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观设计空白合同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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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
简称甲方
设计人:
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工程地点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设计依据
2.1甲方给乙方的设计任务书。
2.2甲方提交的基础资料。
2.3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2.3.1《城市道路绿化规划和设计规范》CJJ75-1997;
2.3.2《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298-1999;
2.3.3其他相关的国家、地方、行业规范、标准;
2.3.4上述规范、标准如有更新的,均执行最新版本。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
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甲方要求及设计任务书;
3.3报价文件;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4.1工程名称:
4.2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
总体平面、空间布局设计。
设计内容包括上述设计范围内的绿化种植设计。
4.3乙方经甲方确认可以进行下一阶段的具体设计,包括:
景观方案设计与初步设计、施工图编制及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与配合三方面。
第五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估算设计费
(元)
元/㎡
设计面积暂按平方米计算,最终结算时按实际面积结算。
设计费单价不变。
费率
%
估算总万元投资(万元)
设计阶段及内容
施工图
ˇ
初步设计
方案
建设规模
绿化面积(㎡)
约㎡
层
数
分项目名称
景观绿化
序
号
1
说明
第六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绿化范围图
2
立项文件
第七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有关
事宜
方案文本
2
第八条本合同设计收费暂为元人民币(最终设计费用按实际设计面积结算)。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付费额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合同签订后一周内
第二次付费
方案通过后一周内
第三次付费
施工图交付后一周内
第四次付费
竣工验收后一周内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签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20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按国家有关规定。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双方约定项目建设期为自图纸交底之日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不超过五年。
12.3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7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份,发包人份,设计人份。
12.8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备案;
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停建、缓建、延期
13.1停建:
当甲方终止或中断该工程及其项目,乙方被通知无限期停止设计工作时,此工程则视为停建,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需要按照付款阶段和乙方在各阶段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13.2缓建:
当工程停建未超过两年,且无重大修改,此工程视为缓建,本合同继续履行,乙方依据合同继续为甲方提供服务。
设计费用按合同继续执行,所有因缓建而引起的任何工作增加、工期延长等,则由甲方应按实际情况的变化给予乙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13.3延期:
在双方预计的设计服务周期内,乙方没有接到甲方的通知进行下一阶段的设计,在此设计停止超过设计服务周期以上的,此项目定为设计延期。
在延期阶段,乙方不负责给甲方任何其他的服务(会议和技术咨询等),如甲方需要乙方配合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联系人员(签名):
联系人员(签名):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