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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事人如果不正确认识或不当回事,履行不按合同约定,将会导致合同纠纷不断。

②合同订立形式不对。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有书面的、口头的和其他形式。

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相比,虽然更复杂和繁琐,但发生问题的时候有凭有据,易于明确责任。

③主体不符合要求。

《合同法》中规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但要确定一个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与之相符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

④合同条款不全,约定不明确。

当前,一些缺乏合同意识不会、不能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个人或单位,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常常发生违反要求的事项,如少项。

部分合同虽然看起来齐全,但往往约束不明确,从而造成合同纠纷。

⑤违约责任责权不明确。

《合同法》对合同违约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详细,全面地对各种可能的违约情形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3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篇二:

工程合同常见纠纷及分析与解决办法

  常见纠纷类型及处理方式

  1、工程款纠纷(5种情形)

  工程款纠纷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很多类型的纠纷最终体现为合同价款的纠纷,经常有:

投标保证金纠纷、履约保证金纠纷、预付款纠纷、进度款纠纷、结算款纠纷、质量保证金纠纷等。

  建筑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不同分为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与成本加酬金合同,目前铁路、公路市场一般采用两种方式:

一是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加2.5%的风险包干费(二、三类变更以及一些小的事故、风险等全包干),数量变化不影响总价,一类变更(300万以上)须经铁道部批准。

问题1:

如何控制风险费用;

2、时间控制;

3、在目前为应对经济危机,采用基建投资拉动内需的办法对施工企业是好事,但应考虑风险预防,在图纸复审时做好设计院工作,将二、三类变更减少,直接修改设计图纸来进行。

二是工程量清单报价,单价不变,数量为名义数量,最终以完成的实际数量来确认总价,数量变化影响总价,可以在数量上做文章。

  常见纠纷成因:

(1)不诚信、不履行合同引起的;

处理方式:

应注意保存双方签字的一些文件,对待分包队伍要平等,诚信,要按照合同履行。

  

(2)订立合同时工程内容不明确引起的;

  主要是“三边工程”,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工程造价量一种估算,在施工过程中造价失控。

  处理方式:

这种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处理这种纠纷应当尽量采取预防措施,尽量减少工程变更,如不能避免时,参照施工合同范本中有关合同变更条款处理: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有类似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或类似于变更价款,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提出个几个概念: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的依据(12条)可行性研究文件是项目决策的依据(13条)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14条)施工图文件是工程实施和验收的依据(15条)。

可行性研究文件、方案----估算;

初步设计文件(扩充图)---概算;

施工图---预算。

目前铁道部在每年都进行概算清理及材料调差,就是几个概念的转换,特别需要过程资料来支持。

  (3)合同约定不明确引起的

  主观原因多点:

对于价款约定不明

约定清楚,实在出现问题,先补充协议,不能达成的,参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处理:

价款或酬金约定不明的,按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4)索赔与调价引起的

  调价与索赔是施工过程中常见的情况,如何区分和处理十分重要。

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一般都会对调整合同价款的情况进行约定,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由自己的过错,而是由对方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索赔水平的高低往往关系到施工企业在该工程的盈亏问题,有种说法叫:

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

按照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报送资料,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索赔。

  (5)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

  在施工过程中,特别是南方,天气灾害比较多。

不可抗力事件常发生,对于损失如何处理,也会引起纠纷。

示范文本规定: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h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灾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

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资料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失承担原则为:

A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运至施工现场的施工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B发包人和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相应承担责任;

C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害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D停工期间,承包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E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F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质量纠纷

  工程质量人命关天,作为大型央企,一般不会在工程质量上作手脚,但目前质量问题仍大量存在,主要原因是自己不干工程,都是分包给协作队伍来做,出现偷工减料问

  题导致(加强监管)。

当然还有别的原因:

辟如技术、业主、监理、设计等原因,下面主要分析一下自身原因

  相关法规: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纠纷成因:

  建设单位的原因:

(1)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价格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2)不按建设程序动作;

(3)在设计或施工中提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

(4)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或将工程任意肢解进行分包;

(5)建设单位未将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核;

(6)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或给施工单位指定厂家,明示或暗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材料、配件和设备。

  勘察设计单位原因:

  施工单位的原因:

  

(1)施工单位脱离设计图纸、违反技术规范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

建筑法第58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52-63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

  篇三: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案二

  主讲人:

各位广联达用户的朋友们,你们好。

今天本人的讲题是国际工程的合同纠纷,那么,为什么我们说是一个合同纠纷,我们不说是工程的纠纷。

那个有一个很大的区别。

因为,如果我们就一个工程来谈一个纠纷,那么,我们是针对工程里面的很多工序,很多现场的条件,很多我们的施工方案,我们可能甲方跟这个乙方有不同的理解。

问题还是比较简单,因为我们面临的技术的选择是很明显的,可是合同纠纷它的发生是无时无刻。

它牵扯的面相当广。

它的解决方案是无穷的大。

  因为要涉及合同,我们今天所讲的是国际合同,应用的是不同类型的法律。

我们要解决纠纷的时候,需要关联到的是投标报价,处于一个怎么样的状况。

就是说买方和卖方在招投标的阶段是如何做假设条件。

合同纠纷它也涉及我们所谓风险的管理。

因为合同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分摊,很多时候风险可以一面倒的倾斜。

当发生倾斜的时候,我们怎么样处理?

第三个有关联的,就是合同在实施的阶段,双方面怎么样通过最佳的合作方案,给工程或者是给这个合同带来最大的一个无论是工期,无论是成本管理,都有最大的好处。

还涉及我们合同的关闭,因为大量的合同在收尾的时候,我们都要面对验收,面对结算,面对大量的交付的任务。

所以我们从合同纠纷的角度,来探讨国际工程。

我们不是用国际工程的角度来探讨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是主体,国际工程是用以提供无限的场景。

  我上周到印度出差,我的客户业主是一个印度的最大的一个epc的承包商。

我的客户是他们的分包,当中产生有大量的合同纠纷的问题,典型的,就是印方的epc的总包,付款给晚了。

还有双方面对合同的范围,有不同的理解。

再有双方面需要共同承担的一个很大的风险。

  因为印度那个项目最终的业主是当地的邦政府,邦政府它有大量法规的要求,据我们理解,从来当地邦政府的官员,对工程的临时验收,跟最终的验收是持非常保留的态度,就像我们能理解,最终的验收是从来不会给epc承包商,那么造成一个非常困难的局面,给总包,给我们分包。

因为没有临时的验收证书结算就做不下去。

保险也不能挪到业主的身上。

包括保养,也不能起算,更不用说从物权方面产生的大量的纠纷的问题。

所以从这么样的一个角度,从一个这么样的意义来讲,合同纠纷其实有它的重点,它的重中之重就是作为出资方的业主应该什么时候决定,我可以验收这个工厂。

更重要的,是我是否可以验收这个合同,如果从工程验收的角度来理解问题,那就无穷无尽的。

因为工程里面哪怕做到尽善尽美,它依然是有缺陷的。

  打个比方,门窗关的不牢靠,有一些局部的地方,我们上的油漆有点脱落,所以,从工程的角度来处理这个部分,结果是打开一个潘多拉的盒子,一旦打开,它的问题是无穷无尽的。

所以我们必须要是用合同纠纷作为一个主体,而不是以工程作为一个主体。

因为合同对整个建设成本,就是合同金额,是有要求的。

合同对工期是有要求的。

合同对验收的流程是有要求的。

合同对变更,就是说承包方它的合同范围超出原来双方约定的,是有商业的流程处理的。

  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合同纠纷的处理必须要是闭环的,不能开口,我们采取合同纠纷解决问题的手段。

就是说一个问题出现了,我们要闭环处理。

不要将这个问题滚雪球的滚下去。

到了工程的收尾阶段,最可怕的出现的情况是我本人在国外做工程的时候,一般我归纳成为有四个非常不幸运的场景。

第一个,标书拿到了,可是价格报不出去。

那为什么说价格报不出去?

当中涉及到对当地的市场行情的理解。

当中也有涉及到对当地的通胀、汇率、政府法规的修改,分包资源的供应,乃至于保险,路上的运输,一个工程它产生的直接的费用是有限的,可预见的。

  可是,它产生的不可预见的费用,我们如何通过合同的手段将不可预见的部分,将它框在一个框架当中。

这是第一个我们需要处理的合同纠纷的问题。

就是标书拿到了,如何避免

  价格报不出去。

因为我这里讲这个价格能报出去的,按照我们建筑的合同法规,我讲的是普遍的英美的合同法,一经报出去,价格被甲方接受以后,那么这个价格就是一个非常有约束力的一个价格。

任何时候,除非合同有商业处理的方法,合同的总价应该对买方来讲是涵盖了刚才我所讲的不可预见的那个情况。

  在海外做工程和在不同的国家做工程的时候,我感受最深的第二种类型的合同纠纷,就是工程没有完工,业主的罚单已经放到那个承包商的桌上。

那工程没完工,工程没验收,作为业主凭什么说我作为一个承包商是没能力做下去,而需要用罚单的方法来弥补业主的损失。

这种场景我看了相当多,特别是中国公司,因为我们很善于做三边工程,当出现有三边工程的时候,业主他不知道他的期望值在哪里。

因为做国际工程最主要的业主是看文档,看文本。

文档跟文本是构成业主对施工单位,对总承包最大约束力的一个工具。

假如业主他看到总包提供的文档跟他的预期有差距。

  比如说某一个里程碑点,不可能满足业主的要求。

而且说工程的质保系统,质量保证系统不能让业主有充分的判断。

一个工程是不是按照良好的监管体系做下去的,按照我在国外工程的经验,业主是完全是有权没收的保函,因为大量国际工程的保函,都是见字即付的保函,只要业主对承包商没有信心就可以没收保函,所以说工程还没有完工,业主的罚单已经放到总承包的桌上,这个是我们今天所讲的第二个最重要的合同纠纷。

  那么第三个最重要的纠纷,就是工程完工了,做完了,可是我们的钱收不回来,有大量的案例可以显示,当中国公司走向国际,面临最大的一个风险,就是工程款支付的问题。

为什么说这个支付是问题?

因为我们国家采取的工程计价的方法,我们国家采取的变更索赔处理方法,我们国家采取的工程分解的方法,跟很多我们做国际工程的工程所在国的当地的一些具体的情况有些不吻合,当不吻合的时候,业主有理由,有充分的理由,有绝对的理由不支付。

  所谓不支付这个是我们今天所讲的合同纠纷的第三个场景。

我们还要讲到第四个合同纠纷的场景。

就是说工程没完工,可是内部的预算已经用完,那个是常见的一个场景。

因为大量的中国公司走到国外去的时候,对整个现金流的监控可以说一开始的时候是比较乐观,因为我们很习惯有一种方法,就是验工计价,我干多少活儿你给我多少钱,那么我投入的越大,业主回款的速度越快,国外不是这个情况,因为所有业主都有硬性规定的预算,像我们到沙特做工程,所有工程它的预算细分到每个分部分项,假如出现有超支的情况对帐,或者是出现有承包商他的过早的、提前的完工,业主有理由不支付,所以说从我们上面讲了有四个不同的合同纠纷的场景。

我们必须要归纳。

  因为归纳了以后,我们才能对我们的很多的问题进行一个分解。

合同纠纷不可怕,最可怕的是不能分解,不能细分。

因为问题分解的越精细,我们处理起来的时候就可以采用过程处理的方案,分阶段的,分不同的情况的,运用合同里面不同的方面帮我们去解决问题。

我们做合同纠纷的,我到目前可以总结一下,合同纠纷为主,工程是我们解决问题的对象。

合同纠纷我们可以按刚才的分成有四个大的板块,当然每个板块的上面我们有更具体、更细的解决方案。

  第三个方面,合同纠纷它是每天都发生的,我们可以通过开会,可以通过信函的往返,可以通过会议纪要,可以通过不同的业主、总包、分包的沟通,电邮也是一个解决的手段,我记得我以前在海外工作的时候,我大量使用的是sms,在发展中国家它也是一个手段,因为我们所讲到的合同纠纷,是可大可小的一个对象,大的时候它是面对整个合同,小的时候它是按照合同运行的不同的阶段,我们采用有针对性的共时的一个方案来解决问题。

  在这里我非常强调一个共时的概念,所谓共时的概念,就是说当面临一个合同纠纷的出现的场景,无论是业主不支付,无论是业主罚了一个罚单,无论是工程的验收出现有困难,无论是总包的内部的预算,各种出现的情况,我们都必须要在合同纠纷处理的阶段,让合同

  的攸关方,英文我们叫做stake-holders,他们所获取的那个信息,有一些共时了。

  所以我们今天讲的讲座,就是围绕我们如何共时的去解决问题。

我们如何将同一样的对于合同的理解,对于业主,对于总包,对于分包的诉求,我们都能达到在同一个水平线上面的一个沟通,英语我们叫做dialogue,对话。

因为假如信息是不对称的,那合同纠纷是无法处理的。

所以合同纠纷的关键,就是我们如何去获取我们的信息,还有如何我们将这个信息通过合同解读的方法进行处理。

然后处理完了以后,当然我们通过写信,写信函是一种合同解读最重要的手段,开会也是,会议纪要也是。

  通过各种不同的手段,我们让整个工程的整个合同的攸关方,他们的理解是一致的。

必须要理解一致的,才有解决合同纠纷的希望。

假如我们永远都是停留在一个信息不对称状态的底下,我理解的合同跟你理解的合同是有偏差。

我理解的罚单跟你理解的罚单的计算方法是有差距。

那么那个合同东西无法处理,记住了我们这里讲的合同纠纷,我们的目的就是要解决问题,我们不希望问题出现了以后,双方面都陷入一个无尽的深渊里面,看不到希望,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是给关系的攸关方有希望,将他们拉得越近越好。

  所以从这个方面来讲我们合同纠纷必须要从合同谈判的当时的场景,追溯双方面的甲方跟乙方,它买卖的意图。

记住了,所有我们所讲的工程合同都是买卖合同,按照英美法的解读,都是销售合同的一个很重要的一个组成的部分,所以在销售的时候,我们要非常关注当时双方面的买的意向跟卖的意向有没有误解。

有没有对很多贸易的、交换的条件有差距。

我首先讲的第一个场景,因为我希望可以通过很多很实际的场景,来将我们今天的合同纠纷的讲座,讲的更具体一点。

当然我们可以讲,我们国家有我们国家的国情,不一定是和国际工程吻合的。

可是我本人的观察,几乎没有不一样,也不可能不一样。

  因为工程合同它有它的内在的逻辑关系。

因为逻辑关系放在任何一个国家,放在任何一个传统的里面都是一样的,只不过是欧美和英美他们走过的路比我们长,比我们早。

他们能看到的问题比我们看到的更具体。

也就是说我们今天看不到的问题,其实他们很多年前已经碰到了,已经解决了。

所以借鉴了很多国际工程的一些有效的案例、场景,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判断,我们整个行业怎么样很健康的有序的按照市场的规律往前面走。

因为市场经济的一个最大的规律,就是波动,不断的在波动,永恒在波动。

对未来没有任何一方面是有任何的把握。

所以工程合同我们讲究的就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

  工程合同里面所讲究的就是一个最佳实践,英文我们叫做leadingpractice,最佳实践我们掌握的越透彻,我们对问题的把握就有一个准确度。

我知道我在做什么,就等于我们知道问题该怎么解决,最害怕的一个场景,最可怕的一个场景,就是我不知道我在做什么,因为我不知道做什么,所以我有一些莫名其妙的恐惧,因为我不知道我在做什么,所以我有莫名其妙的恐惧,知道我在做什么是非常关键的,知道我在做什么的起步点是业界的、最佳的实践。

无论我们做企业管理,做合同管理,做纠纷管理,做任何一个管理,在现在的国际的大环境的底下,最佳实践是一个标杆。

  那么我们谈了我们有四个不同的场景,用我们一线的感受来了解,来企图解读我们的业界最佳的实践是怎么回事儿,因为业绩最佳不是一个悬空的概念,它本身是一个非常非常实用的理念,我们做事情是要解决问题,没有解决问题的方案我们不要做。

  第一个场景就是涉及在沙特利雅得一个大的项目的谈判,那个项目非常庞大,在20XX年的时候,它初步匡算的金额大概有100个亿美元左右吧,非常庞大的一个项目。

当时怎么样去处理呢?

谈了很长的时间,业主就有一次谈判的时候,跟我们发了很大的牢骚,就是说谈了很长的时间,谈了好几个月了。

那当时我是代表那个承包方去做谈判,业主就抱怨了,为什么你们总是在那个工程的范围里面转来转去。

对于我们业主来讲很简单,不要讲什么合同范围,不要讲什么工程范围,那我给你一个总价,你们给我一个端到端的一个解决方案,不就完了嘛。

一方面给一个有约束力的总价,一方面那个活儿你全给我干了,不就完了嘛,

  当时业主就给我们提出一个解决方案的合同框架。

  他背后的含义就是说,第一,总价是封顶的,固定的总价,就是说除非出现非常非常特殊的情况,那个价格是封顶的,基本上中国公司走到国外去,所面对的第一个最大的合同纠纷,就是业主坚定不移的将那个总价封顶那个帽子戴在中国施工单位的头上。

它同时也将第二个约束条件,就是说你在我业主的标书的内容的范围底下,只要是工程问题都是你干的,那个时候要非常非常的小心,我们理解的业界最佳但是怎么来理解的,当时我们跟对方谈判,就用一个这么样的一个态度,我们同意,我们要商定一个总价,可是那个总价是个lumpsum,不是一个固定价格,因为lumpsum是可以调整的,固定价格是不能调整的。

  当时我们提出来我们不是讲工程的范围,我们是讲合同的范围,为什么我们要讲合同的范围呢?

因为在沙特,我们做一个合同,记住了,特别是我们在外地工作的,我们从来都不会说我们是做工程的,我们就是说我们是做合同。

因为合同有开始那天,有终止的一天,工程是没有的,因为没有一个完美的工程,我们到了埃及看金字塔,它到今天还是一个没有做完的工程。

  所以合同它是市场经济的一个产物,有开始,有收尾,有范围,有约定,有责任,有权力,方方面面都要框住,我们当时跟业主交锋的时候我们就不同意他说工程范围的说法,我们坚定说是合同范围,因为合同范围涉及了有工程的实体,也涉及了很多不实在的,比如说伊斯兰国家对购买的以色列的产品是有限制的,当时我们在工程里面我们匡算。

  假如从以色列去购买高科技的产品,我们无论从物流,从我们的供应,我们都有一个比较大的把握。

可是在伊斯兰国家那个是不可行的,还有当地工人的斋月施工的时间是有限的,每天八点钟,早上他们工人起来到晚上月亮升起来中间的一段时间是不能吃饭的,所以现在对劳动力的效率影响很大。

  所以我们从来都讲这个合同范围,我们不讲这个工程范围。

因为合同范围是业主要给我一定条件的底下,我才能做这个事情。

而不是说你要我做我什么都能做,不是那个样子,哪怕放在中国也不现实。

业主在谈判的时候还是提出有第二个观点,这个观点就是作为总包,因为总包都是要负责做设计的,如果你点菜了,你不买单,或是你点菜让我业主买单,算不算是一个合理的方案。

  然后当时我们作为问题给业主,在谈判交锋的时候,我们就回到一个原来的点上,没错,我们要负责这个设计。

可是任何的设计它的源头都是来自于业主。

还有设计的假设条件,它构成我们合同范围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的部分。

就是说合同的范围跟合同的报价是要匹配的。

总价报价的合同只能在约定的、固定的合同范围里面才是可行的。

  所以我们在中东,在沙特我们的谈判,当时我们很艰难谈了大概将近有一个月,当中我最大的一个感悟,就是说谈判无所谓你死我亡的情况,也不是说我们要给业主多拿钱,我们也不是阴谋论,对方要给我们钱,很多都是一个事实,要做一个工程,要完成一个合同,可是观点非常重要的,信息是不能改变的。

当时我们做了一个工程,它很多技术的参数,它的工程的约定,它需要满足里程碑的交付都是事实。

在沙特,我们如何在了解大量的事实的情况的底下,我们提供一个很好的一个观点告诉对方,那个观点跟那个事实比较匹配。

  我记得在项目的谈判之前,我在坐航班到沙特的时候,看那个报纸,就是那个g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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