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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文档格式.docx

1、数据电文:

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者传真等。

2、电子签名:

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分并表前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二、填空题

1、合同解决途径、法律解决途径、功能等同法

2、功能等同

3、技术中立原则、功能等同原则

4、数字签名

5、认证

6、技术支持

7、可信赖系统

8、数字证书

2、√3、√4、√5、×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发放和接收的时间和地点?

答: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

2.简述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

所谓数据电文的功能等同原则,是指只要数据电文符合书面形式功能,即符合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要求,而不管它是"纸面的"还是"电子的",都与书面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国合同法采取书面形式作扩大解释的方式,基本数据电文的可读性特征直接将数据电文纳入书面形式.

3.我国应如何确定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

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

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签名法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4.简述电子签名的概念和特征.如何理解电子签名的法律确定性?

电子签名是指用以确定签名持有者与传送数据之间的关系,并表明签名持有者确认传送数据中所含信息的任何方法.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

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结合我国的立法模式,简述应如何确定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及其法律有效性?

我国的《电子签名法》采取折中“技术中立”和“技术特定”的立法模式。

该法规定:

“本法所称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数据。

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的效力。

第一,电子签名的技术“技术中立“。

电子签名要达到手写签名的法律效果,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电子签名取代手写签名应具备的功能;

二是它保证自身功能、作用发挥需具备的条件。

第二,电子签名的“技术特定”。

法律功能等同原则解决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问题,但是它并不能保证电子签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这就需要法律规定电子签名具有法律确性的条件,因此,我国《电子签名法》第13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用;

(4)签署后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六 案例分析:

案例一参考答案:

在本案中,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我认为是合适的,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的因素是:

“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

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其他相关因素。

法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8条的规定及相关规定审查了该证据的真实性,在确定能够确认信息来源、发送时间以及传输系统基本可靠的情况、文件内容基本完整的情况下,同时又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否定这些证据的证明力的情况下,认可了这些手机短信息的证据力。

案例二:

1、这个网上竞拍的电子合同是无效的。

根据《拍卖法》的有关规定,若竞买人的最高价未成到委托方的保留价,则该应价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拍卖过程中的最终应价低于所拍卖的物品的最终成交保留价,所以此次的网上的竞拍无效。

 2、反映出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尚末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不具有兼容性、难以操作等问题。

电子商务法形成性考核作业(三)

一、名词解释:

1.电子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通过电子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信息权是批根据有关专利、版权、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局平面图作品、商业秘密、商标、公开权的法律或其他基于权利所有人对信息人对信息所享有的利益而在合同之外赋予某人控制信息,或排除他人使用或取得信息的权利的法律而产生的信息上的所有权。

3.消费者权益:

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带来的应得利益。

1.承诺

2.电子

3.国家意志

4.民事权利义务

5.电子信息

6.技术和管理控制法律控制

7.电子化手段

8.冷却期

三、单项选择题

1、B 2、C3、C  4、C5、C 6、B

四、判断正误

1 ×

2×

3×

 4√ 5×

 6 ×

7×

 8×

 9√ 10、×

五、简答题

1、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参见教材P137页

2.分析电子合同订立过程的特殊性?

参见教材第134页倒数第一、二自然段内容。

3.我国对格式合同有哪些限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针对格式合同作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如何确定电子信息交易履行的方式和地点?

参见教材第169页,《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

5.简述电子信息交易中的违约救济方式?

参见教材P175页

6.电子支付的含义是什么?

电子支付的方式有哪些?

参见教材P178页

电子支付:

又称“网上去付”是指以电子计算机及其网络为手段,将负载有特定信息的数据取代传统的支付工具用于资金流程,并具有实时支付效力的一种支付方式。

电子支付的方式有:

(1)BTOB中的电子支付方式

(2)BTOC中电子支付方式:

电子支票、信用卡系统、电子现金或数字货币(智能卡、电子钱包)

六 论述题

1.如何确定电子合同生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外我国《合同法》也作了规定:

参见教材P145页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如何防范电子错误的发生?

参考教材P154页。

七、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1.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是否成立。

这个合同是属于电子合同。

2.这个合同是有效的。

符合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3.法院会支持衡阳木制品加工厂。

法院依法判处景阳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答案要点:

1.判决认定“泡泡”为互联网驰名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要件。

2.这种行为不能淡化“泡泡”的驰名性。

案例三.答案要点:

小孩的家长应该接收这一台小型打印机。

身份证是公民身份证明的有效要件,而确定行为人与其本身的惟一联系性时,就需要使用电子签名、数字证书等技术与服务了,而身份证正是这一有铲效联系。

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相关规定,应当认定该合同行为是有效的。

案例四答案要点:

1、当第三人即付款行不适当履行时,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即发卡银行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作为开户银行是本案的合格主体。

2、依据有关政法规规定,储户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经核对后,方可办理储蓄业务。

银行要求储户全面、真实地提供身份证件内容,当然是为其在履行合同中便于全面履行审查义务以实现安全的目的,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身份证件号码作为证件内容的组成部分无疑成为审查的对象。

3、依据有关政法规规定,储户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经核对后,方可办理储蓄业务。

电子商务法形成性考核作业(四)

一、名词解释

1、网络传播权:

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作品的权利。

2、司法管辖权:

法院确定争议事项并以适当组成的法院对于标的物和当事人有控制权为先决条件的权力。

1、多媒体 2、技术措施3、域名

4、隐私权5、隐私隐瞒权、隐私维护权、隐私支配权

1、C

1、√ 2、×

1.简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

(1)数据库特殊权利保护标准,是在数据库内容的收集、组合、证明、组织或表现上有数量的或质量的实质性的人力、技术、财力或其他资源的投入。

(2)数据库特殊权利表现在它对数据库内容的保护。

2.简述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解决方。

域名与商标纠纷冲突参见教材第222页。

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参见教材第226页。

3.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如何判断专利的新颖性?

参见教材第228页——229页。

4、电子商务安全要求的内容是什么?

应当建立哪些电子商务安全法律机制?

(1)数据传输的安全性与可控制性;

(2)数据的完整性与可用性;

(3)身份认证

(4)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应当建立以下机制:

电子数据信息安全法、互联网络法、电子信息犯罪法、电子信息个人隐私法、电子信息出入境法。

5.简述我国对网络管辖权有哪些规定?

我国现行的诉讼管辖原则仍应得到遵循:

(1)管辖权的一般规则

(2)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

(3)侵权纠纷的管辖规则

(4)协议管辖规则

(5)涉外诉讼的管辖规则

(6)司解释的规定

六、论述题

论述应当如何收集和合理利用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如何防止对个资料的侵害?

参见教材第235页。

案例一、

1、六位作家要求我国法律予以保护的对象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保护网络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经济权利。

2、网上作品侵权形式主要有侵犯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其侵权行为网络作品的使用权和作品使用报酬权。

3、本案例中,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并给六位作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网络犯罪的特点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1.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2.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

3.社会危害性严重。

4.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二、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

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可以概括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具有特殊性。

1.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网络犯罪的客体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

3.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4.网络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诈骗、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

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

三、网络犯罪的预防对策

1.有效利用安全技术进行防范。

通过计算机网络技术预防犯罪,是网络犯罪预防的基本方法。

1.对软件进行有效的保护。

2.身份鉴别技术。

3.密码保全措施。

2.形成管理大预防。

为了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保证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必须建立计算机网络管理制度,完善计算机网络管理体系。

1.加快“网络警察”队伍的配备和建设。

2.加强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

3.完善各种管理制度。

3.进行社会化大预防。

在互联网上开设网络安全教育,创建预防网络安全网站,在网络中设立网络安全教育警示等,加大网络安全教育力度,构建社会化网络教育大预防。

加强立法,依法严厉打击计算机犯罪活动;

加强网络道德的培养;

提高互联网络执法水平。

可以看出网络犯罪的问题不仅仅是惩处而重在于预防,可见网络犯罪的预防工作任重道远。

案例三:

参考答案:

1、法院认为,玩家玩游戏时,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要用货币购买,所以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

由于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到保护义务,所以应恢复李XX所丢物品,并赔偿经济损失。

2、虚拟财产作为网络空间中虚拟社会的产物,产生于网络空间却已进入真实社会层面,不仅在整个现实社会具有不能忽视重要地位,而且将成为一类全新的财产,从而对传统的民法理论、刑法理论形成实际的冲击。

因此,在理论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及其法律保护对策加以研究,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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