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一类清查操作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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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引点:

用GPS定位,位置误差<10.0m;

引线方位角误差<1°

,引线水平距离误差<1%;

3、周界:

新设或改设样地周界测量闭合差<O.5%,复位样地在保证不出现多测和漏测的前提下,周界闭合差<1%;

4、检尺株数:

胸径≥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

胸径<8.0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检尺总株数的5%,且最多不超过3株;

5、胸径测量:

胸径<20.0cm的树木,测量误差<O.3cm;

胸径≥20.0cm的树木,测量误差<1.5%;

6、树高测量:

当树高<10.0m时,测量误差<3%;

当树高≥10.0m时,测量误差<5%;

7、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等因子不允许有错;

8、其它调查因子允许误差参照《一类清查质量检查管理办法》。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十条土地类型(地类)

一、类型划分

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

其中林地8个二级地类,16个三级地类;

非林地6个二级地类,4个三级地类,地类划分的最小面积为O.067hm2。

见表1。

二、技术标准

(一)林地

1、有林地:

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O.20的林地,包括乔木林、红树林和竹林。

黑龙江省只有乔木林。

乔木林包括乔木林Ⅰ、乔木林Ⅱ。

(1)乔木林Ⅰ:

由乔木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

其中,林带行数应≥2行,且行距≤4.0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10.0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0m时按片林调查。

包括郁闭度达不到O.20,但已达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人工造林3~7年后或飞播造林5~7年后),保存率≥80%(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人工起源的林分。

(2)乔木林Ⅱ:

满足乔木林Ⅰ的划分条件,但由人工栽培矮化、没有明显主干或树高达不到5米的乔木树种组成。

2、疏林地:

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O.10~0.19之间的林地。

表1黑龙江省市县林区地类划分表

一级级

二级

三级

代码

林地

有林地

乔木林Ⅰ

111

乔木林Ⅱ

118

疏林地

120

灌木林地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Ⅰ

131

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Ⅱ

133

其它灌木林地

132

未成林地

未成林造林地Ⅰ

141

未成林造林地Ⅱ

143

未成林封育地

142

苗圃地

150

无立木林地

采伐迹地Ⅰ

161

采伐迹地Ⅱ

164

火烧迹地

162

其它无立木林地

163

宜林地

宜林荒山荒地

171

宜林沙荒地

172

其它宜林地

173

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林辅生产用地

180

非林地

耕地

210

牧草地

220

水域

230

未利用地

240

建设用地

工矿建设用地

251

城乡居民建设用地

252

交通建设用地

253

其它用地

254

其它非林地

260

注:

乔木林林带宽度(m)=(林带行数-1)×

行距(m)+4m。

3、灌木林地:

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30%的林地。

其中,灌木林带行数≥2行且行距≤2.0m;

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

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0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Ⅰ:

是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垂直分布上限以上,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

(2)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Ⅱ:

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地;

(3)其它灌木林地:

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灌木林林带宽度(m)=(林带行数-1)×

行距(m)+3m。

4、未成林地:

指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包括未成林造林地Ⅰ、未成林造林地Ⅱ和未成林封育地。

(1)未成林造林地Ⅰ:

在林地上采取人工造林措施(包括植苗、播种、分殖造林)和飞播造林后未达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人工造林成活率≥85%,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造林成活率≥70%;

②飞播造林后成苗调查苗木≥3000株/hm2或飞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且分布均匀。

(2)未成林造林地Ⅱ:

与未成林造林地Ⅰ相同,但前地类为非林地。

(3)未成林封育地:

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含中等),尚未达到有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表2黑龙江省市县林区不同营造方式成林年限表

单位:

营造方式

年降水量400mm以上地区

年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

乔木

灌木

封山育林

5~7

4

5

飞播造林

人工造林

直播

3

植苗、分殖

3~5

1、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

2、落叶松和阔叶乔木树种为速生树种,除落叶松以外的其它针叶树种为慢生树种。

3、我省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只有泰来县。

5、苗圃地:

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等种子、种条生产用地以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

包括采伐迹地Ⅰ、采伐迹地Ⅱ、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1)采伐迹地Ⅰ:

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有林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采伐迹地Ⅱ:

采伐受灾木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有林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火烧迹地:

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有林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其它无立木林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

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林地;

②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无立木林地。

7、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土地。

包括以下三类:

(1)宜林荒山荒地:

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

三年以上的火烧迹地、采伐迹地(除规划为非林地以外的林地)。

(2)宜林沙荒地:

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固定或流动沙地(丘)、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等;

(3)其它宜林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其它土地。

8、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包括:

(1)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用地;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6)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7)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对于具有林地权属证明,临时种有农作物的记为181,对于因河流改道以及自然灾害形成水域的记为182、形成未利用地的记为183,对于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性搭建的建筑设施用地的记为184。

(二)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农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1、农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牧草地:

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3、水域:

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

4、未利用地:

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裸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

5、建设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

包括以下四类:

(1)工矿建设用地:

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

(2)城乡居民建设用地:

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3)交通用地:

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

(4)其它用地:

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陵园等;

6、其他非林地:

除上述非林地以外的其它非林地。

第十一条植被类型

主要依据《中国植被》分类系统,将植被分为自然植被和栽培植被两大类别,其中:

自然植被分6个植被型组,11个植被型;

栽培植被分3个植被型组,10个植被型。

见表3。

表3黑龙江省市县林区植被类型划分标准与代码表

类别

植被型组

植被型

代码

备注

1针叶林

1寒温性针叶林

分布于北温带或其它带有一定海拔高度地区,主要由冷杉属、云杉属和落叶松属的树种组成针叶林。

2温性针叶林

112

分布在中温带平原、丘陵、低山的针叶林。

3温性针阔混交林

113

分布在中温带平原、丘陵、低山的针叶树和阔叶树混交的森林。

2阔叶林

1落叶阔叶林

121

落叶阔叶树种所占比例在七成以上为主的森林。

3灌丛和

灌草丛

1常绿针叶灌丛

由耐寒的中生或旱中生常绿针叶灌木构成的灌丛。

2落叶阔叶灌丛

由冬季落叶的阔叶灌木所组成的灌丛。

3灌草丛

135

以中生或旱中生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要建群种,包括有散生灌木的植物群落和无散生灌木的植物群落。

4草原

l草原

由耐寒的旱生多年生草本植物(有时为旱生小半灌木)为主组成的植物群落。

5草甸

1草甸

181

由多年生中生草本植物为主体的群落类型。

6沼泽和

水生植被

1沼泽

191

在多水和过湿条件下形成的以沼生植物占优势的植被类型。

2水生植被

192

生长在水域环境中的植被类型。

1草本类型

l大田作物型

211

旱地或水田以农作物为经济目的。

2蔬菜作物型

212

以蔬菜为经济目的。

3草皮绿化型

213

以绿化环境为目的。

2木本类型

l针叶林型

221

由针叶乔木树种组成的人工植被。

2针阔混交林型

222

由针叶和阔叶乔木树种组成的人工植被。

3阔叶林型

223

由阔叶乔木树种组成的人工植被。

4灌木林型

224

由灌木树种组成的人工植被。

3草本木本

间作类型

l农林间作型

231

农作物和除果树外的其它树种间作。

2农果间作型

232

农作物和果树树种间作。

3草木绿化型

233

以绿化环境为目的的人工草木结合植被。

第十二条湿地类型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水体。

黑龙江省有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等湿地。

湿地调查范围包括面积≥8hm2的面状湿地(如湖泊、沼泽等)和宽度≥10m、长度≥5km的线状湿地(如河流、灌渠等)。

湿地类型划分为4大类22个小类,各类型及其划分标准如下:

1、河流湿地:

宽度≥10m、长度≥5km的河流

(1)永久性河流:

仅包括河床;

(2)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

(3)泛洪平原湿地:

河水泛滥淹没的河流两岸地势平坦地区,包括河滩、泛滥的河谷、季节性泛滥的草地。

2、湖泊湿地

(1)永久性淡水湖:

常年积水的淡水湖泊;

(2)季节性淡水湖:

季节性或临时性的泛洪平原湖;

(3)永久性咸水湖:

常年积水的咸水湖泊;

(4)季节性咸水湖:

季节性或临时性积水的咸水湖。

3、沼泽湿地

(1)藓类沼泽:

以藓类植物为主的泥炭沼泽;

(2)草本沼泽:

以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植被盖度≥30%;

(3)沼泽化草甸:

包括分布在高山和高原地区的具有高寒性质的沼泽化草甸、冻原池塘、融雪形成的临时水域;

(4)灌丛沼泽:

以灌木为主的沼泽,植被覆盖度≥30%;

(5)森林沼泽:

以乔木为主的沼泽,植被郁闭度≥O.20;

(6)内陆盐沼:

由一年生和多年生盐生植物群落组成,水含盐量达O.6%以上,植被覆盖度≥30%。

4、人工湿地

(1)蓄水区:

水库、拦河坝、水电坝;

(2)运河、输水河;

(3)淡水养殖池塘;

(4)农用池塘:

包括小型水池;

(5)灌溉用沟、渠;

(6)稻田:

水稻田;

(7)采矿性积水区:

包括砂、砖、土坑、取土坑、采矿地;

(8)废水处理场所;

(9)城市性景观和娱乐水面。

表4黑龙江省市县林区湿地类型代码表

湿地类型

湿地型

河流

湿地

永久性河流

201

沼泽湿地

森林沼泽

405

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

202

内陆盐沼

406

泛洪平原湿地

203

湿

蓄水区

501

湖泊

永久性淡水湖

301

运河、输水河

502

季节性淡水湖

302

淡水养殖池塘

503

永久性咸水湖

303

农用池塘

505

季节性咸水湖

304

灌溉用沟、渠

506

沼泽

藓类沼泽

401

稻田

507

草本沼泽

402

采矿性积水区

509

沼泽化草甸

403

废水处理场所

510

灌丛沼泽

404

城市性景观和娱乐水面

511

湿地类型按保护程度分成五级。

划分标准见表5。

表5黑龙江省市县林区湿地保护等级划分

保护等级

划分标准

I

湿地类型落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1

湿地类型落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

2

湿地类型落在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内

湿地类型落在县级自然保护区内

V

湿地类型落在非自然保护区内

第十三条土地沙化

沙化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形成的、以沙质地表为主要标志的土地退化。

我省土地分为沙化土地、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和非沙化土地3个土地类别。

一、沙化类型

(一)沙化土地:

划分为以下7大类。

1、流动沙地(丘):

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10%,地表沙物质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沙地或沙丘。

2、半固定沙地(丘):

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10%至29%(草本、灌木植被盖度≥10%但<30%,或乔木郁闭度<0.50)之间,且分布比较均匀,风沙流活动受阻,但流沙纹理仍普遍存在的沙丘或沙地。

(1)人工半固定沙地:

通过人工措施(人工种植乔灌草、飞播、封育)治理的半固定沙地;

(2)天然半固定沙地:

植被起源为天然的半固定沙地。

3、固定沙地(丘):

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30%(草本、灌木植被盖度≥30%,或乔木郁闭度≥0.50),风沙活动不明显,地表稳定或基本稳定的沙丘或沙地。

(1)人工固定沙地:

通过人工措施(人工种植乔灌草、飞播、封育)治理的固定沙地;

(2)天然固定沙地:

植被起源为天然的固定沙地。

4、露沙地:

指土壤表层主要为土质,有斑点状流沙出露(<5%)或疹状灌丛沙堆分布,能就地起沙的土地。

5、沙化耕地:

主要指没有防护措施及灌溉条件,经常受风沙危害,作物产量低而不稳的沙质耕地,包括沙改田。

土壤为风沙土且有防护措施及灌溉条件的耕地为沙质耕地。

6、非生物治沙工程地:

指单独以非生物手段固定或半固定的沙丘或沙地,如机械沙障及以土石和其它材料固定的沙地。

在非生物治沙工程地上又采用生物措施的,应划为相应的固定或半固定沙地(丘)。

7、风蚀劣地:

指由于风蚀作用形成的粗化土地。

表6黑龙江省市县林区沙化类型代码表

沙化类型

流动沙地(丘)

110

天然固定沙地(丘)

半固定沙地(丘)

露沙地

140

人工半固定沙地(丘)

沙化耕地

天然半固定沙地(丘)

122

非生物治沙工程地

160

固定沙地(丘)

130

风蚀劣地

人工固定沙地(丘)

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200

(二)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指干旱、半干旱、亚湿润干旱地区,由于土地过度利用或水资源匮乏等原因形成的临界于沙化的土地。

草地、林地上的土壤表层为土质,原生土壤剖面基本完整,尚无明显的风蚀和流沙堆积形态,但植被严重退化,土壤表层腐殖质基本丧失;

耕地上以偶见流沙点或风蚀斑为标志。

(三)非沙化土地:

指沙化土地和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以外的其它土地。

二、沙化程度

沙化土地按沙化程度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4级,其代码分别为1、2、3、4。

1、轻度:

植被盖度≥40%(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区)或≥50%(其它气候类型区),基本无风沙流活动的沙化土地,或一般年景作物能正常生长、缺苗较少(一般<20%)的沙化耕地。

2、中度:

植被盖度25~39%(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区)或30~49%(其它气候类型区),风沙流活动不明显的沙化土地,或作物长势不旺、缺苗较多(一般20~30%)且分布不均的沙化耕地。

3、重度:

植被盖度1O~24%(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区)或10~29%(其它气候类型区),风沙流活动明显或流沙纹理明显可见的沙化土地或植被盖度≥10%的风蚀残丘、风蚀劣地及戈壁,或作物生长很差、缺苗率≥30%的沙化耕地。

4、极重度:

植被盖度<10%的各类沙化土地(不含沙化耕地),包括植被盖度<1O%的风蚀劣地。

表7气候类型的划分标准

气候类型

湿润指数(MI)

极干旱

<O.05

干旱

0.05~0.20

半干旱

O.20~0.50

亚湿润干旱

0.50~0.65

湿润

>0.65

我省除泰来县为半干旱区外,气候类型均为湿润区。

第十四条森林分类

一、森林类别

按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含林地)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个类别。

(一)生态公益林:

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其它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1)国家公益林:

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按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公益林:

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2、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3个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

国家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

表8黑龙江省市县林区生态公益林事权等级和保护等级代码表

项目

事权等级

保护等级

国家公益林

地方公益林

特殊

重点

一般

10

20

(二)商品林:

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其它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商品林按经营状况划分为好、中、差3个等级。

评定标准见表9。

表9黑龙江省市县林区商品林经营等级评定标准与代码表

经营

等级

评定条件

用材林、薪炭林

经济林

经营措施正确、及时,经营强度适当,经营后林分生产力和质量提高。

定期进行垦复、修枝、施肥、灌溉、病虫害防治等经营管理措施,生长旺盛,产量高。

经营措施正确、尚及时,经营强度尚可,经营后林分生产力和质量有所改善。

经营水平介于中间,产量一般。

经营措施不及时或很少进行经营管理,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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