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16453594 上传时间:2022-11-23 格式:DOCX 页数:23 大小:24.4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3页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3页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3页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3页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文档格式.docx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文档格式.docx(2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化妆品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写汇编排版文档格式.docx

七是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时,应当严格按照总局关于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汇编》编写时间较仓促、编写组人员执法实践经验有限等原因,编写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写组

2017年6月

附:

省(市)局参加《食品药品常见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写汇编》编写组人员

食品组

市局刁雪洋、巫山县分局娇、江北区分局金梅

省局远前、市局程肖霞、市局朱颖

省局国梁、东营市局延爱丽、市局斌

药品组

省局雨治、市局邹晓熔、市局婕

省局俊强、梁立松、市局文辉、市局马骏

省局通、王晓婷、延边州局王守德

化妆品组

省局江伟豪、市局嵩、市局海霞

市局胡骏、晓、龚颖、浦东局金静

医疗器械组

市局德全、丰台区局龙璐、海淀区局胡日露

省局王辉、韦力、市局俏奇

化妆品生产环节: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1

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4

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7

四、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10

五、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13

六、生产伪造产地的化妆品案16

七、擅自涂改化妆品标签标识中的生产日期案19

八、生产未标注全成分表化妆品案22

化妆品经营环节:

一、销售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25

二、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28

三、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31

四、销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化妆品案34

五、销售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案37

六、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41

化妆品生产环节

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

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食药监妆罚〔年份〕×

当事人:

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邮编: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事实:

你从2017年1月29日至2017年3月20日,租用位于市黄圃镇中糖社区202号的房屋在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生产的化妆品有3个品种,分别是玫瑰花水(规格×

,批号×

)、灵芝精华(规格×

)和细胞修复霜(规格×

),分别生产了121瓶、449瓶和470瓶,分别销售了20瓶、36瓶和17瓶,销售单价均为13元/瓶。

你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实际召回产品数量为零。

你销售上述产品的销售金额为949元整,即所得为949元整。

相关证据:

复印件;

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

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物品;

生产现场的相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化妆品生产”。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擅自生产化妆品的,责令该企业停产,没收产品及所得,并且可以处所得3到5倍的罚款。

”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4月10日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依法享有述和申辩的权利,你放弃述和申辩。

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化妆品:

玫瑰花水(规格×

)101瓶、灵芝精华(规格×

)413瓶和细胞修复霜(规格×

)453瓶;

2.没收所得949元整;

3.处所得4倍罚款3796元整。

(上述罚没款合计:

4745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将罚没款缴到×

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向×

(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7年4月17日

注:

本文书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案

性别:

你单位于2016年3月27日生产的威尼染发膏(批号为BC4526)产品外包装标示的成分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中化妆品技术要求中的配方成分不一致,且在生产中实际投料配方与批准的配方不一致,上述产品属于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经查明,你单位生产了上述化妆品1600瓶,已销售1440瓶,库存160瓶。

你单位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实际召回产品数量为零。

上述产品销售单价为6.20元/瓶,销售金额为8928元整,即所得为8928元整。

《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生产记录、成品检验记录、销售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所得,处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5月20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述和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述申辩意见,要求从轻处罚。

本机关经复核认为,你单位的行为不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不予处罚等情形,应当在法定幅度采取一般处罚,故对你单位提出的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所得8928元整;

2、处所得4倍的罚款35712元整。

44640元整。

(公章)

2016年5月26日

三、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2016年6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成品仓库对你单位生产的祛痘霜(批号:

LZ161203)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产品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甲硝唑”。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6年7月28日将上述产品检验报告书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12月3日使用含有化妆品禁用物质的原料生产祛痘霜(批号:

LZ161203)共4000支,其中6支被本机关抽检,剩余3994支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产品留样。

你单位采取了召回措施,实际召回产品94支。

上述产品销售单价为每支4.50元,扣除召回产品数量,你单位实际销售上述产品数量为3900支,销售金额为17550元整,即所得为17550元整。

《营业执照》和《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检验报告书;

《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

销售单;

产品召回通知书;

退货单及退款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的化妆品,或者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没收产品及所得,处所得3到5倍的罚款,并且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8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和《听证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听证和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时限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和述申辩。

鉴于化妆品禁用原料对人体健康具有较大危害性,且你单位存在没有按要求进行产品留样等情节,经综合裁量,给予你单位从重处罚。

1、没收所得17550元整;

2、处罚款84240元整。

101790元整。

2016年8月12日

四、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案

你单位于2016年5月13日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千叶粉”生产了靓丽护肤霜(批号为LZ160513)500瓶,已全部销售完毕,没有产品留样。

你单位采取了召回措施,但实际召回的产品数量为零。

上述产品销售单价为16元/瓶,销售金额为8000元整,即所得为8000元整。

《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生产记录、销售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使用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7年3月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述和申辩。

鉴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产品留样等情节,经综合裁量,给予你单位从重处罚。

1、没收所得8000元整;

2、处罚款36000元整。

44000元整。

2017年3月10日

五、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案

2016年4月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生产的澳雪原果橄榄油滋养沐浴露(规格:

900g/瓶,批号:

B107124,限期使用日期:

20180501)进行抽检,经检验,检验结果显示菌落总数(CFU/g)为1.0*104,超过化妆品卫生标准菌落总数≤1000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

2016年5月14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你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查明,你单位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澳雪原果橄榄油滋养沐浴露(规格:

20180501)共1111瓶,销售单价为7.44元/瓶,其中被抽样送检11瓶,企业自检消耗掉10瓶,免费赠送给客户作为样板10瓶,售出120瓶,被本机关扣押960瓶,所得为892.80元。

调查笔录;

《保健品、化妆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

《检验报告》(编号:

2014B-00074CG)等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生产不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所得,并且可以处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5月23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述和申辩。

1.没收化妆品澳雪原果橄榄油滋养沐浴露(规格:

B107124)960瓶;

2.没收所得892.80元;

3.处所得4倍的罚款:

3571.20元。

2016年5月30日

六、生产伪造产地的化妆品案

你单位于2016年4月17日生产的“玫瑰花爽肤水”实际生产加工地是在省,但你单位在上述涉案产品上标注的产地为市,标示了虚假的产地。

你单位生产上述“玫瑰花爽肤水”共1000瓶,实际销售600瓶,库存400瓶。

你单位采取了召回措施,实际召回产品数量为零。

上述产品销售单价为10元/盒,销售金额为6000元整,即所得为6000元整,货值金额为10000元整。

《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XX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产品外包装、销售单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属于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按照《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所得的,并处没收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及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7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述和申辩。

1.没收化妆品玫瑰花爽肤水(规格×

)400瓶;

2.没收所得6000元整;

3.处罚款5000元整。

11000元整。

2016年7月29日

七、擅自涂改化妆品标签标识中的生产日期案

2016年6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包装车间对化妆品“清爽洗发水”的生产日期进行涂改。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5年3月14日生产上述“清爽洗发水”1000支,已销售800支。

由于库存的200支上述化妆品已接近有效期限,你单位于2016年6月20日擅自涂改化妆品清爽洗发水标识中的化妆品生产日期。

本机关已当场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及产品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化妆品标识不得采用以下标注形式:

……擅自涂改化妆品标识中的化妆品名称、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依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及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7月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书号】,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放弃述和申辩。

处罚款2500元整。

2016年7月11日

八、生产未标注全成分表化妆品案

2017年1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的“清爽洗面奶”未标注全成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表格类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