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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工会召开有关会议提出召开职代会的时间、地点、议程、范围等事项,并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同级党委(或党总支),党委(或党总支)批准后,基层工会再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工会、公司纪委、组织、人事部门。

2、基层工会按有关规定组织、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第四条 

职代会的召开。

(详见附件一)

第三章 

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组织机构建设。

建立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工会组织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在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各单位要建立由工会主席任主任,安全技术部、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人任成员的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会劳动保护干部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第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现场机械、机具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备;

2、施工现场“三保”、“四口”、“五临边”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安全“三宝”要求能正确配备和使用。

(二)现场安全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1、施工现场达到文明工地要求,杜绝脏、乱、差现象;

2、构件、材料的堆放符合相关规定;

3、施工区与生活区要有序分隔开。

(三)现场安全卫生设施的配备状况

1、特殊作业场地要求通风良好;

2、施工现场要配有临厕;

3、现场供水用具应干净、卫生、防尘。

(四)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1、现场职工劳保用品应按要求发放;

2、对新入工地职工要及时补办劳保卡,确保劳保用品及时配备;

3、劳保用品质量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1、安全“三宝”应作为职工的基本防护用品;

2、现场职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3、对特殊操作面施工应做到,心中有数,具备个人防护意识。

(六)季节性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1、夏季露天作业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注意防暑、防爆,有专人负责现场供水,并注意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2、冬季施工应采取防滑、防冻及保暖措施;

3、职工宿舍应配备季节性降温、保暖措施,夏季注意防中暑,冬季注意防煤气中毒,并有专人负责宿舍管理。

(七)职工食堂的卫生状况

1、职工食堂的设置要符合卫生要求,应配备有食品冷藏柜、遮罩网,做到干净、卫生,灶具整洁,生熟分开,通风良好;

2、炊事员应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做好防鼠、防蝇、防虫及炊事用品的定期消毒工作。

(八)临设居住环境的卫生防疫工作

1、临舍的设置、人员入住情况要符合规定,禁止通铺现象;

2、职工宿舍应由宿舍成员轮流进行卫生值日,宿舍垃圾及时清理;

3、宿舍区应派驻专职卫生员定期进行卫生防疫及疾病预防工作;

4、厕所、浴室应有专人每日打扫和消毒。

(九)宿舍用电应符合安全标准

1、宿舍布线应由专职电工负责,开关、接线插座齐全,禁止个人乱拉乱接现象;

2、个人电器用具应符合安全要求,无破损、漏电现象;

3、宿舍区应配备统一的漏电保护装置和足够的消防器材。

(十)职工的劳动时间

1、无特殊理由,不得随意延长职工的劳动时间,确因工作需要需延长的,要及时安排职工调休;

2、延长职工劳动时间,应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做到劳逸结合,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休息时间;

3、在国家法定节假日确需安排职工加班的,应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落实情况

1、应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安排其适当的工作和劳动,依法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3、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处理程序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合法权益的情形,工会应代表职工向公司行政反映,要求采取措施以整改;

公司行政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

对拒不整改的,工会有权向上级行政单位以至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依法做出处理。

第八条 

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

1、工会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向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工会发现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职业危害和违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问题,有权提出解决建议,督促行政单位及时做出处理。

3、工会依据劳动保护条例参与确认负伤、残疾、伤亡职工享受因公、非因公待遇的条件以及相关待遇的落实。

(二)维护保障和监督检查

1、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情形,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公司行政应当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

2、工会参与和监督行政单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及时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处理意见和责任追究

1、工会参与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惩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时,应参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2、工会对劳动过程中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3、工会有权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四)劳动保险和抚恤工作

1、工会依据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监督和保障劳动保险工作。

2、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政策、法令,减轻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时的特殊困难,并做好相关抚恤工作。

3、对涉及职工劳动保险政策落实的相关问题,工会有权与公司行政进行交涉,以确保相关政策的及时落实。

第四章 

劳动争议调解

第九条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由职代会推举)、企业代表(由总经理指定)、工会代表组成。

企业代表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第十条 

调解内容

(一)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企业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主要包括: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险、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发生的争议。

(三)因执行国家和省部、有限公司等有关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文件规定发生的争议。

(四)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第十一条 

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三)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高职工政策水平和法制观念,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四)做好有关劳动和劳动保护法律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双方自愿;

(二)依法调解;

(三)实事求是;

(四)平等协商;

(五)尊重当事人仲裁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第十三条 

调解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调解委员会一般应在收到调解申请10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对受理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说明调解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按时出席调解会议。

如不接受申请,应向当事人说明原因。

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劳动争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本企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2、必须是我国法律规定受理范围内的劳动争议。

3、必须是争议双方自愿调解的劳动争议。

4、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必须未经过裁决或判决。

(三)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四)调解委员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1、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拟定调解方案,拟提出调解意见,并与当事人双方沟通,宣传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提出正确对待调解的要求。

2、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

(1)宣布申请人请求调解的争议事项,调解纪律,当事人应持的态度。

(2)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

(3)说明调解委员会对争议的调查结果、调解意见。

(4)与当事人协商。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一式四份,加盖印章,分送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委员会各一份,抄送上级调解委员会一份。

4、调解不成的,应做好记录,并向双方当事人说明情况。

简单的争议,可由调解委员会指定调解委员进行调解。

(五)调解劳动争议,一般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六)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同时,调解员应主动要求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接受上级调解指导委员会和有管辖权的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履行调解协议。

第五章 

职业健康安全

第十五条 

职业健康安全员工协商代表的产生

(一)职业健康安全员工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组织任命或者由员工推选,以上两种形式产生的职业健康安全员工协商代表均要以工会文件或者通知的形式任命并予以公布,同时要建立记录台帐(附表1)。

(二)职业健康安全员工协商代表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一定的生产实践经验,或从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两年以上,应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熟悉和掌握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业务。

(三)工会应对职业健康安全员工协商代表进行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台帐(附表2)。

第十六条 

职业健康安全员工协商代表职责

(一)参与管理方针和目标的制定、实施和评审。

(二)参与危险源辩识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编制。

(三)参加管理评审会议。

(四)参与事故和事件调查及现场职业健康安全检查。

(五)参与职业健康安全事务。

(六)收集员工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信息,对员工反映的职业健康安全问题应及时与行政沟通协商解决并向员工反馈。

第十七条 

工作内容

(一)工会按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负责对职业健康安全员工协商代表的培训和管理工作。

(二)工会应组织广大员工,开展各类群众性的安全活动。

并建立安全活动情况记录台帐(附表3)。

(三)职业健康安全员工协商代表参与对危险源的调查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职业健康安全员工协商代表收集有关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建立台帐(附表4)。

(五)职业健康安全员工协商代表应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并保持信息畅通。

(六)职业健康安全员工协商代表督促本单位为员工配置劳动防护用品,改善作业条件。

第十八条 

与员工沟通的方式

(一)工会应以书面形式将职业健康安全代表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等信息传达到基层,让员工及时获取职业健康安全员工协商代表的信息。

(二)沟通的方式可以是电话、信件访谈和电子邮件以及其它形式等,并做好来自员工信息交流记录(附表5)。

(三)职业健康安全员工协商代表应经常深入基层了解获取企业在职业健康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

并与被检查单位行政沟通协商解决,或者向上级工会反映。

第十九条 

获取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信息的处理方法

职业健康安全员工协商代表在收到有关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投诉或抱怨后,应及时同被检查单位行政沟通协商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抱怨者反馈。

第六章 

附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

五、附件:

附件1:

领导干部的述职题纲;

附件2:

民主评议、测评基层领导干部测评表;

附件3:

工会建设职工之家测评表;

附件4:

职代会提案征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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