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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一、解决土地问题的必要性及现实社会意义

  1、解决土地问题与国民利益的分配

  土地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大的政治风险。

在不平均的国民利益分配制度中,形成的各个社会阶层的利益分配,必然是新时期内社会主要的不和谐因素。

  但是土地到底是意味着什么,也许不仅仅是一种利益或者财富。

在农民的生活中,生活保障的作用更为明显。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在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前提下,现在的土地根本难以发挥其社会保障的作用。

中国一切问题的解决还是在农村。

农村的问题解决不了,可以说中国就不可能和谐。

改革开放的号角最早在农村得以实施,改革开放的成果也最早在农村得以实现,但是后来的一切却发生了变化,国家利用工农业的剪刀差把本来是归农业、农民的那部分收益剥夺了,投入到了工业,投入到了城市。

在三十年代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农民相对于改革开放以前的生活水平的确是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反观现阶段农民的生活水平,从社会整体的国民利益分配和横向生活水平的差异来看,都是一个危险的信号。

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城市得到了发展,没有人否认农村、农民在其中的巨大作用,但是实际的政策和措施却不然。

  2、土地问题处理与改革开放的进行

  中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会顺利进行,很大程度是因为正确地处理了农村问题。

农村的稳定是改革和发展的前提。

中国的改革最大特点就是开始于农村,如果说成功的原因,还是应当说是顺应了农村、农民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农民的利益需求。

但是现在的情况却发生了变化,现在的矛盾与其说是城乡差异,地区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等,不如说是农民的利益得不到满足的矛盾。

  不能否认,在改革的中坚阶段,我们面临很多的矛盾,很多的困难,但是如果三农问题不能得到很好解决,中国的改革始终会是处于泥潭之中难以自拔。

三农问题的解决根本是不合理的国民利益分配格局下国民利益分配的矛盾。

  现在国家是该以工业反哺农业的时候了,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有些迟了。

在各个国家的发展过程中,除了少数发达国家早期靠侵略得到原始的资本积累以外,几乎所有国家都会采取早期农业支持工业,中期以后就会工业反哺农业,这不管是所谓的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都是如此。

韩国和日本也不例外,但他们采取工业反哺农业的时间要开始得比我们早很多。

  从一定程度上说,我国至今都未进入工业反哺农业的时代。

废除多年来的农业税已经使农民减轻了负担,但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

农业税的设置完全是按照人数来计算的,丝毫没有考虑到收入的水平。

同期的城市居民月收入800元以下是不用交税的,但是在农村为何不足三四百元就要交税呢?

这一切是显得如此地不合理。

不禁要问,世界上还有哪个国家像我国一样按人口的数量收税,如此低的收入却还是要交税?

这说明不取消农业税显得太不合理了,但仅仅取消农业税一项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该做的还有很多。

我们没有类似国外各种专项农业补贴的政策和制度,这是下一步应当好好做的工作。

  3、土地问题与中国当前面对的实际问题

  不可否认的是,现在的改革开放过程中我们又遇到了很多问题。

特别是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问题的解决还是要靠自己。

改革开放使我们得到了很多实惠,三十年中,我们不停地学习,学习先进的科技,技术,管理和经验。

但是我们又有多少时间是花在研究和了解自己的实际国情上呢?

现有的政策制度有几个是在仔细研究中国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的?

看看那些学来的东西到底解决了我们多少问题吧!

对于改革开放的成果有目共睹,不容否认。

但是我们是不是现在应该把更多的精力放在自己的研究上来,切实地研究中国的实际,找出解决困扰我们许久的问题?

  解决农村问题,土地就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大难题。

虽然目前国家的态度是搁置问题,以默示的形式,靠经济的发展来解决,但是土地问题在现阶段还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在目前的制度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是中国特有的制度设计。

在一定时期其有自己的特殊的优势,但是在现今却成为一个问题。

然抛开历史完全的将使用权消灭,也是不合实际。

现在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如何对使用权进行合理的适度的保护、以及是否应当和如何进行物权化的保护。

首先:

是不是将现有的使用权发展为类似所有权的物权类型。

或者更进一步,将使用权发展成为一种区别于所有权的物权类型。

其次还牵涉到土地的发展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

  以下,将对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以期对于土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思路与方法。

  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应当时刻注意的若干问题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影响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存在的前提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在不改变土地上的所有权的属性和主体种类和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人的行为。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是我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后必然出现的土地经营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也是农村农业发展和土地承包经营发展出现的必然的结果。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因主要是:

第一,农业结构的调整的需要。

农业的改革和发展需要进一步推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农业生产品种的合理布局,以达到农业规模开发和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达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非农产业发展的需要。

经济的发展使得大量的农名脱离土地而从事第二和第三产业,使其无力再经营土地,此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变得必要。

第三、农民方便生产的需要。

在第一轮的承包期满后,第二轮的土地承包经营的过程中使得大多的农户承包的土地大多都是多块土地分布在村子的四周,实际生产中的不便引发了自发的互换土地。

第四、推陈出新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提高土地的机械化水平和科技含量,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加快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是农业现代化的一项有效的措施。

  经济的发展必然引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从而会在客观上起到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

首先是有利于土地的市场化进程,在目前的情况下,农村的市场化程度相当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会使得土地较大规模地集中以实现现代化的经营,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利于实现土地的价值,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土地作为一种财产,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但是交换价值的产生要求流转,长期以来土地的价值难以实现,在最需要资金的农业上投入的资金很少。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会使得农村在发展农业中获得继续的资金和技术。

最后,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发挥土地的最大效益。

家庭联产承包的实行,使得农业大都是在分散地小面积地经营。

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使得种田大户集中土地,采用新的技术、新品种,进行机械化的作业,从而节约开支,减少成本,增加产量,逐步实现由粗放经营到集约经营的转变。

  2、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的原则

  为了切实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保护保护土地承包经营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遵循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原则。

这是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础原则,承包经营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所谓的隶属关系,大小关系,更无地位的差别。

转让须是基于双方的完全的自愿,坚持等价有偿的则。

第二、不改变性质和土地土地用途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土地用益物权的有条件地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脱离的经营方式,不得改变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土地性质和用途的改变是土地发展权的问题,在我国不能自由变更土地的性质和用途。

第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年限的原则。

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而用益物权是有期限的,所以法律也就应当对用益物权的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的原则。

为了更好地配置土地资源以发挥其作用,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的能力。

另一方面,这还有利于防止土地流转向非农人口,导致有的人囤积大量的土地。

第五,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优先的原则。

土地在一定程度上还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功能,从当前的实际和习惯出发应当这样确立集体内成员的优先权。

  3、现行法中关于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模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实际上是对土地的地上权的处分。

  在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模式主要有两种:

1、土地承包合同的处分。

即土地的承包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有条件的转让给第三人,改变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从而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承包关系,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人,原来的承包人退出承包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原承包人的地位。

2、使用权的处分。

是指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经营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将承包合同的标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有两种不同性质的流转方式。

1、物权性质的流转。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从性质上进行分析,这种流转方式属于物权性质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转包、互换、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继承等方式,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的流转人有权利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

2、债权性质的流转。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很明显这是一种债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物权法》第127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实质上这种土地承包今年经营权的流转实际是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是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包括承包合同的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

  4、对现行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的分析

  按照《土地承包法》两种不同的承包类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有:

转让、出租、入股、转包、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的流转。

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该文件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文件提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不仅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还要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时,要根据农民的意愿,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转包则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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