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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签名要求Word下载.docx

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

由此可见,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的问题。

但私章的使用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因此,实践中引起的纠纷便此起彼伏。

简单举两起案例:

  

(1)、赵女士今年30多岁,现在霍山县做茶叶生意。

她有一位亲戚是霍山县一家银行的负责人。

1997年,这位亲戚突然登门拜访,开口就要借赵女士的私章用一用。

当时,赵女士未太在意,就将私章借了出去。

最近,霍山县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突然找到赵女士,向她追讨10万元的贷款。

仔细一问才知道,当年这位亲戚借了她的私章后,就用赵女士的名义向这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10万元的款,一切贷款手续都使用赵女士的名义,然后拿这笔钱与别人合伙做生意。

生意亏本后,这笔贷款也就还不起。

现在,赵女士的那位亲戚早已不是银行负责人,却死活不愿还这笔贷款。

借款期限到期后,信用社向赵女士追要贷款。

  

(2)、王宝的舅舅赵路生在美国定居,1997年5月,赵路生向他汇款1000美元,王宝凭身份证和私章从邮局取回了汇款。

1997年7月,王宝又接到赵路生的来信,告知又给他汇款XX美元。

王宝等了二个月,仍没有收到汇款。

于是到邮局查询,邮局工作人员很奇怪:

“汇款不是给你领去了吗?

”,并向他出示了取款时王宝的印鉴及身份证号码。

王宝一看便说:

“这不

  是我上次取款时用的印章”,双方发生争执。

王宝于是向法院起诉,状告邮局。

  上述案例足以证明,无论是将私章外借,还是不加辩别的使用,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必然会引起经济纠纷。

实践中,还有以下使用私章的情况:

  

(1)贷款私章(个人印章)与身份证(户口簿)姓名不一致,主要表现在音同字不同。

如身份证(户口簿)是“王井合”,印章却是“王景合”;

  

(2)贷款者持有多枚私章,贷款私章与农村信用社预留的印鉴不吻合;

  (3)农民叫多个名字或几个姓名,贷款私章与惯用姓名不相符;

  (4)农民贷款私章是篆(繁)字体或不规范的简化字,不是标准简化楷(隶)书字体。

  (5)存在同名图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图章的情形。

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图章。

还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图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图章。

  二、私章的法律效力

  

(一)、与私章相比,公章是被赋于法律效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9-25)第25条第2项规定:

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这是我国最早(笔者所能找到的)的关于公章的立法(非刑事)依据。

  1993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通告》(即《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第3条规定: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4条规定:

“刻字厂、点和门市部承接公章,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等要逐项登记;

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出具准刻证明的公章;

在承接公章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颖人员或公安机关查缉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由此,《通告》确立了印章的设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依据。

也可以说,违反此程序公章则视为伪造。

  对于伪造印章的犯罪活动,我国新、旧《刑法》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以伪造印章罪、合同诈骗罪等予以刑罚。

  

(二)私章不同于公章。

同公章相比,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且使用范围广,在我国还需延续较长时间。

因此,私章的法律效力应多层次理解。

  别书画真伪的重要特征。

使用印章确表示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按手印,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

  如果不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他人XX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

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

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本人应承担责任。

  2、尽管私章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特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

3、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的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

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开使用具有公示性。

如票据的签章及背书,法定代表人的私章经银行预留票据存根备查后应具有公示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不能因为自己有时不知道而予以否认。

  由于我国私章的使用情况比较复杂,归结看来,即有习惯的因素,也有“规章制度”的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的规章制度中就有关于私章的规定(主要是单位法定代表人)。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关于私章的规定。

作为一种行业行为习惯,一种民间行为习惯,签名重复率高的领域私章的使用更会延续较长一段时间,但只要妥善保管,依法行为,各单位均依法办事,相信因私章的使用而引起的纠纷会越来越少;

不过,目前看来,仍有相当强的生命

  力。

因此,希有待于立法予以完善。

  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很多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

但私章不同于公章,私章刻制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刻制时也不需要出具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且使用范围广。

因此在实践中因私章所引发的矛盾纠纷此起彼伏。

私章的法律效力应多层次理解:

1、公民私章具有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征。

若使用印章确属于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指纹,对本人应具有约束力。

2、尽管私章具有表明个人身份的特征,但从法律意义上讲并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效力。

主要是由于私章的特性所决定的:

(1)私章刻制没有规范的程序。

私章的刻制随意性很大,这就不排除少数人非法盗刻他人私章以达到非法目的。

私章的刻制国家没有约束,也不好约束,因此,私章的刻制、使用,至今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私章不必然具有确定个人身份的特性。

目前通行的识别身份的办法是签名,因为签名具有唯一性,能反映个人的书写特征。

签名不可伪造,即使伪造,经过鉴定也可辩别。

而私章仅能反映和盖章人姓名一致,并不能确定盖章人的真实身份。

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在该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公民的私章,并用于某些证明文件的可能。

(3)存在同名印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印章的情形。

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印章。

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印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印章。

3、行政及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

特殊行业、特殊身份的个人私章的公公示的效力,最常见的便是转账支票与现金支票。

  那在信用社日常的柜面服务中私章的效力如何呢?

  1、若私章有本人加盖,属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具有同签字一样的法律效力;

2、若客户事后否认私章是自己拥有并加盖的,这也是信用社柜面服务中最常遇到的纠纷。

证责任归我们信用社一方,信用社应进一步举证该私章为该客户所有并使用,如通过调取信用社监控录像、举证该客户在其他场合、其他文件上使用过该私章来进行证明。

若无法举证,信用社则承担败诉的风险。

由此可见,私章的法律效力不如亲笔签名。

鉴于此,我们在柜面服务中,应做到:

尽量使用亲笔签名或指纹;

使用私章时应由客户亲自加盖;

应保证监控设施运行良好等等。

在日常操作中,我们注意到很多记帐员不太习惯让客户使用指纹,可能主要原因从目前来看,私章的使用在我国还有较强的生命力。

只要妥善保管,各民事主体能依法办事,相信因私章引起的纠纷会越来越少。

作者:

金寨县联社全军分社史奋奇

  合同一般需要当事人签章。

这个签章,一般理解为签名或盖章,私章是签名的简化,与签名具有同样的效力。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来说,就是要加盖公章。

在合同法的规定下,如果加盖公章

  《贷款通则》中规定保证合同需要盖章,但《贷款通则》是规章,其效力不如《合同法》。

《支付结算办法》第11条规定: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篇三:

私章公用协议

  私章公用协议

  甲方:

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苏州桥分公司

  乙方:

  甲方因单位业务需要,使用乙方杨贺辉(私)印章一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使用范围:

  乙方自XX年4月11日起,将杨贺辉印章交付给甲方使用,乙方印章用于北京同一首歌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苏州桥分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签章需要。

  二、使用方式:

  甲方使用乙方印章期间,乙方不得再将该印章作为私人使用,乙方印章由甲方保管并使用。

  三、费用分摊:

  

(一)甲方承担对乙方私章进行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甲方承担对乙方私章刻制的费用(人民币20元)。

  四、风险承担:

  

(一)甲方在使用期内,承担乙方私章使用风险,以下情况除外:

  1、乙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条款的;

  2、乙方故意捏造印章毁损情况的。

  五、协议终止及解除:

  

(一)如甲、乙双方在使用期届满时未达成延长使用期的协议,则该协议自动终止。

  

(二)因印章使用状况原因导致印章无法正常行使时,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三)双方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解除协议,需提前两周告知对方。

  五、其他:

  

(一)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有关协议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什么时候签借款合同

博威时代:

借款合同应该如何签订

  博威时代:

  1、借款合同是比较正式的关于借款的协议,但是在生活中,人们更多的是用“借条”“欠条”来代替。

那么借条和欠条是借款合同吗?

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有借款人一方的签名,该合同成立吗?

  借条”、“欠条”多用于民间借贷,但是“借条”和“欠条”都不是借款合同。

根据民间借贷习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出借人向借款人支付借款,则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或者“欠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再开始履行,成立同履行相分离。

典型的银行贷款即是按此操作的;

也有个别约定合同成立即时履行的。

“真实、合法的“借条”和“欠条”都是有效的债权凭证,持有人可以凭借“借条”和“欠条”主张债权。

  签订的借款合同只有借款人一方的签名,合同是否成立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

借款合同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有名合同,借款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一般情况下,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需要双方签字(盖章)才能成立。

但是,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所以,在出借人已经将借款实际交付给借款人的情形下,即使借款合同只有借款人的签名,合同也是成立的。

  2、有些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约定“在规定的合同期内,利率为xx,若逾期不还,则逾期部分加收利率xx”,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呢?

在约定借款利息时,对利息应该怎么约定呢?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借款合同中是可以约定利息以及逾期利息的,判断是否合法,在于约定是否明确以及是否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双方约定得借款利息以及逾期还款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4%,是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对于年利率在24%以上不超过36%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部分利息约定并非无效,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给出借人的该部分利息,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

而对于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是无效的,对于已经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

  在约定借款利息(包括逾期利息)时要明确是月利率还是年利率,而且最好不宜超过年利率36%,折算成月利率就是3%,也就是民间借贷中常用的月息3分。

  3、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贷款人在要求借款人还款时应该要遵守哪些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实践中,贷款人可以以书面的形式要求借款人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也可以和借款人达成还款协议,明确约定还款时间。

  4、在实践中,若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写借条、欠条等,借款人后来又不承认存在借款事实,贷款人应该怎么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呢?

  如果双方当事人没有签订借款合同,也没有写借条、欠条的情况下,贷款人可以用录音、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在实践中,借款的交付最好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而且转账时可以注明用途是借给对方的借款。

如果采用的是现金交付,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条,收条上最好也注明是借款,这样在发生纠纷是也能起到借条的作用。

篇二:

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应该包括以下部分的内容:

  一、债务人的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作为借款合同的必备附件。

  简单说,就是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

  为什么要债务人借钱的时候提供身份资料呢?

因为《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

打官司的时候,法院第一时间要求我们提供被告的准确身份资料,我们必须提供,否则法院不予立案。

如果事先没有债务人的身份资料,等到真的要打官司的时候,才向债务人要身份资料,一般情况下债务人肯定不愿意给。

  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时一定要债务人提供身份资料。

  二、要求债务人的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债务人借钱,为什么要配偶签字、或者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呢?

  因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24条规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

简单说,一人负债,夫妻偿还。

  所以,在实践中,借款债务诉讼,我们都是把夫妻俩作为共同被告。

同理,债权人也应该提供关于被告夫妻关系的证据,如果不在债务人向你借款的时候准备,等到要打官司的时候才收集,不仅浪费时间,而且不一定能够收集到相应的证据。

  三、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

  为什么要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呢?

因为:

合同法211条规定“借款不约定利息的,视为无利息”。

所以,利息必须明确约定。

借款合同的利息,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

正常借款期限内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二种:

逾期利息。

超出合同约定还款期限的利息。

  现行的人民银行规定逾期贷款利率为原利率上浮30%-50%。

  第三种:

打官司法院判决后,迟延履行判决书的罚息。

  民诉法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未能按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则从迟延之日起,即原约定利息加倍计算。

  四、关于复利的约定。

  什么是复利?

就是利滚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由于司法解释对复利的态度不支持,所以,建议大家在借款合同中尽量不要约定复利。

  五、明确约定借款本息的还款顺序。

  这是一项非常重要但又被忽视的权利。

对债权人有利的还款顺序为:

先利息后本金。

如果约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常常会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来处理。

  为什么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呢?

举例:

法院判决给付还款本金10万元,合同期内的利息是2分息XX元/月。

债务人每月还款XX元。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那么债务人一辈子还不完。

但如果没有约定还款顺序,那么债务人用4年2月可以还清本金,再用4年多还清利息。

  可见,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约定还顺序款为先利息后本金,可以促使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积极支付利息。

  六、应该明确约定诉讼律师费承担。

  当债务人逾期还款,要打官司解决的时候,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全程跟

  进。

那么由此而发生的律师费,应该由债务人承担、由违约方承担。

但如果你不明确约定,法院就不会支持。

  七、关于债务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有以下2种形式:

  1、保证人。

这是最简单的担保方式,担保人签字即可。

  通常我们要求债务人的亲属提供担保。

理由有2点:

1)如果其近亲属不同意担保,那么就要打个问号,为什么连近亲属不信任债务人?

2)尤其要求债务人的成年子女、父母担保。

因为,如果债务人有心逃债,经常会将财产转移至父母子女的名下,尤其是子女。

所以,要求成年子女担保,可以断其逃债的念头。

  2、抵押登记。

  比如房屋、汽车等财产。

但抵押登记的手续比较繁琐,要办理公证,登记,手续费。

  八、要求债务人披露财产。

  在信任的情况下,我们不需要办理财产抵押登记,但可以要求要求债务人告知其财产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如:

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债权人、其他财产的复印资料。

  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线索,一旦有动静,债权人可以立即查封其财产。

  九、应该约定管辖条款

  什么是管辖条款?

就是万一要打官司的时候,我们去哪里打官司的条款?

债权人应当事先约定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条款。

如果不事先约定,那么法院执行的“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地头去打官司。

是实践中,这绝对是对债权人不利的。

篇三:

签订借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签订借款合同应该注意什么?

  借款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之一,那么,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针对这一备受关注的问题,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将对此展开探讨,为大家释疑解惑,帮助大家签订一份完善的合同,防患于未然。

  一、审查主体资格

  1.借款人身份核实

  

(1)签约对方为企业。

  第一,企业下属部门,如企业各部、科、处、室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不能签订借款合同。

如果签订了借款合同,也可能会因为主体不适格而被认定无效。

第二,企业的分支机构,如分厂、分公司、办事处等,则应看其是否有授权,是否具有对外开展业务的资格,是否有非法人营业执照。

有授权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有签订合同的资格。

对分公司、分厂、办事处的审查,除审查分支机构的履约能力外,还应审查公司的履约能力情况,因为分公司、分厂、办事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三,企业主体资格的审查。

一般是对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审查,查看企业名称是否与拟签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一致;

查看注册资本是否与拟签合同标的额相称;

查看企业经营范围是否在拟签合同业务的经营范围内;

查看企业的工商年检是否通过了工商部门年度检验。

除以上的方式以外,还应依据营业执照中记载的情况,对公司的办公地点、人员、固定资产等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第四,资信审查。

一般应要求对方提供资信证明资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效益情况、税务证明、银行信用等级证明以及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同时还可以通过调取工商资料等其他手段核实对方所提供的资信证明情况,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情况、会计资料、股东等进行审查。

  

(2)签约对方为个人。

签约对方如果是个人的,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签约方精神正

  常且年满18周岁或者16至18周岁但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在此情况下可以要求其提供身份证、详细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及个人的其他情况,方便在必要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和确认。

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配偶签字、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身份关系证明。

  二、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

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

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为了赌博、吸毒、贩卖毒品等非法活动,法律不予保护。

2.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4.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社会集资或者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三、尽量要求提供担保

  有条件的,应该尽可能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主要采用以下三种形式:

  1.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具有代债务人偿还借款的经济实力,由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

根据《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以下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保证人:

①国家机关(国务院专门批准的除外);

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但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④公司担保数额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企业。

  2.抵押、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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