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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使用商品:

使用于产自于山东章丘

v四、商标的功能

v1.识别功能

v2.品质保证功能

v3.广告及竞争功能

v4.传递企业文化——耐克、桑塔纳、春兰

v第二节商标与相邻标志的区别

v一、商标与商号

v1.二者功能不同。

商标区别商品来源的;

商号是辨认整个企业的。

v2.二者构成要素和要求不同。

v3.二者构成要求不同。

商标具有显著性,而商号则无此要求。

v4.保护的方式不同。

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登记;

商标则依商标法申请注册

v5.保护的法律不同。

商号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商标则依商标法。

v二、商标与装潢

v商品装潢是商品包装物或其他附着物上的装饰设计,具有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欲望、提高商品品味的作用。

v1、使用目的不同。

v2、构图设计不同。

商标使用的标志一般不能与商品内容相同。

v3、稳定性不同。

v4、商标是商标权人专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

v5、适用的法律不同。

v三、商标与地理标记、产地标记

v地理标记是指表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传统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v原产地标记

v地理标记与商标的区别:

v1.商标具有专有性;

地理标志不具有专有性,属于该产地的企业都可以使用同一原产地名称。

v2.注册商标属于商标注册人所有,可以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地理标志个人不能申请注册,更不能进行原产地名称的转让或许可使用。

v3.就其构成要素而言,商标不能使用直接描述商品产地原料功能用途等的文字或图形,地理标记直接以地理名称说明产品的地理来源。

v4.二者的功能不同。

v5.二者的保护强度不同。

商标权的保护包括行与禁两个方面;

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从禁的方面。

v第三节商标法概述

v一、商标法的概念

v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v二、调整对象

v1.商标注册发生的社会关系;

v2.注册商标使用发生的社会关系;

v3.商标管理发生的社会关系;

v4.保护商标专用权而生社会关系。

v三、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v1.自愿注册原则;

v2.审查原则;

v3.统一注册、分级管理原则;

v4.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

v第四节商标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略)

v思考题

v1、简述商标的概念与特征。

v2、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地理标志。

v3、简述商标与地理标志的关系。

v5、简述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v第十八章商标权的取得

v第一节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v一、原始取得

v又称直接取得,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是首次产生的,其取得的商标权是最初的、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为依据而取得的权利。

v1.注册原则

v2.使用原则

v3.混合原则

v二、继受取得

v1.合同转让

v2.继承取得

v第二节商标注册的概念和原则

v一、商标注册的概念

v指商标所有人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将其使用的商标,依照法定条件、原则和程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经过审核,准予注册的法律制度。

v二、商标注册的原则

v指商标申请人进行商标注册时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v

(一)自愿注册原则

v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意愿的原则。

v强制注册原则,全面注册原则

v

(二)申请在先原则

v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最先申请者注册的原则。

v  同日申请的——使用在先——同日使用或未使用的——协商——抽签。

v(三)优先权原则

v任一巴黎公约成员国国民向任何一公约成员国就工业产权保护第一次提出正式申请后的一定时期内,专利、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与商标6个月,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该成员国当将该申请人的第一次申请日视为在该国提出申请的日期,即优先权日。

v第三节商标注册的条件

v一、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v1.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v2.依法成立的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单位或个人。

v3.外国人或外国企业。

v二、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v

(一)积极条件

v1.商标必须具备法定构成要素;

v2.商标必须具备显著特征

v指特定的标识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的显著特征。

v

(二)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消极条件

v指商标使用和注册的法定禁止条件包括绝对禁用条件和相对禁用条件。

v1.不得违反商标构成的禁止性条款;

v◆绝对禁止性条款——不能获得注册也不可以使用;

10条

v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v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v(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v◆相对禁止性条款——可以使用但不能获得注册;

11条、12条

v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v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v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v2.商标不得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混同;

28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v3.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v申请人直接办理和委托国家工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v第四节商标注册的申请

v一、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

v1.按照商品分类表填表、实行“一件商标一份申请”;

v2.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的,应按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

v3.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申请;

香皂----牙膏

v4.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申请;

v5.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v6.商标申报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v二、申请商标注册的手续

v1.按照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

v2.报送商标图样

v3.提交其他书件

v4.交纳费用

v第五节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v审查制

v一、商标注册的形式审查

v二、商标注册的实质审查

v申请的商标的构成要素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商标是否相混同等进行审查

v三、初步审定并公告

v商标局对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认证审查,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的,作出可以初步核准的审定。

v四、异议及异议的复审

v任何人对某一经过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法定期限内(三个月),向商标局提出该商标不予注册的反对意见。

v五、商标的核准注册

v

v商标注册所需时间

v1.提出申请后一年,商标局发布商标初审公告,并寄送商标申请人。

2.商标申请注册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后,发正式《商标注册证》。

3.商标注册证书获得时间:

全部时间约为十五个月。

4.商标注册受理书时间:

由中国商标总局颁发商标注册受理书约为60天内,你即可冠以"

TM"

使用;

v第六节商标评审与商标确权制度

v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其商标评审的一般规定

v二、商标复审制度

v三、商标确权制度--司法确权

v1、简述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v2、商标注册的原则有哪些?

其含义是什么?

v3、试述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具备的条件。

v4、简述申请商标注册的方法。

v5、简述商标注册的审查与核准。

v第十九章商标权

v第一节商标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

v一、商标权的概念

v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

v在我国,商标权主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客体是注册商标。

v二、商标权的内容

v

(一)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

v

(二)禁止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使用权和禁止权的区别在于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效力范围。

v(三)许可权,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v(四)转让权,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权利。

v(五)续展权,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前,向商标注册机关申请并经批准,延续其注册商标保护期限的权利。

v续展期

v6个月←期满→6个月

v三、商标权的特征

v

(一)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效力

v

(二)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性的权利

v(三)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及权利性质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

v(四)注册商标受到的限制比较小。

v第二节商标权的期限、续展和终止

v一、商标权的保护期——基本保护期——10年

v二、商标权的终止

v由于法定原因导致商标权消灭,不再受法律保护。

v1.商标的注销:

商标权人自愿放弃注册商标而终止商标权。

v1)商标权人自愿放弃;

v2)商标注册人死亡,又无人继承;

v3)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而未续展。

v2.商标的撤消:

因违法被商标局强制终止商标权

v第四十四条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v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v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v(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v(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v第四十五条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v《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

v第三节商标权的转让和使用许可

v一、商标权的转让

v

(一)转让的概念

v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

v

(二)注册商标转让的原则

v1.连同转让原则。

v指商标注册人在转让其注册商标时必须连同使用该商标的企业或者企业信誉一并转让。

v2.自由转让原则。

v指商标注册人既可连同其营业转让注册商标,也可将注册商标与营业分开转让。

v(三)注册商标转让的限制

v1.受让人必须具备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

v2.受让人用药品、烟草制品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允许其生产经营该商品的证明文件。

v3.受让人必须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否则商标管理部门有权予以相应的处罚,直至撤销该注册商标。

v4.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分割转让。

v5.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v6.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v7.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v8.共同所有的商标,任何一个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私自转让。

v9.注册商标的转让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v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提出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

v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v二、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

v

(一)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的概念

v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

v

(二)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

v1.普通许可;

v2.排他许可;

v3.独占许可。

v(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

v1.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2条;

v2.商标权使用许可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v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备案程序;

v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在商标局备案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v1.简述商标权的涵义、内容及其特征。

v2.简述商标权的保护期及其续展。

v3.商标权终止的原因有哪些?

v4.简述我国商标权转让的基本规定。

v5.简述商标权的许可使用及其与商标权转让的区别。

v第二十章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v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

v指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v第一节商标注册无效的补正

v一、注册无效商标的概念和表现形式

v

(一)注册无效商标的概念

v指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是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v

(二)表现形式

v1.违反商标法第10条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用标志;

v2.违反商标法11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

v3.违反商标法12条规定,申请立体商标注册使用禁用的标志;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v4.虚构隐瞒事实真象或者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以欺骗手段进行注册的;

v5.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v二、撤消无效注册商标

v

(一)撤消的机关

v1.商标局主动行使职权;

v2.商评委应请求人的请求裁定撤消注册不当商标。

v

(二)撤消的时间——随时撤消

v(三)撤消的程序(见教材)

v第二节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v一、注册商标争议的概念和条件

v

(一)注册商标的争议

v  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提出的争议。

v

(二)提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的条件

v1.申请人必须是在先商标注册。

v2.提出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在后注册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5年内提出。

v3.发生争议的商标标识相同或相近似。

v4.发生争议的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是同类或类似商品。

v5.在先注册人不得以与商标异议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商标争议裁定。

v二、注册商标争议程序的特点——与商标异议、注册不当商标的比较。

v1.申请主体不同;

v2.适用对象不同;

v3.法定期限不同;

v4.申请事由不同;

v5.受理机关不同。

v第三节违反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的裁定

v一、违反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的裁定极其表现形式

v1.违反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的裁定

v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消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v2.表现形式

v1)违反13条2)违反15条3)违反16条4)违反31条

v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v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v第十五条XX,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v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v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v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v注意:

这里的“在先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公民的肖像权、姓名权、商号权、著作权原产地名称权,不包括商标的在先权。

v二、裁定程序

v第四节被撤消的注册商标的追溯力

v一、原则:

具有追溯力

v被撤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v二、特殊情况下,被撤消的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裁定不具有追溯力。

v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v1.什么是注册商标的争议?

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v2.简答注册不当商标的表现形式及撤销程序3.试述违反法律规定的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

v4.简答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的追溯力。

v5.简述注册不当商标与注册商标争议的区别。

v第二十一章商标使用管理

v第一节商标管理概述

v一、商标管理的概念和意义

v

(一)商标管理的概念:

v广义的商标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和企业对商标注册和商标使用所依法进行管理。

v狭义的商标管理则仅指国家主管机关对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行政管理。

v内容:

商标的注册管理、使用管理和印制管理。

v管理机制:

集中注册和分级管理

v

(二)商标管理的意义

v1、利于规范商标权人正确使用商标,监督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v2、利于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防止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发生,避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发生。

v3、利于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v二、商标管理机关

v国家主管商标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它代表国家管理全国的商标工作,

v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

v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v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商标管理工作。

45、47、48、53、54、55条

v第二节商标使用的管理

v一、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v指商标管理机关对注册商标使用人是否依法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正确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进行监督,同时对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v具体包括:

v1.检查是否按规定使用注册标记。

v2.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否合法——44条

v是否自行改变商标;

是否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事项;

是否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是否连续3年停止使用商标。

v3.对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管理——45条

v4.对已被注销或被撤销商标的管理。

v5.对《商标注册证》的管理——遗失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证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

禁止伪造或涂改。

v6.商标使用许可的当事人是否签订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

v7.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印制或买卖商标标识的行为。

v8.对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的管理。

v二、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而直接投放市场使用的商标。

v1.未注册商标的标识(或构成)不得违反商标禁用条款的管理。

v2.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v3.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的管理。

v4.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地址。

v5.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v第三节商标印制的管理(见教材)

v1、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v2、对未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

v第二十二章商标权的保护

v第一节商标权保护概述

v商标权的权利范围: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v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v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v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人行使禁止权的范围。

v注册商标专用权范围与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v第二节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v一、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v他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未经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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