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施工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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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来源:
工程投资总额:
万元合同价款:
万元
建筑面积:
㎡建筑高度米或(跨度)米
结构类型:
建筑层数
工程内容:
招标文件全部内容
资金来源: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1、承包范围:
2、承包方式:
建筑工程总承包
第三条合同期限与质量标准: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工程质量标准:
第四条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元
第五条甲方责任: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场所需水,电线路从市场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金额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谁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7.开工前7天,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过的全套建筑施工图纸6份,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
8.协调处理事故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选派施工现场代表同志,负责施工现场的签证,盖章及日常事务工作;
10.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和监理范围。
第六条乙方责任:
1.组织施工人员.机具.材料进场,按照施工图纸施工技术规
范.规程.标准,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编制合理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确保按期完工。
3.把好质量.技术关。
做好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
4.选派施工项目经理同志,负责施工现场的签证,盖
章几日常事务工作。
5、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6.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大款除外;
。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的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8.按合同约定做好事故现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0.工程完工办理交工验收时,提供完整齐全的是个技术档案资料。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乙方应在时,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请甲方作出修改意见,甲方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乙方必须按甲方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甲方确认后执行。
因乙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甲方赔偿乙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4、甲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甲方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现场代表未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因素(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约定的自然灾害);
(7)其他约定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
甲方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6、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7、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4、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部分,按甲方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5、甲方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进行自检,并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部位)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8、经甲方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9、无论甲方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九条安全施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甲方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3、乙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4、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乙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甲方认可后实施,由甲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5、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6、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十条合同价款与支付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乙双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合同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甲乙双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合同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合同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合同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应当在合同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合同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合同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甲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改错误除外)造成的费用增加;
(5)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甲方应按乙方施工人数,每8小时每人记里工一个、每工日计价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本工程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_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5、乙方应当在本条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6、实行工程预付款的,甲乙方双方应当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价款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O一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本工程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时间为:
金额为:
7、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甲方应在双方签定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甲方不按约定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到期10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后停止施工,甲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8、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象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甲方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乙方,乙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乙方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本工程乙方向甲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约定如下:
9、甲方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甲方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致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0、对乙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
1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甲方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甲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12、经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13、甲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甲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乙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14、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条材料设备供应
1、实行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一览表包括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甲方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甲方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派人与甲方共同清点接管。
3、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甲方承担有关责任。
甲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甲方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甲方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甲方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甲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甲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乙方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4、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6、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以下约定:
以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清点。
7、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8、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9、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0、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和设计单位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11、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甲方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第十二条工程变更
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甲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乙方按照甲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合同履行中甲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5、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甲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甲方或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6、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乙方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甲方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7、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8、甲方不同意乙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条款第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9、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三条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
5、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合同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条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甲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甲方不得使用。
甲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第+四条竣工结算
1、单项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甲方递交竣土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时限如下;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1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2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3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4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甲方后30天内审查完成。
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按本条1款约定的期限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3、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条1款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
4、乙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乙方自负。
5、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乙方向甲方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甲方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可以催告甲方支付结算价款,如达成延期支付协议,甲方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
如未达成延期支付协议,乙方可以与甲方协商将该工程折价,或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乙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28天内,乙方未能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甲方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应当交付;
甲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乙方承担保管责任。
7、甲乙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9、甲方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乙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10、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甲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第+五条违约、索赔和争议
1、甲方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合同条款第十条第6款提到的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时,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本合同条款第十条第14款提到的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时,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条款第十四条第5款提到的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时,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约定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
2、乙方违约。
(1)本合同条款第七条第7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时,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2)本合同条款第八条第1款提到的因乙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双方约定乙方赔偿甲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的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