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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之多少,随物众寡,各执以相考,亦足以相治也。

”可见,结绳是我国最早的记事方法。

刻契记事比结绳记事更进一步。

所谓刻契,即在木片、骨片或玉片上刻上符号以记事。

这种记事方法在我国古籍中也有记载,如西汉学者孔安国《尚书·

序》载:

“古者伏羲氏之王天下也,始画八卦,造书契,以代结绳之政。

”刻契记事在我国一些少数民族中也能得到印证。

如《隋书·

突厥传》载:

“无文字,刻木为‘契’”,说明一些少数民族在文字产生前已有“契”了。

到了20世纪50年代,我国一些少数民族仍以刻契记事。

原始人还善于用图画来记事,比刻契记事又进了一步。

传说中,远古时期人们用花、虫、鸟、兽等各种符号记录种种事物。

近年我国出土的原始社会晚期仰韶文化、龙山文化彩陶上的刻划符号,被学者认为就是简化了的图画。

人们尽管借助于各种标记、符号,用结绳、刻契、图画等记事方法,能保存、传递相关记录信息,但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加之原始记事方法的局限性,留存的记忆往往是不确切、不完整的,不能成为普遍的社会交往工具。

历史、语言学家把这一时代称为“助记忆时代”。

同时,原始记事在一定范围内有历史记录、契约、凭证、备忘等作用,因此,可以看作是档案的雏形。

(二)档案的产生

档案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1.文字的产生是档案产生的客观条件

档案起源于原始记事,但原始记事并非档案。

文字作为语言记录符号产生以后,使得早期人类大同小异的记录符号逐渐变得整齐划一,从而形成系统。

只有文字才能准确表达思想,文字的产生为准确地记录事实提供了条件,从而为档案的形成提供了客观条件。

随着生产实践的继续发展,记录语言的文字符号系统进一步完善,出现了比较有条理的信息记录。

这些有条理的信息记录使用完毕后,为了日后查考,被整理保存起来,便形成了档案。

河南安阳小屯村出土的3000多年前的商代甲骨文字档案,是迄今发现的我国历史上最早的文字记录档案。

2.国家的出现是档案产生的社会条件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的发展、社会交往的扩大,人们需要帮助记忆和交流的工具,而文字记录正起到了保存社会活动记忆、便于交流的作用。

社会越发展,人们交往越频繁,形成的记录越多,发挥的作用也越大。

在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出现了阶级、国家以后,统治者为了治理国家、协调矛盾、发展生产、军事外交等需要,更需要有一种发号施令、管理众人的工具,于是就产生了记录阶级统治、国家管理状况的文书。

这些文书保存并留传下来,就成为了档案。

唐人张怀瓘《书断》载:

“大道衰而有书;

利害萌而有契。

”说明了文书和档案产生的社会历史因素。

可见,在漫长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文字记录的产生,社会的发展,国家的逐渐形成,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特定的社会需要等诸因素影响下,档案逐渐产生,并不断发展。

二、档案的概念与性质

(一)档案的概念

关于档案的概念,国内外档案学界有许多不同的观点和阐述,20世纪80年代,全国范围内也有过广泛讨论。

目前,大家普遍认同的档案概念是: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这里指的是普遍存在的、一般意义上的档案,其价值作用对象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第二条对档案的表述是:

“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法律监管范围的档案,从法律上明确了国家管理档案的范围,专指“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而并非一般意义的档案。

一般意义上的档案概念包含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

1.档案的形成主体是各种组织机构和个人

档案形成主体大致包括两方面:

一是组织机构,包括国家机构、政党、军队、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二是个人、家庭和家族。

档案的来源十分广泛,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都会形成档案。

档案连着你、我、他。

2.档案的形成客体是社会活动

档案既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产物,档案形成并存在于人类社会活动,档案记录的对象是人类社会活动,人类社会活动的内容决定了档案记录的内容。

未被人类记录下来的自然界的信息不是档案,自然界的信息成为档案需要两个条件:

第一,它们被记录;

第二,记录者是人。

丰富的人类社会活动决定了档案内容的多样性。

人类社会一切活动都会形成档案。

档案无处不在、无所不记。

3.档案是直接形成的

与图书、资料等不同,档案是特定的形成者在当时当地直接、自然地形成的,是人类社会活动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第一手的材料,而不是事后编写或随意收集的材料,更不是凭空杜撰的材料。

档案具有原始记录性特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它所针对的人类社会活动为依据,如文稿的修改痕迹、当事人签名手迹、单位原始盖章等,都反映了历史面貌、自然状态。

档案的原始记录性也是档案的根本价值所在,保管保护好档案,最根本的就是要维护档案的原始性,保持档案的历史面貌。

4.档案是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文件是为处理某一事情而产生的,是自然形成的。

但并不是所有的已办理完毕的文件材料都会转化为档案,只有那些对今后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才会被继续保存下来。

也就是说,只有那些有保存价值,已经办理完毕并经过规范整理的文件材料才能转化为档案。

档案是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价值的、集中保存起来的、已经成为历史记录的文件材料。

5.档案的实存形态是多种多样的

档案历史记录是一种客观存在,根据人类社会活动的需要,通过不同的记录方式和载体形式表现出来,并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发展的。

档案的记录方式有文字的、图表的、声像的、数码的等等。

档案的载体,古代主要有纸草、龟甲兽骨、泥版、金属、石材、竹木、贝叶、缣帛、纸张等;

近现代主要有纸张、胶片、磁带、磁盘及各种实物等。

(二)档案的性质

档案是一种原始信息记录。

相对于图书、资料等信息记录,档案有其独有的特性。

档案的性质即档案的属性,包括本质属性和一般属性。

1.档案的本质属性是原始记录性

档案是人类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很强的原始性;

档案又是以具体内容体现社会活动的历史记忆,具有历史记录性。

原始性和历史性的结合是档案的独有标志,原始记录性就是档案的本质属性,这是档案区别于其他事物尤其是相邻事物(如图书、文物、资料等)的本质所在。

一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实践产生相应来源、内容和形式的档案,并使档案自然地分门别类,同时又构成一定档案之间固有的联系。

2.档案的一般属性主要是知识性和信息性

(1)档案具有知识性。

档案是人类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智慧的结晶,它记载了人类社会活动中大量有知识价值的事实、数据、成果和理论,包含了经济、政治、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知识的材料,是由个人、组织机构以至整个国家、社会逐步积累起来的原生态知识。

所以,档案是储存知识的一种重要载体。

在人类社会文明的历史中,如果没有档案,便失去了连续地、全面地直接记录和积累知识的原载体。

档案不仅有储存知识的功能,并且具有传播知识的功能。

它的知识传播功能不仅有空间扩散性,而且有历史的延续性,它可以将人类知识世代相传,使之连绵不断。

从古代史官守藏档案,他们的知识子孙相传,到打破“学在官府”制度,将档案中积累的知识在民间传播,直至在近现代文化科学技术发展中对档案文献的广泛利用,都证明档案是人们获取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

因此,档案是人类社会进行精神再生产和物质再生产的一种重要智力资源。

(2)档案具有信息性。

档案是重要的信息资源。

档案信息作为信息家族中的一员,具有信息的一般属性,如中介性、可替代性、可传输性、可分享性等。

同时,档案信息又具有自身的某些特征,主要表现为原始性和回溯性。

档案信息的原始性。

按照信息的特征和机能,可以将信息分为原始信息和加工信息。

原始信息是指用数字和文字对某一项活动所做的最初的记载,对原始信息进行不同的加工处理,才成为加工信息。

档案与图书、资料等其他信息相比,具有显著的原始性特征。

档案信息的这种原始性,使它具备了其他信息形式无法替代的证据作用。

档案信息的回溯性。

从文件到档案的转化是有一个过程的,因此,档案信息与其所反映的社会活动内容及该项活动的真实过程必然有一定的时间距离。

正是这种时间距离,使档案信息具备了回溯性的特征。

档案一旦形成,就成了过去社会活动的记述,即历史的记述。

东汉王充《论衡·

谢短篇》中说:

知古不知今,谓之陆沉;

知今不知古,谓之盲瞽。

档案信息的这种回溯性特征,使之成为贯通古今的信息。

档案还具有文化性、社会性等特点。

(3)档案与图书、文物和资料的联系与区别

图书、文物和资料都具有知识性、信息性,与档案有共同之处,相互间存在一定联系,但在形成规律和性质上三者有不同的内涵。

为便于掌握档案概念,加深对档案性质的了解,有必要分析一下档案与图书、文物和资料的共同性与差异性。

1.档案与图书

档案与图书都是人们认识和改造主客观世界的记录,共同具有知识性、信息性,是储存知识、传播知识、传递信息的工具,是人类智慧的结晶,两者源于社会实践又反过来为社会实践服务。

但两者也有一定区别:

(1)来源不同。

档案是来源于人类社会活动的直接的原始记录,是历史记忆,往往是孤本,具有资源的不可再生性;

图书以供人们阅读为目的,可以是印刷品、复制品,没有原始记录性要求,可以反复印刷或复制。

(2)价值不同。

档案是由原始记录直接转化而来的历史记录,是历史的真迹;

而图书则是人们在事后为了开展社会教育、传播知识的需要编写的,只有参考价值。

档案除具有图书的储存和传播知识的功能外,还有独有的证据价值。

(3)信息表现方式不同。

档案是原始的、第一手材料,所记载的信息具有内容丰富但分散保存、价值巨大但隐性存在的特点,需要通过研究、编辑、开发,变分散为集中、变隐性为显性。

而图书则不同,它是经作者研究、编著而成的,内容集中、系统,价值显性。

2.档案与文物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

档案与文物都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志。

档案具有知识性和信息性,绝大多数文物也有一定的知识性和信息性。

由于两者存在着不少共同的特性,有时候会出现某些事物既是档案又属文物的情况。

一般来说,有明确、清晰记录符号的,就是档案,如载有文字的甲骨、青铜器、石碑、竹简木牍等;

而没有记录符号的青铜器、生产工具、兵器、生活器皿等历史遗物,就是文物而不是档案。

《档案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图书资料同时是档案的,可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上述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

文物和档案虽然有交叉,有时甚至难以区分,但还是可以发现两者的区别:

(1)文物与档案产生的主观意志不同。

文物产生之初是人们为了生产、战争或日常生活的需要,是无意识形成的,并非为了供日后考古研究才产生的。

而档案则是人们在文件办理完毕,完成现行使命后,认为还有使用价值,于是进行了有意识的整理和保存。

(2)信息内容的要求不同。

档案信息侧重于原始性和记录性的统一,要求提供明确的、清晰的信息,能说明某一历史事实。

没有文字等记录符号信息内容的,不能算作档案。

而文物则侧重于事物的本原性,不强求有明确、清晰的历史记录。

文物以实物证实历史,而档案以文字等记录符号记述历史。

(3)实存形态不同。

文物是有文化价值的历史遗留物,其形态主要是过去人们直接使用的实用性物品,如器皿、衣服、建筑等。

而档案的实存形态主要是文件材料。

档案价值往往从文件材料之间的联系上去衡量;

而文物则是对单个事物的认识和判断。

3.档案与资料

资料是与档案最接近、关系最密切的事物。

由于两者记录方式、载体形态相同,加上从逻辑上讲两者的外延有大量重合,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人们常常误将档案叫做资料,如“工程资料”、“会议资料”等等。

但仔细分析两者的内涵,还是有区别的:

档案是组织机构和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转化而来的,具有直接性、固定性;

资料则是通过购置、复制、交换得到的或自行编制形成的,是间接的、不确定的。

档案具有证据价值,而资料则是为了工作查考之需搜集来的,只有参考作用而无证据价值。

(3)保管要求不同。

国家规定了有关文件材料归档移交和档案安全保管等法律监管要求。

资料则是可以由组织机构和个人自行处置的,国家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定。

档案与资料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

档案经过编辑加工,出版印刷编研成果,也可以进行复制,这样就转化为资料。

资料被用于工程建设、科学研究等活动,成为这些活动历史记录的一部分,就有可能转化为档案加以保存。

三、档案的类型

档案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类型的档案,其记录方式、载体、内容又千差万别。

档案分类方法很多,有学术研究上的分类、国家档案资源建设上的分类、档案实体整理上的分类、档案信息编目上的分类等等,以下列举的是常见的学术上的分类。

(四类十种)

(一)按形成时间分(历史和当代两种)

按我国档案形成的不同历史时期,可以分为两大类:

新中国成立前的历史档案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当代档案。

1.新中国成立前的历史档案

(1)历代王朝时期的档案。

我国历代王朝在国家内政外交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不少档案。

由于受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限制,档案保管条件较差,加上社会动荡,留存下来的档案不多,特别是元代以前的档案,保存下来的很少。

元代以前的档案主要保存在国内外的博物馆等机构,辽宁省档案馆保存有6件唐朝档案,西藏自治区档案馆保存有部分元代档案。

相对保存完好的是明、清两朝国家机构的档案。

目前,明、清两朝国家机构形成的档案主要保存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和辽宁省档案馆,台湾台北故宫博物院、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也保存了一部分。

一些地方档案馆保存有少量明代档案和部分清代档案。

(2)民国档案。

是指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民国政府各个时期形成的档案。

包括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以及汪伪、伪满洲国傀儡政权统治时期的机关、军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著名人物形成的档案。

相对于历代王朝档案,这一时期的档案留存下来的多一些,但完整性、系统性还是比较欠缺。

民国档案主要保存在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辽宁省档案馆和台湾“国史馆”、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其他主要保存在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

(3)革命历史档案。

是指1919年“五四”运动到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人民政权、军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革命组织、革命活动家形成的档案。

这些档案记录和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族人民革命斗争情况。

由于战争期间颠沛流离,留存下来的档案较少,但十分珍贵。

目前这部分档案中的中央机关档案主要保存在中央档案馆,其他革命历史档案保存在各级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

2.新中国成立后的当代档案

是指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形成的档案,包括各级各类档案馆保管的档案。

这部分档案记录和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特别是记录和反映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是我国国家管理的档案中数量最多、内容最丰富、保存最完整的档案。

(二)按形成领域分(三种)

1.文书档案

是反映党务、行政管理等活动的档案。

党的建设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管理以及机关单位内的党群事务、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专门业务管理等档案,都属于文书档案。

文书档案具有来源复杂、涉及面广、内容丰富、形式规范等特点。

2.科学技术档案

是反映科学技术研究、生产、基本建设等活动的档案。

这类档案表现形式丰富多样,有文字、图纸、表格、计算材料、照片、影片、录像和录音等。

常规的科技档案包括科研档案、生产技术档案、基本建设档案、产品档案、设备档案等。

科学技术档案具有专业性、成套性、现实性、效益性等特点。

3.专业档案

是反映专门活动领域的档案。

这类档案体现了一些单位或部门从事专门活动、履行专业职能的历史面貌。

专业档案具有专业性强、文件格式统一、程序规范等特点,有其独特的管理方法和要求。

为了加大各专业主管部门和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重点专业档案的监管力度,引领、规范专业档案的管理,建立满足各项事业和人民群众基本需求的档案资源体系,2011年,国家档案局先后印发了两批《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下称《基本目录》)。

两批《基本目录》共包括人事、民生、政务、经济、文化等五类100种专业档案。

(三)按所有权性质分(公私两种)

1.公共档案

是国家机构或其他公共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为国家所有的档案。

公共档案的形成、管理、利用等各项工作,受法律调整,接受法律监督。

属于同级国家档案馆进馆范围的公共档案,一律由本单位档案机构归档保存,一定年限后,需移交同级国家档案馆集中保管。

公民有权利依照规定利用公共档案。

2.私人档案

是私人或私人组织在实践活动中形成的、为私人所有的档案。

如各种动产、不动产、债权债务协议票据,家用电器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维保单,个人信札日记、文稿笔记、影像记录、电子文件,私人组织档案等。

这些档案对私人组织运行、对公民个人或家庭生活都起着积极作用。

私人档案在不危及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所有者可以自行处置。

(四)按载体形态分(三种)

1.纸质档案

是用纸张为记录载体形成的档案。

造纸术发明以前,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大量使用竹简、缣帛为载体形成档案。

西汉初年,因对传播发展的需求,纸作为新的书写材料应运而生,我国甘肃省多次发现西汉麻纸残片——西汉时期放马滩纸、肩水金关纸、马圈湾纸(敦煌残页)、金关纸、敦煌纸。

其中“放马滩纸”为西汉初期(公元前179年—前143年)的纸质地图,不仅是迄今发现的世界最早的植物纤维纸,也是世界最早的纸质地图实物和最早的纸质档案。

汉代以后,逐步由简、帛、纸并用过渡到以纸张作为撰写文书的主要载体。

以纸张为记录载体的档案,是目前我国档案馆(室)保存的档案中主要载体形态。

2.非纸质档案

又称特种载体档案,有纸张发明以前我国古代的甲骨档案、金石档案、简牍档案、缣帛档案等,国外早期的纸草档案、泥版档案、羊皮纸档案等。

也有近现代的胶片、磁盘、光盘等新型载体材料。

还有印石、锦旗、金属物等各种实物形态档案。

甲骨档案,是以龟甲和兽骨为材料刻写文字形成的古代档案。

在我国考古挖掘中,发现了商、周、汉等朝代形成的甲骨档案,其中商代甲骨档案是我国现存最早的系统的官府文书。

金石档案,是铭文档案和石刻档案的总称,是将文字刻铸在青铜器、铁器、石头上形成的档案。

商和周代将记载王族恩赐、征战经过、诉讼裁判等重要内容的铭文铸在青铜器上,称为金文或钟鼎文。

春秋时期,冶铁业有很大发展,一些重要事情和法令铸在铁鼎上。

也有的将重要的记载和规定刻在石头上,如王公征伐、祭祀、游猎等。

这些铭文、石刻记录有相当一部分被保存了下来,称为“金石档案”。

简牍档案,是指在竹简、木牍上书写文字形成的档案。

周代和春秋战国时期,人们习惯将文件、书籍书写于竹简、木牍上。

事情简单、字数不多,写在狭长的单片竹简上;

事情重大,要写很多字,则简片连编起来汇集成册。

所以,在我国,最早对文件和档案的称呼,见诸文字的叫做“册”、“典”。

缣帛档案,是用丝织品作为书写载体而形成的档案,又称为帛书。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了大量缣帛档案。

湖南长沙楚墓出土的战国时期的帛书,是现存最早的缣帛档案。

用缣帛书写的文件可以舒卷,一份文件可以卷成一卷、一轴,所以又称“卷”、“卷轴”。

新型档案,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以新型材料为载体和记录方式的新型档案。

如:

以感光、磁性材料等为载体,用拍摄、刻录、录制等方式记录形成的档案。

3.电子档案。

随着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办公自动化、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兴起,产生了电子文件,它是以数码形式记录于磁带、光盘、磁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系统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输的文件。

根据《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国家档案局档发〔2012〕7号)的表述,电子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并归档保存的电子文件。

此外,按记录方式分,有文字、图表、声音、图像等类型档案。

不同载体与记录方式的档案,有不同的保管要求。

四、档案的价值与作用

(一)档案价值与作用的概念

1.档案价值

是指档案对国家、社会组织或个人的有用性。

它是主体需要(档案利用者及利用需求)和客体属性(档案内容、载体、类型)的统一与结合。

客体的属性是构成档案价值的基础,主体的需要是构成档案价值的前提。

两者相互关系才能决定档案的价值。

2.档案作用

是指档案对人们实践活动的影响,是档案价值关系在社会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价值相对为抽象概念,作用则是具体的;

价值是稳定的、被动的、潜在的,而作用则是动态的、主动的、显现的。

让档案价值发挥作用,就是通过档案人员的积极有效努力,使潜在的、被动状态的档案价值,主动发挥现实作用。

(二)档案价值的形态(四对八种)

1.第一价值与第二价值

从档案价值主体对象来看,可分为第一价值、第二价值。

第一价值,是指档案对于其形成者所具有的价值,其价值主体是档案形成者;

第二价值,是指档案对社会利用者所具有的价值,其价值主体主要是非档案形成者。

一般来说,第一价值的实现是在各单位档案室,第二价值的实现是在档案馆。

档案面对不同主体体现的不同价值,体现了档案价值的阶段性、多面性。

档案人员在确定档案归档范围、进行档案价值鉴定及其他各项工作时,既要保证档案第一价值的实现,即为本单位服务,还要考虑档案第二价值的实现,即为社会各方面服务。

2.现实价值与长远价值

档案价值主体不同,其实现时间也是不同的,据此,档案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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