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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作业标准

3.1爆破器材运输车辆技术要求:

3.1.1符合国家有关运输安全的技术要求;

3.1.2结构可靠,机械电器性能良好;

3.1.3具有防盗、防火、放热、防雨、防潮和防静电等安全性能。

3.1.4车厢的黑色金属部分应用木板或胶皮衬垫(用木箱或纸箱包装者除外),汽车排气管宜设在车前下侧,并应配戴隔热和熄火火星装置。

3.2爆破器材押运员安全操作规程

3.2.1爆破器材押运员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必须严格遵守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3.2.2严禁驾驶不符合国家有关民爆器材运输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运输民爆器材;

3.2.3每次运输前必须对车辆性能、安全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制定合理时间、路线,由值班安全副矿长签字确认,完成运输工作后必须对车辆进行清扫、维护,定期更换灭火器、车头尾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用品;

3.2.4严禁将民爆器材运输车辆用于运输其他货物或运转交给一般车辆驾驶员运输爆破器材。

3.2.5严禁违反运输车辆驾驶规定,携带无关人员、超速、超载、车辆安全距离不足等;

3.2.6执行爆破器材的押运任务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携带烟火、发火物品;

督促接触爆破器材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3.2.7炸药、雷管不准同车运输或与其它物品混装,同车运输两种以上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循表一规定;

(表一)爆破器材同库存放的规定

危险品民称

雷管类

黑火药

导火索

硝铵类炸药

属A1级单质炸药类

属A2级单质炸药类

射孔弹类

导爆索类

×

注1:

○表示可同库存放,×

表示不应同库存放。

注2:

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

注3:

属A1级单质炸药类为黑索金、太安、奥克托金和以上述单质炸药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炸药或炸药柱(块)。

注4:

属A2级单质炸药类为梯恩梯和苦味酸及以梯恩梯为主要成分的混合炸药或炸药柱(块)。

注5:

导爆索类包括各种导爆索和以导爆索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包括继爆管和爆裂管。

注6:

硝铵类炸药,包括以硝酸铵为主要成分的各种民用炸药。

3.2.8特殊情况下需要同车运输炸药、雷管时必须由爆破主管领导批准,但数量不应超过:

炸药1000kg,雷管1000发,导爆索2000m,导火索2000m。

雷管应装在专用的保险箱里,箱子内壁应有软垫,箱子应紧固于运输工具的前部。

炸药箱(袋)不应放在装雷管的保险箱上;

3.2.9待运雷管箱未装满雷管时,其空隙部分应用不产生静电的柔软材料塞满;

3.2.10装运爆破器材的车辆,在行驶途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3.2.10.1押运人员应熟悉所运爆破器材性能;

3.2.10.2非押运人员不应乘坐;

3.2.10.3按指定路线行驶即各中段至医院岔路至炸药总库;

3.2.10.4车用帆布覆盖,并设明显的标志;

3.2.10.5不准在人员聚集的地点、交叉路口停留;

中途停留时,应有专人看管,不准吸烟、用火,开车前应检查码放和捆绑有无异常;

3.2.10.6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底部应铺软垫;

3.2.10.7车辆完成运输后应打扫干净,清里的药粉、药渣应送至指定地点,定期进行销毁。

3.2.11汽车行驶速度:

能见度良好时应符合所行驶道路规定的车速一下,在扬尘、起雾、大雨、暴风雪天气时速度酌减;

3.2.12在平坦道路上行使时,前后两部汽车距离不应小于50m,上山或下山不小于30m;

3.2.13遇到雷雨时,车辆应停在远离建筑物的空旷地方;

3.2.14在雨天或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采取防滑安全措施;

3.2.15车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并按规定配挂明显的危险标志;

3.2.16在斜坡道上用汽车运输爆破器材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3.2.16.1行驶速度不超过10km/h;

3.2.16.2不应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时运输;

3.2.16.3车头、车尾应分别安装特制蓄电池红灯作为危险标志;

3.2.16.4应在道路中间行驶,会车让车时应靠边停车;

3.2.17在竖井、斜井运输爆破器材,应遵守下列规定:

3.2.17.1事先通知卷扬司机和信号工;

3.2.17.2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不应运输爆破器材;

3.2.17.3除爆破人员和信号工外,其他人员不应与爆破器材同罐乘坐;

3.2.17.4爆破器材不应在井口房或井底车场停留。

3.2.18用矿用机车运输爆破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3.2.18.1汽车前设“危险”标志;

3.2.18.2采用封闭型的专用车厢,车内应铺软垫,运行速度不超过2m/s;

3.2.18.3在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以及装炸药的车厢与装起爆器材的车厢之间,应用空车厢隔开;

3.2.18.4运输电雷管时,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3.2.18.5用架线式电力机车运输,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机车应断电;

3.2.19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破器材数量不超过:

3.2.19.1雷管:

5000发;

3.2.19.2拆箱(袋)运搬炸药:

20kg;

3.2.19.3背运原包装炸药:

一箱(袋);

3.2.19.4挑运原包装炸药:

二箱(袋)。

3.2.20用手推车运输爆破器材时,载重量不应超过300kg,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滑、放摩擦和防止产生火花等安全措施;

3.2.21炸药装卸规定:

3.2.21.1由当日带班安全副矿长或取得爆破安全员资质证的人员到现场监督;

3.2.21.2硐口装卸炸药,无关人员不允许在场;

3.2.21.3雷管等起爆器材,不应与炸药在同时同地进行装卸;

3.2.21.4遇暴风雨或雷雨时,不应装卸爆破器材;

3.2.21.5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在硐口设明显的标志,在固定地点装卸爆破器材;

3.2.21.6装卸搬运应轻放,装好、码平、卡牢、捆紧,不得摩擦、撞击、抛掷、翻滚、侧置及倒置爆破器材;

3.2.21.7装载爆破器材应做到不超高、不超宽、不超载;

3.2.21.8分层装载爆破器材时,不应站在下层箱(袋)上装载另一层,雷管或硝化甘油类炸药分层装载时不应超过二层。

3.2.21.9装卸完毕后,立即与爆破器材保管员认真核对所押运的爆破器材的品种和数量,确保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监督运输工具按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到达预定地点监督立即卸爆破器材。

3.2.22爆破器材从总库向中段硐口运送时,或硐口运输到临时存放点时包装箱(袋)及铅封应保持完整无损。

3.2.23必须执行全程押运原则,做到货在人在、货到人到,严防押运中发生丢失和被盗,发现数量丢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领导和当地公安机关。

缺少危险源点

 

工种:

硐室临时炸药存放点爆破器材保管员

1.爆破器材保管员岗位职责

1.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爆破器材的性能;

1.2负责炸药、雷管的验收、保管、发放及统计工作,建立收、发台帐、做好完整的记录;

1.3不得将炸药、雷管发放给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1.4负责对质量可疑及过期的炸药、雷管进行清理、造册登记,并报请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1.5对配送到现场的炸药、雷管除及时登记外,还应将爆炸物品的种类、数量和流向信息建立长期台帐;

1.6爆破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完整地将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资料进行存储管理,并且保存二年以上,以备检查。

1.7五要

1.7.1要提高警惕,严防坏人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

1.7.2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1.7.3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

1.7.4保管员要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

1.7.5要严格执行国家民爆条例。

1.8五不装

1.8.1运输工具不合格不装。

1.8.2没有运输证不装。

1.8.3没有押运员或押运员没有合格证不装。

1.8.4运输工具上装有其他工具不装。

1.8.5产品变质或超过失效期不装。

1.9五不入

1.9.1没有公安局《爆炸物品运输证》不入库。

1.9.2数量不清,产品变质不入库。

1.9.3超量、混存不入库。

1.9.4杂品不入库。

1.9.5不是指定经销单位的货物不入库。

1.10五不发

1.10.1没有领料单据不发。

1.10.2停运日期不发。

1.10.3数量不清、品种不符合不发。

1.10.4领料人运输工具不当不发。

1.10.5炸药、雷管损坏变质不发。

1.11五不准

1.11.1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11.2不准把易燃、易爆毒品带入库区。

1.11.3不准在库区打猎、放炮、放牧。

1.11.4不准领料人单独进入库房。

1.11.5不准随意在库区参观游览。

1.12五禁止

1.12.1严禁在库内生火、抽烟、住宿、集会。

1.12.2禁止外包工、付业工和非专职人员接触爆炸物品。

1.12.3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毒品入境。

1.12.4严禁爆炸物品混存。

1.12.5严禁私销、私购、私借爆炸物品。

2作业程序

2.1.2两穿四戴四紧”(按照标准穿好棉质工作服、穿好绝缘水鞋;

戴好安全帽、戴好口罩、带好照明(帽带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2.1.3严禁携带烟火、发火物品;

2.2作业前安全确认

2.2.1检查劳保用品是否穿戴齐全,严禁穿化纤衣服。

2.2.2检查随身携带物品,严禁携带火种(火柴、火机等物品)下井。

2.2.3检查库区顶板、边帮是否安全,若有松石及时处理。

2.2.4检查库内各种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2.5检查照明是否良好、电器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规定,防爆性能是否良好。

2.2.6检查爆破器材堆放是否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

2.2.7检查消防器材是否齐全、完好。

2.2.8库内消防设施、通道、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每月检查一次;

2.2.9新入库的爆破器材应抽样进行性能检测,对超过贮存期,出厂日期不明和可疑的爆破器材,必须进行严格的检验,以确定其能否使用。

2.2作业步骤

2.2.1进入作业面以前参与爆破员开班前会议,详细了解当班所需爆破器材的种类、数量;

2.2.2进入作业面严格执行安全确认工作

2.2.3收、发、存放爆破器材过程必须严格遵守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2.2.4作业后认真核对账目,做到帐物相符;

2.2.5作业后清理作业现场,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好交接班。

3.1炸药库库存量标准

3.1.1地表总库存容量:

炸药不应超过本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一年生产用量;

3.1.2地表分库的总容量:

炸药不应超过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器材不应超过半年生产用量;

3.1.3硐室式库最大容量不应超过100t;

3.1.4井下只允许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

炸药三昼夜的生产用量;

起爆器材十昼夜的生产用量;

3.1.5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专放。

若收条件限制,同库存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时,应遵循表一规定;

3.1.6民爆器材仓库的设置、平面布置、围墙、道路、道路、库房结构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防汛(“七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

3.2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3.2.1爆破器材保管员必须经专门的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2.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责任心强,严格遵守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3.2.3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

在炸药库内必须二十四小时值班,无关人员杜绝入内,库内严禁烟火,并配备齐灭火机等消防器材设施和防雷设施。

3.2.4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不玩忽职守,不做与岗位无关的事。

3.2.5爆破器材库内不准堆放其它杂物;

3.2.6库房储存的爆破器材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

3.2.7炸药应堆放在垫木上,禁止直接堆放在地上。

严格按规范保管储存。

3.2.8库区内严禁烟火、明火,禁止燃烧杂草杂物。

3.2.9库管员必须坚持民爆储存库双人双锁的制度,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3.2.10收、发、存放爆破器材手续齐全、名称相符、登记入册,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3.2.11严禁对手续不全人员发放民爆器材。

3.2.12每月定时对库存、领取数字与公司爆破器材账核对。

3.2.13库管员必须会使用灭火器材。

3.2.14库房内严禁设电源线和照明灯。

3.2.15变质和性能不详,无厂名的民爆器材,不得发放并应及时通知公司。

3.2.16严禁穿铁钉鞋和穿有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装进入库房发放民爆物品,严禁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3.2.17库内整洁,民爆物品堆放整齐,通风良好,防潮,要杜绝鼠害。

3.2.18发现民爆物品丢失、被盗,必须立即向公司和公安机关报告。

3.2.19保管员发放货物时必须对装载车辆、领用人登记。

3.2.20不得转借、转买、转送爆炸物品,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向领导汇报。

定期捡查和维护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其使用性能完好。

3.2.21定期捡查和维修仓库防雷、防静电设施,确保其有效性。

3.2.22定期检查仓库的建筑物、电气线路、排水系统、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3.2.23制定仓库区域内的维修、临时动火用电的作业规定,确保维修作业时民爆器材的安全。

3.2.24不同性质的爆破材料应分别贮藏。

不同牌号,不同规格,不同出厂日期的爆破器材,应分别堆放,以免发放混乱。

3.2.25各种雷管必须放在架上,其他爆破器材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架堆相互之间的通道宽度不小于1.3m。

3.2.26爆破器材的箱(袋)距上层架的间距不得小于4cm,架宽不超过两箱(袋)的宽度。

3.2.27货架(堆)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20cm。

3.2.28堆放导火索和硝铵类炸药的货架的高度不超过1.6m。

3.2.29炸药库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带入火柴、火机、手机等物品;

严禁在库内吸烟和用火;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3.2.30库内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并保持适当的温度,杜绝鼠害。

3.2.31加强对爆破器材的防爆、防火、防腐、防潮、防鼠、防盗、防破坏等管理,必须随时检查爆破器材,若发现不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上报单位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

3.2.32库内的照明和电器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线路不得出现裸露,接头必须包扎好,照明和所有电器必须有防爆装置。

3.2.33凡遇节假日或停产库内无人值班时,必须事先有计划地将库内所有爆破器材转移到地面炸药库或有人看管的炸药库存放,不允许存有爆破器材而无人看守。

3.2.34如发现爆破器材丢失或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安全和公安部门。

3.2.35爆破器材的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里进行,严禁在贮存爆破物品的库房、硐室里发放。

3.2.36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专用的发放间进行。

3.2.37拿取或搬运爆破物品时,应轻拿轻放。

非导电爆破材料,应按品种分别存放于货架上。

发放时应根据领料人员所需的品种进行发放,按爆破器材的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3.2.38雷管起爆器材必须当班加工当班发放,不得隔班发放,以免受潮失效。

3.2.39凡领取爆破器材,必须由爆破作业人员本人凭《爆破作业证》和由项目部领导审批、签字的《爆破器材领用申请单》登记领取,否则不得发放。

3.2.40爆破作业人员在炸药库领取爆破器材时,必须遵守炸药库的一切规章制度,严禁带入火柴、火机等物品,不准在库内吸烟,不得无理取闹。

3.2.41每个爆破作业人员领取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领用火雷管(或长延期导爆管雷管)每次每个采掘作业面不超过2发,处理漏斗卡漏,不超过5发。

3.2.42发放爆破器材时,应对所领取的爆破器材进行检查,如发现硝铵炸药严重硬化结块、受潮、药卷包装破损,雷管破皮、生锈、有眼孔,导火索粗细不一、破皮、折断、压扁等不得发放。

3.2.43民爆器材仓库的设置、平面布置、围墙、道路、道路、库房结构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防汛(“七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

爆破员

1.爆破员岗位职责

1.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宣传《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及单位的规章制度。

1.2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根据当天实际用量和规定的品种、数量领取爆炸物品和爆破器材;

1.3按照规定适量装药,消除飞炮,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当天清退入库;

1.4严禁私拿、私藏、私用、转借、赠送、转让、转卖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和进行其它非法活动;

1.5进行爆破作业时,检查爆破现场的警戒范围及作业信号,严格按照爆破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对装药量、作业信号、警戒距离、警戒人员到位情况确认安全后,亲自实施爆破作业。

爆破后负责察看险石、险土,有无瞎炮及周围环境有无损失。

遇有瞎炮时,要谨慎安全处理,严禁掏瞎炮;

1.6对爆破器材的保管和使用要妥当,不冒险蛮干,不违章操作,杜绝爆破事故;

1.7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各种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将爆破器材用量登记在册,经使用场点负责人签字认可。

做好爆破情况记录和爆破后清场工作,并向安全员和组长汇报,退回剩余的爆破器材;

1.8爆破作业后,发现不能处理的瞎炮,要及时设置醒目标志,通知有关人员注意安全,并立即上报安全员、组长妥善处置;

1.9严禁酒后作业,夜间作业,雷雨天、雾天,能见度较差及环境恶劣的条件下作业,严禁蛮干和违章操作,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抵制和拒绝作业;

1.10熟悉围岩类别,检查爆破品的生产厂家、牌号、规格、批次、受潮及运输工具的情况;

1.11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程作业。

2.作业程序

2.1作业前准备

2.1.1上岗前8小时内,作业人员不得进行通宵娱乐和酗酒,要保持充分的睡眠和良好的精神状态。

进入作业面以前召开班前会议,认真按规定填写相关记录,

戴好安全帽、戴好口罩、带好防噪音耳塞、带好照明;

(帽带紧、领口紧、袖口紧、下摆紧。

2.1.4接受安全技术交底,清楚其内容。

包括炮眼的布置,周边眼、辅助眼的间距及孔深,各种炮眼的装药量,导爆管的连接,起爆的顺序等;

2.1.5熟悉围岩类别,检查爆破品的生产厂家、牌号、规格、批次、受潮及运输工具的情况;

2.2.1组织召开班前会议:

确定人员和各自职责以及装药作业现场排险工作,发现爆破人员身体或精神不佳时,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更换人员等补救措施;

2.2.2到达作业面对现场进行安全确认,发现隐患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2.2.3现场确认顶板、支护是否可靠,周围环境通风系统是否稳定,确认要撤离的人员设备,检查防护措施、紧急通道是否安全;

2.2.4爆破安全员对现场周边采场进行安全确认;

2.2.5遵照班前会议布置由爆破安全员对作业环境进行二次安全确认。

2.3.1召开班前会议,严格按爆破方案分工、布置人员;

2.3.2进入爆破现场前检查(是否有爆破员证、是否携带发火物品等),现场清除无关人员;

2.3.3现场安全确认、排险,清理作业区障碍物、设备;

2.3.4检查炮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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