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教育部台技一字第0990017478号函核定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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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
30~4:
報名地點:
本校教務處註冊組
(例假日亦受理報名)
考試
99年8月16日(週一)
下午2時
考試地點:
本校
網路
公告成績
99年8月17日(週二)
下午1時30分前
公告地點:
本校網頁
成績複查
99年8月18日(週三)
下午2點前
親至本校教務處
註冊組辦理
現場分發報到
99年8月20日(週五)
下午2點
各科依招生名額及總成績高低排序,現場登記分發,額滿為止。
註冊日期
99年8月27日(週五)
下午1時10分至3時30分
註冊地點:
本校體育館
(正確時間以書面通知為準)
註:
1、郵寄報名費用所用郵政匯票之抬頭,請註明「蘭陽技術學院」。
2、本表日程如有變動,以本校相關通知及公告為準。
3、以上各項目辦理地點,均為本校(校址:
宜蘭縣頭城鎮復興路79號)。
4、本校交通路線圖及報名表,請參閱本簡章附件。
目錄
壹、報名資格………………………………………………………………3
貳、招生科別、預定招生名額……………………………………………3
參、報名規定事項及繳交資料……………………………………………3
肆、考試方式、日期、地點………………………………………………4
伍、成績計算方式…………………………………………………………5
陸、網上及現場公告成績及成績複查……………………………………5
柒、現場分發報到…………………………………………………………5
捌、註冊……………………………………………………………………6
玖、附註……………………………………………………………………6
拾、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6
附件一、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8
附件二、報到委託書………………………………………………………9
附件三、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10
附件四、申訴書……………………………………………………………11
附圖、本校交通路線示意圖………………………………………………12
附表、報名表………………………………………………………………13
蘭陽技術學院99學年度日五專單獨招生簡章
壹、報名資格:
報名資格: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者,或經教育部認定具有同等學力者。
※已參加本學年度「專科學校五年制甄選入學方案」、「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身心障礙生升學大專院校」及「五專聯合登記分發入學」等入學管道已錄取報到且繳交畢業證書者,不得再報名參加本學年度本校單獨招生,經查獲者,將取消其錄取資格,即使已獲錄取,亦取消錄取資格,不得註冊入學;
入學後始被發現者,開除學籍;
已畢業者,註銷其學位證書。
經前述入學管道錄取報到學生如欲報名本校單獨招生入學者,則需繳交原錄取報到學校蓋章同意之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繳驗學歷(力)證件正本,並填寫切結書。
貳、招生科別、預定招生名額:
招生科別
預定招收名額
化妝品應用科
20
行銷與流通管理科
電腦應用工程科
資訊管理科
創意產品科技應用科
應用外語科
數位生活創意科
15
健康休閒管理科
建築科
合計
175
參、報名規定事項及繳交資料:
一、報名方式及報名日期:
(1)現場報名:
99年8月11日至99年8月15日下午4點30分前攜帶應繳交(驗)證件,親自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
(2)通訊報名:
99年8月11日至99年8月13日下午5點前請將報名表傳真至本校,並將報名表、應繳交證件、郵政匯票(800元,抬頭註明「蘭陽技術學院」)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校教務處註冊組收(限8月13日前郵寄),或於考試當日補繳。
二、報名時應必繳交下列文件:
(1)99學年度「五專聯合登記分發」(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甄選暨免試入學方案」、「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身心障礙生升學大專院校」)原錄取並完成報到之學校蓋章同意之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未錄取者免繳,雖錄取但未報到者亦免繳)。
(2)學歷證件影本,並繳驗學歷證件正本。
(3)身分證影本,並繳驗身分證正本。
(4)99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第1次或第2次)成績單正本(未參加基本學力測驗者免繳)
(5)報名費新臺幣800元整(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報名費全免)。
現場報名者以現金繳費,傳真報名者報名費一律以郵政匯票方式處理,受款人請註明「蘭陽技術學院」。
(6)繳交本人最近3個月所攝2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2張(背面書寫姓名),貼於准考證上。
三、報名手續:
攜上述證件親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辦理報名。
將前項必備文件之影本、郵政匯票及報名表,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妥,平放裝入信封內,並以掛號郵寄本校。
如表件不全而遭退件無法報名者應自行負責,所繳報名費一概不予退還,郵寄前務必請再次核對確認。
收件地址:
261宜蘭縣頭城鎮復興路79號
收件人:
四、資格審查:
本次招生時程緊迫,因此無法於考試前完成考生資格審查作業;
為兼顧考生考試權益,原則上准於已報名之考生均可參加考試,惟分發前本會將完成考生資格審查作業,對於資格不符(或證件不齊)之考生,將不予分發亦不退還報名費,考生不得異議。
肆、考試方式、日期、地點:
一、考試日期:
民國99年8月16日(星期一)下午2時。
二、考試地點:
蘭陽技術學院(校址:
三、考試時間及考試科目:
起-訖時間
考試科目
14:
00-15:
00
國文
注意事項:
1.在考試日期前,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
請注意收聽廣播或電視台發佈緊急措施消息。
2.考生最遲需於考試開始後20分鐘內進場,逾時不得進場,該科以零分計算。
3.考試開始後達30分鐘,始可交卷離場,未遵守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4.考生應試時,應攜帶身分證,並請攜帶2B鉛筆、橡皮擦及原子筆。
5.其他未規定之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依照本簡章「拾、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所載辦理,請考生遵守。
伍、成績計算方式:
(1)第1項成績:
99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國文、英語、數學、自然、社會及寫作6科總分除以8.24,四捨五入取至小數點以下1位,即為第1項成績,惟若超過50分,仍以50分計。
(2)第2項成績:
單獨招生考試科目國文的成績(國文滿分為50分)。
第1項成績加第2項成績的和即為本次單獨招生的總成績。
無基本學力測驗者亦可報考(即第1項成績以0分計算)。
陸、現場及網上公告成績及成績複查:
本會將於99年8月17日(週二)下午1時30分前,於考試現場及網上公告考生成績;
考生若對成績有疑義,可現場申辦成績複查,逾時不予受理,申辦成績複查每科目收取手續費新台幣50元整。
柒、現場分發報到
※本次招生採現場分發報到,本會定於99年8月20日(週五)下午2時開始進行分發作業,請務必親至本校參加現場分發報到,報到時繳交畢業證書(學力證件)及繳驗身分證正本,否則取消分發資格;
報名時應必繳交之文件未繳齊者,亦取消分發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現場分發按下列方式辦理:
1、本次招生之考試科目—國文,若為零分,不予錄取分發。
2、本次招生對具特殊身分之考生,不予優待加分或降低錄取標準。
3、本次招生之最低登記分發標準由本招生委員會訂定,達最低登記分發標準者,依總成績高低順序分發,至額滿為止。
四、各科錄取學生最後1名如有2人以上總成績分數相同者,依第1項成績較高者優先分發錄取,如再相同者,則均予錄取,惟需經本會委員會議通過。
五、各科得列備取名額(備取名額由本招生委員會決定之),正取生報到後,如有缺額時,得由備取生依序遞補至額滿為止。
捌、註冊:
一、錄取新生請於99年8月27日(週五)下午1:
10~3:
30,至本校辦理註冊手續,欲辦理就學貸款者,請至臺灣銀行辦理對保,並於註冊當天來校辦理就學貸款。
二、逾期未註冊者,即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缺額即依序由備取生遞補,考生不得異議。
玖、附註:
一、考生所填(繳交)之各項資料(證件)與事實不符或報名資格不符時,即使已獲錄取,亦取消錄取資格,不得註冊入學;
入學後始被發現者,撤銷學籍,已畢業者,註銷其學位證書,考生不得異議。
二、錄取生於註冊入學時應繳交正式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未繳交者不得入學。
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章處理之,若相關法令規章仍未明定,而造成疑義者,由本會研議方案,經主任委員批核,或報請主任委員召開臨時委員會議討論作成決議,並呈報教育部核定後施行。
四、考生如對考試結果或與考試相關事宜有申訴情事,應於放榜後2週內提出書面說明,並檢附相關資料逕寄本會,經本會裁決後再覆函說明處理結果並依其執行。
五、新生入學第一學年,須接受勞作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方得畢業。
六、凡參加99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之寫作測驗,於入學報到時應繳交測驗評量結果通知單,結果為0級至3級分者,經錄取後應參加本校辦理之補救教學。
拾、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考生須於規定考試時間攜帶准考證入場,准考證未帶、遺失或相片脫落污損者,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則准予應試,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時,准考證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於當節考試前向試場服務站辦理申請補發者,扣減各該科成績三分,至零分為限。
二、考生於每節考試入場鈴(鐘)聲響後應即入場考試,不得停留場外,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
考試第一節考生於開始考試後遲到逾二十分鐘者,不得入場,第二節起於考試開始十分鐘後考生不得入場。
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不得出場,強行入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三、考生必須按編定之試場座號入座應試,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入座後,應將「准考證」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查驗。
並應立即檢查答案卡(試卷)、座位及准考證三者之號碼,均須完全相同,且應核對答案卡(試卷)與試題上考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符,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未經查明前,不得作答,如未檢查即逕自答,導致閱卷計分錯誤,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四、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相片與考生身份,監試人員認為有必要時,得請考生配合簽名,考生不得拒絕,否則取消考試資格,考生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五、考生入座後,應立即核對試卷(卡)之科目別與試題上之科目須與應考之科目相符,如有不符,應即刻舉手請在場之監試人員處理。
六、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七、國文作文題之試卷限用黑色或藍色毛筆、鋼筆、原子筆,可使用修正液,但不可使用修正液於各科答案卡,答案卡限用黑色2B軟心鉛筆劃記,違者該科試卷(卡)分別不予計分。
考生劃記答案卡時,如有劃記不明顯或污損答案卡等情事,致電子計算機無法辨認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八、考生除前條規定必用之文具及橡皮擦外,不得攜帶簿籍、紙張、發聲設備等無關之物品入場應試,違者扣減該科成績三分,至零分為限,亦不得攜帶計算記憶工具、通訊設備(含呼叫器、行動電話等)入場隨身應試,違者該科不予計分,但入場後置入「臨時置物區」,發出聲響者,扣減該科成績五分,至零分為限,稚臨時置物區物品保管之責由考生自負。
以電子通訊設備舞弊者取消錄取資格。
九、考生應在試卷(卡)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作答,違者該科試卷(卡)分別不予計分。
十、考生不得左顧右盼、意圖窺視、相互交談、抄襲他人之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或自誦答案、以暗號告訴他人答案,如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一、考生不得在卡上、文具上、准考證上、肢體上或其他物品上書寫與考試有關科目之文字、符號等,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二、考生不得塗改試卷(卡)上之座位號碼,將試卷(卡)污損、摺疊、捲角、撕毀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違者該科試卷(卡)分別不予計分。
十三、考生不得將試題或試卷(卡)攜帶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情節嚴重者,並得取消者試及錄取資格。
十四、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響時,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試卷(卡)及試題紙,違者該科扣二分,其後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理者,除收回試卷(卡)外,再扣三分,至零分為限。
十五、考生交卷時應將試卷(卡)與試題紙一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再修改答案並即刻離開試場,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考生已交試卷(卡)及試題紙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七、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擾亂試場秩序及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警告,如勸告不理,則勒令出場(如在考試四十分鐘內,得由試務人員暫時限制其行動)該科不予計分,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八、考生不得有傳遞物品、夾帶、交換試題卷(卡)情事,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十九、考生不得威脅其他考生共同作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者取消考試及錄取資格。
二十、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進入試場應試,違者取消考試及錄取資格,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廿一、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本單招或其他入學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證屬實者,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廿二、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發生特殊事故時,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本校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附件一
蘭陽技術學院
99學年度附設專科部五年制單獨招生成績複查申請暨回覆表
准考證號碼
考生姓名
通 訊 處
聯絡電話
日:
()
行動:
複查項目
原成績
※複查結果
考生簽章
申請日期
99年 月 日
※回覆日期
注意事項
一、本申請表中有※處考生不必填寫。
二、申請日期:
99年8月18日(星期三)下午2點前,逾時不予受理。
三、複查費為每一項目50元整,一律以郵政匯票方式繳交。
四、申請複查以親自至本校註冊組辦理:
(一)本校電話:
03-9771997轉155-158
(二)傳真電話:
(三)逾時申請、未繳費、金額不足、資料不全或模糊不清者,怒不予受理。
五、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不得申請調閱或影印成績相關表件,亦不得複查閱卷標準。
六、複查結果若有增減分數或錄取情形有異動者,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附件二
蘭陽技術學院99學年度附設專科部五年制單獨招生
報 到 委 託 書
考生 參加蘭陽技術學院99學年度五專單獨招生入學考試,經接獲通知辦理報到分發;
因為
不克親自前往辦理,特委託 代為辦理一切相關程序,若有任何失誤,本人自負全責。
准考證號:
委託人簽名及蓋章: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受委託人簽名及蓋章:
與委託人關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月 日
附件三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本人 (准考證號:
)聲明收棄貴校99學年度附設專科部五年制單獨招生入學考試錄取資格,特此聲明,絕無異議。
陳
蘭陽技術學院招生委員會
考生簽名及蓋章:
錄取系科:
聯絡地址:
電 話:
監護人簽名及蓋章:
附件四
99學年度附設專科部五年制單獨招生考試申訴書
申訴日期:
99年月日
申訴人姓名:
准考證號: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日間:
行動:
請依簡章申訴辦法之規定及期限內,將相關資料寄回本校申請,逾期或資料不齊者不予受理。
本簡章連同報名表每份收工本費新台幣五十元整,函索應附郵政匯票(郵票不受理)及回信充足之郵資。
12
蘭陽技術學院99學年度五專單獨招生報名表
編號:
(考生免填)
傳真專線:
(03)9777223、9777224、9777027招生專線:
(03)9777484、9777584、9777684
姓名
身分證字號
生日
年
月
日
通訊地址
請實貼脫帽
2吋照片
行動電話
畢業學校
家長姓名
繳交(驗)證件
繳交參加99學年度「五專聯合登記分發」(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甄選入學方案」、「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身心障礙生升學大專院校」)原錄取並完成報到之學校蓋章同意之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未錄取者免繳雖錄取但未報到者免繳)。
繳驗學歷(力)證件正本,並繳交學歷(力)證件影本。
繳驗身分證正本,並繳交身分證影本。
繳交99年國民中學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第1次或第2次)成績單正本(未參加基本學力測驗者免繳)
繳交報名費新台幣800元整(或繳交郵政匯票金額新台幣800元整,抬頭「蘭陽技術學院」,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報名費全免)。
切結書
1.本人保證未至99學年度「五專聯合登記分發」(或「專科學校五年制甄選暨免試入學方案」、「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身心障礙生升學大專院校」)原錄取學校報到註冊,否則即使已獲錄取,亦取消錄取資格,不得註冊入學;
2.考生錄取後,經發現所填(繳交)各項資料(證件)與事實不符或報名資格不符時,即使已獲錄取,亦取消錄取資格,不得註冊入學;
考生簽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99年____月_____日
五專單獨招生考試
准考證
姓名
准考證號碼
※(本欄由招生委員會填寫)
考生住處聯絡電話
手機
考生注意:
1、考試當天請考生攜帶准考證、國民身分證及相關考試用具。
2、考試時間:
3、考試地點:
蘭陽技術學院。
4、考試當天,交通易擁塞,請考生注意。
13