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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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操作规程Word格式.docx

8、对技术进口等项下汇出汇款,除需提供相关材料外则另需提供由经贸厅出具的《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与《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凭证或证明。

9、对于服务贸易项下汇出汇款(如佣金、差旅费、展览费等),则需提供合同(协议)、发票(支付通知)、相关材料,付佣金提供的合同中须显示佣金条款,佣金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且不能超过10万美元,如超过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10.对于利润红利项下汇出汇款则须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和购汇申请书(如购汇)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在正本上批注(3)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4)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相关年度利润或股息红利情况的审

计报告(5)税务凭证

(二)、业务操作细则:

1、经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应按照客户指定的收款人的开户银行选择解付行,并进行有关登记手续(电脑或手工)。

每笔汇款均需登记;

登记的内容:

汇款日期、汇款编号、汇款人、货币金额、汇入行(解付行)、外汇来源、销帐日期等。

选择解付行的原则:

如客户已明确选定汇入行的,应根据客户的指示对外付汇,如客户委托我行代为选定汇入行的应遵循拉直付汇路线、减少中转环节、减轻费用负担、提高汇款效率、缩短解付周期原则,同时考虑收款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选择汇入行(解付行)。

选择的顺序如下:

(1)与汇出行有汇款货币帐户关系的收款人开户银行。

(2)与我行和收款人开户银行同时有汇款货币账户关系的海外机构/代理行。

(3)位于汇款货币清算中心的海外机构或与我行有账户关系的代理行。

2、经办人员根据汇款申请书内容采用SWIFT标准汇款格式缮制报文。

SWIFTMT103各场次按规定要求填写,主要内容包括:

收报行名称及发电日期;

汇款编号;

起息日、货币符号及汇出金额;

收款人名称、地址;

收款人账户名称、地址、账号;

汇款人的名称、地址;

汇款人附言;

费用负担和银行间信息等3、办妥以上手续后,经办人员将有关的SWIFT报文底稿及传票、客户的汇款申请书等交复核人员及有权审批人员复核、审批(签字权限按总行规定),并经有权人员对外发出SWIFT。

4、经办人员首先通过国际结算系统将汇出款项转入“832汇出汇款”科目核算,并通过国结系统向汇款人收取汇费及有关邮电费。

汇款经办员将加盖汇款业务章及汇款编号的汇出汇款申请书回单退给汇款人,汇款SWIFT留底连同汇出汇款申

请书留底、“832”销账联,按汇款业务顺序号清点归卷。

另设“832“汇出汇款卡片账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在销账后归卷。

5、因收账人长期没有收到款项,汇款人要求汇出行对外查询,汇出行应发MT195或MT199对外查询原因:

因付款批示有误,如收款人账号与户名不符等,汇入行主动向汇出行查询,汇出行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短答复查询,电复可采用MT196或MT199。

6、在接到汇款申请人要求对汇出的款项办理退汇或止付的书面申请后,经办人员应向国外解付行查询证实有关事项。

待收到解付行同意退汇的答复并收妥款项后,汇出行方可办理汇出款项的退汇和止付手续。

退汇和止付产生的费用由汇款人承担。

(三)、头寸偿付办法:

1.直接委托我国外联行或账户行解付,汇出行本身或省行、总行在汇入行开有往来账的,可请其解付后,借记汇出行或省行、总行账。

2.汇出行与汇入行没有代理关系或账户关系的,可委托有账户关系的银行转汇到汇入行。

(四)、销账的处理要点通过总行或清算行开在海外联行、代理行账户清算汇款头寸的电汇,应于次工作日上划总行或清算行,同时核销“832汇出汇款“科目账:

通过国外代理行开在总行的账户清算汇款头寸的电汇,需在汇出款项的当日将汇款头寸上划总行,并核销”832汇出汇款“科目账。

(五)、电汇汇款的掌握原则:

1、原则上汇出行应按照汇款人的指示办理汇出汇款。

汇往受美国经济制栽的国家的款项,应绕过美国本土清算,以免汇款被美国政府冻结,造成损失。

2.若受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分支行与汇入行(解付行)没有印、押关系,不能直接办理汇款,可通过管辖分行或总行转汇。

汇款委托行应将汇款申请书内容及汇款头寸一并划至转汇行,要求转汇。

转汇行按先记账、后发电、确保头寸到位的原则,核对密押、邮划报单是否盖有联行章后,根据委托行的要求对外发出汇款批示,报单上必须列明汇款内容和要求转汇字样。

3.每笔汇款应按资金部规定预报头寸,汇往韩国的暂不预报头寸。

4、对于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汇款及其他非常规汇款业务,各行应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当地外汇局备案。

(六)、业务档案的管理1、每笔汇出汇款业务档案包括:

汇款申请书留底:

832销账联(未核销时):

SWIFT留底、涉及该笔汇款的查询复函电(如有)。

按日期先后附后面。

2.存放及保管的方法电汇汇款销账前,按汇款编号归入业务未了卷。

设832卡片账,抽卡销账后归档,已销账的卡片每月装订成册,对未销账的卡片另卷保管。

电汇汇款销账后,将有关资料归入业务已了卷,妥善保管五年。

3、定期分货币核对“832“科目的账实情况。

二、票汇业务操作方法:

票汇是指我行开出汇票交汇款人自行邮寄给收款人或自行携带到指定付款行取款的业务。

银行汇票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付款人凭此付款,收款人也可以通过非付款行办理托收取得票款。

汇票可能由收款人背书后转让他人,是一种流通性大,较灵活方便的支付方式。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的要点

受理票汇汇款业务需审核客户提交的售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1、购汇申请书货币金额与汇出汇款申请书相符,经风险管理岗根据汇款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同意,方能购汇办理汇款。

向保税区注册的企业付款,应提供保税区企业的外汇登记证或复印件,方能办理汇款。

汇出汇款申请书是汇出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汇出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应订明合理的银行免责条款。

在受理票汇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

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货币名称、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等。

除港澳地区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汇款申请书应加盖汇款人预留汇出行印鉴。

4、核对客户在申请书加盖印鉴签章与该客户在汇出行预留的授权书印鉴,并由核对人员在申请书上盖章确认相符。

汇款的资金来源(包括外汇和人民币资金来源)必须到位,不得透支。

5、付款审核的单据与电汇相同。

(二)、票汇业务的操作细则:

1、经审核无误后,经办人员根据客户汇款申请书开立汇票,汇票上注明头寸偿付办法,汇票的付款行必须是我行的账户行。

除客户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开具中心汇票,如客户坚持要求开立非中心汇票。

如美元汇款,付款行应在纽约;

除美元外其它币种汇款应开具普通汇票,英镑汇款,付款行应在伦敦等。

每笔票汇均需登记。

登记的内容:

汇出日期、汇票编号、汇款人、货币金额、付款行、外汇来源、销账日期、2.经办人员根据汇款申请书内容缮打汇票。

目前我行使用的汇票凭证有二种:

普通汇票和磁性汇票。

有效期均为一年。

汇票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

出票行及有权签字人双签、付款行、出票日期、货币符号及大小金额、收款人名称、有效期和头寸偿付条款等。

银行开出的汇票要整洁,不能涂改,内容清楚。

然后缮制相应的传票向汇款申请人收取费用。

3、签发汇票,出票行在签发汇票的同时,必须以SWIFTMT110或加押电传向指定的付款行证实。

4.办妥以上手续后,经办人员将打印好的汇票、客户的汇款申请书、传票、MT110等交复核人员及有全权签字人员复核、签字(签字权限按总行规定),MT110经有权人员对外发出。

在汇出汇款申请书回单上加盖汇款业务章,连同汇票交汇款申请人或通知汇款申请人前来签收。

5、汇款后,经办人首先将汇出款项转入“8322汇出汇款”科目核算,“8322“汇出汇款卡片账由专人负责管理,并在销账后归卷。

6、票汇的退汇需由汇款人持原汇票正本前往出票行办理并背书,由出票行注销原汇票,办理退汇手续。

7、汇票的挂失止付应由汇款人向出票行提出书面申请,出票行凭以向付款行发出止付通知,待接到付款行同意止付的回复,在汇票有效期满加上一个邮程后才能退款。

如汇款人要求立即另开新票,汇款人需出具担保,出票行在保留追索权的前提下,方可办理。

8、若汇票在挂失、止付前或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前,付款行已办理解付由汇款人承担损失。

退汇和挂失产生的费用由汇款人承担。

(三)、票汇的销账:

1、票汇在付款行解付汇票、借记总行或清算行账户后,总行或清算行凭付款行对账单或借记通知下划出票行,由出票行核销“8322汇出汇款”科目账。

2、通过国外代理行开在总行的账户清算汇款头寸的票汇,均应在汇票上注明汇款头寸已贷记总行开立的第XX号账户,并需在汇出款项的当日将汇款头寸上划总行,并核销汇出汇款科目账。

(四)、票汇汇款的掌握原则:

1、海内外联行之间开出的10万美元、100万港币、6万英镑(或等值10万美元其他货币)以上的汇票,或我行向国外代理行签发等值1000美元(含)以上的汇票行,出票行应主动向付款行逐笔发加押证实电。

2、如付款行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汇票,出票行另需发加押确认电,应按照付款行要求办理。

3、加强对汇出汇款科目的账务管理,汇出汇款科目应账卡相符,对于长期未解付的汇票,自汇出之日算起,超过一年者,应转入“832汇出汇款”科目下“待解付汇款”专户,抄列清单,指定专人严格管理。

4、汇票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严格领用、核销等制度。

5、票汇需经相应授权人员签发,票汇不向付款行寄送票根。

不得预签发空白汇票。

(五)、业务档案的管理1、每笔汇出汇款业务档案包括汇款申请书留底;

832销账联(未核销时);

票汇证实书、涉及该笔汇款的查询查复函电(如有)。

2、存放及保管的方法

(1)、汇票销账前,按汇票编号归入业务未了卷。

(2)、设832卡片账,抽卡销账后归档,已销账的卡片每月装订成册,未销账的卡片另卷保管。

(3)、汇票销账后,将有关资料归入业务已了卷,妥善保管5年。

3、定期核对“832”科目的账实情况。

第二节国外汇入汇款国外汇入汇款是指代理行、海外联行接受其客户委托,将款项汇入我国内行,指示将该笔款项解付给收款人。

常用的汇款方式有二种,即电汇(TELEGRAPHICTRANSFER简称T/T、票汇(DEMANDDRAFT简称D/D)。

一、电汇操作程序

(一)落实头寸汇入汇款应以“收妥头寸”为解付原则。

通过收付清算系统转来的HT103付款报文或电子联行系统转来的付款报文,头寸已落实,此报文是由国外帐户行发来的MT103通过总行集中处理为HT103报文。

(二)审核付款指示审核收款人的名称、地址、帐号或开户银行、帐号是否清楚、明了;

若收款人在我行开户,审核其帐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若指示不清或不符,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查询汇出行,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答复,进行再次查询及继续跟进工作,直到解付(三)、汇款解付1、收妥头寸的电汇解付,应坚持“随到随解、谁款谁收”的原则。

经办人员对按上述要求审查无误,符合解付条件的汇款,应于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帐或通知收款人办理取款手续,并通知收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2、经办人员应先将汇款转入“834汇入汇款”科目核算。

如需转汇则办理转汇

手续。

如能解付的,应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区分不同性质的外汇办理解付,缮制结汇或入帐传票,办理解付手续,并将电汇款凭证及传票等交复核人员复核。

3、复核人员应根据电汇凭证及经办人员缮制的传票,按上述审核要求核查电汇凭证及经办所出的传票无误后办理入帐,并将有关留底交回经办人员归档。

4、如属出口收汇款项,根据外管有关规定办理解付入帐后,应向收款人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并作好签收记录。

5、汇款解付,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1)受益人为单位,在我行开户的,只能办理入帐。

如收款人要求取现,在款项入帐后,按帐户管理规定办理取理。

办理入帐手续如下:

A、原币入帐,审核受益人户名与帐号完全一致后缮制传票扣除无兑换手续费办理入帐。

B、结汇入帐,审核受益人户名与人民币帐号完全一致后,缮制930传票,办理结汇入帐手续。

C、汇入货币与付款指示帐号不同的,审核受益人户名与付款指示帐号完全一致后,由受益人提出申请做外汇买卖后办理入帐手续。

D、付款报文金额超过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如银行凭报文表面不能判断其款项性质,则入“8113—待结汇帐户”。

(四)转汇处理1、若电汇通知指定收款人帐户开在其它金融机构,同城的则通过该金融机构在我行所开的帐户转帐,异地的则按“先直后横”的原则,通过收付系统划至受益人所在地的我行机构,并嘱其解付给当地受益人的开户行。

2、最终解付行为我行机构的,由最终解付行收取有关费用,转出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最终解付行为其他金融机构的,由解付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我行机构收取有关

费用。

4、付款电报上有电报明码的,由解付行负责翻译成中文,解付行不应以明码未翻译为由,向转汇行发出查询或退划款项,更不得长期积压,不进行查询。

(五)查询处理1、必须坚持“有询必查、有查必复、电查电复、先内后外”的原则,电查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函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

暂时难以查实的,应先复对方“正在处理,如有结果,立即答复”,同时抓紧跟进工作。

2、汇入汇款如经转汇行转汇,转汇行对汇入行的查询应负责答复;

如需查询解付行,由转汇行负责,不得要求汇入行直接查询解付行。

有关行对电查应在2个工作日内答复,函查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3、对汇出行或转汇行的查询,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答复,应于第六个工作日进行第二次查询,依次类推,直至解决。

4、对转汇款的查询,应在二个工作日内查询解付行,并按上条规定的期限跟进查询。

5、通过电话查询的,应做好电话记录。

收到查询结果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答复国外银行;

通过电报查询的,待查询结果确定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国外汇出行。

6、对外查询电文须经复核无误后才能发出,电函上应有我行的编号及引用对方业务编号及联系人,以避免人为“无头”的发生。

发出的电函应留有底稿,并归入案卷。

7、坚持“为客户保密”原则,非汇款人、收款人查询不受理。

公检法等部门因公了解汇款情况,须出示符合有关规定的正式公函方可办理。

(六)退汇的处理

1、收到汇出行或转汇行来电要求退汇时,查核有否收到该笔汇款通知,如未收到汇款通知,则发电答复未收到此款项。

2、如查实收到该笔汇款通知,若汇款仍未解付,可直接办理退汇;

如汇款已经解付,可通知收款人,是否同意退汇,如同意则到外汇管理局办理未核销冲减手续后,提出申请同意退汇,说明退汇产生手续费由哪方承担,如退汇手续费、电报费及汇兑损失等。

3、若收款人不同意退汇,应电复汇出行汇款解讫日期,汇款人不同意退汇,请其洽汇款人直接与收款人联系退汇事宜。

4、凡汇出行要求退汇,有关的退汇费由汇入行收取,如退汇手续费、电报费及汇兑损失等。

5、若收款人拒收汇入款,应说明拒收理由,我行与汇出行联系后,按其指示办理退汇。

6、经查询后,因收款人名称、帐户、地址不清等原因而无法解付的汇入款,超过三个月的,我行可主动与汇出行联系退汇。

(七)、建立汇入汇款登记簿1、每一笔汇入汇款均需进行手工或电脑登记。

2、登记的内容包括:

收到汇入汇款凭证的日期、汇款行、汇款日期、贷记日或起息日、汇款编号、收款人、货币金额、解付日期及有关该笔汇款的修改、冲帐或退汇等情况。

(八)业务档案的处理1、每日业务处理完毕后,应将所有的电汇凭证,按顺序排列归档。

2、每笔汇入汇款业务档案包括

(1)汇款报文留底

(2)结汇或入帐传票留底;

(3)涉及该笔汇款的查询往来函电(按日期先后附在后面)(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如需)3、存放和保管的方法

(1)未解付业务档案按日期先后归入业务未了卷保管以备解付,对业务未了卷应定期查核,及时处理各项待办事项或进行查询。

(2)已解付完毕的档案应按日期先后归入业务已了卷,以备事后查阅。

(3)汇入汇款业务已了卷应妥善保管五年。

(九)每月核对“842”科目的帐实情况。

每月应核打“842”科目帐卡,并与会计余额核对,保证帐实、帐卡、帐帐相符。

二、票汇操作程序

(一)、核对印鉴票汇凭正本汇票解付。

我行收到客户提示的以我行为付款行的正本汇票后,应核对其印鉴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发电向出票行查询,经出票行的加押电证实后办理解付。

(二)审核汇票经核对印鉴相符后,还应认真审核汇票有无涂改、各要素是否齐备,准确,收款人的背书和抬头人是否一致;

若汇票经背书转让,需审核有关背书转让手续是否符合票据流通的规定和我国外汇管理规定,汇票出票行是否有止付通知。

对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另核对加押证实电后再解付。

非本行付款的汇票,应向付款行办理托收手续。

(三)审核汇票偿付条款应以“收妥头寸”为解付原则。

以下情况为头寸已落实:

1、出票行为海外或港澳联行的汇票,并注明“已贷记”或“请借记”字样。

2、出票行为国外代理行,并注明““已贷记”或“请借记”字样或注明头寸路线。

对汇款通知中头寸偿付条款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

若偿付条款我行不能接受,应向汇出行提出更改要求;

若汇款通知没有注明头寸偿付条款,应要求汇出行予以明确。

大额汇票的解付按有关规定办理。

付款行对没有收到加押证实电的汇票,应采用其它方式确认汇票,不得消极等待。

(四)汇票的解付1票汇款的解付,应坚持“谁款谁收”的原则。

经办人员对按上述要求审查无误,并查明没有止付通知后,通过RTS系统借记总行帐户后完成入帐手续,并通知收款人办理国际收支申报手续。

如需转汇则办理转汇手续。

如能解付的,应根据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区分不同性质的外汇办理解付,缮制结汇或入帐传票,办理解付手续,并将正本汇票及传票等交复核人员复核。

3、复核人员应根据正本汇票及经办人员缮制的传票,按上述审核要求核查汇票及经办所出的传票无误后办理入帐,并将有关留底交回经办人员归档。

5、票汇款解付,可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办理。

A、受益人要求原币入帐的,核对受益人户名与帐号完全一致后缮制传票扣除无兑换手续费办理入帐。

B、受益人要求结汇入帐的,审核受益人户名与人民币帐号完全一致后,缮制930传票,办理结汇入帐手续。

C、汇票货币与受益人指示帐号货币不同的,审核受益人户名与指示帐号完全一致后,由受益人提出申请做外汇买卖后办理入帐手续。

(五)转汇处理1、若汇票通知指定收款人帐户开在其它金融机构,同城的则通过该金融机构在我行所开的帐户转帐,异地的则按“先直后横”的原则,通过RTS系统划至受益人所在地的我行机构,并嘱其解付给当地受益人的开户行。

2、最终解付行为我行机构的,由最终解付行收取有关费用,转出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但最终解付行为其他金融机构的,由解付给其他金融机构的我行机构收取有关费用。

3、为异地本行系统的客户,通过RTS系统划至受益人所在地的我行机构办理解付。

(六)查询处理对印鉴不符或头寸偿付路线不明确的汇票应立即发电向出票行查询,在三个工作日未收到回复应再次去电查询,以此类推,直至收到对方复电。

出票行的加押证实电应作为付款凭证,附于正本汇票之后。

对出票行来电查询汇票解付情况,应在二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暂时难以查实的,应先复对方“正在处理,如有结果,立即答复”,同时抓紧跟进工作。

(七)汇票的止付、退汇1、当收到汇出行要求止付其汇票的函电时,应立即认真查明汇票是否已解付。

若已解付,应在二个工作日内电告汇出行汇票解付日期,并说明不能办理止付。

如汇出行要求解付行提供汇票正反面的影印件,应按要求寄送。

若该汇票尚未提示或解付,

应立即办理止付手续,并通知有关人员作好登记工作,通知后二个工作日内以加押电向出票行证实已止付。

若出票行要求退回头寸,须先查实头寸确已贷记我行相应帐户且尚未转销的,才能办理退汇手续。

(八)建立汇票解付登记簿1、每一笔票汇款均需进行手工或电脑登记2、登记的内容包括:

收到汇票的日期、出票行、出票日、贷记日期或起息日、汇票编号、收款人、货币金额、解付日期及有关该笔汇票解付的修改、冲帐或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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