,成功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产业化。

用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按引进购置费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6、推进企业技术标准化建设。

引导企业运用技术标准化支持产品开发,提高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对企业新研制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成为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单位或引进国家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制定先进技术标准进行关键技术项目攻关,按市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7、推动企业争创品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浙江省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著名商标或知名商号)等称号的企业,按市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通过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复评的企业,给予减半奖励,通过其他称号复评的企业,按配套标准给予减半奖励。

首次获得杭州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鼓励企业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

首次认定为市级清洁生产企业、省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企业实施实际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环保减排、循环经济项目,比照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比例并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首次评定为绿色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鼓励企业管理上台阶。

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食品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通过ISO9001、GSP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规模以上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通过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或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加快信息化技术应用普及。

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市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给予30(15)万元、15(8)万元、6(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省、市信息化示范(试点)项目按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相应等级给予一次性减半奖励。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成长性强的企业实施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信息化示范、试点企业实施的项目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对应用ERP技术的企业,按ERP软件费用的25%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1、引导企业做大规模。

首次列入“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公司”、“中国行业100强企业”名单的企业,按当年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12、每两年组织评选重点骨干企业、骨干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和最具成长性企业,并按照区政府有关评选办法实施奖励。

对区地方财力贡献前10位的企业授予“突出贡献企业”称号、年纳税额超1亿元的企业授予“纳税超亿元企业”称号,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称号授予、奖励与重点骨干企业等评选、奖励同年度实施。

13、鼓励创投企业投资。

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3000万元,用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社会风险资本投资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跟进投资、阶段参股。

14、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

积极培育区级上市培育对象,实行上市培育对象分类指导和全过程跟踪服务,积极推荐成为市级上市培育对象。

上市培育对象进入上市辅导期、经过培育实现国内或境外上市的企业,可享受市、区有关促进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

四、鼓励企业投资发展

15、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符合区情和高新产业发展导向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光机电一体化、节能环保等高新产业落户我区发展,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微电子、集成电路和软件等在区内实施产业化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16、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

重点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大旅游产业、信息服务业、金融服务业、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中介服务业、房地产业和社区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

优先引进大型商贸零售企业或连锁经营企业、大型专业旅游企业、专业物流服务企业、大型专业运输企业或仓储企业落户我区发展,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7、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投资额的5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采用高新技术实施投资额300万元以上(中小企业1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其中属于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大杭外资金投资项目,或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两港”企业和区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实施的项目,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绩效显著项目,可适当降低实际投资额限制。

18、鼓励国内外服务外包企业和企业总部投资落户。

对投资以承接离岸外包业务为主的服务外包企业,其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且有实际税收的,按市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

对来我区落户的服务外包企业总部(含地区性总部)且有实际税收的,其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含租赁用房)给予一定的补贴(按每平方米计算)。

19、扶持具有行业特点的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企业新建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区域性公共信息和交易服务平台、20万元以上的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项目,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2%、2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公共电子商务信息和交易服务平台,第一年按对区地方财力实得部分的50%给予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对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按照首期网络服务年费的1/3给予一次性补助。

企业被评选为市级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在我区落户的城市综合体建设项目、投资额2000万美元或2亿元以上《品质下城三年行动计划》“十二大工程”项目,或对具有产业发展或重大品牌辐射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或世界知名跨国公司设立的研发机构、分支机构,或稳定大企业和具有良好成长性企业在我区继续发展,确有需要的,由区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确定扶持与优惠政策。

五、鼓励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21、在我区连续三年年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年均增幅10%以上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金融、垄断和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在第四年按照第三年比第二年对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的1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2、加大对利用自身资源新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并经区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基地)、产业集聚区的主办单位扶持,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按所有入驻企业实现的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5%的比例资助主办单位,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利用自身资源已建立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的产业园(基地)或产业集聚区,入驻企业年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的,依照“纳税超亿元企业”奖励标准奖励主办单位,按重点骨干企业等评选、奖励同年度实施。

六、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3、加大项目无偿资助力度。

对在我区创办的大学生企业,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经济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择优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等四个等级之一的一次性资助,专项用于购置经营设备、生产经营场所租金、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等费用。

24、实施创业期房租减免。

入驻创业园的大学生创办企业,在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内免收两年房租;

对在创业园外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租赁创业用房,给予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每天1元/平方米,第二年每天0.5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

留学人员进入创业园创办企业,给予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免房租100%,第二年免房租50%,第三年免房租30%;

留学人员在创业园外租赁创业用房,给予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每天1元/平方米,第二年、第三年每天0.5元/平方米的房租补贴。

25、优先承租人才公寓住房。

在我区创办企业的大学生、留学人员,优先承租区政府人才公寓住房。

26、落实配套上级资助资金。

对在我区创办的留学人员企业,积极帮助企业申报上级资助资金;

列入国家、省财政资助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

对获得市政府资金资助的,区财政给予不低于1:

1配套资助。

27、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参加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本区户籍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以下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给予每人500元/年的区社会保险费补贴。

28、鼓励开办促就业创业园。

按照促就业创业园的场地面积、企业发展规模、吸纳失业人员就业人数和对区地方财力贡献,自促就业创业园创办之年起三年内,每年对创办者给予5万元至25万元的资金扶持。

七、帮助企业解困促发展

29、加强对企业的融资支持。

引进外地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增加资金供应渠道,加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吸引各类资金参与我区经济建设。

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扶持。

30、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鼓励优质规模大企业重组兼并经营困难或可能产生债务风险的中小企业,化解金融风险,扩大品牌、标准、专利的规模化生产。

在重组兼并后第一年产生的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给予一次性100%资助。

31、提供应用性人才保障服务。

积极为企业提供公共中介服务,为企业引进急需的技术和实用人才。

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和企业积极开展业前培训、在职培训;

举办本区户籍失业人员、未就业的普通全日制大专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费创业培训和后续服务,为企业培养实务型人才。

八、附则

32、对我区经济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企业家、高级管理技术人员,经区政府认定后,其子女入学、家属进杭落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33、本意见的扶持对象必须是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业,资助(补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对新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若同一企业(项目)适用同一类别的多项资助(补助、奖励)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能重复享受;

若同一企业适用同一类别的资助(补助、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

同一项目可获得区财政、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多次资助(补助、奖励)的,则区财政资助(补助、奖励)视作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34、各项资助(补助、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属于区科技经费列支的范围,按照区科技经费使用规定执行。

35、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36、本意见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货币种类除特别指明之外,均指人民币。

37、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国家、省、市出台的政策,按有关文件执行。

38、本意见由区发展与改革局、区经贸旅游局、区科技局、区外经局、区人事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下城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区委办发〔2009〕1号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

《下城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办公室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1月4日

下城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的财政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扶持对象

1、符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在我区区域内投资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的投资者或主办者。

二、扶持政策

2、首次认定为省、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投资者或主办者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已认定为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经省、市主管部门考核达到优秀标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新引进或新培育且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基地)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软件企业、市级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增量部分,第一年按照50%给予资助,第二年和第三年按照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的50%给予资助。

4、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通过复审的,分别给予8万元、4万元的补助。

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类科研、新产品和创新项目,对列入区级科研及新产品创新计划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的资助。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年销售额在300万元(软件企业100万元)以上,且利税率在15%以上的企业,经认定为省、市、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年销售额和利税率未达到本条标准的企业,通过省、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6、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征管关系从区外转入我区发展,转入后三年内任何一个年度对区地方财力实际贡献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

7、企业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通过市级以上验收的,按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项目通过鉴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国家级、省级新产品(新技术)项目通过鉴定或验收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获省科技成果证书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列入省高新技术产品统计监测范围的高新产品生产企业,当年高新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20%以上,且当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的资助;

比上年增长30%以上,且当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资助。

资助资金专项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

9、企业首次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特、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首次获得市级优秀新产品(新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0、直属于国家部(委)、集团公司、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等国家级大院、大所、名校在我区新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或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

其它大院、大所、名校在我区新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或分支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项目补助,专项用于科技研发、科研设备购置和科研用房房租补贴。

11、对企业自主开发或通过购买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自获得授权或受让后三年内,任一年专利产品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至500万元、500万元以下至200万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2、获得国家级、省级软件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软件企业首次通过CMMI3、CMMI4、CMMI5认证的,按市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同时取消对CMM版的奖励)。

13、科技孵化企业从批准入孵之日起,对企业研发项目进行资助,前二年按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100%给予资助,第三年按利润总额形成区地方财力50%给予资助。

研发项目按计划实施,并通过专家的先进性、成长性、可行性评审后,视项目投资额给予3-10万元的区科技创业种子资金补助。

14、国家两院院士领衔以其科技成果来我区创办企业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研发项目资助,专项用于购买研发设备。

15、入选国家、省级、市级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并获得上级资金的,区财政按规定给予配套。

非本市户籍的,其子女在下城就学,给予优先安排,享受同区待遇。

16、经批准新设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分站减半补助;

博士新进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含分站)的,按照每人5万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科研补助经费。

17、企业参加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高新产业类展会活动,其展位费给予50%的补助。

三、附则

18、资助(补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对新办企业、省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软件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可适当放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若同一企业适用同一类别的资助(补助、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补差额部分;

19、各项资助(补助、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20、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21、本政策中“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22、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高新企业认定奖励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23、本政策由区经贸旅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下城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

区委办发〔2009〕2号

《下城区促进文化创意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下城区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鼓励和扶持文化创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1、经市、区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文化创意企业。

2、对新引进的大型文创企业,引进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达到5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第一年按5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25%分别给予资助。

对引进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区地方财力未达到50万元的,按企业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形成的区地方财力比上年(最高年份)增量部分,第一年按50%、第二年和第三年按25%分别给予资助。

3、文创企业实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5%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文创产业园(基地)建设,鼓励文创产业集聚发展。

经认定为国家、省、市、区级文创产业园(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主要用于补贴基地内企业孵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以推动产业基地建设,形成产业规模效应,带动文创产业发展。

5、鼓励文创产业基地投资建设行业技术服务平台,对投入运行的平台按其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资金资助。

同一个基地该项目年度资助不超过30万元。

6、优先培育文化创意产业,设立文创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000万元,连续三年,滚动使用,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建设、基地建设、产业孵化、人才引进培养等。

7、积极争取国家、省、市、海内外以及社会各界对我区文化创新建设的大力支持,鼓励企业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文化创新建设资金,切实落实配套资金。

8、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企业上一年对区地方财力贡献为限,对新办企业可适当放宽,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若同一扶持项目适用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择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

同一项目在区财政资助(奖励)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资助(奖励)的,区财政资助(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9、各项资助(奖励)资金由区本级财政与街道按照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10、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再享受同类扶持政策。

11、本政策中“以上”均包括本数。

12、本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此前我区出台的有关项政策如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13、本政策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区经贸旅游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下城区促进旅游会展业发展

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区委办发〔2009〕3号

《下城区促进旅游会展业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下城区委办公室

下城区促进旅游会展业发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下城旅游资源优势,鼓励投资发展旅游业,培育旅游品牌,推动旅游产业向高端发展,促进商旅文紧密结合的大旅游产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发挥旅游业对现代服务业的龙头带动作用,根据市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1、在下城区纳税并且财政收入级次在我区的独立核算旅游会展业、特色潜力行业企业。

2、实际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会展建设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资助,其中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大杭外资金投资项目和重点骨干企业实施的项目,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新建具有接待1500人以上大型会议能力和1000间客房以上的饭店,被评定为五星级(或相当于)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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