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顶光伏系统EPC合同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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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承包方式:
实行项目固定总价承包,除发生特定的工程变更情形外,其他任何情形下第1.2条的合同总价不变。
1.4工程承包范围:
根据合同规定,承包方应完成包括下述内容的工作:
1.4.1设计和技术文件
根据本合同承包方应设计并提供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全部设计文件,包括电站范围内的所有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变压系统、配电装置、主控系统、接入系统、电缆及接地、安保系统及系统布置等。
(具体设计内容详见附件一技术文件)
1.4.2设备和材料供应/采购
承包方应根据附件一技术文件中所述的设备和材料,提供或自行采购包括电站的太阳能电池组件、并网逆变器等主要电气设备,以及电线和电缆、电站照明设备、防火和隔热材料、备件等材料。
1.4.3安装、调试和培训
承包方应负责整个屋顶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安装、调试和试运行,并向发包方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1.4.4电站施工
承包方应进行土木工程的施工、提供所需的全部材料并完成施工,包括电站的必须的配电室及场地的施工。
二、工程期限
2.1工程总工期为4个月,具体开工日期以承包方跟发包方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结束以伟创力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2.2承包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二十(20)日内向发包方提交将系统接入电网的方案及审批;
在合同签订后的三十五(35)日内向发包方提交施工图设计方案。
具体的工程进度安排,参见附件三工程进度里程碑表。
2.3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可相应顺延:
(1)承包范围与承包内容出现重大变更,无法继续施工;
(2)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电、停水,累计停工超过【24】小时;
(3)不可抗力因素而延误工期;
及
(4)发包方书面允许延期的其他情况
三、工程质量
3.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和当地相关部门的验收标准,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经发包方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相关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3.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相关行业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监督。
3.3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方一经发现,有权立即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工程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由此造成的工程进度延误由承包方自行承担责任。
3.4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拆除和重新施工等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3.5承包方必须按附件一的标准提供设备和材料和服务,并保证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均是最新的并符合相关的中国标准,所提供的服务也为最优,同时所有物件均无设计、工艺和材料上的固有缺陷。
上述物件须经发包方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但并不因此免除或减少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
3.6工程除应符合约定标准获得发包方的竣工验收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终获得相关政府机构的项目验收。
四、材料、设备的供应、运输和验收
4.1承包方负责供应和采购本工程范围内所涉及的材料和设备。
4.2除非另有规定,所有的材料、设备都应以适当的形式进行包装以确保运输及转运过程中的安全。
每个包装箱必需贴有标签并有可识别的标识注明其内容,所有的包装都应包括内装物品清单。
4.3承包方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是合格品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复验,如果复验不合格,该部分材料、设备不能进场使用并由承包方承担复验费用。
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其他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4发包方一旦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承包方应立即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一切费用和损失。
五、结算方式
5.1工程开工后,发包方按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第一个月内向承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30】%,即人民币[]万元。
承包方应在收到上述款项的七(7)日内按照附件四的格式提供一份令发包方满意的金额为合同总价款[30%]的履约保函。
5.2发包方按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第二个月向承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40】%,即人民币[]万元。
5.3发包方按工程实施进度计划第三个月向承包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的【20】%,即人民币[]万元。
5.4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
(2)年后的30日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
5.5每次付款前,承包方开具有效工程发票,发包方应在承包方出具有效工程发票的30日内支付以上款项。
尽管有相关规定,发包方有权拒付存在争议发票的款项并有权扣除承包方应付的任何违约金、罚款及费用。
若相关款项不足支付,承包方应在发包方通知后的30日内支付不足部分。
六、工程变更
6.1承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说明材料和有关技术资料,经发包方审核签字后,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发包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进行会审,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承、发包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6.2施工中如发现由于承包方的原因导致的设计有错误或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应及时会同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按修改、变更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设备积压的实际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合同造价不得调整。
6.3发包方如需变更设计,必须向承包方发出修改通知书和修改图纸,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对设计进行修改。
如果此修改而造成的增加造价和工期延迟,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发包方可书面同意增加造价和工期延迟,在此期间承包商不得中止履行合同。
6.4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竣工验收
7.1验收标准以国家、行业和当地相关部门颁布的标准验收。
7.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验收通知书。
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书后【7】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7.3验收过程中,如发包方提出合理的修改意见,承包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7.4竣工日期为发包方验收合格的日期。
7.5竣工验收后,承包方需与发包方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前需做好保护工作,移交前如发生损坏,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八、质量保证
8.1质保期限: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2】年。
若承包方依据本条规定提供了修补或替换服务,则该两年的期限应自发包方接受了该修补或替换服务起重新开始计算。
8.2质保范围:
本工程范围内的设计、设备及建设工程。
8.3质保责任:
(1)在规定的质保期内,非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故障及设备或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
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故障,承包方只收取设备、材料成本费。
(2)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因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在应用过程中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方全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九、发包方责任和义务
9.1发包方派专人(发包方代表)负责管理和协调相关单位之工作。
9.2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和节点,准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9.3如需要,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去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十、承包方责任和义务
10.1承包方应提供并监督管理、劳力、材料、燃料、电力、设备、运输、施工图、样品以及在发包方现场建造、安装、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所必需的服务。
承包方所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应符合行业的最高专业标准,符合所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不得使用以下有毒有害的原材料或废物废料:
(1)按照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所进行的定义及随后的不时修订;
(2)可能对人身健康或环境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危害或危险;
或
(3)可能导致或成为任何索赔的依据。
10.2依据发包方的判断,承包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干扰发包方的人员及其经营活动,并在最小范围内给发包方造成不便。
为保护施工现场及相邻区域的安全,承包方应为工程现场及所有工程区域提供适当及充分的安全措施。
10.3承包方应防止灰尘、污物、垃圾及碎片散播至施工区域以外,应保持施工现场无垃圾、污物及废物堆放。
承包方应尽勤勉义务,实施工程施工服务,并提供足够的人员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服务(包括材料、设备供应),直至工程最后竣工。
10.4承包方应于工程施工前及开始施工后不时地检查工程文件是否存在影响施工的不一致性、不合理处、错误或疏漏。
承包方应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种条件是否符合工程文件中的规定,并实地核查,进行工程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测量工作。
承包方若发现任何可能对本合同项下工程或其任何部分造成不利影响的不一致、不合理处、错误、疏漏、现场条件或实地测量,应在开始施工前应书面通知发包方。
否则,承包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不得推诿给发包方或分包商等其他方。
10.5根据发包方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方确认后使用。
10.6负责施工区域临时设施建设;
组织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及机械进场。
10.7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文明施工方案、提供该工程施工进度表和材料、设备、用水、用电计划,报发包方审批。
10.8做好施工工程资料,施工记录、隐蔽验收记录、检测记录、调试记录、调试报告。
10.9按照附件二确保所用材料满足设计规范要求,使用合格、优质产品。
承包方提供设计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防
火设计规范和其他安全法规及规范。
10.10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保持现场的清洁和道路畅通,按要求做到安全文明施工,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10.11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措施、规划以及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防止对任何可能出现在施工现场的人员造成伤害,无论其是工人、雇员、客人、过路者或任何其他人;
防止财产受到损失或毁坏,包括但不限于:
本合同项下工程及所有相关的材料、设备,不论其处于仓库中还是在施工现场之外。
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损失及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此外,承包方还应向发包方支付罚款人民币【500】元/次。
10.12承包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以及行业通常要求的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10.13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及时、彻底清理现场,保证施工场地干净、整洁。
若施工过程中造成任何污迹或损坏,承包方应彻底清洁并/或恢复原状。
10.14应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应参加、计划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全部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应迅速地将会议记录分发至所有参与方、发包方及其负责人。
承包方应与参与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和/或受雇于发包方的,和/或在工程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商进行协调。
承包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合同项下工程及发包方其他工程不受罢工、劳动纠察或其他劳动动乱的干扰。
承包方应掌握并负责所有工程施工方式、方法及程序。
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每月提交进度报告,报告应包含工程进度表以说明工程的关键流程及重要日期,并说明各任务间的依存关系,另外还需为发包方提供工程情况的详细说明。
10.15承包方同意以合理的详细程度,对于任何针对其提起的可能对发包方接受本合同服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威胁、警告或侵权索赔通知,或针对其采取的行动,立即书面通知发包方。
10.16若承包方未遵守本条规定的义务及保证,除发包方可适用的其他救济措施之外,依发包方要求,承包方应自负费用重新提供相应服务。
如果承包方拒绝或无能力提供发包方要求的服务,发包方有权自行组织或聘期其他合适的承包商提供符合要求的服务,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及造成工期的延误由承包方承担责任。
十一、承包方保证
11.1承包方应遵守与提供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发包方的规章制度,并保证其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发包方违反相关法律。
承包方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与其所有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并自行处理任何可能的包括薪资在内的劳动纠纷。
若因此给发包方带来任何损害和不便,承包方应赔偿发包方的全部损失。
11.2承包方保证其具有提供本合同项下服务的能力、经验、资质、许可以及政府批准,并负责支付所有许可、特许权使用及检验费用、税费,承包方取得所有相应资质后方可提供本合同项下的工程施工服务,并应在开始施工前向发包方提供现存有效的资质证件。
11.3承包方保证其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工艺先进,以优良的材料制造,不含有设计上和材料上的缺陷。
承包方保证将根据本合同要求提供专业、熟练的服务,包括所有为履行本合同所必须完成的义务及临时性服务。
承包方向发包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和材料、设备上不存在留置权、为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且符合双方约定。
11.4任何与本条规定的保证不相符的服务或材料、设备均应被视为不合格服务。
11.5除本条款所规定的承包方保证义务,承包方同意自工程最终经发包方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或本合同提前中止之日起两年内,自负费用,按照发包方要求对任何不合格之处进行修补或替换,直至发包方满意为止。
修补或替换包括但不限于:
提供修补或替换所需要的劳动力、设备及材料。
本条款规定在本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后或本合同提前中止后仍然有效。
本条规定与质保期规定互为补充。
十二、知识产权
12.1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后制作并提供由发包方提供的所有文件的可复制的Mylar或CAD工程图,并标识出对原始的重要工程文件所作出的重大修改。
12.2承包方在履行工程中提供或将提供的所有图纸、说明书、文件、设计和其他数据和技术信息应当成为发包商的财产。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承包方向发包方转让包括技术信息的专有知识产权的权利。
十三、违约责任
13.1如果承包方未能满足或履行第11.2条的保证,将被视为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单方免责终止本合同,并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13.2承包方应确保发包方不因下列事项受到损害,并同意就发包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或全部损失、损害、支出或费用赔偿发包方,以使发包方免受损失,该赔偿义务不受承包方、分包商在劳工赔偿等相关法律法规项下应付款项或任何限额的限制:
(1)承包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行为侵犯第三人的权利;
(2)承包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保证及服务保证;
(3)承包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4)可归责于承包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承包方或受承包方控制的第三人履行本合同的措施或未能履行本合同或其作为或不作为。
13.3若承包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规定,或出于债权人利益将合同整体转让,或被转让方被任命为承包方,则承包方即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一旦承包方违约,发包方在不影响或放弃其依据法律规定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的前提下,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
(1)终止本合同;
(2)责令承包方中止本合同项下工程或任何部分的施工服务;
(3)获得承包方在施工现场所有的或可取得的材料、工具、设备以及电气用具的所有权,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并就完成工程全部或部分施工支出的超出本合同价款部分向承包方索赔;
(4)履行承包方转让于发包方的分包合同;
(5)在该等违约得到救济之前,延迟向承包方支付金额相当于发包方估计其由于承包方违约而已经遭受或将会遭受的损失金额的150%的款项;
及/或
(6)就超过发包方未支付的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款项向承包方索赔,以偿付发包方由于承包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赔偿额外支出的行政管理服务费用、设计专业化服务的支出、法律服务费用及支出、其他承包商履行工程施工的额外成本、工程延期的损失。
发包方有权收取由于履行本合同条款所遭致的或由于承包方违约(包括但不限于:
参与任何争议解决,或解决争议的替代性程序,或诉讼)所导致支出的合理法律服务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
13.4承包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影响发包方正常生产经营的,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在一定期限解决,逾期未解决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或者自行或聘请其他承包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承包方赔偿发包方全部损失。
13.5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赔偿发包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13.6承包方应安全施工,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承包方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发包方人员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的,承包方应负责全额赔偿。
13.7如发包方因承包方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而遭到第三方向其提出的任何诉讼、索赔或行为,承包方应向发包方赔偿其由此遭受的任何或全部损失、损害、支出或费用。
13.8如果承包方未能按照附件三规定的工程进度节点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发包方有权暂停支付到期的工程进度款,并按照[]元/天向承包方计收违约金。
如果因承包方原因项目未能按时竣工,导致政府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发包方仅以实际收到和剩余的政府补助金额为限继续支付工程款,发包方无义务以自有资金向承包人支付政府补助金外的工程款。
十四、不可抗力
14.1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其努力减轻影响并应立即用邮递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应在三十日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全部/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
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力证明。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由此而免责。
但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
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2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六十日内仍无法履行,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十五、保密
15.1双方应切实遵守保密协议/条款中约定的保密义务。
15.2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承包方不应向第三方披露或公开宣称如下事项:
(1)双方正在或即将进行某种磋商,或双方缔结某种合作关系的可能性;
(2)双方即将缔结、或已缔结、或已终止某种合作关系。
15.4各方在讨论、订立及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全部技术和商业信息、本合同的内容及本合同的存在均应被视为保密信息(“保密信息”)。
15.5对于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的保密信息,承包方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发包方事先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承包方仅应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承包方应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护发包方的保密信息。
承包方不应对披露方保密信息进行任何性质的反向工程。
15.6无论是否属于“保密信息”,承包方应就其拥有或控制的发包方数据采取其保护自身数据类似的防护措施,以免发包方数据信息遭受破坏、丢失或者被改写。
本条所称的“发包方数据”指承包方直接或间接通过发包方或代表发包方得到的任何形式的有关发包方的网站、雇员及承包商、或其他由发包方的信息系统所生成、储存的发包方资源数据及信息。
承包方除了用于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外,不得将“发包方数据”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发包方数据为发包方的财产,承包方不得将任何发包方数据以出售、转让、出租或者其他任何方式向第三方予以处置,或者用于商业开发,承包方亦无权就发包方数据享有或设定任何留置权。
15.7违反本条款约定的,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支付两倍于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如承包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发包方损失的,承包方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十六、合同转让及分包
16.1除经双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双方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及义务。
本合同对所有相关方及其法定继承人或受让方均具有约束力。
16.2分包商指经发包方认可的与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为本合同项下工程提供部分劳动力、供应材料、设备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各分包商必须与承包方签订合同,且对其约束程度不应小于本合同的规定。
16.3承包方将其签订的所有分包合同项下与实施本合同项下工程相关的所有权利、资格及利益转让、授权于发包方。
一旦承包方违约或本合同终止,发包方可凭其自身独立判断,接受该等转让并可将分包合同再次转让于其他分包商或发包方选定的任何其他自然人或法人。
承包方同意其签署的分包合同均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该分包合同的分包商同意上述转让;
(2)该分包商同意,一旦发包方书面通知其已行使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权利,该分包商为发包方利益而继续履行其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
16.4如果承包方未能提供发包方所要求的服务,发包方可以自行决定从第三方处获得替代性的服务。
承包方应偿付发包方因此而支出的一切费用。
前述发包方从第三方处获得替代性服务的行为,并不影响发包方就承包方未能提供本合同下服务而要求赔偿或承担有关责任的权利。
十七、合同变更和终止
17.1合同期内,除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7.2若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各方均有权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以提前终止本合同:
(1)对方实质性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且自本方发出指出其违约的书面通知起五日内亦未弥补此违约行为;
(2)对方破产,或已进入破产或其他类似性质的程序;
(3)对方决定解散或清算;
(4)对方实质性股权变更,包括被接管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17.3本合同一旦终止,承包方应在三日内向发包方返还全部发包方为执行本合同向承包方提供的各种文档、资料、器件、工具、设备、仪器及其他物品,并返还发包方保密信息及其全部副本,承包方应予配合。
17.4本合同提前终止的,除截至终止日发包方对承包方应付而未付的款项外,未向承包方支付的费用发包方不再支付。
17.5尽管有上述之约定,发包方有权根据自己经营的需要,在已向承包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承包费的前提下任何时候均可提出终止本合同,发包方将补偿承包方因合同终止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十八、争议解决
18.1双方应通过直接的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8.2如从该协商开始后30日内发包方和承包方仍不能友好解决合同争端,双方同意采取如下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
1)提交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予以仲裁。
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